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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全辖)2019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2020-03-31/tianjin/2020/0331/13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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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第十条(三)中提到的“赴战乱、外汇管制严格、金融条件差的国家地区”的范围如何界定?是否有可供查询的名单? 答:目前外汇局尚无名单可查。通常情况下,这三类地区均与我国银行无汇路可通或根据实际形势变化出现汇路间断。企业如想按照该条规定办理外币现钞提取业务,应遵循《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办法》(汇发[2015]47号)规定,向银行提供能证明外币现钞交易必要性以及证明交易真实性、合法的相关单证,符合条件即可办理。 2019-12-27/tianjin/2019/1227/13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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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因外保内贷履约而进行短期外债登记的主体能否为境外个人和境内企业?能否为境外银行? 答:外保内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外、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内的跨境担保。且债务人需为境内注册经营的非金融机构、债权人为境内注册经营的金融机构,担保标的为金融机构提供的本外币贷款(不包括委托贷款)或有约束力的授信额度。境内机构不得超出上述范围办理外保内贷业务。符合以上条件的外保内贷发生担保履约的,境内债务人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短期外债签约登记。因此,因外保内贷履约而进行短期外债登记的主体只可能是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债务人),不可能为境外个人、境外银行。 2019-12-20/tianjin/2019/1220/13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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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跨境汇款给境外个人的工资,需要提交什么资料给银行? 答:提交能证明该笔交易真实合理的交易单证,如合同、发票等;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还应该提供《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2019-12-18/tianjin/2019/1218/13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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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对银行开展的非现场核查发现,银行对境内引入战略投资和企业购买境外房地产理解有偏差,导致结售汇数据统计错误。针对此情况,现精心筛选下面案例,供有关业务人员学习和参考。 案例1:某境内保险经营机构经外汇局核准可从事外汇再保险业务,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办理境内保险的境外再保险分出业务时,持分保合同、分保账单或分保支付清单等有效凭证,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分保费,银行应如何统计? 分析和结论: 再保险又称分保,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责任,以承保的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对于购汇支付分保费,计入横栏“323金融和保险服务”,纵栏“02金融机构”。 类似的,境内保险公司分得的外汇再保险结汇,计入横栏“123金融和保险服务”,纵栏“02金融机构”。 案例2:某外商投资企业每年购汇向境外母公司支付商标的使用费及特别配方费用,银行应如何统计? 分析和结论: 该笔资金用途为支付商标、制作方法使用费,计入横栏“324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纵栏“04外资机构”。 2019-11-15/tianjin/2019/1115/12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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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对银行开展的非现场核查发现,银行对境内引入战略投资和企业购买境外房地产理解有偏差,导致结售汇数据统计错误。针对此情况,现精心筛选下面案例,供有关业务人员学习和参考。 案例1:国内某中资出版社取得境外授权,以图书形式翻译或重印境外作品,向银行购汇支付境外有关单位相关著作权使用费,银行应如何统计? 分析和结论: 该笔资金用途属于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其拥有的专利、版权等的使用权,计入横栏“324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纵栏“03中资机构”。 案例2:境内居民李某,向国外某杂志投稿,文章被该杂志刊用,国外杂志社向李某支付稿费500美元,李某收到后办理结汇,银行应如何统计? 分析和结论: 该笔结汇来源于李某的稿费收入,资金性质属于版权、著作权、稿费收入(不涉及版权、著作权的转让),计入横栏“124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纵栏“05居民个人”。 2019-11-18/tianjin/2019/1118/12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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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分公司能否作为成员企业参与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9〕7号,以下简称7号文),成员企业原则上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于确有需求以分公司名义作为成员企业参与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的,在充分证明其业务必要性并且满足7号文其他要求的前提下,可由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分局按照规定程序集体审议决定。 2019-11-13/tianjin/2019/1113/12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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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出口海外代付业务(即境内出口商由境内银行提供担保,从境外银行获得贷款性质的境外融资业务),应如何申报? 答:境内出口商应在以下环节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境外银行向境内出口商提供融资时,境内出口商应将该笔款项申报在“822020-获得境外贷款”项下;境内出口商从境外进口商收回货款时,应按照该笔交易的实际性质申报在相应贸易项下;境内出口商向境外融资银行偿还款项时,应将该笔款项本金和利息分别申报在“822020-偿还境外贷款”和“322041-存贷款利息”相应项下。 2019-11-21/tianjin/2019/1121/12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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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外国人为境内企业提供建筑安装咨询服务,并与该企业签订合同。这笔咨询费是以人民币的形式支付给该外国人,再由其通过个人账户购汇汇出,还是企业直接购汇通过跨境汇款的形式直接支付给该外国人境外的账户? 答:如果是咨询合同,且该境外个人未在境内注册成立经营实体,一般应由境内企业按照跨境服务贸易的相关规定办理购付汇手续。 2019-11-26/tianjin/2019/1126/13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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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在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公示信息里显示为出口企业,是否对企业开展进口业务有影响? 答:外汇局定期将进出口企业名录登记行政许可信息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公示,公示时按照行政许可类别分为进口企业和出口企业,无论公示为进口企业还是出口企业,都可以正常办理进出口业务。 2019-11-14/tianjin/2019/1114/129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