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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副局长 2017-07-31/shanghai/2017/0731/5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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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各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外投资企业: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的要求,原“直接投资(包括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的外汇年报工作”调整为“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工作,现将2015年开展此项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登记申报范围:2014年12月31日前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含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2014年12月31日前经主管部门(如商务部门)批准的境外投资企业(含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2014年12月31日前办理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登记手续的境内自然人,纳入存量权益登记工作申报范畴。其中:外方投资者仅为境内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股权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无需登记申报年度存量权益,由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其报表一并登记申报;已于2015年06月01日前经主管部门批准注销和转内资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注销境外投资手续的境内企业和个人,至外汇局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可不纳入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申报范畴。 参加过2014年抽样调查的外商投资企业无需再重复登记申报FDI存量权益登记,样本企业名单见附表3。 二、报送方式: (一)2014年度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的数据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asone)——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申报(访问地址:http://asone.safesvc.gov.cn/asone/)。企业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银行代为登记申报存量权益数据。 (二)上海地区试行银行代理企业登记申报存量权益数据。2015年06月01日至2015年09月30日期间去银行办理外汇收支业务且尚未登记申报存量权益的企业,须由银行为其代理登记申报后方可为其办理外汇收支业务。若在此时间段内没有外汇收支业务需要办理,企业可选择自行登记申报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银行代理登记申报。 (三)详细操作和相关统计表可查看附件和下载。企业可不提交登记申报信息的纸质材料,但须保证其真实、准确,相关材料留存5年备外汇局抽查。 为便利数据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专门设定了企业端统一的登记申报用户,用于登录“应用服务平台asone”并开展登记申报存量权益工作。 机构代码:主体组织机构代码; 用户代码:quanyidj 用户密码:20150101Aa 此统一用户仅具有存量权益登记角色的权限,不可用于其他业务。事务所端和银行端登录“应用服务平台asone”的用户和密码可继续使用。 登录系统后点击“存量权益管理”,然后按照自身业务类型,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点击“FDI存量权益登记”,境外投资企业点击“ODI存量权益登记”进行登记申报(操作截屏请见附件)。 三、登记申报时间:2015年06月01日至2015年09月30日。外汇局将对上报数据信息实施抽检,申报主体应配合外汇局做好本项工作。2015年09月30日后依然未完成年度存量权益登记申报工作的主体,外汇局将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暂停相关外汇业务、移交检查部门处罚等方式。纳入登记申报范畴的主体可于截止日后申请补登记,如有合理理由且系初次未按规定申报的,可凭相关说明函向外汇局申请补登记业务;若无合理理由,外汇局将先移交检查部门查处后受理补登记申请。 四、咨询电话: (021) 58845424 58845425 58845938 58845199 58845470 58845261 特此通知。 附表1:《境内直接投资外方权益统计表》 附表2:《境外直接投资中方权益统计表》 附表3:《存量权益抽样调查样本企业名单》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2015年6月1日 附件1: 操作截屏 附件2: 附表1:境内直接投资外方权益统计表 附件3: 附表2:境外直接投资中方权益统计表 附件4: 附表3:2014年存量权益抽样调查样本企业名单 2015-06-11/shanghai/2015/0611/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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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政务公开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政务公开的相关管理办法和各项要求,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向社会公众、管理和服务对象公开相关政务事项或信息,并接受监督。 一、 政务公开指南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政务主动公开指引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政务依申请公开指引 二、 政务公开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政务公开实施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政务主动公开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政务依申请公开制度 三、 政务公开目录 http://shanghai.pbc.gov.cn/publish/fzh_shanghai/1393/index.html 附件1: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政务主动公开指引 附件2: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政务依申请公开指引 附件3: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政务公开实施办法 附件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政务主动公开制度 附件5: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政务依申请公开制度 附件1: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政务主动公开指引 附件2: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政务依申请公开指引 附件3: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政务公开实施办法 附件4: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政务主动公开制度 附件5: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政务依申请公开制度 2015-08-21/shanghai/2015/0821/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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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2014年存量权益抽样调查样本企业名单 2015-06-10/shanghai/2015/0610/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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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外汇指定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便利个人结售汇业务办理,优化个人外汇业务的统计监测,降低银行的合规经营成本,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将于2016年1月1日停止使用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旧系统),正式上线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现就新系统上线准备的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便利银行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新系统提供页面登录和联机接口两种使用模式。银行可通过页面登录模式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也可通过联机接口模式实现银行业务系统与外汇局新系统的直接对接,对个人结售汇业务实现一次录入。 二、新系统正式上线后,各银行办理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应通过联机接口模式与外汇局新系统对接;柜台个人结售汇业务可选择联机接口模式或者页面登录模式。届时接口程序未经外汇局验收通过的银行,不得办理电子银行业务。 三、新系统试运行分为页面登录模式及联机接口模式两个阶段。2015年9月至10月,外汇局选择部分银行开展新系统页面登录模式试运行。试运行阶段采取新旧系统并行模式,银行通过旧系统办理业务,实现年度总额管理,并于交易当日通过页面登录模式在新系统中完成个人结售汇信息录入。 11月至12月,开展新系统联机接口模式试运行。采用联机接口模式的银行应在2015年10月31日前完成接口程序开发并经外汇局验收通过。联机接口模式试运行阶段,银行仍需通过旧系统办理业务,实现年度总额管理,并于交易当日通过联机接口模式在新系统中完成个人结售汇信息录入。 四、系统验收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外汇局总局负责全国性银行总行及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的验收,各分局、外汇管理部负责辖内银行总行及外资银行境内主报告分行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准予接入新系统。验收标准规范可通过外汇局银行信息门户网站“资料下载”栏目下载。 五、申请使用联机接口模式的银行应根据《银行联机接口技术方案》、《银行联机接口报文规范》做好接口程序开发、联调测试、系统接入等工作。上述文档资料可通过外汇局银行信息门户网站“资料下载”栏目下载。为便于银行开展接口开发联调工作,外汇局将于2015年6月开始对银行提供新系统接口联调测试环境。 六、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系统上线准备工作,参照对全国性银行总行的要求执行。 七、各银行及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应高度重视、妥善安排新系统接口程序开发、接口联调、接口验收、试运行接入等上线准备工作,并于2015年6月30日前报送《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银行接口接入计划》(见附件)。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银行总行及外资银行境内主报告分行,并于2015年7月10日前将辖内银行《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银行接口接入计划》汇总报送外汇局总局。 业务联系电话: 010-68402673 技术联系电话:010-68402674 特此通知。 附件: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银行接口接入计划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5年5月18日 附件1: 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银行接口接入计划 2015-06-05/shanghai/2015/060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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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境内直接投资外方权益统计表 2015-06-10/shanghai/2015/061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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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22日自由贸易账户外汇业务启动以来,上海自由贸易账户外汇业务运行平稳。自《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启动自由贸易账户外币服务功能的通知》(银总部发〔2015〕26号)出台后,上海市分局加强对银行企业的指导和调研,定期开展专项监测分析,确保该项业务顺利推进。在总局的指导下,上海市分局认真研究制定统计监测方案,密切跟踪业务进展,及时向开展相关业务的银行提供指导,督促银行严格把控操作风险。近日,为了解自由贸易账户外汇业务开展情况,上海市分局召集相关企业开展调研。被调研企业普遍反映,自由贸易账户启动外币服务功能后,银行进一步简化了单证审核流程,与境外的结算更为便利,通过自由贸易账户进行本外币融资更加便捷,企业融资成本更低。 2015-08-07/shanghai/2015/0807/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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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境外直接投资中方权益统计表 2015-06-10/shanghai/2015/0610/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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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附件。 附件1: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政策解答(二) 2015-05-26/shanghai/2015/052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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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附件。 附件1: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政策解答(三) 2015-05-26/shanghai/2015/0526/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