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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9号)要求外保内贷履约形成的对外负债,“其未偿本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数额。超出上述限额的,须占用其自身外债额度”。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以下简称9号文)框架下,外保内贷履约后形成的对外负债是否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 答:在9号文政策框架下,企业自主借用外债更加便利,而且规模(净资产2倍)也比较宽松,因此境内企业由于外保内贷履约形成的对外负债,应直接占用该企业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不再额外给予其他额度。 2017-08-17/guangdong/2017/0817/5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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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第八条明确,外币跨境融资以提款日的汇率水平折算成人民币计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以提款日汇率水平折算在实践中应如何操作? 答:企业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备案(登记)时,需要填写该企业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的已占用情况及本次新签约的外债即将占用情况。由于此时一般尚未发生提款,本次新签约外债无法按照提款日汇率折算计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会导致无法准确计算企业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情况,从而可能出现超额借入外债的情况。鉴于此,从可操作性和管理有效性角度出发,外币跨境融资应统一按照签约日的汇率水平折算。 2017-08-25/guangdong/2017/0825/5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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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计算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时,是按照外债合同的签约额计算,还是按照已提款未偿还余额计算? 答:在现行外债管理框架下,企业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备案(登记)后,在所登记的金额内均可自行提款。考虑到可能存在一笔外债多笔提款的情况,为保证企业借用外债不超过其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应按照如下原则计算:已进行全额提款的非循环类贷款按未偿本金余额占用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其他外债(循环贷款、未提款或部分提款的非循环贷款,含正在申请备案的本笔外债)按签约额占用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 2017-08-29/guangdong/2017/0829/5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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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以下简称9号文)实施后,经其他外债管理部门批准的境内机构逐笔借用外债,是否纳入该境内机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如果超出该机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如何处理? 答:境内机构经其他外债管理部门(如发展改革委)批准逐笔借用外债的,可以按相关部门批准的签约金额办理外债签约备案(登记)。办理签约备案后,企业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尚未超过按照9号文计算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的,仍可正常办理新签约外债的备案(登记);超过上限的,除外债管理部门另行批准外,不得再办理新的外债签约备案(登记)。 2017-08-25/guangdong/2017/0825/5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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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以下简称9号文)第四条明确了一系列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的跨境融资业务类型。这些业务是否不再需要办理相应的外债登记? 答:外债登记的主要目的之一是进行外债统计。出于外债统计准确性的考虑,9号文所明确的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的跨境融资业务,按照现行外债管理规定需要办理外债登记的,应按规定办理登记。 2017-09-14/guangdong/2017/0914/5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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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期限风险转换因子按照还款期限计算,是指按照签约期限还是按照债务剩余期限计算? 答:从计算额度及外债管理的可操作性角度出发,建议按照签约期限确定该笔外债的期限风险转换因子。企业外债合同中包含提前还款条款的,除非提前还款条款明确在合同签约一年后方可提前还款,该合同对应的外债金额全部视同短期跨境融资适用期限风险转换因子。 2017-08-17/guangdong/2017/0817/5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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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人如何开立外汇结算账户? 答: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应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办理个人经营性外汇收支。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贸易外汇资金按照机构外汇收支进行管理。个体工商户通过外汇结算账户(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开立)办理贸易外汇资金收付、结售汇,不需进行名录登记,不受年度结售汇额度限制。 2018-05-15/guangdong/2018/0515/11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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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因风险转换因子、跨境融资杠杆率和宏观审慎调节参数调整导致企业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超出上限的,如何处理? 答:因上述原因导致企业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超出上限的,企业原有跨境融资合约可持有到期;在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调整到上限内之前,不得办理新的跨境融资业务。 2017-08-29/guangdong/2017/0829/5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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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局长 2024-02-22/guangdong/2018/0223/10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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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进出口企业应如何申请名录登记?发生信息变更时应如何修改名录登记信息?企业可以通过何种方式查询自己的名录状态? 答: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及下列资料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 (四)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外汇局审核有关资料无误后为其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办理名录登记时可免于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资料。外汇局对新进入名录的企业实行辅导期管理。在辅导期期间,企业应按规定向外汇局报告辅导期间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持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后,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将同步变更后名录信息。企业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应当到外汇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已进行名录登记的企业可通过以下三种途径查询名录状态:一是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查询,二是到开户银行查询,三是到所在地外汇局查询。 2017-10-18/guangdong/2017/1018/55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