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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6年2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4278亿美元,较1月末上升287亿美元,升幅为0.85%。 2026年2月,受主要经济体宏观经济数据、货币政策及预期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上涨,全球主要金融资产价格涨跌互现。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上升。我国经济稳中有进、向新向优发展,长期向好的支撑条件和基本趋势没有改变,有利于外汇储备规模保持基本稳定。 2026-03-12/shanghai/2026/0312/24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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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6年1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3991亿美元,较2025年12月末上升412亿美元,升幅为1.23%。 2026年1月,受主要经济体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及预期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下跌,全球主要金融资产价格总体上涨。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上升。我国经济运行稳中有进,发展韧性进一步彰显,为外汇储备规模保持基本稳定提供支撑。 2026-02-10/shanghai/2026/0210/23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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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快建设金融强国的要求,大力践行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助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近期,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调研组赴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展调研。调研组一行听取了企业外汇业务开展现状与政策诉求,并现场回应企业关切,围绕外汇政策精准服务涉外保险业发展提出指导性意见。 2026-02-10/shanghai/2026/0210/23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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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7月14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公务员职位分类,建立符合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特点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是指专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为机关履行职责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的公务员,其职责具有强技术性、低替代性。 第三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注重实绩、业内认可,坚持分渠道发展、专业化建设,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机关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位设置 第五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根据工作性质、专业特点和管理需要,在以专业技术工作为主要职责的机关内设机构或者岗位设置。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设置范围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条 机关依照职能、国家行政编制和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的职位设置范围等,制定本机关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并确定职位的具体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第七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省级以下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后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职务与级别 第八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按照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序列进行管理。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分为十一个层次。通用职务名称由高至低依次为:一级总监、二级总监、一级高级主管、二级高级主管、三级高级主管、四级高级主管、一级主管、二级主管、三级主管、四级主管、专业技术员。 具体职务名称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以通用职务名称为基础确定。 第九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一级总监:十三级至八级; (二)二级总监:十五级至十级; (三)一级高级主管:十七级至十一级; (四)二级高级主管:十八级至十二级; (五)三级高级主管:十九级至十三级; (六)四级高级主管:二十级至十四级; (七)一级主管:二十一级至十五级; (八)二级主管: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九)三级主管:二十三级至十七级; (十)四级主管:二十四级至十八级; (十一)专业技术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 第十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职数一般应当按照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数量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四章 职务任免与升降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工作,由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任职,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符合拟任职务所要求的其他条件,按照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序列,在规定的职位设置范围和职数内进行。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由高至低依次为高级、中级、初级。高级包括正高级和副高级。 任一级、二级总监和一级高级主管,应当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任二级、三级、四级高级主管,应当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任一级、二级主管,应当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任三级、四级主管和专业技术员,应当具备初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定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任职年限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基本条件,并在规定任职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晋升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的任职年限,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有关规定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转任其他职位类别职务或者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被取消的,应当予以免职。 第十七条 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新录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当按照规定在一级主管以下职务层次范围内任职定级。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一级主管以下职务层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录用,应当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考试内容根据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思想政治素质、专业能力和不同职位要求设置,重点考察报考者的专业技术基础知识和运用专业技术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因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可以采用其他测评办法录用公务员。 第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机关可以按照公务员聘任有关规定,对部分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实行聘任制。 第二十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考核,以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专业技术工作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结果作为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当接受初任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在职培训,培训内容侧重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技能等。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当按照继续教育的要求和知识更新的需要,接受专业技术培训。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两年以上或者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以按照公务员调任有关规定调入机关,并根据认定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担任四级高级主管以上职务。 第二十三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转任,一般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范围内进行。因工作需要,也可以在不同职位类别之间进行。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范围内转任的,一般转任相同专业的职位。因工作需要,也可以转任到相关、相近专业的职位。 对因工作需要转任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一般应当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工作满五年,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综合考虑其任职经历、工作经历等条件,比照确定职务层次。 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转任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的,应当具备拟转任职务所要求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等条件。 第二十四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体现工作职责特点的津贴补贴政策。 第二十五条 国家鼓励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在工作中进行发明创造,对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给予奖励。 作出杰出贡献的,可以纳入国务院和地方政府特殊津贴的评定范围。 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经批准可以参加中央和地方各级重大人才工程和科研项目评选。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在履行职责中有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扩大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设置范围的; (二)超职数设置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的; (三)随意放宽任职资格条件或者改变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定标准的; (四)违反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录用、调任、转任和聘任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更改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的; (六)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法律、法规对其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等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管理,本规定未作规定的,按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工作人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参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6年7月8日起施行。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公务员职位分类,建立符合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特点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建设高素质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对行政相对人直接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职责的公务员,其职责具有执行性、强制性。 第三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注重提高执法效能。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坚持依法行政,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五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机关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位设置 第六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根据工作性质、执法职能和管理需要,在以行政执法工作为主要职责的机关或者内设机构设置。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设置范围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机关依照职能、国家行政编制和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的职位设置范围等,制定本机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并确定职位的具体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第八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直属机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省级以下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后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职务与级别 第九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按照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序列进行管理。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分为十一个层次。通用职务名称由高至低依次为:督办、一级高级主办、二级高级主办、三级高级主办、四级高级主办、一级主办、二级主办、三级主办、四级主办、一级行政执法员、二级行政执法员。 具体职务名称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以通用职务名称为基础确定。 第十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督办:十五级至十级; (二)一级高级主办:十七级至十一级; (三)二级高级主办:十八级至十二级; (四)三级高级主办:十九级至十三级; (五)四级高级主办:二十级至十四级; (六)一级主办:二十一级至十五级; (七)二级主办: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八)三级主办:二十三级至十七级; (九)四级主办:二十四级至十八级; (十)一级行政执法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 (十一)二级行政执法员:二十七级至十九级。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职数一般应当按照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数量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四章 职务任免与升降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工作,由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任职,应当按照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序列,在规定的职位设置范围和职数内进行。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任职年限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基本条件,并在规定任职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晋升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的任职年限,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有关规定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转任其他职位类别职务的,应当予以免职。 第十七条 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新录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当按照规定在一级主办以下职务层次范围内任职定级。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一级主办以下职务层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录用,应当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考试内容根据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思想政治素质、法律知识、工作能力和不同职位要求分类分级设置。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考核,以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行政执法工作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完成行政执法工作的情况,必要时可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当接受初任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在职培训,培训内容侧重职业道德、工作所必需的法律知识、执法技能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等。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挂职锻炼。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在同一职位工作时间较长的,应当交流。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公务员调任有关规定调入机关,担任四级高级主办以上职务。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转任,一般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范围内进行。因工作需要,也可以在不同职位类别之间进行。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转任其他职位类别职务的,一般应当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工作满五年,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综合考虑其任职经历、工作经历等条件,比照确定职务层次。 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转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的,应当具备拟转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和津贴补贴政策。 第二十五条 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监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在履行职责中有违纪违法行为以及违反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在执行公务中有应当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行政相对人可以提出回避申请,主管领导可以提出回避要求,由所在机关作出回避决定。 第二十七条 对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扩大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设置范围的; (二)超职数设置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的; (三)随意放宽任职资格条件的; (四)违反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录用、调任、转任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更改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的; (六)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法律、法规对其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等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管理,本规定未作规定的,按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工作人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参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6年7月8日起施行。 2016-07-20/liaoning/2016/0720/1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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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额勒贝格道尔吉总统, 各位同事: 很高兴出席第十一届亚欧首脑会议,与各位同事一起回顾亚欧伙伴发展历程,展望亚欧合作美好前景,共谋推动亚欧合作之策。首先,我代表中国政府,对蒙古国政府为本次会议作出的周到安排表示感谢。 同时,我代表中国政府对刚刚在法国尼斯发生的恐怖袭击中遇害的人员表示沉重哀悼,对受伤者及遇害者家属表示诚挚的慰问。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同法国人民坚定地站在一起,强烈谴责这种恐怖袭击行径。国际社会要团结一致,加强打击恐怖主义的合作。 今年是亚欧会议成立20周年。20年前,亚洲和欧洲领导人以远见卓识,联手缔造了亚欧会议机制,开创了亚欧平等对话、全面合作、共同应对挑战的新时代。20年来,通过共同努力,亚欧各方政治互信不断增强,经贸和人文合作更加密切,在维护地区和平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繁荣、加强文明交流互鉴方面都取得长足进展。比如,中欧已是彼此的最大贸易伙伴,去年贸易额接近7000亿美元。现在的亚欧,各领域合作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拥有40多亿人口的亚欧大陆,国内生产总值(GDP)总量超过世界一半,贸易总量接近全球七成。这里既有成熟的发达经济圈,也有快速崛起的新兴经济体,自然资源丰富,市场潜力巨大,产业关联性、互补性强,发展与合作前景十分广阔。亚欧也是维护世界和平稳定的中坚力量,在国际舞台上举足轻重。这是一个充满无限希望的大陆,是一个应该也完全可以在世界上有更大作为的大陆。 同时要看到,近来亚欧地区也面临一系列突出挑战,经济复苏和转型需要克服诸多难题,英国公投脱欧的后续影响有待观察。恐怖主义、难民问题成为本地区的棘手问题。刚刚在尼斯发生的恐怖袭击再次表明,恐怖主义已成为我们面临的极为严峻的威胁。 各位同事, 当前,世界形势正处于复杂变化之中,全球经济深度调整,国际格局和国际秩序加速演变,亚欧地区既面临重大机遇,也有不少严峻挑战,谋合作、促发展的事业依然任重道远。本届首脑会议以“亚欧伙伴二十载,互联互通创未来”为主题,体现了成员的共同心声。在亚欧会议开启第三个十年之际,各方应牢记构建新型全面伙伴关系的使命,秉持相互尊重、友好协商等亚欧会议的共识,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推进亚欧全面合作、提升合作水平的新途径。 第一,创新亚欧合作理念。各方应树立命运共同体意识,推进亚欧友好合作全面深入发展。几十年来,亚欧大陆的力量分布更加均衡,各国利益交汇越来越多,日益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局面,平等享受政治尊严、发展成果和安全保障的内在需求持续增强。各方应当顺应潮流,推动地区伙伴关系向着更加立体、深入的方向发展,开启同舟共济、荣辱与共的亚欧合作新航程。 各方应强化责任共担意识,有效应对地区挑战。近年来,亚欧地区各类传统和非传统安全威胁相互交织。共同的挑战需要共同的行动,各方应当开展及时的对话和深入的合作,防止本地区产生新的动荡之源,努力维护世界和平与地区稳定。 各方应深化团结协作意识,提升亚欧在全球治理中的作用和影响。在支持世界多极化、倡导多边主义方面,亚欧国家具有广泛共识。面向未来,各方应在共同维护战后国际秩序的基础上,就重大国际问题及时发出共同声音,推动国际秩序和全球治理体系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特别是要摒弃冷战思维与零和博弈,维护国际公平正义。 中国始终是世界和平的维护者。“和为贵”是我们的文化基因,谋和平是我们一以贯之的行动,走和平发展道路是我们坚定不移的方针。中国是国际秩序和国际法治的坚定维护者。我们一贯坚持国家不论大小、贫富、强弱,都要遵法守则,应遵守地区达成的规则,反对双重标准,反对曲解国际法;一贯主张以和平方式、政治手段解决分歧争端,而不是挑起冲突和对抗。二十国集团(G20)是当今世界最具代表性、最有效的全球治理机制。今年9月,二十国集团领导人峰会将在中国杭州举行。我们期待与各方一道,携手完善全球治理,推动世界经济实现稳定复苏。 第二,增添亚欧合作动力。经贸合作是国与国关系发展的“推进器”和“压舱石”。我们认为,尽管亚欧会议是一个非正式对话机制,但有必要把合作引到更加务实的方向,特别是加强经贸合作。当前全球经济复苏乏力,亚欧各国普遍面临着稳定增长、调整结构、增加就业的重大课题,这更需要密切经贸合作。我在两年前的米兰会议上倡议,重启亚欧经贸合作进程。我们高兴地看到,各方已就此进行了深入探讨,取得积极进展,我们期待中断十年的亚欧经济部长会议于明年恢复召开。 顺应经济全球化的潮流,构建亚欧大市场,是释放贸易投资潜能、拓展亚欧发展空间的客观需要。当前,亚欧之间的贸易和投资规模还不理想且不均衡。我们应加快建设开放包容的亚欧大市场,提升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反对各种形式的保护主义,不打贸易战,共同维护公正和非歧视性的贸易投资秩序。尽管亚欧国家已建立众多双边自贸区,但区域多边自贸安排却相对滞后,与工商界的期待还有差距。长远看,建立涵盖亚欧大陆的多边自贸安排,符合各方共同利益,值得研究探索。 推动亚欧共同发展、协调发展,可以凝聚区域发展的新动力。这需要坚持开放、多元和共赢,对接彼此发展战略,发挥各自比较优势,打破区域发展瓶颈,提升整体发展能力和水平。中国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旨在“共商、共建、共享”,得到了越来越多国家的响应,建设成效显现,带动了当地就业和经济发展。我们倡导的国际产能合作,契合相关国家资源优势和实际需求,已取得积极进展。中方愿与各方一道,共筑包容、均衡、普惠的合作平台,推动共同繁荣发展,让更多成果实实在在惠及亚欧人民。 密切经贸合作,既要顺势而为,筑牢合作基础,又要因时而变,开发更多“增值领域”。亚欧大陆连接太平洋与大西洋,如果建成横亘东西的交通、信息、能源大通道,就可以把大半个世界连在一起。亚欧各国应梳理和确定优先领域,加强互联互通建设。我们愿充分发挥亚投行、丝路基金等的投融资作用,探索灵活多样的合作模式。当前,世界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方兴未艾,各种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层出不穷。中国愿与各成员积极推进科技创新和新产业、新经济发展的合作,探讨区域合作新领域。中方将于明年举办亚欧数字互联互通高级别论坛、亚欧中小企业融资研讨会,这有利于拓展和创新合作。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和应对气候变化,是全球关注的重大议题。亚欧各方应当落实共识,协调行动。 第三,夯实亚欧合作人文基础。互联互通关键是人心相通。密切亚欧全方位合作,需要加强人文交流,促进不同文明的对话和理解,塑造开放包容的软环境。多年来,亚欧各方为此作出了很大努力。比如亚欧基金,在教育、文化、社会等领域已开展700多项活动,受到普遍欢迎,值得肯定和加强。中国积极开展与亚欧各国的人文交流,加强智库、工商界、媒体间的对话沟通,推动残疾人合作纳入亚欧合作进程,取得积极成效。亚欧各方应进一步简化签证、通关等程序,扩大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就业、旅游、青年及创业等领域的开放交流,让民众享受更多合作红利。 机制建设有助于让亚欧会议这个平台变得更加坚实,也是亚欧会议取得更多务实成果的重要保障。我们赞成将互联互通作为亚欧会议常设议题,支持设立互联互通工作组。我们希望以此为契机,加强内部协调,推动更多的务实机制建设,扩大亚欧会议影响力,提升亚欧合作有效性。 各位同事, 大家很关心中国经济形势,我愿借此机会作一简要介绍。今年上半年,在世界经济低迷、贸易增长乏力的大环境中,在国内长期积累矛盾不断显现的挑战面前,中国经济呈现“稳、转、活”三大特点。所谓“稳”,就是经济运行基本平稳。一季度GDP增长6.7%,二季度保持平稳增长,符合年初的预期。市场销售平稳增长,物价水平基本稳定。特别是就业和居民收入稳定增加,1-6月城镇新增就业717万人。这在世界主要经济体中也是一份不错的成绩单。所谓“转”,就是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加快。消费和服务业主导作用增强,高技术产业、装备制造业较快增长,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力度加大,发展质量和效益有所提高。所谓“活”,就是各种类型的新经济活力四射,经济内在活力逐步增强。新增市场主体平均每天4万户,其中新增企业1.3万多户、高于前两年,有力地带动了就业。共享经济等新业态快速成长,发展新动能加快积蓄。这些都增强了人们对中国经济的预期和信心。 同时,由于世界经济环境仍然错综复杂,不确定不稳定因素增多,中国自身发展也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经济稳定运行的基础还不牢固,下行压力还在持续。但中国作为世界最大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潜力大、优势足、空间广,前景光明。中国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第一制造大国,还是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大国、吸收外资和对外投资大国。中国拥有世界上最为丰富的人力人才资源、最大规模的科技人员队伍、最具增长潜力的新兴大市场。中国政府负债率比较低,居民储蓄率比较高,宏观调控工具箱里可供选择的工具多,市场活力和人民群众创造力正在不断迸发。我们将坚定不移推进改革开放,深入推进结构性改革尤其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信心有能力实现今年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任务,使经济长期保持中高速增长、迈向中高端水平。 各位同事, 回首过去,亚欧合作成果斐然,令人欣慰;展望未来,亚欧合作空间广阔,令人期待。让我们以亚欧会议成立20周年为起点,用智慧和行动推动亚欧合作持久深入发展,为亚欧人民增添更多福祉,为促进世界和平稳定与繁荣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谢谢大家。 2016-07-20/liaoning/2016/0720/1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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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外汇局联合印发《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负责人就《办法》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金融业数字化转型进程不断加快,互联网逐渐成为金融产品营销的重要渠道,降低了金融服务成本,提高了金融服务效率和覆盖面。与此同时,存在一些风险问题,比如进行虚假和误导宣传、营销行为涉嫌垄断和无序竞争、营销宣传内容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工作,多次指出要建立健全平台经济治理体系,明确规则、划清底线、加强监管、规范秩序。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2023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要统一线上线下同类业务监管标准,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为规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保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外汇局联合制定了《办法》。后续,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金融管理部门)可对各自管理的细分领域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另行明确网络营销监管要求。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办法》对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以及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的行为进行全面规范。其中,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务院或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由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参照《办法》规定管理。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是指非金融机构自营的,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的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应当接受金融机构依法委托,符合金融管理部门相关监管要求,不得超出金融机构委托范围。 三、《办法》对于营销资质有哪些规定? 《办法》贯彻落实“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的要求,规定金融机构及其委托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必须在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进行,不得为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非法吸收存款、非法放贷、虚拟货币发行交易、非法外汇保证金交易、境外机构未经许可面向境内居民提供金融产品服务等非法金融活动提供网络营销服务或便利。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不得将金融机构委托业务向其他机构转委托或变相转委托,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购买金融产品提供转接渠道的,应当跳转至金融机构自营平台,不得跳转至其他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 四、《办法》对于营销内容和行为有哪些规定? 《办法》压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要求其对网络营销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负责,建立审核工作机制。要求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加强信息披露,便于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查询和核实合作金融机构和营销金融产品的基本信息。要求网络营销内容应当使用准确通俗的语言介绍金融产品关键信息,不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针对算法推荐、直播营销等新模式,以及强制搭售、骚扰营销、违规使用金融字样等问题,提出相应的规范要求。 按照《办法》要求,贷款产品将不得使用“低门槛”“秒到账”“低利率”等营销话术;支付机构的收银台页面中支付工具必须与贷款等金融产品区隔展示,不得误导用户混淆支付工具与贷款产品;未取得金融、金融信息服务业务资质的机构在其运营的APP和注册商标中不得使用金融字样;非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直播、短视频、公众号等形式营销金融产品,特别是以荐股形式开展的非法证券投资咨询。 五、《办法》对于金融机构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合作有哪些规定? 《办法》着重厘清金融机构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权责边界,要求金融机构应当确保业务独立、技术安全,加强对合作平台的事前评估和持续管理,要求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介入或变相介入销售合同签订、资金划转、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适当性测评、贷款额度测评等金融产品销售环节,不得就金融产品与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进行互动咨询,不得与金融机构产生品牌混同,应当以清晰、醒目的方式展示实际提供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名称或相关标识。 《办法》定于2026年9月30日起实施,在此之前金融机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应主动加快整改清理与《办法》要求不一致的营销内容和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外汇局将依法履职,协同督促指导金融机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落实《办法》要求,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 2026-05-22/shanghai/2026/0522/24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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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总理李克强7月2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关于地方和部门推进重大项目落地审计情况汇报,完善奖惩机制;部署建立法治化市场化去产能机制,推动产业升级;确定有针对性加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措施,缓解融资难融资贵;听取金融业营改增税负情况汇报,确保只减不增;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修订草案)》。 会议指出,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改革,着力推动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取得积极成效。但审计也发现存在措施不到位、资金沉淀、部分项目推进慢等问题。会议要求,要抓好重大政策落实、重大项目落地,奖惩并举,对主动作为、工作有力的予以通报表扬,依规将沉淀两年以上的资金收回并调整使用到积极干事创业的地方去,对不作为、慢作为的坚决问责。抓紧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坚决纠正简政放权“不愿”、懒政等行为,严查违规收费,减轻企业负担,打破部门利益,整合统筹财政资金,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加快推动重大项目建设,更好发挥政策效应。 会议听取了上半年钢铁、煤炭领域去产能情况汇报,认为,化解过剩产能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一项重点任务。要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和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坚持地方主责、企业主体,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更有效推动去产能。一要继续以钢铁、煤炭行业为重点,对环保、能耗、安全等不达标,生产不合格或淘汰类产品的企业和产能,坚决依法依规处置或关停。落实差别化水、电价格和严控新增授信等措施,推动企业淘汰落后产能。注重运用法治化、市场化手段,支持企业加快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并妥善做好职工转岗等工作。多措并举,确保完成今年化解过剩粗钢产能4500万吨左右、煤炭产能2.5亿吨以上的硬目标。二要改造和提升传统产能,提高环保、质量、安全等标准和工艺水平,对仍在使用落后设备和工艺的企业不批新增用地,不办理生产、排污等许可。三要抓典型严问责。对违反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明令,在产能过剩领域新上项目、新增产能或淘汰产能死灰复燃的,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派出调查组深入了解、严肃追责。对企业偷排偷放、超标排放,要依法按日计罚、限产停产、查封扣押。对不达标和淘汰落后产能不力的企业要向社会公开,实施信用约束和惩戒。 会议指出,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更好服务“三农”,是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重要任务,有利于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扩大就业。会议确定,一是狠抓政策落实,确保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主要服务小微企业的地方银行在审慎经营前提下自主确定小微企业贷款规模。二是合理设定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不得随意抽贷、压贷、断贷。推广无还本续贷。采取循环贷款、分期偿还本金等方式减轻企业负担。支持商业银行扩大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规模,探索其他动产质押融资试点。三是坚决清理整顿融资过程中的各种不合理收费,支持金融、融资担保机构优化绩效考评指标,为小微企业和“三农”减费让利。四是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大额存单、可转换票据、集合债券等产品,引导更多社会资金投向小微企业,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支持各地建立应急转贷、风险补偿等机制,更好发挥融资担保和保险的增信分险作用。 会议指出,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后,各行业实际税负总体下降,但由于多种原因,有些金融企业税负增加。随着改革深入,营改增减税效应将更大显现。要适时完善配套措施,做好政策解读和纳税服务,引导企业用好增值税抵扣机制,确保金融业税负只减不增,稳定市场预期。 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修订草案)》,决定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16-07-29/liaoning/2016/0729/1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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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中心支局,沈阳地区各银行: 为促进我省个人对外贸易发展,推动个人贸易便利化,经请示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辽宁省分局决定在沈阳五爱市场、鞍山西柳市场及辽阳佟二堡市场试行个人贸易便利化试点政策。现将《辽宁省个人贸易外汇管理规定》(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试点地区外汇局应加强组织领导,做好贯彻落实,加强与试点市场主管部门的沟通与协调,为试点市场个体商户开立个人外汇结算账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个体商户所持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手续证明上的营业场所明确为试点市场的免予提供),扎实推进试点工作的开展。 二、各市中心支局应加强对试点政策的宣传与业务指导;各银行应完善内控制度,细化业务操作流程,规范个人贸易外汇业务办理,按时报送《个人贸易出口信息申报汇总表》。纸质报表加盖印章,电子台账报送至current@liaoning.safe。 三、试点地区外汇局应密切跟踪和及时反馈试点政策执行情况。 各市中心支局收到本通知后,请及时转发至辖内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各中资银行收到本通知后,请及时转发至下属分支机构。政策执行中如遇问题,及时向辽宁省分局经常项目处反馈。 附件:辽宁省个人贸易外汇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 2015 年1月29日 附件1: 辽宁省个人贸易外汇管理规定 2015-04-28/liaoning/2015/0428/1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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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关于调整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简称《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2022年,为发挥好跨境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作用,支持和规范银行开展境外贷款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建立了本外币一体化管理、本币优先的银行境外贷款政策框架。 近年来,银行境外贷款业务稳妥有序开展,境外贷款规模稳步增长,人民币贷款占比不断提升,对支持“走出去”企业境外经营等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部分银行围绕贷款余额上限、用途管理等方面提出了一些问题和诉求。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充分研究论证并征求银行意见的基础上,联合发布《通知》,调整优化相关规定。 问:《通知》对现行境外贷款政策做了哪些调整? 答:《通知》做了两方面调整。一是提高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明确,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境内银行一级资本净额(外国银行境内分行按营运资金计)×境外贷款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如计算所得上限小于20亿元,则核定为20亿元。同时,结合各银行一级资本净额及存量业务规模,对国家开发银行(1.5)、进出口银行(3)和其它银行(0.5)设置了差异化的杠杆率,为银行业务开展预留了较为充足的空间。近年来,随着境外贷款业务发展,部分银行境外贷款余额逐渐接近上限。《通知》结合各银行业务规模及境内外资银行资本规模相对较小等实际情况,将境内外资银行的杠杆率由0.5上调至1.5,将进出口银行的杠杆率由3上调至3.5,并将20亿元核定上限上调至100亿元,更好支持外资银行、进出口银行发挥业务优势,满足境外企业合理融资需求。 二是优化间接方式贷款管理要求。《通知》第二条明确,境内银行通过向境外银行融出资金等方式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一年期以上本外币贷款的,可由境外银行依据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办理。《通知》出台后,境内银行应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原则,开展相关业务,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与境外银行通过合同约定等形式,明确资金使用条件,有效防范风险。 2026-05-22/shanghai/2026/0522/24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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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各市分支局,省内各银行: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辽宁省贯彻落实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有关外汇管理政策的批复》(汇发〔2014〕323号)规定,辽宁省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可实行比例自律管理。为更好贯彻落实外债比例自律管理政策,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制定了《辽宁省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实行比例自律管理政策操作细则》,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全省各级外汇局应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充分支持辖内有需求的外商投资企业用足用好该项外债政策,拓展企业融资渠道和融资规模,切实促进企业投融资便利化。 二、省内各银行应及时了解和掌握政策的相关内容和要求,严格按照本操作细则的规定为企业办理外债项下各项业务。 三、本操作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执行中如遇有关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反馈。 联系人:刘萍 024-23440306 许勇 024-23440305 附件:辽宁省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实行比例自律管理政策 操作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 2014 年12月2日 附件1: 辽宁省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实行比例自律管理政策操作细则 2015-04-28/liaoning/2015/0428/14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