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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工作正在进行中,请相关市场主体于2026年6月30日前完成申报。 一、2025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机构)按照《外商投资法》相关规定,应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报送2025年度年报数据(工商年检),相关年报数据将共享至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存量权益登记模块。 二、2025年12月31日前办理ODI登记的境外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主体(含金融机构及特殊目的公司境内个人股东),应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zwfw.safe.gov.cn/asone)报送2025年度境外投资企业存量权益数据。 三、相关申报主体可通过附件《2025年度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指南》了解有关申报的具体操作流程。 如有疑问,请联系注册地所属外汇局,咨询电话: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022-23209129 国家外汇管理局滨海新区分局:022-66239191 附件:2025年度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指南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2026年5月19日 2026-05-20/tianjin/2026/0520/30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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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外汇管理改革的新形势、新要求,引导分局干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推动落实分局重点工作、提升履职成效,分局积极搭建常态化、专业化学习交流平台,创新设立“津汇研习讲堂”。5月13日,分局成功举办2026年第一期活动。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分局副局长张利勇参加活动并作点评指导。 本期活动以“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背景下的企业汇率避险安排”为主题,邀请2家银行围绕“近期人民币汇率走势及市场分析”“企业汇率避险场景应用及案例解析”等主题分享经验与思考,分局业务人员从“AI在外汇市场走势分析中的运用”“银行机构落实‘一企一策’的思路举措”等方面,与银行专家开展交流讨论,本期活动帮助大家更准确、客观地把握外汇市场规律,提升专业能力、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分局各处主要负责人,货币政策处、滨海新区分局相关负责人,分局各处业务人员共40人参加活动。 2026-05-18/tianjin/2026/0518/30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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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工程中服务贸易前期费用如何申报?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第五十三条规定,对外承包工程签订合同之前服务贸易前期费用:应在申报凭证的交易附言栏目中标明“前期费用”字样。 2026-05-27/tianjin/2026/0527/30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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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更好服务实体经济,5月3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支持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的通知》(汇发〔2022〕16号,以下简称《通知》),天津市获批开展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 这一政策主要面向经国家或地方相关部门认证的具有知识产权、技术或工艺先进、市场前景良好、净资产规模较小的创新型企业和具有“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特征的企业。《通知》实施后,天津市经认证的高新技术或“专精特新”企业(房地产企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企业除外),如成立时间满一年、存在实际经营活动、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结果为A类(如有)、近两年无外汇处罚记录,可在等值500万美元的融资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不受自身净资产规模限制。这一政策有助于解决中小微企业发展过程中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将在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增加研发投入、推动技术进步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外汇局天津市分局将积极做好政策落地的宣传推动工作,支持天津市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业务,引导银行创新跨境融资产品模式,丰富汇率避险工具,协助企业扩展境外融资渠道。天津市辖内主体如有相关业务需求可咨询所在地外汇局。 联系电话:022-23209129(外汇局天津市分局) 022-66239191(外汇局滨海新区中心支局) 2022-06-02/tianjin/2022/0602/19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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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失效1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调整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通知》(汇发〔2023〕8号)附件3《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删除、修改的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的部分条款》,以下内容已被修改:《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1号印发)第十六条第一句修改为“合格投资者有以下行为的,外汇局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将第十七条第一句修改为“托管人有下列行为的,外汇局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3年8月21日 附件1: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相关链接 规范境内机构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 促进投资便利化 2025-07-31/tianjin/2025/0422/27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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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基本信息登记新办(新设、并购),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号)1.2.3审核材料第1条: 外资银行基本信息登记(新设、并购)需要:(1)书面申请,并附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2)营业执照(或变更后的营业执照)。(3)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4)外国投资者以其境内合法所得在境内投资新设外资银行或并购境内银行的,还应提交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凭证原件(如《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已实施税务备案电子化的地区,可通过主管税务部门网上税务系统查验相关电子化税务凭证;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 2025-10-11/tianjin/2025/1011/29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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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规范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银行进行的涉外收付款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了《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在收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并遵照执行。 附件: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2年7月26日 2022-08-04/tianjin/2022/0804/24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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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外汇局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了《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见附件),现予公布,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1号印发)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2年5月11日 相关链接 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 2022-05-20/tianjin/2022/0520/24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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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十五五”推进金融高水平开放工作精神,提升外汇服务工作水平,近日滨海新区分局与天津港保税区自贸试验区天津机场片区工作局座谈,就天津港保税区外汇发展现状及金融创新实践进行交流。 双方围绕天津港保税区外汇业务发展现状、金融创新实践及政策需求等内容深入交流,重点就跨境贸易新业态服务、外汇便利化政策落地、保税区金融创新试点推进等事项交换意见。 下一步,滨海新区分局将围绕“十五五”规划优化政策供给与服务效能,更好的促进辖内高水平对外开放与经济金融高质量发展。 2026-05-29/tianjin/2026/0529/30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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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主体在填报“证券代码(B0402)”时填报方法。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8号)中第二部分具体报表及数据项的填报方法第(七)项吸收境外股权和基金份额投资的填报方法(B04表)第3点: 申报主体在填报境外发行股份或基金的“证券代码(B0402)”时,对于境外上市的股份或投资基金产品,应优先填写国际证券代码(ISIN码)。 2026-05-29/tianjin/2026/0529/306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