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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俄农产品出口发展中心数据,2025年前8个月,俄罗斯向海外市场出口了约2500吨葡萄酒,货值近400万美元,较去年同期相比,出口量增长17%,货值增长31%。其中,俄罗斯对华葡萄酒出口额增长两倍,超过了120万美元。(数据来源:俄新社) 2025-10-13/heilongjiang/2025/0930/27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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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新修订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简称“新版直接申报制度”),并将于2025年10月正式实施。为加强新版直接申报制度宣传,确保广大申报主体充分熟悉和理解新制度的内容,自2025年9月起,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将不定期发布新版直接申报制度“一问一答”系列,对新版直接申报制度修订情况进行介绍,并针对申报主体在数据申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疑问逐一解答,确保申报主体准确报送新数据,推动新版直接申报制度顺利落地实施。 问题1:新版直接申报制度对申报主体类别作出了哪些调整? 答:新版直接申报制度将申报主体划分为金融机构、综合调查主体、贸易信贷调查主体、国际建设调查主体、国际运输调查主体、跨境雇员股权激励计划调查主体和其他等7个类别。申报主体类别由外汇局指定,同一企业可同时指定为多个类别。比如,同一企业可能既是综合调查主体和贸易信贷调查主体。 问题2:新版直接申报制度对贸易信贷统计调查有什么影响? 答:根据新版直接申报制度的规定,新制度实施后,原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将同步废止。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将融入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原贸易信贷调查企业将作为专项调查主体(即贸易信贷调查主体)参与新版直接申报制度申报工作,并根据所辖外汇局工作安排逐步停报原贸易信贷数据。 2025-09-10/fujian/2025/0905/24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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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外汇局荆门市分局主动搭建汇商银企多方交流平台,联合举办“荆企破浪政策护航”涉外企业政策综合培训,组成荆门市企业汇率风险管理宣讲团,面向全市10家银行机构代表、100余家涉外企业负责人开展政策宣讲。 外汇局荆门市分局以《以高质量汇率避险服务护航外贸企业“扬帆出海”》为题开展宣讲,荆门市正加快构建“4211”现代产业体系,创造和提升适宜外贸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优质营商环境,外贸企业需牢固树立“风险中性”理念,将汇率风险管理纳入日常经营,通过科学运用避险工具,既能规避汇率波动风险,又能专注主业发展,切实增强核心竞争力。 风险管理宣传讲师团成员围绕“汇率避险是什么、怎么做、如何用好工具”等核心问题进行专业解读,用通俗语言解析专业概念。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分享了企业运用汇率避险工具的实践经验,通过真实数据和案例展示风险管理成效,引发与会企业强烈共鸣。 “这次宣讲就像一场及时雨,让我们掌握了实实在在的风险管理工具。”某电子科技企业财务总监表示,通过学习汇率避险知识,企业将更有信心应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市场环境。 本次“汇商企”联合宣传作为荆门市“汇稳万企”企业汇率风险管理系列宣传活动的第一环,标志着外汇局荆门市分局在构建“政府引导、银行创新、企业参与”的汇率风险管理格局方面迈出坚实步伐。当前,全市汇率避险工作已取得良好成效,累计签约金额突破2亿元大关,首办户数量达到11户。(湖北日报客户端 2025-10-17) 2025-10-22/hubei/2025/1020/24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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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家“稳外贸”决策部署,切实服务实体经济,国家外汇管理局宜昌市分局聚焦辖内部分出口型外贸企业阶段性资金承压的情况,着力推动辖区金融机构业务创新,指导中信银行宜昌分行以出口信用保险为突破口,创新开展“出口信用保险+融资服务”模式,有效解决辖内外贸企业贸易融资信用不足问题,同时实现了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出口信保保单融资应用场景的历史性突破,是宜昌市外汇局落实监管与服务并行,提升外汇服务的重要成果。 据悉,该模式将保险公司覆盖的海外风险转化为银行信贷增信,同时依托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实现资金可追溯、风险可防控。在该模式下,宜昌市分局指导中信银行宜昌分行成功为辖内某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企业办理了“出口信保保单融资”业务,将应收账款转化为即时现金流,落地人民币融资贷款500万元,有效解决了企业融资难题,同时为地区外贸企业融资方案树立了新风向标。(湖北日报客户端 2025-10-15) 2025-10-20/hubei/2025/1016/24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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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申请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注销,但企业印章已销毁怎么办?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号)1.2.4.3外资银行基本信息登记注销第(5)条: 外资银行申请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注销时已销毁企业印章的,应以全体股东名义或委派其中一名法人股东(受托股东)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注销。留存材料应加盖全体股东公章(自然人股东签字)或受托股东印章。受托股东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2025-10-21/tianjin/2025/1021/29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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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因解散注销如何进行登记?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号)1.2.4.3外资银行基本信息登记注销第(1)条: 外资银行因解散、破产、被撤销、关闭、合并分立等原因注销的,原则上应在发布清算公告期结束后,营业执照注销前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注销手续,并提供清算公告。 2025-10-20/tianjin/2025/1020/29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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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融资便利化外债签约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号)3.3.3.1外债签约登记第(3)条: 跨境融资便利化外债签约登记需提交: ①申请书(含企业基本情况、自身资产负债情况、拟申请的便利化业务额度、货物贸易分类为A类的说明、外债资金使用计划、近两年无外汇违规行政处罚记录的情况说明、外债还款资金来源说明等)。 ②营业执照。 ③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需提交国家或地方相关部门认证为高新技术或“专精特新”企业的证明材料,科技型中小企业需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打印企业获得认证的相关公告和科技管理部门为企业赋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 ④借款意向书或外债合同原件及其主要条款复印件。 ⑤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2025-10-22/tianjin/2025/1022/29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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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2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510/content_704511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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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2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510/content_704530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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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关于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决策部署,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系统集成、稳妥有序的思路,持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在充分调研了解银行、企业和个人有关外商直接投资(FDI)、跨境融资、资本项目收入支付等外汇业务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制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汇发〔2025〕43号)并于2025年9月12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出台深化跨境投融资和优化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等三个方面9项举措,全力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相关政策内容解读如下。 一、深化跨境投资外汇管理改革 (一)取消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境外投资者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前需要汇入前期费用的,可以直接在银行开立前期费用账户并汇入前期费用资金,无需在开户前办理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新规实施前 境外投资者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如需汇入前期费用的,须先在后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银行办理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然后在银行开立前期费用账户汇入前期费用资金。 新规实施后 境外投资者可省去登记手续,直接在银行开户汇入资金,降低企业境内直接投资筹办环节的时间成本。 (二)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登记 在不违反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且境内所投项目真实、合规前提下,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开展境内再投资,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及变更登记,境内再投资资金可以直接划至相关账户。 新规实施前 该项政策已在19个省(市)试点,政策简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间,更好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 新规实施后 将该项政策推广至全国,进一步增强外商投资企业在全国范围内再投资的便利度,有助于吸引更多外资来华展业兴业。 (三)允许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利润境内再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合法产生的外汇形式利润、境外投资者合法取得的外汇利润开展境内再投资,相关外汇资金可以划入被投资企业的资本金账户或股权出让方的资本项目结算账户,资金使用按照相关账户管理要求办理。 新规实施前 相关政策未明确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利润可否允许境内再投资。 新规实施后 允许并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境内合法产生的外汇形式利润、境外投资者合法取得的外汇利润开展境内再投资,有效提高外资企业资金配置效率,进一步促进利润留存和循环利用,形成更多有效投资。 (四)便利境内非企业科研机构接收境外资金 境内非企业科研机构接收境外资金的,参照外商直接投资办理外汇登记及账户开立、资金汇兑等手续;非企业科研机构使用境外汇入外汇资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再投资的,参照外商直接投资境内再投资办理;非企业科研机构符合条件可参与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 新规实施前 境内非企业科研机构接收境外资金试点(即“科汇通”试点)率先于2023年9月在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开展,2024年10月扩大到北京、合肥、武汉、深圳等16个地区,取得良好效果。 新规实施后 该项政策推广至全国,将大大便利科研机构接收境外资金,允许境内科研机构在银行办理基本信息登记后,突破非企业科研机构境外汇入科研资金无法可依的难题,为推动国际科研合作提供有效政策支持。 二、深化跨境融资外汇管理改革 (一)扩大跨境融资便利 全国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额度内借用外债。其中,有关部门依托“创新积分制”遴选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2000万美元额度内借用外债。 新规实施前 从2018年起,针对部分初创期科技型企业融资难问题,国家外汇局尝试开展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允许中小微高新技术企业在一定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不受净资产规模较小的限制,目前已在全国实施,其中17个省(市)区域企业便利化额度等值1000万美元,其他地区额度等值500万美元。 新规实施后 统一全国各区域企业便利化额度,并提升额度上限,将部分依托“创新积分制”遴选的符合条件的企业的跨境融资便利化额度提高至等值2000万美元,进一步缓解“轻资产、高成长”科创企业融资需求,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激发科技创新活力。 (二)简化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登记管理要求 参与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的企业,在签约登记环节不再要求提供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新规实施前 企业办理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登记时,需提供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而审计报告准备周期长、成本高,影响企业跨境融资。 新规实施后 取消提供财务报告,有效降低企业融资门槛,减轻合规成本,有利于企业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拓宽企业跨境融资渠道。 三、优化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 (一)缩减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 非金融企业资本金、外债项下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使用遵循真实、自用原则。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其他投资理财(风险评级结果不高于二级的理财产品及结构性存款除外);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除外)。 新规实施前 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遵循“四不得”要求。其中“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的住宅性质房产”的规定,是在房地产市场过热背景下,各部门先后出台一系列针对房地产企业和行业的调控政策。国家外汇局从防范“热钱”投机炒作角度,配合出台“非房地产企业的资本金、外债等资金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的措施,对房地产市场阶段性平稳健康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四不得”:1.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2.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其他理财(风险评级不高于二级的理财产品及结构性存款除外);3.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许可的情形除外);4.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住宅性质房产(房地产、租赁企业除外)。 新规实施后 取消“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住宅性质房产”的限制,使用限制调整为“三不得”。其主要考虑在于,国内房地产市场形势已发生变化,房地产行业相关宏观调控措施已优化调整。为此外汇管理措施有必要加以优化调整,以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助力房地产市场稳健发展。 (二)优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 银行在统筹便利化服务和风险防范前提下,可以依据客户合规经营情况和风险等级等自行决定便利化业务事后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率。 新规实施前 银行需按季度对所办理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进行事后随机抽查,对于抽查金额比例有一定要求,未能充分体现不同银行风控能力的差异和不同客户的风险特征,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政策红利最大化释放。 新规实施后 银行可依据客户合规经营情况和风险等级等,自行决定便利化业务事后随机抽查比例和频率,更加合理分配展业资源,在对广大中低风险客户提供外汇业务便利化服务同时,加大对高风险客户和业务审查力度,有效防范风险,进一步营造“越诚信越便利”用汇环境。 (三)便利境外个人境内购房结汇支付 境外个人在满足房地产主管部门及各地购房资格条件下,可以在取得房地产主管部门的购房备案证明文件之前,凭购房合同或协议先行在银行办理购房所涉外汇资金结汇支付,后续再向银行补交购房备案证明文件。境内购房结汇支付便利不改变境外个人境内购房政策。 新规实施前 境外个人境内购房办理资金结汇支付,需提供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购房备案证明文件,而房地产企业或二手房出让方通常要求先收到首付款才办理网签。为解决业务办理中的难题,2023年起,国家外汇局针对港澳居民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购房试点实施“先结后补”便利措施,即购房者在取得房地产主管部门购房备案证明文件前,可先凭购房合同或协议先行办理结汇支付,后续再补交备案证明文件。 新规实施后 将粤港澳大湾区试点实施的结汇支付便利化政策推广至全国,能更好满足境外个人在境内工作、生活等合理购房需求,推动区域融合和人才流动。同时,境外个人境内购房结汇支付便利仅是在银行办理资金结汇支付时的审核程序优化,并未改变现行境外个人境内购房政策,享受政策便利的前提是境外个人符合房地产主管部门和各地购房资格条件。 2025-10-22/xizang/2025/1022/149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