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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便利金融机构和企业开展外汇业务,上海市分局在总局的统一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总局外汇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分局代码标准化管理。一是加大对金融机构的宣传和指导力度,及时完成金融机构代码、金融机构标识码赋码和变更等管理工作,确保金融机构能及时办理各项外汇业务。截至2016年9月上旬累计完成了180余次金融机构标识码(代码)的申领(变更)工作。二是根据分局特殊机构赋码业务量大、涉及银行多的特点,分局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设立固定咨询电话、增加单机录入窗口、制定应急方案,从而保障了分局特殊机构赋码业务的顺利开展。2016年1月至9月上旬累计完成了 6000余家特殊机构赋码的申领(变更)工作。 三是组织完成了上海自由贸易区近20000家企业的自由贸易区标识的更新工作,确保了上海自由贸易区监测和统计数据的准确性。 2016-09-21/shanghai/2016/0921/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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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试点,集中体现了外汇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转变,是外汇管理服务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手段。《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5]36号)印发以来,上海市分局按照总局部署积极推动新政落地,对于促进跨国公司积极利用境内、境外两个市场,灵活调拨境内外成员企业之间的外汇资金,调剂资金余缺,提升资金管理水平,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和服务实体经济,发挥了积极作用。截至2016年9月底,上海地区共有135家企业参与试点业务,其中13家企业通过外债比例自律方式借用外债,切实增强了企业的改革获得感。 2016-10-26/shanghai/2016/1026/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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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8日,上海市分局国际收支处组织辖内银行召开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培训会议。培训会分为上下半场,内容涵盖了国际收支统计直接申报与间接申报业务。上半场为《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培训,辖内72家银行申报主体约140名牵头部门人员参加了直接申报培训;下半场为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业务培训,辖内123家银行约240名从事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业务人员参加了培训。 此次培训针对近年来调整、修订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法规作了重点讲解,对于帮助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主体和申报从业人员更好地理解统计申报要求,进一步提升国际收支统计数据质量起到了积极效果。 2016-08-05/shanghai/2016/0805/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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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媒体报道称外汇局上海市分局“叫停个人投资购汇”,相关报道不实。根据现行外汇管理政策规定,对于境内个人购汇并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政策无任何变化,仍按以下规定办理:个人购汇并汇出境外当年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办理。目前,尚未对境内居民个人项下开放境外投资。 外汇局上海市分局将继续积极推进简政放权,支持有条件、有能力的企业“走出去”,增强企业国际化经营能力,切实促进对外投资健康有序发展。 2016-06-28/shanghai/2016/0628/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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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利银行外汇业务开展,促进银行外汇业务规范、合规经营,上海市分局积极为新开业银行提供外汇业务指导,受到银行的好评。近日,恒丰银行上海分行来函咨询外汇业务开展中相关报表报送问题,经研究讨论后,上海市分局于次日即给出了指导意见,就各项报表的报送内容、报送方式、时间要求等进行了答复,内容涉及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管理、国际收支申报、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和外汇检查等。 2016-04-07/shanghai/2016/0407/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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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为规范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1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境外交易者是指从事期货交易并承担交易结果,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下同)依法成立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依法拥有境外公民身份的自然人。境外经纪机构是指在境外依法设立、具有所在国(地区)期货监管机构认可的可以接受交易者资金和交易指令并以自己名义为交易者进行期货交易资质的金融机构。会员是指期货交易所的境内会员。 本通知所称境内特定品种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确定并公布。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境内期货交易所、会员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所涉外汇账户开立和使用、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三、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可以外汇或人民币形式汇入资金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 四、期货交易所为会员以及直接入场交易的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提供交易、结算等服务的,可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开立相应的外汇专用结算账户,用于办理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相关资金收付、汇兑及划转(账户性质、名称及收支范围见附件1)。 五、具有结算资格的期货公司或其他机构为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提供交易、结算等服务的,可在存管银行开立相应的外汇保证金专用账户,用于办理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相关资金收付、汇兑及划转(账户性质、名称及收支范围见附件1)。 六、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可在存管银行开立外汇专用期货结算账户,用于办理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相关资金收付、汇兑及划转(账户性质、名称及收支范围见附件1)。 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存放于外汇专用期货结算账户的资金不占用存管银行的短期外债指标,但存管银行应按规定向外汇局报送相关外债数据,上述资金应参照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该等资金在境内实行专户管理,不得用于除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以外的其他用途。 七、存管银行应根据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会员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的实际结果,办理相关资金结汇和购汇手续。结汇和购汇只涉及期货交易盈亏结算、缴纳手续费、交割货款或追缴结算货币资金缺口等与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相关的款项。相关资金结汇或购汇后,应按照期货交易和结算有关制度要求,直接支付给收款方或划转至相应账户。 八、期货交易所、会员及境内银行应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相关规定履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义务,报送通过银行进行的涉外收付款数据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数据。 存管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要求报送账户、账户内结售汇、境内资金划转、外债相关数据。 九、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发生实物交割的,直接为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提供交割货款结算服务的期货交易所或会员,应当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在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后,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通过银行进行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并留存交割结算单等相关业务档案5年备查。 十、期货交易所应按月向外汇局报送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业务的基本情况以及资金流出入、结汇和购汇、实物交割等情况(格式见附件2)。 十一、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期货交易所、会员、存管银行等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违反本通知及其他相关外汇管理规定的,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十二、本通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三、本通知自2015年8月1日起实施。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附件:1.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相关外汇账户收支范围 2.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月报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年7月29日 附件1: 附件1: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相关外汇账户收支范围 附件2: 附件2: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月报表 2015-08-20/shanghai/2015/0820/1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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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附件。 附件1: 57013.银行、农村信用社、兑换机构及非金融机构等结汇、售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 2015-08-07/shanghai/2015/0807/1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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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附件。 附件1: 57014.保险、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 2015-08-07/shanghai/2015/0807/1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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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附件。 附件1: 570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额度、账户、资金汇出入审批与外汇登记证核发 2015-08-14/shanghai/2015/0814/1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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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附件。 附件1: 57017.外汇账户(含边贸人民币结算专用账户)的开立、变更、关闭、撤销以及账户允许保留限额核准 2015-08-14/shanghai/2015/0814/12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