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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名称 货币单位 对美元折算率 货币名称 货币单位 对美元折算率 ASF 记帐瑞士法郎 1记帐瑞士法郎 0.67410 KWD 科威特第纳尔 1第纳尔 3.59312 AUD 澳大利亚元 1元 0.89290 MOP 澳门元 1元 0.12531 BRL 巴西里亚尔 1里亚尔 0.56054 MXN 墨西哥比索 1比索 0.09275 CAD 加拿大元 1元 1.02596 MYR 马来西亚林吉特 1林吉特 0.29784 CHF 瑞士法郎 1法郎 0.85543 NOK 挪威克朗 1克朗 0.18604 CNY 人民币元 1元 0.13310 NPR 尼泊尔卢比 1卢比 0.01558 DKK 丹麦克朗 1克朗 0.19170 NZD 新西兰元 1元 0.74750 EUR 欧元 1欧元 1.42840 PHP 菲律宾比索 1比索 0.02267 GBP 英镑 1镑 2.04490 PKR 巴基斯坦卢比 1卢比 0.01649 HKD 港元 1元 0.12902 RUB 俄国卢布 1卢布 0.04029 IDR 印度尼西亚卢比 1卢比 0.0001101 SDR 特别提款权 1特别提款权 1.56002 INR 印度卢比 1卢比 0.02539 SEK 瑞典克朗 1克朗 0.15594 IRR 伊朗里亚尔 1里亚尔 0.0001073 SGD 新加坡元 1元 0.68611 JOD 约旦第纳尔 1第纳尔 1.41243 THB 泰国铢 1铢 0.03178 JPY 日本元 1元 0.008677 TWD 台湾元 1元 0.03071 KRW 韩国元 1元 0.0010919 TZS 坦桑尼亚先令 1先令 0.000891 注 1 :本表仅供计划、统计使用。 注 2 :本表自 2007 年 11 月 1 日起使用,但上报 2007 年 11 月 1 日前数字仍使用原折算率表。 2007-11-07/safe/2007/1107/59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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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2011年第1期 2010-12-31/safe/2010/1231/59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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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亿美元 月份 数额 1 547.89 2 573.86 3 579.63 4 599.22 5 606.29 6 626.59 7 655.94 8 675.19 9 698.00 10 729.98 11 744.96 12 735.97 1996-01-31/safe/1996/0131/58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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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亿美元 月份 数额 1 251.61 2 278.49 3 286.18 4 301.42 5 305.50 6 318.63 7 351.26 8 363.04 9 398.36 10 437.16 11 490.23 12 516.20 1995-01-31/safe/1995/0131/58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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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20110330150429038 2011-03-30/safe/2011/0330/59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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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据悉,近期国家外汇管理局对1995年发布的《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发布了新的《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您能介绍一下政策的背景吗? 答:支持保税区快速、健康发展是我国外汇管理的一贯政策。自保税区设立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先后于1991年和1995年发布了《保税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和《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规范保税区外汇收支活动,并对区内企业经常项目外汇帐户、贸易项下外汇收支和进出口核销管理给予了一定的倾斜政策,对促进保税区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亚洲金融危机期间,有些不法分子利用保税区管理政策进行逃骗汇,外汇管理局出台了一些政策措施,及时遏制了外汇违法活动。 近年来,保税区的经营环境已经得到了较大的改善,国家各部门的管理政策逐步完善,监管措施和手段不断提高。与此同时,保税区以外的外汇管理政策也在朝着不断便利企业经营的方向调整改革。目前来看,1995年发布的《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中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保税区发展现状,或与其他管理部门的政策不配套。在这种新形势下,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保税区外汇管理政策又进行了一定的调整,发布了新的《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新《办法》主要贯穿了两点指导思想:一是外汇管理政策要与海关、财政、税务和外经贸等部门的政策相配套,共同促进保税区发展;二是在坚持“经常项目可兑换、资本项目外汇严格管理”的基础上,对符合保税区功能、有利于保税区规范健康发展的业务实行一定的政策倾斜和优惠。 问:这次发布的《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与以往相比,有哪些大的调整? 答:此次政策调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对保税区内企业统一颁发《保税区外汇登记证》。保税区内企业,无论是中资企业,还是外商投资企业,都应到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领取《保税区外汇登记证》。外汇局将不再向区内外资企业单独颁发《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证》。《保税区外汇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是保税区内企业在外汇管理领域的身份证明,贯穿于企业经营活动的始终,企业办理有关外汇收支活动,都必须出示《登记证》。《登记证》的统一管理,将有利于外汇局对保税区内企业实施统一跟踪监管,也便于银行辨别保税区企业的身份。 第二,规范保税区内企业购汇行为。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期间,为防止不法分子利用保税区逃骗汇,国家外汇管理局暂停办理区内企业购汇。鉴于保税区经营环境的不断改善,新《办法》根据保税区的基本功能,放开了三类购汇:加工企业和货物分拨企业可以用产品内销所得人民币购汇;以人民币注册设立的区内企业可以用注册资本中实际到位的人民币投资资金购汇;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的利润、股息和红利可以购汇汇出。 第三,放宽保税区内企业外汇帐户管理。1995年发布《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时,由于一些保税区没有完全封闭监管,为了防止资金非法流动,只允许企业在保税区内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帐户。为便利企业资金调拨,新《办法》取消了企业必须在保税区内金融机构开户的限制性规定,允许区内企业在注册地银行开立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外汇帐户,经批准也可以在注册地以外开立资本项目外汇帐户。 问:我国境内禁止外币计价结算,为什么保税区可以用外币计价结算? 答:保税区是海关实施特殊监管的经济区域。保税区与境外之间(一线)货物进出,海关实行备案管理,不征关税;而对保税区与境内区外之间(二线)货物的往来,实行报关管理。在外经贸管理上,除一些特殊货物外,一般货物进出口不纳入许可证、配额管理。 因此,与海关、外经贸管理方式相适应,新《办法》要求保税区与境外之间的一切经济往来,必须以外币计价结算,不得以人民币计价结算;保税区与区外之间贸易项下保税货物的往来,必须以外币计价结算,不得以人民币计价结算;保税区与区外之间非保税货物项下交易,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人民币计价结算;区内行政管理机构的各项规费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区内机构之间以及保税区之间的经济往来,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问:您能详细介绍一下保税区内企业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吗? 答:鉴于保税区内企业与境外和区外的贸易往来均以外币计价结算,为了简化企业手续,减少汇兑损失,加快资金周转,外汇管理局一直允许保税区内企业开立外汇帐户,并且不实行限额管理。 新《办法》规定,区内企业开立外汇帐户,应当经外汇局批准。外汇帐户分为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和资本项目外汇专用帐户两大类。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原则上只能开立一个,并且应当在企业注册地银行开立。资本项目外汇专用帐户可以在注册地银行开立,也可经开户地外汇局核准后,在注册地以外地区开立。 问:您能否详细介绍一下保税区内企业购汇的有关规定? 答:由于保税区与境外之间的经济交易以及与区外之间的货物往来均以外币计价结算,因此,保税区内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当不会有过多的人民币收入,也不需用人民币购汇支付。因此,新《办法》中规定区内企业应从其外汇帐户中向境外和区外支付,原则上不得购汇支付。同时,考虑到企业客观需要,放宽了三类购汇: 首先,由于保税区内中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中方一般以人民币投资,在建设期间这些企业还没有外汇收入,借用国内外汇贷款也有一定难度,因此允许其用人民币注册资本金购汇向境内外支付。 其次,由于货物分拨企业和加工企业,是符合保税区功能发展的主要企业类型,它们在向区外机构分拨其产品或经批准加工产品内销时,是以人民币结算,因此,允许区内的货物分拨企业和出口加工企业用在境内销售所得的人民币购汇向境内外支付。 第三,由于保税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利润、股息、红利汇出是外商投资的根本保证,因此,允许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获得的人民币利润、股息、红利购汇汇出境外。 新《办法》明确,保税区内企业的对外支付,必须首先使用其自有外汇,自有外汇不足支付的,方可购汇支付。而且,区内企业购汇支付时,无论是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支出,还是资本项下的外汇支出,均应当持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或经外汇局核准后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银行办理。 问:对保税区内企业经常项下的外汇收支是如何规定的? 答:我们对保税区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实行“放开一线、管住二线”的原则。保税区内企业经常项 下的外汇收入应当存入经常项目外汇帐户中,需要结汇的,可以直接到注册地银行办理。 区内企业经常项下向境外或区外的外汇支付,原则上应先使用自有外汇资金,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自有外汇不足支付的,根据新《办法》的规定,区内加工企业和货物分拨企业可以用产品内销所得人民币购汇汇出;以人民币注册设立的区内企业可以用注册资本中实际到位的人民币投资资金购汇汇出;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的利润、股息和红利可以购汇汇出,其他区内企业不得用人民币购汇支付。 问:保税区内机构是否需要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和进出口核销手续? 答:国际收支是一定时期内一国经济体对另一国的经济体之间全部经济交易的系统记录。保税区内机构和个人属于中国居民,其与境外之间的所有经济交易,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保税区内与境内区外的经济交易,区内区外均不需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与海关实行的“一线备案、二线报关”管理原则相适应,新《办法》规定,保税货物从区外进入区内或者从保税区进入区外(二线),由区外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核销手续,但不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货物从保税区运到境外或从境外运抵保税区(一线),区内企业无需办理核销手续,但应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国际收支申报手续。 问:对保税区内企业资本项下的外汇收支是如何规定的? 答:我们对保税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实行“一、二线兼顾,管住一线”的原则。因此,区内企业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外汇(转)贷款、在境外发行外币债券、提供对外担保、向境外投资、外方所得利润在境内增资或再投资等均按区外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区内企业偿还外债、外汇(转)贷款及担保履约等,也应持区外相关外汇管理规定中规定的材料向外汇局申请,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办理。但原则上应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自有外汇不足支付的,区内货物分拨企业可以用进口货物在境内销售所得人民币,区内加工企业可以用出口加工产品经批准内销所得的人民币,以及以人民币注册设立的区内企业可以用人民币注册资本金购汇支付,其他区内企业不得用人民币购汇支付。 同时,为了防止通过担保的形式冲击区内机构原则上不得购汇的限制,区外企业为区内企业借用国内外汇贷款提供的担保,视同对外担保管理。 小资料 什么是保税区 保税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海关实施特殊监管的经济区域,是我国目前开放度和自由度最大的经济区域。其功能定位为“保税仓储、出口加工、转口贸易”三大功能。根据现行有关政策,海关对保税区实行封闭管理,境外货物进入保税区,实行保税管理;境内其他地区货物进入保税区,视同出境;同时,外经贸、外汇管理等部门对保税区也实行较区外相对优惠的政策。 自1990年国务院批准设立上海外高桥、天津港保税区以来,截至1996年,经国务院批准,共设立了上海外高桥、天津港、大连、青岛黄岛、张家港、宁波、福州马尾、厦门象屿、广州、深圳沙头角、深圳福田、深圳盐田、汕头、珠海、海口15个保税区,海南洋浦经济技术开发区也实行保税区的管理政策。目前,16个保税区均已经海关验收,封关营运。十几年来,保税区各管理部门采取各种形式招商引资,积极开发,使保税区发展已具相当规模,渐趋成熟,成为当地经济新的增长点。 2002-08-21/safe/2002/0821/39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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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据悉,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期发布了《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正式在全国推广“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购汇系统”),并规范居民个人购汇管理。您能介绍一下政策出台的背景吗? 答:一直以来,银行办理居民个人售汇业务都是手工操作、手工统计,为防止重复购汇,国家外汇管理局授权中国银行独家办理个人售汇业务。这种管理方式虽然对维护国际收支平衡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带来一些问题,如购汇网点较少,又限制异地购汇,给个人购汇带来很多不便;在新的形势下授权一家银行办理个人售汇业务,不利于银行间公平竞争;银行售汇业务靠手工操作,无法有效防止个人重复购汇,等等。 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设计开发了“个人购汇系统”,实现了外汇局和银行的信息共享和实时监管。该系统彻底打破了由一家银行独自经营个人售汇业务的限制,方便了个人购汇,为银行业的公平竞争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同时,通过外汇局和银行的联网实时操作,也有利于外汇局改进监管手段,有效防止重复购汇和非法买卖外汇行为。 今年4月1日起,该系统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陕西等地区的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中信实业银行的240多个营业网点进行了试点。 6月 1日起 ,在上述三家银行全国所有银行网点进行二期试点。从前期试点情况来看,“个人购汇系统”运行平稳正常,银行和居民个人反映良好。因此,在试点较为成熟的基础上,我们决定在全国推广运行该系统。 配合和依托“个人购汇系统”,为指导银行的业务操作,规范居民个人购汇行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细则》,在原有居民个人购汇管理政策的基础上,对部分政策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并正式对外公布银行开办居民个人售汇业务的条件,受理各中、外资银行的开办申请。 问:您能介绍一下这次个人购汇政策调整的具体内容吗? 答:此次对居民个人购汇政策的调整,充分体现了居民个人购汇实需原则与经常项目可兑换原则,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体现公平竞争原则,制定了统一的银行经营个人售汇业务的准入条件。《细则》取消了原来授权中国银行独家办理个人售汇业务的限制,自 8月 1日起 ,凡是符合《细则》中技术和业务条件的中、外资银行均可持《细则》中规定的材料向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核准或备案后,可以开办个人售汇业务。境内居民可以根据个人需要,选择售汇的银行及网点。 第二,规范购汇种类。《细则》将居民个人购汇种类统一规范为16个项目,即旅游(含港澳游)、朝觐、探亲会亲、境外就医、自费留学、其他出境学习、商务考察、境外培训、被聘工作、外派劳务、缴纳国际组织会费、境外邮购、出境定居、境外直系亲属救助、国际交流及其它。居民个人上述购汇,均可凭规定的证明材料到开办居民个人售汇业务的银行网点办理购汇手续。 第三,统一限额管理。《细则》对以往的购汇限额进行了统一,即在《细则》所列的16个购汇项目中,除自费留学的规定限额为等值20000美元,境外邮购、境外直系亲属救助和赴港澳地区及“其它”项目规定的限额为等值1000美元以外,其它项目的规定限额均为等值2000美元。14岁以下儿童购汇,按规定限额减半办理。超过规定限额的,须到外汇局进行真实性审核,凭外汇局核准件购汇。 第四,简化部分购汇项目的审核凭证。为了切实方便居民个人用汇,此次政策调整对部分购汇项目需提供的证明材料作了较大的调整,对部分有实际出境行为的购汇简化了审核凭证。具体来说,对于有实际出境行为的购汇,除出境旅游和自费留学仍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以外,其他购汇都可凭护照及有效签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办理购汇;对于没有实际出境行为的境外邮购、直系亲属救助、缴纳国际组织会费等购汇,从审核其真实性角度考虑,仍需按原规定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五,放开异地购汇。长期以来,因为银行办理居民个人售汇业务采用手工操作方式,为避免重复购汇,居民个人购买外汇,只能在户口所在地中国银行和外汇局手工办理,带来了很多不便。此次“个人购汇系统”的推广运行,通过银行、外汇局实时的联网操作,为实现异地购汇提供了保障。居民可以根据需要,到户口所在地或户口所在地之外的银行购汇。 问:据您介绍,这次个人购汇政策的调整主要是配合“个人购汇系统”的正式推广运行。您能介绍一下该系统的基本情况吗? 答:“个人购汇系统”是国家外汇管理局设计开发的第一个实时的业务系统。该系统利用先进的技术进行网络连接,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总局建立公共数据中心,集中全国数据,各银行总行通过网络与数据中心连接,银行开办居民个人售汇的营业网点通过内部网络与其总行连接,各级外汇局通过内部网络与国家外汇管理局总局连接。该系统通过外汇局、银行联网实时操作,实现了银行售汇信息和外汇局核准信息的信息共享和业务操作电子化,形成了比较科学和严密的个人购汇监管系统。 该系统运行后,银行为居民个人办理售汇时,应当首先通过系统查询个人购汇核销情况和外汇局核准情况,售汇后应将售汇数据和信息通过系统传送到外汇局。这样,通过运行“个人购汇系统”,外汇局可以实时监控银行办理的每一笔个人售汇业务,银行也可以及时查询是否个人超限额的购汇已经外汇局核准,是否其他银行已经供汇,从而防止个人重复购汇。 问:调整个人购汇政策后,放开了办理个人售汇业务的银行等限制,外汇局相应会采取哪些措施加强监管? 答:“个人购汇系统”的推广运行,改进了外汇局的监管手段,保证了外汇局在放开银行限制、方便个人的同时,能够实施有效监管,防止重复购汇。《细则》还具体作了一些规定: 第一,统一规范银行市场准入的程序和条件。只有满足一定业务和技术条件的银行才能向外汇局申请经营居民个人售汇业务。如,银行必须具有结售汇业务或外币兑换业务经营资格,具有相关从业人员和内控制度等,建立了与外汇局的网络连接等。另外,银行办理居民个人售汇业务必须在“个人购汇系统”上操作,严禁脱机操作。 第二,继续实行指导性限额管理。个人购汇金额在规定限额以内的,到银行直接办理;超过规定限额的,须到外汇局进行真实性审核,凭外汇局核准件和有关证明材料到银行办理购汇手续。 第三,通过事后核销,防止不法分子非法购汇。《细则》对个人购汇实行事后核销管理,即对于具有前一次购汇记录的境内居民个人,再次办理购汇前或再次办理购汇时,银行通过审核其护照上是否有出入境记录或能否出具前一次的用汇收据,从而决定是否再次供汇的一种审核制度。若证实确已出境或境内居民能够提供前一次的用汇收据,银行对前一次的购汇记录予以核销后,办理本次售汇,否则,则不予核销,不办理本次售汇。如果居民个人在“个人购汇系统”中存在未核销记录,就不能进行其他项目的购汇。 第四,严格现钞管理。境内居民个人购汇后,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也可以持汇票、旅行支票、信用卡等携出境外,还可以提取外币现钞,但每次提取外币现钞不得超过等值2000美元(含2000美元)。自费留学项下的学费、缴纳境外国际组织会费、境外邮购、境外直系亲属救助所购外汇只能直接汇往境外,不得提取外币现钞。 问:这次调整个人购汇政策,对银行和居民个人有什么积极意义? 答:此次居民个人购汇政策的调整,对银行来讲,通过制定统一的市场准入规则,规范了银行操作,并为银行间的公平竞争创造了前提条件。同时,通过“个人购汇系统”,实行电子化管理方式,改变了银行原有的手工操作,有利于提高银行的工作效率和水平。 对居民个人来讲,通过放开购汇银行限制、简化购汇凭证、放开异地购汇等一系列政策的调整,居民个人可以根据需要选择购汇银行,并可以在户口所在地或户口所在地以外的银行网点办理购汇,节省了办理此项业务的时间及成本,将极大地方便居民个人用汇。 2002-07-26/safe/2002/0726/39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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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 2002年上半年我国国际收支继续保持经常项目、资本和金融项目双顺差,外汇储备持续增长,国际收支总体状况良好,人民币汇率保持稳定。上半年国际收支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在进出口贸易顺差扩大的推动下,经常项目顺差规模大幅增长 按照国际收支统计口径,2002年上半年经常项目顺差136.30亿美元,远高于去年同期50.99亿美元的顺差水平。 进出口规模快速增长,其中出口增速快于进口增速,贸易顺差扩大。2002年上半年我国国际收支口径货物出口和进口分别达到1433.41亿美元和1226.21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15%和10%,贸易顺差为207.20亿美元,同比增长54%。 2002年上半年,多数亚洲经济体、美国和其它一些工业发达国家开始出现经济复苏,这是带动我国出口大幅增长的主要因素;此外,我国出口商品结构的改善和国际竞争力的加强,也是我国出口能够保持增长的重要原因。进口方面,我国国内需求旺盛,关税水平逐步降低,使我国进口在2002年上半年继续保持了较高增长。但与上年情况不同,今年上半年出口增速超过了进口增速,使得货物贸易顺差规模同比出现了大幅增长,成为经常项目顺差扩大的主要原因。 服务贸易规模进一步增长,逆差有所扩大。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外经济交往日益密切,服务贸易规模逐年扩大。2002年上半年我国服务项下的收入与支出分别达到180.99亿美元和224.25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16%和20%。服务项下逆差有所扩大,达到43.26亿美元,同比增长35%。从具体构成看,国际旅游支出随着我国出境人数增加呈现快速增长的势头。此外,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费和咨询项下的服务支出也增长迅速。 收益项下逆差与上年同期基本持平。2002年上半年,在国际市场利率持续走低的影响下,我国收益项下的收入和支出均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同比分别下降12%和5%,收益项下逆差为84.97亿美元,略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经常转移顺差增幅较大。2002年上半年,经常转移顺差规模达到57.32亿美元,同比增长65%,大大高于往年水平。这主要是由于我国居民来自境外的侨汇收入增长。上半年我国的侨汇收入达到42亿美元,远远高于上年同期26亿美元的水平,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人们对人民币和国内经济发展的信心大大增强。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继续保持较大顺差,但规模有所回落 2002年上半年资本和金融项目实现顺差122.47亿美元,比去年同期189.75亿美元的顺差规模略有下降。 外国来华直接投资流入呈现良好发展势头。我国在2002年上半年实际吸引直接投资达到245.80亿美元,同比增长19%。我国吸引外国来华直接投资保持快速增长,一方面是由于我国经济结构的不断改善以及对外开放地区和领域的不断扩大,吸引了大量世界各国的新增投资;另一方面是在我国利用外资政策环境不断完善以及经济保持高速发展的情况下,外国投资人的信心不断增强,整体收益逐步提高,进而扩大了在华投资规模。 证券投资项下继续呈现逆差。证券投资项下在2002年上半年仍然呈现逆差70.02亿美元,但与上年同期100.04亿美元的逆差相比,规模有所降低。我国金融机构近两年来不断增持境外证券,是证券投资项下呈现较大逆差的主要原因。这一方面反映了我国金融机构参与国际资本市场的程度不断加深,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我国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结构变化更加灵活。 其它投资转为逆差。其它投资项下在2002年上半年呈现逆差34.39亿美元,而上年同期该项下为顺差106.82亿美元。该项目转变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是在国际金融市场利率变化趋于平缓的影响下,金融机构拆放境外资产和存放境外同业的金融资产下降幅度低于上年水平;二是我国企业部分境外融资回流境内也低于上年水平;此外,今年我国外债还本金额高于新借金额,外债规模的下降也是其它投资项下由顺差转为逆差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储备资产快速增长 在经常项目、资本和金融项目双顺差的推动下,上半年我国国际储备快速增长,其中,外汇储备增加305.99亿美元,高于去年同期152.64亿美元的水平,是历史上储备增速最快的时期,6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达到2427.63亿美元。 四、人民币继续保持稳定 2002年6月末人民币汇率为1美元兑换8.2771元人民币,比年初下跌了5个基本点,人民币汇率继续保持稳定。 从2002年上半年我国国际收支状况和国内、国外的整体经济发展形势看,预计2002年全年我国国际收支仍将保持经常项目、资本和金融项目双顺差,经常项目顺差规模将高于上年水平,资本和金融项目顺差规模有所下降,外汇储备将继续保持较大幅度的增长,人民币汇率仍将保持稳定。 2002-10-17/safe/2002/1017/39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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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证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 2002年 12月 1日起 施行。根据《暂行办法》有关内容,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并发布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此,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就广大投资者普遍关心的、与外汇管理有关的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引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合格投资者”,英文缩写QFII)对中国资本市场开放和发展具有什么意义? 答:引进和实施合格投资者制度,是落实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提出的“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以及朱镕基总理在九届人大三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积极有效利用外资,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领域,逐步推进商业、外贸、金融、保险、证券、电信、旅游和中介服务等领域的对外开放”的精神,在积极稳妥的开放进程中规范发展证券市场的措施之一,是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重要举措,也是二十多年来我国对外开放、引进外商直接投资政策的延伸和拓展。 问:《暂行规定》与《暂行办法》二者之间的关系如何? 答:《暂行规定》是依据《暂行办法》制定的,是对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涉及的外汇管理问题进行疏理、补充和完善。为使有关内容更加规范、明确,方便操作,《暂行规定》采取了“补充式”写法,即《暂行办法》中已有明确规定的,《暂行规定》中就不再赘述。《暂行规定》主要从外汇管理的角度,进一步明确有关操作性内容和细节。 问:《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暂行规定》共七章三十四条,除总则和附则外,包括托管人管理、投资额度管理、账户管理、汇兑管理和监督管理等内容。其要点如下: (一)托管人管理。托管人的资格条件由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三家联合审批。国家外汇管理局将重点关注托管人是否具有外汇指定银行资格,最近三年有没有重大违反外汇管理的记录。 《暂行规定》规定了申请成为托管人需向外汇局提供的有关材料,并进一步明确了托管人在外汇管理方面应履行的职责,包括:按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合格投资者的有关结售付汇业务;向外汇局报告合格投资者的资金汇入、结汇、购汇、汇出、特殊人民币账户收支、投资损益等事宜;编制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情况的年度财务报表,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按国家有关外汇管理政策的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其他情况。 (二)投资额度管理。在《暂行办法》关于额度审批原则的基础上,《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合格投资者投资额度以人民币计价;单个合格投资者申请的投资额度不得低于等值5000万美元的人民币,不得高于等值8亿美元的人民币;额度有效期内未足额汇入本金申请补足额度的、汇出部分本金后重新申请汇入本金的以及申请提高额度的,按简易程序审批,即减少有关申请材料,并缩短审批时间。此外,明确规定有关投资额度转让的具体操作程序和申报材料。 (三)账户和汇兑管理。在《暂行办法》的基础上,《暂行规定》补充规定:每个合格投资者只能开立一个人民币特殊账户,对大额本金汇入(日汇入超过等值5000万美元)实行报备制度等。 (四)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一是明确了合格投资者外汇登记证年检的有关事项(时间、内容、报送材料以及违规处罚措施等);二是对未通过年检的,由外汇局商人民银行和证监会决定合格投资者资金的退出方案;三是明确了合格投资者和托管人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问:其他国家或地区实施合格投资者制度的经验对我国有何借鉴意义? 答:亚洲金融危机的一个重要警示是,利用国外证券投资应该避免短期资本流入,注重引入中长期资金。我国台湾地区、印度、韩国都有引入合格投资者的经验,归纳起来主要有两方面:一是要鼓励境外中长期投资;二是把好资金汇入汇出的关口。这些经验对我们制定有关合格投资者的法规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2002-11-28/safe/2002/1128/39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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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严厉打击非法买卖外汇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买卖外汇违法犯罪活动,取缔非法买卖外汇市场,整顿外汇交易秩序。 近年来,国家加大了打击走私、骗取出口退税等活动的力度,个人因私用汇的范围和标准也有了较大的提高,正常的用汇需求能够得到基本满足,遏制了非法外汇买卖。特别是今年以来,外汇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依法严厉打击骗汇、非法买卖外汇违法犯罪活动,取得了很大成绩。但非法买卖外汇违法犯罪活动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有些非法买卖外汇的“黑窝点”和“地下钱庄”直接为走私、骗取出口退税、洗钱等犯罪活动提供外汇资金。这些非法买卖外汇的违法犯罪活动不仅严重扰乱了我国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也给个人财产和人身安全带来了严重危害。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通知》要求,各级外汇管理部门、公安机关要将严厉打击非法买卖外汇违法犯罪活动作为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协作配合,迅速开展行动。近期要重点整顿取缔非法买卖外汇的黑市,力争捣毁一批“黑窝点”,查处一批“地下钱庄”。特别是要监督外汇指定银行对其营业网点及所属外汇兑换点进行清理,整顿外汇交易秩序,严禁利用银行营业场所和银行服务项目进行外汇非法交易活动。对银行及工作人员参与非法买卖外汇活动的,一经查明,要严肃处理。 《通知》重申了当前我国对非法外汇买卖的有关政策规定。凡是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二十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安机关要依照《刑法》第225条以涉嫌非法经营罪立案侦察,追究刑事责任;对进行非法买卖外汇未达到上述追诉标准的,由外汇管理部门依照《外汇管理条例》第46条进行行政处罚;对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查处非法买卖外汇活动公务的,由公安机关视情节依法处理。 2001-09-05/safe/2001/0905/392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