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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15日至5月5日,第125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以下简称广交会)在广州举行。藉此机会,外汇局广东省分局指导广东省银行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业务展业自律机制(以下简称广东自律机制)以服务实体经济为目标,结合广交会特色和广东经济特点,开展“广交会合法用汇”主题宣传活动。 活动得到了广东自律机制各成员银行的积极响应。活动中,中国进出口银行广东省分行等成员银行在广交会展馆内设立展位,全方位宣传跨境金融服务措施;广交会展馆附近的银行网点分别通过门楣广告、设立咨询柜台、向过往客商派发宣传单张等形式扩大宣传影响;其他银行网点也以各种形式积极参与本次宣传活动。宣传活动进一步提升了国内外参展客商对外汇管理政策的知晓度,增强客商合法用汇的守规意识。 2019-05-29/guangdong/2019/0529/14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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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外汇局广东省分局联合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开发了“国际汇税通”平台,实现服务贸易付汇税务备案电子化。该平台集成企业、税务、外汇、银行四方面数据,通过在线提交税务备案表和跨境付汇资料,企业可实现服务贸易税务备案及跨境支付等多项业务“一站式”办理。 “国际汇税通”平台于2019年5月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上线。2019年5月6日,广东炬森五金精密制造有限公司通过“国际汇税通”平台成功办理全省首笔服务贸易付汇税务备案,顺德农村商业银行通过系统对企业提交的付汇申请资料和税务备案表审核查验无误后,为企业办理6.74万美元特许权使用费的对外支付手续。企业表示,整个备案和付汇流程简洁流畅,大大提高了服务贸易款项对外支付效率。 2019-06-06/guangdong/2019/0606/14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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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深银行和跨国公司对《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9〕7号文印发,以下简称《规定》)的理解,促进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近日,外汇局惠州市中心支局召开政策宣讲会。惠州市部分银行和跨国公司参加宣讲会。 《规定》大幅简化了跨国公司外债和境外放款登记要求,允许跨国公司备案后直接开展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便利化改革试点,优化了账户功能,取消部分限制要求和手工报表,并加强了事中事后监管。宣讲会上,外汇局惠州市中心支局介绍了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历程,详细解读了《规定》出台的意义以及涉及的备案管理、宏观审慎管理、协议登记、账户管理、结售汇、数据统计监测、事中事后监管要求等内容,并组织银企分享交流了具体做法和经验。 2019-05-31/guangdong/2019/0531/14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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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普及外汇知识,打击地下钱庄、网络炒汇等非法外汇交易,构建健康和谐的营商环境,2019年5月25日,外汇局阳江市中心支局联合人民银行阳江市中心支行举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集中宣传活动,42家银行、证券公司、保险机构参加活动。 宣传中,外汇局阳江市中心支局立足宣传点设立咨询台,拉起“增强依法申报意识,自觉履行申报义务”“远离外汇黑市,依法买卖外汇”等宣传横幅,摆设警示展架,派发“个人外汇知多D”“外汇案例警示”等“一篮子”资料,向群众剖析地下钱庄、网络炒汇等外汇违法案件的危害性,开展有奖知识问答。 通过宣传活动,进一步普及了外汇知识,社会公众增强了合法用汇意识,避免误入非法用汇、地下钱庄、网络炒汇等“外汇陷阱”,守住自己的“钱袋子”。 2019-06-10/guangdong/2019/0610/14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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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完善货物贸易外汇服务和管理,进一步减少纸质单证流转,优化营商环境,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全面取消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和办理加工贸易核销的海关核销联。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付和加工贸易核销业务,按规定须提交纸质报关单的,可通过中国电子口岸自行以普通A4纸打印报关单并加盖企业公章。 本公告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打印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的公告》(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5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外汇局 2019年5月27日 2019-06-06/guangdong/2019/0606/14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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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2019年4月广东省金融机构外币存贷款主要项目表 2019-06-10/guangdong/2019/0610/14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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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外汇管理服务水平,外汇局湛江市中心支局不断优化窗口服务,营造优质便利的服务环境。 外汇局湛江市中心支局设置了服务大厅,集中办理外汇业务。在大厅明显的地方摆放最新的业务办理指南、政策指引和申请资料范本,方便客户快捷查询各类外汇业务办理要求。配备完善的电脑设备和桌椅,方便客户现场办理业务,提高行政服务效率。设置电子显示屏循环播放系列外汇知识小视频,加强外汇政策宣传,展示外汇管理改革成效。 2019-06-06/guangdong/2019/0606/14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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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完善保险业务外汇管理,防范金融风险,现就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可依据实际经营需要,直接在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办理外汇资本金和境外上市募集外汇资金结汇。 (一) 保险公司在每年1月底前应当就本年度结汇计划和上年度结汇情况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所在地分局)报告,并提供以下材料: 1.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外汇资金来源、结汇金额、结汇用途、本外币资产不匹配情况和上年度结汇资金使用情况等; 2.相关证明材料。 对于超出报告计划的结汇及单笔等值5000万美元(含)以上的结汇,保险公司应当事前向所在地分局进行报告。 (二) 金融机构应当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展业原则,对结汇的真实性进行审核,资料包括: 1.结汇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结汇资金来源、结汇金额及结汇资金用途等; 2.结汇资金使用计划及其证明材料; 3.上年度经审计的人民币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外币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保险公司成立不足一年的,可提供近期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上市保险公司未披露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可提供最近一期已披露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三) 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运用需符合保险行业主管部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用于新设分支机构的筹建、日常经营支出、支付境内股权投资和人民币保证金等。 二、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在保险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相关业务备案后,可通过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办理代收代付保险项下资金原币划转,其中赔款资金可办理结汇或购汇。 (一) 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报告本年度保险项下代收代付外汇业务计划,每季度初5个工作日内报告上一季度实际办理情况,并向所在地分局提供以下材料: 1.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保险项下代收代付外汇业务基本情况、合作境外保险机构名单、收付汇金额等;办理赔款资金结汇或购汇业务的,说明中还应包括赔款资金结汇或购汇业务基本情况、保险赔款金额及与其对应的收付汇金额、结汇或购汇金额等; 2.相关证明材料。 对于超出报告计划的结汇或购汇及单笔等值5000万美元(含)以上的结汇或购汇,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应当事前向所在地分局进行报告。 (二) 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办理代收代付保险项下赔款资金结汇时,结汇资金直接划入赔款接收人账户;已代付保险赔款至赔款接收人账户的,结汇资金由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自行留存。金融机构应当对结汇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材料包括: 1.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结汇原因、赔款接收人姓名、开户银行账号等; 2.赔款接收人书面委托结汇书; 3.保险项下代收代付外汇业务计划; 4.金融机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办理代收代付保险项下赔款资金购汇业务,金融机构应当对购汇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三、近三年发生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保险行业主管部门或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行政处罚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得申请经营外汇保险业务。 四、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代理机构或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本条(三)情形的,自发生或发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所在地分局报告,并提交说明函。所在地分局可视情形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或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整改,整改期间停止接受新的外汇保险业务。 (一) 取得经营外汇保险业务资格连续两年未发生外汇保险业务的; (二) 收到保险行业主管部门接管公告等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 (三) 发生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保险行业主管部门或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行政处罚的。 五、为保证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办理跨境外汇收支、境内外汇划转和结售汇等业务的合规性,所在地分局应对上述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并依法进行核查和检查。 六、经办金融机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办理跨境外汇收支、境内外汇划转和结售汇等业务违反本通知相关规定的,外汇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 七、本通知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及政策性保险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参照本通知管理。 八、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应当在2019年6月30日前将2019年下半年外汇资本金和境外上市募集外汇资金结汇计划或保险项下代收代付外汇业务计划向所在地分局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的通知》(汇发〔2015〕6号)第三十四条同时废止,原第四条、第三十条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其他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保险公司和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 文件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5月31日 2019-06-11/guangdong/2019/0611/14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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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3日,由外汇局广东省分局指导,广东省银行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业务展业自律机制(以下简称广东自律机制)主办的“聚焦湾区发展 贡献金融力量”专题活动启动仪式暨广州站活动在广州举办。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李思敏巡视员出席活动并致辞。中国银行香港分行、33家广东自律机制成员银行以及48家企业见证了活动启动。 活动回顾了我国外汇管理改革40周年、人民币国际化10周年的峥嵘岁月和广东自律机制成立3周年的历程,对2018年广东省跨境人民币业务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了现场颁奖。李思敏巡视员表示,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外汇管理改革开放40周年、人民币国际化10周年,适逢《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发布,广东银行业要进一步激发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力量,在自律合规的前提下,重点加强与港澳金融机构的业务联动,在跨境投融资、跨境人民币结算、民生金融、绿色金融等领域开展合作,积极探索推进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进一步便利大湾区跨境资金流动,为粤港澳三地企业和居民提供更加丰富的金融产品和优质的金融服务。 活动期间,外汇局广东省分局还宣讲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等跨境业务政策。 2019-06-12/guangdong/2019/0612/14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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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完善保险外汇业务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9年5月31日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保险公司资本金结汇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17号,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相关要求,请各相关保险机构及时报送以下材料: 一、广东辖内(不含深圳,下同)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应根据《通知》第一款及第八款规定,于2019年6月30日前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报告2019年下半年外汇资本金和境外上市募集外汇资金结汇计划。 二、广东辖内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应根据《通知》第二款及第八款规定,于2019年6月30日前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报告2019年下半年保险项下代收代付外汇业务计划,并于每季度初5个工作日内按时报送相关业务实际办理情况。 三、广东辖内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代理机构或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如存在《通知》第四款规定的情形,应自发现或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报告,并提交说明函。 四、相关机构如有疑问,请及时联系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经常项目管理处。政策答疑及咨询电话:020-81870067。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2019年6月14日 2019-06-14/guangdong/2019/0614/142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