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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2023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2024-01-19/guangdong/2024/0119/27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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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2023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2024-01-19/guangdong/2024/0119/27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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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2023年12月广东省金融机构本外币存贷款主要项目表 2024-01-16/guangdong/2024/0116/27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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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2023年12月广东省金融机构外币存贷款主要项目表 2024-01-17/guangdong/2024/0117/27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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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1-16/guangdong/2024/0116/26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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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内各地市分局;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广州地区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分行营业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广州地区城市商业银行总行(分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广州地区外资银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以下简称广东省分局)决定在辖内扩大实施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政策试点,便利更多经营主体合规办理跨境贸易投资业务,以高水平开放促进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便利经常项目外汇资金收付。广东省分局辖内符合条件的审慎合规银行(以下简称审慎合规银行)可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原则为试点优质企业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对于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外汇支出,可事后核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二、支持银行优化新型国际贸易结算。鼓励广东省分局辖内审慎合规银行创新金融服务,自主办理试点优质企业真实合规的新型国际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三、扩大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范围。广东省分局辖内试点优质企业与同一境外交易对手开展特定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时,广东省分局辖内审慎合规银行在确保风险可控的情形下可为试点优质企业办理轧差净额结算。 四、货物贸易超期限等特殊退汇免于登记。广东省分局辖内审慎合规银行可直接为试点优质企业办理货物贸易特殊退汇业务,企业无须事前在外汇局登记。 五、优化服务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业务管理。广东省分局辖内试点优质企业与其具有关联关系的境外机构间发生的超12个月服务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业务,以及与非关联关系的境外机构间发生的服务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业务,由广东省分局辖内审慎合规银行审核真实性、合理性后办理。(第一条至第五条实施细则见附件1) 六、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于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境内再投资业务时,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如为广东省分局辖内注册的企业,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手续。(实施细则见附件2) 七、融资租赁母子公司共享外债额度。允许广东省分局辖内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与其下设的特殊目的公司(SPV)共享外债额度。(实施细则见附件3) 八、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登记由银行直接办理。广东省分局辖内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借用外债、赴境外上市的,可直接在银行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实施细则见附件4和附件5)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内各地市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银行。辖内各级外汇局应加强对上述业务的事中事后监管与核查检查,指导银行、企业合规开展业务,密切跟踪各项试点业务开展情况,实时监测分析跨境资金异常流动的特征和问题,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建立风险应对预案和应对机制,确保试点政策平稳有序开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化解跨境资金异常流动风险,维护外汇市场秩序。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广东省分局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 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粤汇发〔2026〕9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关于修订〈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粤汇发〔2026〕10号),以下内容已被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关于扩大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的通知》(粤汇发〔2024〕1号)附件1《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实施细则》和附件4《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2024年1月19日 2024-01-19/guangdong/2024/0119/27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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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促进广东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外汇局广东省分局于2024年1月19日发布《关于扩大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的通知》,决定扩大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政策试点至全辖,便利更多经营主体合规办理跨境贸易投资业务,以高水平开放促进高质量发展。 试点政策的主要内容有:一是进一步便利经常项目外汇资金收付;二是支持银行优化新型国际贸易结算;三是扩大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范围;四是货物贸易超期限等特殊退汇免于登记;五是优化服务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业务管理;六是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予登记;七是融资租赁母子公司共享外债额度;八是外债、境外上市等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登记由银行直接办理。 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政策试点自2022年1月率先在广州南沙自贸区实施,截至2023年末,所有试点措施均已落地见效,累计办理试点业务1.33万笔,涉及金额304.5亿美元。广船国际有限公司向境外支付船舶交易佣金等费用时,笔数多、金额大、时效性要求高,开展试点业务后,企业既享受到优质企业凭指令付汇的便利化政策,又能通过网银提交汇款申请,单笔付汇业务平均耗时由3小时缩短至不到15分钟,企业时间成本与人力成本大幅下降。南光物流(广州)有限公司在资本项目外汇登记业务下放银行办理前,办理外债登记业务需往返外汇局百余公里,现可就近选择银行办理,业务办理流程大幅缩短,有利于公司贸易业务开展。 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在辖内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有利于满足各类经营主体不同层次需求,优化跨境贸易投融资营商环境,提升外汇管理服务能力和广东整体对外开放水平。下一步,将落实落细试点政策宣传、培训和督导,指导银行、企业有序开展试点业务,以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助力广东稳外贸、稳外资、稳增长。 2024-02-06/guangdong/2024/0123/27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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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内各地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内各地市分局,广州地区各银行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发展的决策部署,推动港澳居民更好融入内地发展,便利港澳居民购房业务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联合制定了《港澳居民购买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房产结算支付便利化业务指引》(见附件),现予印发。 请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内各地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内各地市分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行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港澳居民购买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房产结算支付便利化业务指引 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2024年1月24日 2024-01-25/guangdong/2024/0125/27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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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内各地市分局及直属支局2023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2024-01-31/guangdong/2024/0131/27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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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2023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2024-01-31/guangdong/2024/0131/27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