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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78116973-X-2017-0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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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各类社会公众 资本项目管理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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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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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17-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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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问答(第一期):企业外债规模计算(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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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问答(第一期):企业外债规模计算(七)
问:企业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计算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时,是按照外债合同的签约额计算,还是按照已提款未偿还余额计算?
答:在现行外债管理框架下,企业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备案(登记)后,在所登记的金额内均可自行提款。考虑到可能存在一笔外债多笔提款的情况,为保证企业借用外债不超过其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应按照如下原则计算:已进行全额提款的非循环类贷款按未偿本金余额占用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其他外债(循环贷款、未提款或部分提款的非循环贷款,含正在申请备案的本笔外债)按签约额占用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