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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推动外汇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保险公司资本金结汇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17号,以下简称《通知》),推进保险外汇资金汇兑便利化。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取消保险公司资本金结汇审批,实行意愿结汇制。保险公司依据实际经营需要,可直接在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办理外汇资本金和境外上市募集外汇资金结汇。二是允许保险中介机构代收代付保险项下赔款资金结汇或购汇。金融机构应当对结汇或购汇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符合保险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在赔款接收人出具结汇委托书的前提下,可直接在金融机构办理代收代付保险项下赔款资金结汇业务。三是完善外汇保险业务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保险机构负面事项报告等合规经营要求。 《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完) 2019-06-11/guangdong/2019/0611/14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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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2019年4月广东省金融机构本外币存贷款主要项目表 2019-06-11/guangdong/2019/0610/14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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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在校大学生外汇知识水平,引导学生理性科学消费与合法用汇,2019年5月26日,外汇局珠海市中心支局联合珠海市公安局、金融工作局、教育局以及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共同举办“珠海大学生金融安全教育宣传活动”。 宣传活动以“遵守外汇法规 拒绝非法换汇”为主题,通过开设专题讲座、设计宣传口号、摆放展板、张贴校园海报、悬挂宣传横幅、派发资料、邀请学生现身说法、利用学生微信群和学校宣传栏传播宣传图片视频等形式,广泛宣传个人换汇、用汇等外汇政策。 在校大学生表示,通过宣传活动,加深了对外汇知识的了解,提高了对外汇违法行为的甄别能力,增强了遵法守规的意识。 2019-06-14/guangdong/2019/0614/14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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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广粤港澳大湾区电子税务备案业务,提高湾区贸易便利化水平,2019年6月5日,外汇局广东省分局联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举办粤港澳大湾区“国际汇税通”项目宣讲会,来自粤港澳大湾区62家省市级银行和26家大型企业参加会议。 会上,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分别介绍了“国际汇税通”平台功能、业务处理流程、银行和企业端的操作要点等。 2019-06-13/guangdong/2019/0613/14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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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内地基金香港发行销售资金汇出入情况表2019 2019-06-18/guangdong/2019/0617/14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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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香港基金内地发行销售资金汇出入情况表2019 2019-06-17/guangdong/2019/0617/14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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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利社会公众了解外汇管理政策法规,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针对实践中部分银行企业近期提出的外汇管理政策问题,进一步说明如下: 1.问:符合条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否可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有关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48号)规定,境内金融机构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取得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和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取得衍生品交易业务资格后,在满足银行间外汇市场相关业务技术规范条件下,可以成为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相应开展人民币对外汇即期和衍生产品交易,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实施银行间外汇市场事前入市资格许可。因此,符合条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以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2.问:跨境电商企业是否可凭“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等获取的销售订单、物流等信息,在银行办理货物贸易跨境收付及结售汇业务?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25号)规定“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原则和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可以审核其纸质单证,也可以审核电子单证。电子单证是指企业提供的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且被银行认可并可以留存的电子形式的合同、发票、报关单、运输单证等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其形式包括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单证、纸质单证电子扫描件等”。上述通知同时明确了使用电子单证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银行和企业的条件,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进一步放宽了银企准入条件。 据此,跨境电商企业办理货物贸易跨境收支时,银行可按照汇发〔2016〕25号文件的要求办理。 3.问:金融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可否审核电子单证? 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中明确规定“交易单证可以是纸质形式或者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被金融机构认可的电子形式”“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确认交易单证所列的交易主体、金额、性质等要素与其申请办理的外汇收支相一致”,因此,金融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时可视自身对电子单证真实性、合规性和唯一性审核的专业能力,自主选择审核单证的形式。 4.问:银行是否可为已在“单一窗口”备案的个人跨境电商凭其身份证、营业证照(仅限个体工商户)等材料开立外汇结算账户? 答: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3号)规定,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开立外汇结算账户。据此,已在“单一窗口”备案的个人跨境电商凭其身份证、营业证照(仅限个体工商户)等材料可在银行开立外汇结算账户。 5.问: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内的外汇资金可否办理定期存款业务? 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9号)规定,境内银行可为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机构开立境内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外汇NRA账户)。外汇管理法规对境内银行为外汇NRA账户中外汇资金办理定期存款业务无限制。外汇NRA账户内资金办理定期存款业务应遵守人民银行相关规定。 2019-07-16/guangdong/2019/0715/14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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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保险公司资本金结汇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17号,以下简称《通知》)颁布以来,外汇局广东省分局采取多项举措传达落实政策要求。 一是及时通过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广东省保险中介行业协会进行政策宣传和操作提示,确保政策要求知悉“零遗漏”。二是结合实际,通过座谈调研和电话访谈等形式搜集市场主体对《通知》的意见建议,积极解答回应。三是针对互联网上的错误解读,立即联合广东银保监局、广东省保险中介行业协会主动解读政策,释疑解惑。 另外,针对境内个人是否可通过国内保险代理机构或保险经纪机构办理境外人寿和分红险赔款结汇的疑问,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再次重申:境内个人到境外购买保险需符合国内保险和外汇管理法规。目前,人寿保险和投资性返还分红类保险等属于我国尚未开放的资本项目,例如香港地区发售的上述保险。境内个人购买上述产品及收取相关赔款,目前都属于未实现可兑换的项目,未来随着我国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的逐步推进,个人可以用汇的资本项目也将不断增加。 2019-07-19/guangdong/2019/0719/14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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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境内个人是否可通过国内保险代理机构或保险经纪机构办理境外人寿和分红险赔款结汇? 答:1996年,我国实现经常项目可兑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明确“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依法支持、保障真实合规的经常项目国际支付与转移。境内个人到境外购买保险需符合国内保险和外汇管理法规。目前,人寿保险和投资性返还分红类保险等属于我国尚未开放的资本项目,例如香港地区发售的上述保险。境内个人购买上述产品及收取相关赔款,目前都属于未实现可兑换的项目,未来随着我国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的逐步推进,个人可以用汇的资本项目也将不断增加。 2019-07-12/guangdong/2019/0712/14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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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发挥外汇管理政策对民营企业的支持作用,助推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近日,外汇局广东省分局联合东莞市中心支局赴东莞步步高集团企业开展实地走访调研,宣讲外汇管理政策。 外汇局广东省分局详细了解了企业生产经营、进出口、贸易融资等情况以及政策需求,介绍了跨境融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等政策,讲解汇率中性财务管理理念、各种外汇避险工具使用场景,并指导企业完成有关国际收支直接申报问卷填写工作。 企业负责人表示,外汇局深入企业现场送服务、送政策,助力企业了解政策、用好政策、享受政策红利,促动企业更好地发展。 2019-07-11/guangdong/2019/0711/145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