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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78116973-X-2017-00141
  • 分       类:
    各类社会公众  资本项目管理  其他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17-08-25
  • 名       称:
    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问答(第一期):企业外债规模计算(六)
  • 文       号:
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问答(第一期):企业外债规模计算(六)

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第八条明确,外币跨境融资以提款日的汇率水平折算成人民币计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以提款日汇率水平折算在实践中应如何操作?

答:企业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备案(登记)时,需要填写该企业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的已占用情况及本次新签约的外债即将占用情况。由于此时一般尚未发生提款,本次新签约外债无法按照提款日汇率折算计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会导致无法准确计算企业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情况,从而可能出现超额借入外债的情况。鉴于此,从可操作性和管理有效性角度出发,外币跨境融资应统一按照签约日的汇率水平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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