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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0日,十六届四中全会闭幕后的次日上午,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召开扩大会议,认真传达学习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郭树清传达了十六届四中全会的情况和主要精神,要求外汇管理系统的广大干部职工全面深刻地理解十六届四中全会的重大意义,结合外汇管理工作实际,通过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促进经济内外的均衡发展。在近日召开的全国外汇形势分析座谈会上,郭树清又向全系统提出,要全面分析、准确把握当前国际收支的形势,积极采取措施,切实将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到外汇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去。 郭树清指出,十六届四中全会将加强和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作为会议主题,标志着党对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理解和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境界,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重大的现实意义。外汇局要以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切实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把外汇管理工作和深化外汇体制改革搞得更好,以实际行动体现执政能力建设。各部门要紧紧围绕着执政能力建设这个重点,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把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大方向,结合实际深化外汇体制改革,加强和完善外汇管理,努力促进国际收支平衡,搞好各项服务。要加强外汇局党组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创建学习型组织,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全面提高全系统党员干部的整体素质。要充分认识到,当前我国宏观调控仍处于关键时期,外汇管理工作要服从和服务于宏观调控的大局。外汇管理部门的党员干部要不断提高服务于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能力和水平。 郭树清强调,随着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程度日益加深,外汇管理面临着更为复杂的形势,外汇管理部门要加强形势分析和调研。同时,要继续推进对外贸易和投资的便利化;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外汇市场发展;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加强对资金流入和结汇管理;加强国际收支统计分析和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完善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整顿和规范外汇市场秩序;稳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贯彻落实好《行政许可法》;要确保完成今年的各项任务,认真做好明年的工作安排。(完) 2004-09-26/safe/2004/0926/41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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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简化进口付汇核销手续,方便进口商的经营活动,更好支持外向型经济发展,近期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货到汇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自动核销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04年9月1日起,对结算方式为“货到汇款”的进口付汇业务实行自动核销,并简化银行审核单证。这是国家外汇管理局改进服务、促进贸易便利化的又一举措。 按我国外汇管理规定,贸易进口项下的付汇需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即以对外付汇额为标准,核对是否有相应货物进口。货到汇款是进口商在进口到货后再向出口商支付货款的结算方式。以前,货到汇款项下的进口,与信用证、托收等结算方式项下的进口一样,进口商在银行办理进口付汇手续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外汇局办理进口付汇到货报审手续,外汇局对付汇、到货数据核对一致后予以核销。为了减少进口商往返银行和外汇局的成本和负担,国家外汇管理局一直在研究改进货到汇款项下的进口付汇核销方式,实现监管与服务的双赢。 近年来,外汇管理电子化建设的发展,特别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开发的“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的逐渐完善,为改进货到汇款项下的进口付汇核销方式提供了技术保障。一方面,银行在为进口商办理付汇手续时,能够通过电子系统核对纸质进口货物报关单与电子数据的一致性,从而保障进口付汇的真实性;另一方面,外汇局能够从银行获得有关纸质凭证和电子数据,事后对进口商的付汇和到货情况进行交叉核查。在此基础上,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规定》,对货到汇款项下进口付汇实行自动核销,并简化银行审核单证。具体来说: 一是对货到汇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实行自动核销。进口商凭进口货物报关单等有效单证到银行办理货到汇款项下进口付汇业务的同时,自动完成进口付汇到货报审手续,不再需要人工到外汇局进行到货报审。外汇局通过与银行间的信息传递机制,获得进口付汇核销的监管信息,实施有效的事后监管。 二是简化货到汇款项下进口付汇业务的银行审核单证。鉴于货到汇款项下进口商办理付汇时货物已经到达中国境内,货物进口的合法性已经经过海关等部门的审核,《规定》取消了进口商办理付汇时需提交提单、进口许可证或自动进口登记证明等有关批件和登记表格的要求。 《规定》实施后,对货到汇款项下的进口,进口商在银行就可以同时完成进口付汇手续和到货报审手续,不再需要前往外汇局,而且进口付汇的审核单证也进行了简化。据统计,在进口付汇业务中,结算方式为货到汇款的约占40%。《规定》将有利于进口商大幅减少工作量,减少因单证收集、档案保管、往返外汇局和银行等发生的人力、物力成本。在简化手续、促进贸易便利化的同时,《规定》还加强了对货到汇款项下进口付汇自动核销的监管,明确了银行应审核的单证和审核责任,要求外汇局对银行办理自动核销业务的情况进行核查和检查。 《规定》自2004年9月1日起实施。(完) 2004-08-31/safe/2004/0831/41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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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雷曼兄弟国际公司(欧洲)[Lehman Brothers International(Europe)] 在中国农业银行开立一个QFII人民币特殊账户。并明确中国农业银行应督促雷曼兄弟国际公司(欧洲)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限定的人民币特殊账户使用范围使用该账户。 2004-09-17/safe/2004/0917/41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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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美林国际 [Merrill Lynch International] 在汇丰银行上海分行开立一个QFII人民币特殊账户。并明确汇丰银行上海分行应督促美林国际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限定的人民币特殊账户使用范围使用该账户。 2004-08-30/safe/2004/0830/41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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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荷兰银行有限公司 [ABN AMRO Bank N.V.]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7500万美元。 2004-09-23/safe/2004/0923/41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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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比尔及梅林达·盖茨基金会 [Bill & Melinda Gates Foundation]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1亿美元。 2004-09-03/safe/2004/0903/41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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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法国兴业银行 [Societe Generale]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5000万美元。 2004-09-23/safe/2004/0923/41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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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利和支持跨国公司外汇资金运用和经营活动,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围绕满足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需求,根据资本项目逐步开放的总体部署和现有金融外汇管理法律法规,在以下两个方面作出了规定:第一,允许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境内成员公司之间采取境内委托外汇放款方式,集合境内外汇资金,调剂境内外汇余缺。第二,允许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境内成员公司向境外成员公司放款,集合或调剂区域、全球外汇资金,优化外汇资源配置,提高外汇使用效益。 《通知》规定,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可以通过集团财务公司进行,也可以通过委托放款方式进行,还可以通过境外直接放款方式进行。同时,境内成员公司间委托外汇放款、外汇贷款专用账户开户、还本付息无需经外汇局核准,可以直接由受托银行办理。 《通知》的颁布和实施,将为跨国公司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提供多种解决方案,有利于进一步改善我国外商投资环境,有利于推动中资跨国公司实施 “走出去”发展战略。 《通知》自2004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 就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1问:最近,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跨国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请问该项政策的出台有何背景? 答:目前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的经营已开始进入收获期,形成了相当数额的利润和剩余资金,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施统一的经营战略,外资跨国公司陆续提出了一些资金集合或境外运作的要求。同时,在“走出去”发展战略的支持下,中资企业纷纷到国外投资、开拓国际市场,但流动资金短缺、融资困难却成为制约境外中资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许多中资企业集团呼吁允许其通过集团内融资对境外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为满足企业发展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出台了《通知》。 2问:《通知》对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规定了哪些基本原则? 一是遵守现有相关法律法规的原则。跨国公司依据《通知》从事外汇资金内部运营,不得与其他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相抵触,应当遵守《贷款通则》、《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 二是以自有外汇资金进行运作的原则。只允许跨国公司成员公司以其经常项目账户和资本金账户内可自由支配资金进行内部运营。 三是境外放款总额度控制的原则。《通知》对中资和外资跨国公司分别规定了相应的境外放款总额度标准,既从盈利与风险承担能力的角度对从事运作的企业做出了要求,也通过这一总额限定了跨国公司境外放款的潜在风险。 四是境外放款专户管理的原则。要求最终提供放款资金的境内成员公司必须开立一个境外放款专用账户,所有放款资金都必须经过该账户才能汇出境外,所有还款资金都必须经过该账户才能划回原汇出资金的资本金账户和经常项目账户、偿还各参与该笔放款的境内成员公司。这使得跨国公司内部外汇资金跨境流动的路径集中化、清晰化,便于操作和监管。 五是境外放款资金运作安全性原则。对于跨国公司境内成员公司向其境外成员公司放款,《通知》要求其按年度核算的最末一日境外放款权益总额不得低于所对应境外放款的本金之和。 六是全收全支的原则。《通知》要求跨国公司从事外汇资金内部运营时,放款资金和还款资金必须全收全支,不得自行轧差和抵扣,防止产生投机行为和信用风险。 3问:《通知》主要包括哪些内容?重点解决了跨国公司的哪些问题? 答:《通知》全文共分六部分,主要对跨国公司的定义、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方式、资金来源、额度、资格条件、申请程序、操作步骤及后续监管要求等作出了规范,重点解决了跨国公司境内成员公司间委托放款以及境内成员公司向境外成员公司放款的政策需求。 4问:《通知》所适用的“跨国公司”的定义及其范畴是什么? 答:《通知》将“跨国公司”的定义为“同时在境内外拥有成员公司、且由一家在中国境内的成员公司行使其全球或区域(含中国)投资管理职能的企业集团,包括中资控股企业集团(即中资跨国公司)和外资控股企业集团(即外资跨国公司)”。从内涵上明确了“跨国公司”作为企业集团的实质,从外延上明确了“跨国公司”包括中资控股和外资控股两种类型,并规定《通知》不适用于跨国金融机构。 《通知》还进一步界定“成员公司”是指“跨国公司企业集团内部的相互拥有控股或被控股关系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家公司”,将权利和义务的最终承担者明确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一企业,以保证《通知》出台的可执行性。 5问:跨国公司外汇资金的内部运营有哪些可以选择的方式? 答:《通知》为跨国公司外汇资金的内部运营提供了多种可选方式。对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在境内的运营,《通知》规定可以通过自身财务公司进行,也可以由境内成员企业相互之间通过银行委托放款的方式进行。对于跨国公司境内外汇资金在境外的运营,《通知》规定可以通过自身财务公司进行,也可以由境内成员公司委托境内银行向境外成员公司提供放款,还可以不通过银行由境内成员公司直接向境外成员公司提供放款。同时对境内委托放款和境外放款(或委托放款)均作了明确规定。 6问:跨国公司境内委托放款如何办理? 答:跨国公司从事境内委托放款,无须经外汇局核准,由受托银行按照《通知》规定的资格条件对其进行审核后即可办理。 跨国公司的境内委托放款需要开立外汇贷款专用账户,实行专户管理。受托银行可参照国内外汇贷款有关规定为借款人开立外汇贷款专用账户,办理放款资金划转及还本付息手续。受托银行在办理放款或还款资金在委托放款人资本金账户或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与借款人外汇贷款专用账户之间的划转手续时,也无需经外汇局核准。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境内委托放款,如放款期满或借款人要求分期还款、提前还款的,受托银行应监督并协助委托放款人和借款人遵守以下路径还款:首先按原划出资本金账户的金额将还款外汇资金划回原划出资金的资本金账户,直至补足从资本金账户划出的金额后,再将放款资金本息的其余部分按照本息配比原则划入原划出资金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放款期限届满还款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上述手续。分期还款、提前还款的,也应按照三方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及时完成上述还款手续。 7问:跨国公司从事外汇资金境外放款(或委托放款)如何办理? 答:跨国公司从事境外放款(或委托放款)须经国家外汇局批准后才可进行,但随后其开立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办理放款资金的境内划转或境外付汇等手续由各相关外汇分局核准即可办理。 跨国公司从事外汇资金境外放款需要开立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实行专户管理,所有来自资本金账户和经常项目账户的放款资金都必须经过该账户才能汇出境外,所有还款资金都必须经过该账户才能划回原汇出资金的资本金账户和经常项目账户、偿还各参与该笔放款的境内成员公司。 跨国公司从事外汇资金境外放款应当遵循总额度标准。中资跨国公司的境内成员公司从事境外放款,外汇放款余额不得超过其所有者权益的20%。外资跨国公司的境内成员公司从事境外放款,外汇放款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年度对外国投资者已分配未汇出利润与外国投资者按投资比例享有的企业未分配利润之和。 跨国公司每笔外汇资金境外放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如放款期满或境外借款人要求分期还款、提前还款的,境外借款人应将还款外汇资金汇入原汇出资金的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并经放款人所在地外汇局核准,首先按原划出资本金账户的金额将还款资金划回原划出资金的资本金账户,直至补足从资本金账户划出的金额后,再将放款资金本息的其余部分按照本息配比原则划入原划出资金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放款如需展期,放款人应于到期日前1个月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 8问:跨国公司在办理外汇资金境外放款(或委托放款)的具体操作时,是否必须一次性办理完成放款资金的境外付汇? 答:经国家外汇局批准后,跨国公司在具体办理境外放款时,可于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在批准额度以内,经放款人所在地外汇局核准,一次性向境外汇出放款资金,也可分几次汇出放款资金。 9问:跨国公司从事外汇资金境内委托放款和境外放款应当遵守哪些后续监督要求? 答:对于跨国公司境内委托放款,《通知》按照国内外汇贷款现行管理制度的通常做法,规定由受托银行承担主要的监管报备责任。 对于跨国公司境外放款,《通知》规定从事集团内部境外放款运营超过一年的跨国公司,应在每年的6月份,由放款人汇总境内各成员公司境外放款情况,并通过所在地外汇局将有关材料向国家外汇局报审。(完) [相关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附件1: 《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10-27/safe/2004/1027/41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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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召开全国打击非法买卖外汇违法犯罪活动联合办公室第六次会议 日前,公安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北京召开了全国打击非法买卖外汇违法犯罪活动联合办公室第六次会议。会议总结了今年两部门在联合打击非法买卖外汇活动的工作进展情况;交流了在信息通报、案件分析查处以及法规建设等方面的经验;分析了当前的外汇收支形势和外汇非法交易活动的新特点及动向;研究了进一步密切部门协作,加大打击外汇非法交易力度的工作措施,提出了明年的工作任务和重点。 2004年,全国各地公安机关和外汇管理部门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要求,在总结前些年打击外汇非法交易活动的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领导、密切合作,有重点和有针对性地采取了一系列工作措施,特别是在运用电子信息数据分析和侦破案件方面的探索取得了明显成效。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4年9月,全国各地公安机关和外汇管理部门多次组织联合行动,共摧毁地下钱庄及非法买卖外汇交易窝点86个,涉案金额达数十亿元人民币,缴获现金折合人民币5000余万元,冻结存折及银行账户290个,内含资金折合人民币3000余万元,抓获犯罪嫌疑人194名,罚没金额共计1943万余元人民币。其中特别是查处了一批金额较大的重大案件,案件性质分别涉及了擅自经营外币汇兑、逃套汇、虚假投资、境外赌资洗钱、骗取银行贷款以及向境外转移国有资产等违法犯罪行为。这些案件的侦破,有力地打击了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维护了我国的外汇市场秩序稳定,并促进了金融机构的守法和规范经营。 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全国打击非法买卖外汇违法犯罪活动联合办公室主任李东荣在会上强调,经过近年来坚持不懈的综合治理,我国外汇市场秩序持续好转,全社会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法规的意识普遍增强。但同时应清醒地看到,在对外开放不断扩大,跨境资金流动显著加快且形式日趋多样化的新形势下,由于外汇非法交易涉及的领域扩大,交易手法更加隐蔽,打击外汇非法交易的工作难度增大,维护国家外汇市场秩序稳定的任务将更加艰巨。为此,各级公安机关和外汇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打击外汇非法交易工作,充分认识到该项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双方的合作机制,加大对重大案件的督办力度,提高联合打击工作的效率;指导地方办案部门加强保密工作,严格执行保密制度规定;继续加大宣传力度,积极落实举报奖励制度,提高群众参与联合行动的积极性;密切关注外汇收支和跨境资金流动的新动向和新特点,为适时调整政策提供合理建议;坚决打击各类外汇非法交易活动,维护国家经济金融的稳定运行。(完) 2004-11-02/safe/2004/1102/41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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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荷兰银行有限公司(ABN AMRO Bank N.V.)在汇丰银行上海分行开立一个QFII人民币特殊账户。同时明确汇丰银行上海分行应督促荷兰银行有限公司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限定的人民币特殊账户使用范围使用该账户。 2004-10-29/safe/2004/1029/412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