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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举报是发现外汇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的重要途径。通过举报,能够掌握外汇违法行为的新特点,发现大案、要案线索,及时予以查处。从历年外汇检查工作实践来看,很多案件的线索都来源于举报。 国家外汇管理局一贯重视群众举报。为了调动社会举报外汇违法活动的积极性,国家外汇管理局在2000年初就制定了《举报外汇违法案件奖励试行办法》,并向社会公布了举报电话。各地外汇分支局也陆续建立了相应的举报受理制度,注重从群众举报中发现有价值的线索,展开调查,打击外汇违法违规活动。但从执行落实情况看,由于社会上对举报受理制度了解不够全面,未做到广为周知,不利于充分发挥群众举报在打击外汇违法活动方面的重要作用。 为了进一步加大整顿和规范外汇市场秩序的力度,更有效地打击外汇违法违规活动,国家外汇管理局呼吁社会各界共同建立和维护外汇市场的健康环境,发现外汇违法违规活动线索,立即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各地的外汇分支局举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将为举报人严格保密,认真查处,并按照有关规定,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制度。国家外汇管理局举报电话:010-68402265。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举报电话可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www.safe.gov.cn)“外汇局介绍”栏目查询。 2003-06-25/safe/2003/0625/40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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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瑞士银行有限公司(UBS Limited)QFII投资额度3亿美元,批准野村证券株式会社(Nomura Securities Co., Ltd) QFII投资额度5000万美元。 2003-06-06/safe/2003/0606/40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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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花旗环球金融有限公司(Citigroup Global Markets Limited)QFII投资额度7500万美元。 2003-06-20/safe/2003/0620/40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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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03年上半年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表。统计显示,今年上半年我国国际收支经常项目、资本和金融项目呈现“双顺差”,国际储备保持增长,国际收支总体状况良好。 今年上半年我国国际收支经常项目顺差111.20亿美元。按照国际收支统计口径计算,货物出口1904.19亿美元,货物进口1768.86亿美元,顺差135.33亿美元;服务项目收入192.19亿美元,支出254.93亿美元,逆差62.75亿美元;收益项目收入73.63亿美元,支出110.13亿美元,逆差36.50亿美元;经常转移收入80.21亿美元,支出5.08亿美元,顺差75.13亿美元。 上半年资本和金融项目顺差444.03亿美元。其中,金融项目下直接投资顺差269.24亿美元,证券投资逆差42.93亿美元,其它投资顺差217.95亿美元。外商直接投资仍是我国资本流入的主要方式。 在经常项目、资本和金融项目“双顺差”的推动下,上半年我国国际储备资产保持增长。其中,外汇储备资产较上年末增加600.69亿美元,6月末达到3464.76亿美元。人民币汇率继续保持稳定。 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 2003年1-6月 单位:千美元 项 目 差 额 贷 方 借 方 一. 经常项目 11,120,445 225,021,122 213,900,677 A. 货物和服务 7,257,618 209,637,355 202,379,738 a.货物 13,532,515 190,418,794 176,886,279 b.服务 -6,274,897 19,218,562 25,493,459 1.运输 -4,667,044 3,541,528 8,208,573 2.旅游 39,873 7,331,000 7,291,127 3.通讯服务 131,674 317,491 185,817 4.建筑服务 76,868 605,072 528,204 5.保险服务 -1,929,165 130,935 2,060,100 6.金融服务 -13,994 30,778 44,772 7.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38,449 481,087 519,536 8.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 -1,750,381 54,584 1,804,965 9.咨询 -696,333 853,837 1,550,170 10.广告、宣传 33,827 219,399 185,572 11.电影、音像 -15,045 13,461 28,506 12.其它商业服务 2,602,823 5,476,698 2,873,875 13.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 -49,552 162,691 212,243 B. 收益 -3,649,920 7,363,031 11,012,951 1.职工报酬 -24,183 510,315 534,498 2.投资收益 -3,625,737 6,852,717 10,478,453 C. 经常转移 7,512,747 8,020,735 507,988 1.各级政府 -107 61,691 61,798 2.其它部门 7,512,854 7,959,044 446,190 二. 资本和金融项目 44,403,099 97,088,867 52,685,768 A. 资本项目 -22,652 0 22,652 B. 金融项目 44,425,751 97,088,867 52,663,116 1. 直接投资 26,924,148 30,342,853 3,418,705 1.1 我国在外直接投资 -839,412 87,853 927,265 1.2 外国在华直接投资 27,763,560 30,255,000 2,491,440 2. 证券投资 -4,293,159 899,873 5,193,033 2.1 资产 -4,962,094 23,852 4,985,946 2.1.1 股本证券 0 0 0 2.1.2 债务证券 -4,962,094 23,852 4,985,946 2.1.2.1 (中)长期债券 16,906 23,852 6,946 2.1.2.2 货币市场工具 -4,979,000 0 4,979,000 2.2 负债 668,934 876,021 207,087 2.2.1 股本证券 753,000 753,000 0 2.2.2 债务证券 -84,066 123,021 207,087 2.2.2.1 (中)长期债券 -118,150 80,409 198,559 2.2.2.2 货币市场工具 34,084 42,612 8,528 3. 其它投资 21,794,762 65,846,140 44,051,379 3.1 资产 18,195,638 27,748,502 9,552,864 3.1.1 贸易信贷 1,078,070 1,078,070 0 长期 0 0 0 短期 1,078,070 1,078,070 0 3.1.2 贷款 14,510,741 15,194,802 684,061 长期 -563,000 0 563,000 短期 15,073,741 15,194,802 121,061 3.1.3 货币和存款 -5,174,904 278,563 5,453,467 3.1.4 其它资产 7,781,731 11,197,066 3,415,336 长期 0 0 0 短期 7,781,731 11,197,066 3,415,336 3.2 负债 3,599,123 38,097,638 34,498,515 3.2.1 贸易信贷 1,332,904 1,332,904 0 长期 0 0 0 短期 1,332,904 1,332,904 0 3.2.2 贷款 2,008,193 31,984,679 29,976,487 长期 -274,134 10,473,464 10,747,597 短期 2,282,327 21,511,216 19,228,889 3.2.3 货币和存款 572,645 4,189,762 3,617,117 3.2.4 其它负债 -314,619 590,292 904,911 长期 -309,413 477,391 786,804 短期 -5,205 112,901 118,107 三. 储备资产 -60,254,600 0 60,254,600 3.1 货币黄金 0 0 0 3.2 特别提款权 -16,000 0 16,000 3.3 在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170,000 0 170,000 3.4 外汇 -60,068,600 0 60,068,600 3.5 其它债权 0 0 0 四. 净误差与遗漏 4,731,057 4,731,057 0 国际收支平衡表指标说明 一、编制原则 1.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表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收支手册》第五版规定的各项原则编制,采用复式记账法的原理记录国际经济交易。所有交易均发生在我国大陆居民与非我国大陆居民之间。 2.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贷方项目是:货物和服务的出口、收益收入、接受的货物和资金的无偿援助、金融负债的增加和金融资产的减少。 3.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借方项目是:货物和服务的进口、收益支出、对外提供的货物和资金无偿援助、金融资产的增加和金融负债的减少。 二、项目含义 (一)经常项目:包括货物和服务、收益和经常性转移。 A.货物和服务:包括货物和服务两部分。 a.货物:指通过我国海关的进出口货物,以海关进出口统计资料为基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口径要求,出口、进口都以商品所有权变化为原则进行调整,均采用离岸价格计价,即海关统计的到岸价进口额减去运输和保险费用统计为国际收支口径的进口,出口沿用海关的统计。此项目中还包括一些未经我国海关的转口贸易等,对商品退货也在此项目中进行了调整。出口记在贷方,进口记在借方。 b.服务:包括运输、旅游、通讯、建筑、保险、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使用费和特许费、各种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娱乐服务以及政府服务。贷方表示收入,借方表示支出。 1.运输:指与运输有关的服务收支。包括海、陆、空运输,太空和管道运输等。 2.旅游:指对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外国旅游者和港澳台同胞(包括因公、因私)提供货物和服务获得的收入以及我国居民出国旅行(因公、因私)的支出。 3.通讯服务:包括:(1)电讯,指电话、电传、电报、电缆、广播、卫星、电子邮件等;(2)邮政和邮递服务。 4.建筑服务:指我国企业在经济领土之外完成的建筑、安装项目,以及非居民企业在我国经济领土之内完成的建筑、安装项目。 5.保险服务:包括各种保险服务的收支,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 6.金融服务:包括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收支。 7.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包括计算机数据和与信息、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收支。 8.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包括使用无形资产的专有权、特许权等发生的收支。 9.咨询:包括法律、会计、管理、技术等方面的咨询服务收支。 10.广告、宣传:包括广告设计、创作和推销,媒介版面推销,在国外推销产品,市场调研等的收支。 11.电影、音像:包括电影、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的服务以及有关租用费用收支。 12.其他商业服务:指以上未提及的各类服务交易的收支,驻华机构办公经费(不含使领馆)也在此项下。 13.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指在前面分类没有包括的各种政府服务交易,包括大使馆等国家政府机构的所有涉外交易。 B.收益:包括职工报酬和投资收益两部分。 1.职工报酬:指我国个人在国外工作(1年以下)而得到并汇回的收入以及我国支付在华外籍员工(1年以下)的工资福利。 2.投资收益:包括直接投资项下的利润利息收支和再投资收益、证券投资收益(股息、利息等)和其它投资收益(利息)。 C.经常转移:包括侨汇、无偿捐赠和赔偿等项目,包括货物和资金形式。贷方表示外国对我国提供的无偿转移,借方反映我国对外国的无偿转移。 1.各级政府:指国外的捐赠者或受援者为国际组织和政府部门。 2.其他部门:指国外的捐赠者或受援者为国际组织和政府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或个人。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包括资本项目和金融项目。 A.资本项目:包括资本转移如债务减免、移民转移等内容。 B.金融项目:包括我国对外资产和负债的所有权变动的所有交易。按投资方式分为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和其他投资;按资金流向构成的债权债务分为资产、负债,其中直接投资分为外国在华直接投资(视同于负债)和我国在外直接投资(视同于资产)。 1.直接投资:以投资者寻求在本国以外运行企业获取有效发言权为目的的投资。包括外国在华直接投资和我国在外直接投资两部分。 1.1我国在外直接投资:借方表示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汇出的资本金、母子公司资金往来的国内资金流出;贷方表示我国撤资和清算以及母子公司资金往来的外部资金流入。 1.2外国在华直接投资:贷方表示外国投资者在我国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包括股本金、收益再投资和其他资本;总投资额数据来源于外经贸部。借方表示外商企业的撤资和清算资金汇出我国。 2.证券投资:包括股本证券和债务证券两类证券投资形式。 2.1资产:借方表示我国持有的非居民证券资产增加;贷方表示我国持有的非居民证券资产减少。 2.1.1股本证券:包括以股票为主要形式的证券。 2.1.2债务证券:包括中长期债券和1年期(含1年)以下的短期债券和货币市场有价证券,如短期国库券、商业票据、短期可转让大额存单等。 2.2负债:贷方表示当期我国发行的股票和债券筹资额,借方表示当期股票的收回和债券的还本。 2.2.1股本证券:包括我国发行、非居民购买的境内外上市外资股。 2.2.2债务证券:包括我国发行的中长期债券和短期商业票据等。 3.其它投资:除直接投资和证券投资外的所有金融交易。分为贸易信贷、贷款、货币和存款及其它资产负债四类形式。其中长期指合同期为1年以上的金融交易,短期为1年及以下的金融交易。 3.1资产:借方表示资产增加,贷方表示资产减少。 3.1.1贸易信贷:借方表示我国出口商对国外进口商提供的延期收款额,以及我国进口商支付的预付货款。贷方表示我国出口延期收款的收回。 3.1.2贷款:借方表示我国金融机构以贷款和拆放等形式的对外资产增加;贷方表示减少。 3.1.3货币和存款:包括我国金融机构存放境外资金和库存外汇现金的变化,借方表示增加,贷方表示减少。 3.1.4其它资产:包括除贸易信贷、贷款、货币和存款以外的其它资产,如租赁本金的收回、其它投资形式。 3.2负债:贷方表示负债增加,借方表示负债减少。 3.2.1贸易信贷: 贷方表示我国进口商接受国外出口商提供的延期付款贸易信贷,以及我国出口商预收的货款。借方表示归还延期付款。 3.2.2贷款:我国机构借入的各类贷款,如外国政府贷款、国际组织贷款、国外银行贷款和卖方信贷。贷方表示新增额,借方表示还本金额。 3.2.3货币和存款:包含海外私人存款、银行短期资金及向国外出口商和私人借款等短期资金。贷方表示新增额,借方表示偿还额或流出额。 3.2.4其它负债:其它类型的外债。 (三)储备资产:指我国中央银行拥有的对外资产。包括外汇、货币黄金、特别提款权、在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3.1货币黄金:指我国中央银行作为储备持有的黄金。 3.2特别提款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会员国根据其份额分配的,可用以归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会员国政府之间偿付国际收支赤字的一种账面资产。 3.3在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指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普通项目中会员国可自由提取使用的资产。 3.4外汇:指我国中央银行持有的可用作国际清偿的流动性资产和债权。 (四)净误差与遗漏:平衡表采用复式记账法,由于统计资料来源和时点不同等原因,造成借贷不相等。如果借方总额大于贷方总额,其差额记入此项目的贷方,反之,记入借方。 2003-10-16/safe/2003/1016/40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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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家外汇管理局此次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第一,扩大试点地区外汇分局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权。按现行管理权限,中方外汇投资额超过1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需由外汇分局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因此,虽然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材料和时间都已减少,但由于审核权限的限制,一部分项目的审核环节没有得到相应的简化。《通知》允许,在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进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的地区,中方外汇投资额不超过300万美元的境外投资项目,外汇分局可以直接出具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 第二,在试点地区允许境外投资项目前期资金的汇出。实践中,投资主体在办理国内审批手续的同时,需在境外从事项目考察、筹备等前期活动并支付一定的费用,而依照现有规定,投资主体只有在完成所有国内审批手续后才能对外付汇,前期资金的需求不能得到满足。《通知》允许试点地区的投资主体经外汇局核准后,可以在所投资境外企业注册成立之前,按照实需原则向境外汇出项目前期资金,包括筹建境外企业所需的开办费、为收购境外企业资产或股权所支付的履约保证金等。 第三,进一步明确对境外收购和增资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所要求的有关文件。在已经简化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手续的基础上,《通知》对境外收购类和境外增资类项目,进一步明确了所需的审核材料。投资主体收购境外资产或股权,除按照一般规定提交材料外,另须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拟收购资产或股权的说明文件、收购协议、中介机构对拟收购标的的评估报告等证明材料。对已设立境外企业增资的,另须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项目主管部门关于设立境外企业的批复以及该境外企业设立时外汇局出具的资金来源审查意见、外汇资金汇出核准件、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境外企业注册登记证书和营业执照等合规性材料。 第四,完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对已在境外成立、但未按规定办理外汇登记手续的境外投资项目,《通知》要求投资主体应当在2004年5月31日之前,持规定的有关材料,区分不同情况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补办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或备案。 第五,加强境外投资业务的统计监测。《通知》要求各外汇分局采用新的统计报表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报境外投资外汇业务的有关数据,以便更全面地反映资金来源审查、外汇登记和资金汇兑业务开展情况。 问:据我们了解,为了深入贯彻实施国家制定的“走出去”战略,去年以来,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的步伐明显加快,国家外汇管理局在部分省市进行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请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 答:随着“走出去”发展战略的贯彻实施,我国境外投资事业不断发展壮大。为支持国内企业“走出去”,国家外汇管理局自2002年10月1日起,先后批准了浙江、江苏、上海、山东、广东、福建、北京、天津、四川、黑龙江、重庆、广西、湖北、海南等14个省市进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 试点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给予试点地区1年试点期内一个境外投资购汇的总额度,有效解决“走出去”配套外汇资金不足的问题。二是统一不同所有制性质企业待遇,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投资适用统一的外汇管理政策。三是取消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将投资风险交由企业与市场自主控制。四是简化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手续。五是取消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制度。六是不再强制要求调回境外企业产生的利润,境外企业的利润或其它收益进行增资或者境外再投资,由事前审批制改为事后备案制,鼓励境外企业通过自身积累发展壮大。七是扩大试点地区外汇分局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权限。八是明确试点地区境外投资项目前期资金(开办费、履约保证金等)汇出核准与管理的具体规定。 其中一些政策措施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了推广:2002年11月1日,根据国务院第一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全国范围内取消了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制度和汇回利润保证金制度;2003年3月1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简化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对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手续作了明确和简化;此次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补充明确了境外增资和收购项目的有关审核材料。 在采取一系列改革措施简化手续、方便企业的同时,为加强对境外投资的后续监管、堵塞制度漏洞,外汇局进一步完善了以投资主体为监管对象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制度,并与原外经贸部联合发布了《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制度通过年检数据与管理数据的核对,对境外投资行为的合规性进行集中检查,并对境外投资资本流出及境外投资资本存量状况进行统计监测。 问: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目前的进展情况如何?政策效果如何? 答:截至今年9月底,除重庆、广西、湖北和海南等4个新批试点地区以外,原批准的10个试点省市已通过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境外投资项目327个,中方协议投资总额13.32亿美元,其中已办理外汇登记的境外投资项目172个,中方协议投资总额4.96亿美元。 整体看来,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取得了良好的政策效果。 一是改善外汇管理机制,实现“寓管理于服务”。通过简化手续,外汇局不再介入项目可行性判断,便于企业自主经营;同时,实施“有区别、有重点”的购汇支持政策,既保障了企业的境外投资用汇需求,又明确了政策导向。 二是从外汇管理合规性、财务指标稳健性等方面对投资主体提出明确要求,鼓励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内部管理完善、行业竞争优势明显的各类企业到境外投资,给予不同所有制类型企业平等政策待遇。非国有经济主体对这一政策反映积极,境外投资金额日益扩大,正逐渐成为境外投资的重要力量。 三是增强部门间协调,加强事后管理与监控。试点中,外汇局加强了与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的事前工作协调和事后信息共享,并与商务部共同实施境外投资联合年检。两部门间的管理数据正逐渐实现统一,双方共同注销了一批已停止经营的境外企业的批准证书和外汇登记、并敦促投资主体按规定为其境外企业补办相关手续,将其纳入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框架之中。 问:我们注意到,虽然国家外汇管理局在试点地区推行了较为宽松的购汇政策,但企业购汇并没有大幅增长,原因何在? 答:截至今年9月底,除重庆、广西、湖北和海南等4个新批试点地区,原批准的10个试点地区已通过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购汇金额为5.73亿美元,其中已办理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的购汇金额为2.39亿美元,已实际购汇汇出金额为1.21亿美元。由于试点中的购汇政策设计中考虑到了实际情况,因此未出现“刮风式”集中购汇的现象,但与10个地区共计17亿美元的购汇总额度也有较大差距。原因主要在于:第一,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投资主体正日益成为自担风险、自求平衡、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境外投资决策更加趋于理性,新购汇政策不会立竿见影地造成购汇额大幅攀升。第二,我国《境外投资管理暂行条例》尚未出台,整个境外投资管理体制的调整尚未完成,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是现行体制框架下的局部调整,其政策效果必然受到体制因素的牵制。第三,境外投资试点允许企业运用多种外汇资金来源进行境外投资,自有外汇与国内外汇贷款对购汇起到了一定的替代作用。第四,外汇局为试点提供的购汇额度比较充足,能够满足企业在可预见的时期内的购汇需求,从而抑制了企业因担心“晚了赶不上”而提前购汇的动机。 问: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有没有计划向全国推广? 答: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工作开展1年多来,取得了较好的政策效果。今后,外汇局一方面将会本着“成熟一个、批准一个”的原则,不断总结现有试点经验、扩大试点范围;另一方面也将采取相应措施,有选择地将试点地区的部分政策在全国铺开,全面深化我国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保障“走出去”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 2003-10-30/safe/2003/1030/40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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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规范非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开放进程的加快,境内非居民个人外汇业务的规模不断增长,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非居民个人的外汇业务量也随之进一步上升。由于非居民个人在身份属性、外汇收支范围等方面都与居民个人有很大不同,因此,对非居民个人的外汇业务应当有专门的规定。但长期以来,我们对于非居民个人外汇收支都没有较完整、明确的外汇管理规定,给非居民个人和银行都带来了很多不便。我们在去年下半年对外汇指定银行收汇、结汇业务专项检查中也发现,非居民个人外汇业务中存在一些问题。因此,为了对我国境内非居民个人的外汇收支行为进行有效规范,填补非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法规的空白,方便银行和非居民个人办理外汇业务,我们在参考国外经验及遵循国际惯例的基础上,制定了《通知》。这是第一个正式规范非居民个人外汇业务的管理规定,必将为今后进一步完善相关管理奠定基础。 问:《通知》所称“非居民个人”是指什么? 答:为了便于管理与操作,《通知》以个人国别所属和永久居住地作为区分非居民个人与居民个人的标准,所称“非居民个人”是指外国自然人(包括无国籍人)、港澳台同胞和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但已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自然人。 问:制定《通知》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通知》的制定,充分考虑了非居民外汇收支的范围和特点,主要基于以下原则: 一是保护和便利合法的外汇收支活动。《通知》对于非居民个人经常项目方面的如赡家、购物、旅行等的外汇收支,以及资本项目方面的如购买个人房产、B股等合法的外汇收支行为,均给予政策上的满足。 二是限制和打击非法资金流动。为防止洗钱,打击非法资金流动,《通知》严格对外币现钞的管理,对非居民个人开立外币现钞账户、提现、汇出都做了一定的规定。《通知》还要求银行办理非居民个人外汇业务时,应按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信息。 三是对外汇流入与流出进行全程监管。《通知》对非居民个人在境内办理外汇收支、外汇划转、结汇、购汇、开立外汇账户等各个环节都做出了规范,体现了对外汇流入、流出均衡管理的原则。 问:《通知》对非居民个人的外汇流入是如何规定的? 答:非居民个人从境外汇入的外汇或携入的外币现钞,可以自己持有,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存入银行、提取外币现钞或办理结汇。 1、非居民个人在境内银行开立外汇账户。非居民个人从境外汇入的外汇资金应当开立外汇现汇账户存储;从境外携入的外币现钞应当开立外币现钞账户存储。其中,非居民个人开立外汇现汇账户时,应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包括外国护照、境外永久居留权证明原件等)办理。非居民个人持外币现钞开立外币现钞账户时,每人每天存储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5000美元)的,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办理;每人每天存储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本人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或原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2、非居民个人提取外币现钞。非居民个人从境外汇入的外汇或境内外汇账户中提取外币现钞时,应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到银行办理,如每人每天提取外币现钞金额超过等值1万美元,还应填写《非居民个人外汇收支情况表》。 3、非居民个人办理结汇。非居民个人从外汇账户中结汇时,每人每次结汇金额在等值1万美元以下的,直接在银行办理;每人每月累积结汇金额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应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经外汇局审核确认合规用途后到银行办理。从境外汇入的外汇直接结汇时,除按上述规定办理外,还须提供本人真实身份证明。非居民个人将持有的外币现钞结汇时,每人每次结汇等值5000美元以下的,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办理;每人每次结汇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本人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或原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非居民个人办理结汇时,应如实向银行说明外汇资金结汇用途,填写《非居民个人外汇收支情况表》。 问:根据《通知》,非居民个人应如何办理境内外汇资金划转? 答:非居民个人办理境内外汇资金划转时,应如实向银行说明外汇资金划转用途,填写《非居民个人外汇收支情况表》。银行在对非居民个人填写的内容与非居民个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认真核对的基础上,只能为其办理本人现汇账户与现汇账户、现钞账户与现钞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 问:《通知》对非居民个人的外汇流出是如何规定的? 答:非居民个人需将外汇账户内的存款汇出境外时,直接到银行办理,并填写《非居民个人外汇收支情况表》。 非居民个人持有的外币现钞需汇出境外时,汇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下的,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到银行办理;汇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和本人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办理。 问:根据《通知》规定,非居民个人超过一定限额提取外币现钞、办理结汇、汇出外汇账户内的存款,都需要填写《非居民个人外汇收支情况表》,这是否会影响非居民个人正常的外汇收支活动? 答:根据《通知》要求,非居民个人在办理一些外汇收支活动时,应填写《非居民个人外汇收支情况表》。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了解掌握非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的有关情况,便于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也方便外汇局的事后核查及反洗钱的需要。这不是外汇局额外增加的审批项目,不会对非居民个人正常的外汇收支活动造成影响。 2004-02-24/safe/2004/0224/40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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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日前召开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全国分局长会议上获悉,今年外汇管理工作要以加强管理,改进服务为指导,认真做好入世准备工作,严肃查处外汇领域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积极促进国际收支平衡和人民币汇率稳定。 会议传达学习了朱镕基总理在全国银行证券保险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进一步明确了今年外汇管理工作的重点是集中精力,加强和改进外汇监管,堵塞逃骗汇漏洞。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戴相龙到会并讲话。他充分肯定了1994年以来外汇管理工作在保持人民币汇率稳定、促进国家储备增长、维护国际收支平衡、提高外汇储备经营管理水平等方面所取得的成绩,阐述了当前外汇管理面临的新形势与新挑战,提出了在新形势下外汇管理的主要任务。他要求外汇管理干部职工继续振奋精神、再接再厉,为进一步推动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大会明确了今年外汇管理的主要工作有: 一、整章建制,大力规范和监管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活动。今年要发布实施旅行社旅游外汇管理办法,研究规范银行兑换点、外币信用卡业务,防止旅游外汇收入流失;制定国际海运和境外承包工程外汇收支管理办法;研究制定服务贸易企业专项账户管理办法。 二、用现代化技术手段,进一步完善贸易外汇管理。今年要配合海关等部门,认真做好“口岸电子执法系统”中出口核销管理系统的试点和推广工作,防止盗用、伪造出口收汇核销单或虚报丢失空白核销单进行逃汇和骗退税。 三、完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法规,加强内部控制。今年要适应新形势下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的要求,清理、修改、完善法规,填补资本项目外汇立法空白;制定全系统资本项目内控制度,严把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审批关,提高监管的实效性。 四、统一、规范银行结售汇业务,着手建立银行收付汇监管体系。今年要抓紧制定对中、外资银行结售汇实行统一管理的办法,对银行结售汇业务的市场准入和退出实行统一规则、分级管理;在建立银行外汇营运资金补充机制的基础上,对其结售汇头寸按统一法人原则进行监管;着手研究建立对银行收付汇的监测体系。 五、做好各项外汇检查工作,继续严厉打击逃骗汇活动。今年要继续打击逃骗汇和参与打击出口骗退税斗争,主动配合公安部门继续打击外汇黑市。同时,还要开展服务贸易和资本项目项下外汇收支活动的专项检查、抽查;根据人民银行的统一部署和外汇管理工作要求,做好对国有商业银行外汇业务的检查。 六、加强国际收支统计分析,进一步提高监测预警水平。今年要设计、建立国际投资头寸统计制度,正式编制国际投资头寸表;健全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体系,实施提高国际收支统计涉外收入申报时效的方案;修改完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核查操作办法,开展全国性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专项核查工作。 七、进一步改进服务,为对外贸易和外商投资创造良好环境。外汇管理部门要通过坚持依法行政,改进监管手段,实行分类管理等方式,寓管理于服务之中,既加大对违法企业打击力度,又方便守法企业经营。今年要总结推广各级外汇管理部门在改进服务中取得的先进经验。 据悉,在国民经济运行环境逐步改善的同时,去年我国外汇收支继续保持良好发展态势,国家外汇储备增加,人民币汇率基本稳定。到去年末,外汇储备达到1655.74亿美元,比1999年末增加108.99亿美元;人民币汇率为8.2781元人民币比1 美元,与1999年末基本持平。 2001-01-19/safe/2001/0119/39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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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召开公开宣判大会,对福建省2003年破获的“地下钱庄”案件的11名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宣判。这是近年来福建省司法部门首次就“地下钱庄”等非法买卖外汇案件进行公开宣判。 2003年8月2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与福建省公安厅在前期调查经营并初步掌握了郑亦细命、林水宋仔等人涉嫌经营“地下钱庄”情况的基础上,出动公安、边防武警和外汇局人员共213人,联合对福州、泉州、南平等地区涉嫌经营“地下钱庄”的窝点开展了代号为“8.25”的突袭行动。此次行动共捣毁涉嫌经营“地下钱庄”窝点18个,抓获涉案人员30人,当场缴获美元、日元、港币、澳大利亚元等外币现钞折合人民币37.29万元和人民币现钞13.82万元,冻结508个账户,累计冻结款项折合人民币4000多万元,银行存折104本、银行卡49张及一批账簿和记账凭证,查扣作案工具点钞机1台、电脑4台、传真机2部、本田雅阁轿车1辆。 经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2月至8月,郑亦细命等5人非法买卖外汇共计15.3万美元、10504万日元、929.31万港元、8250新加坡元;林水宋仔等6人非法买卖外汇折合216.41万美元。福清市人民法院认为,郑亦细命和林水宋仔在国家指定的外汇交易场所以外长期进行非法买卖外汇活动,扰乱了金融市场和国家外汇管理秩序,涉及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郑亦细命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判处施乐龙等4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至5万元;判处林水宋仔等6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至10万元。 福建省外汇分局还将根据已掌握的证据,对所有参与外汇非法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新发现的线索继续延伸检查,涉嫌刑事犯罪的将及时移交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次公开宣判充分显示了公安、外汇和司法部门通力合作,打击“地下钱庄”的成果和决心,有力地打击了不法分子的气焰,宣传了外汇管理法规,增强了广大群众的守法意识,为进一步打击非法买卖外汇活动、推进我国外汇领域反洗钱工作营造了更好的社会环境。 2004-06-18/safe/2004/0618/40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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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在京召开了外汇指定银行收汇、结汇业务专项检查情况通报会,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主要负责人出席了会议。 会议肯定了各外汇指定银行对本次专项检查的高度重视和积极支持配合,特别是通过检查发现各银行的守法经营意识有了进一步增强,合规经营的总体状况有较大改善。会议重点通报了专项检查发现的一些违规行为,如银行违规办理结汇业务、违规办理账户开立和境内外汇资金划转、未按规定办理各类统计申报和大额异常报备、银行和企业违反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企业和银行违规办理外债、贸易融资等;此外,还有一些异常情况,如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项下其他性质资金混入、中资银行大量卖出结售汇周转头寸、国内外汇贷款变相结汇等。会议还对此次专项检查的一些后续工作进行了布置。 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李东荣结合本次专项检查情况,介绍了当前国际收支和外汇收支的形势与发展趋势,通报了外汇局今年的工作思路和拟采取的一些政策措施,并对外汇指定银行合规办理外汇业务提出了进一步要求。 李东荣指出,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相对于传统的外汇业务有本质区别,其实质上是代外汇管理部门在汇兑环节履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的职能。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时执行外汇管理法规的力度和严肃性,会直接影响到外汇市场的平稳运行,并对国际收支平衡产生重大影响。今后,各外汇指定银行,一方面要增强守法合规经营意识,加强内部管理,在遵守法规的前提下促进银行外汇业务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要加强与外汇局的沟通,及时反馈意见,以便于进一步完善各项外汇管理政策法规。 2004-03-17/safe/2004/0317/40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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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04年3月底,中国外债余额折合美元2023.21亿(不包括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对外负债,下同),比上年末增加86.87亿美元,上升4.49%。其中:中长期外债余额为1200.62亿美元,占外债余额的59.34%,比上年末增加34.72亿美元;短期外债余额为822.59亿美元,占外债余额的40.66%,比上年末增加52.15亿美元。 在2023.21亿美元外债余额中,登记外债余额为1647.78亿美元,贸易信贷余额为375.43亿美元。在登记的1647.78亿美元外债余额中,国务院部委借入的主权债务余额为532.19亿美元,占32.30%;中资金融机构债务余额为403.74亿美元,占24.50%;外商投资企业债务余额为390.83亿美元,占23.72%;中资企业债务余额为74.33亿美元,占4.51%;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债务余额为243.35亿美元,占14.77%;其他机构债务余额为3.34亿美元,占0.20%。 2004年1-3月,我国新借入外债243.74亿美元(不含贸易信贷),还本192.18亿美元,付息3.62亿美元,汇率差及调整数使外债余额增加25.62亿美元。 从整体上看,当前我国外债规模的不断增长主要受国内经济及进出口贸易快速增长等因素的影响。此外,目前本外币正利差仍然较大,人民币升值预期依然存在,这也是导致外债流入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 2004-06-29/safe/2004/0629/409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