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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促进贸易融资业务健康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关于2009年度金融机构短期外债指标核定情况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记者就短期外债管理及《通知》有关内容采访了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人。 问:我国外债管理的职责是如何分工的? 答:按照国家对外债管理的职责分工,我国的中长期外债(一年以上)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管理,短期外债(一年及以下)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核定金融机构的短期外债指标,另外还负责所有外债(包括中长期)的签约和提款登记、开户以及还本付息、相关结售汇的核准。 问:近两年我国短期外债管理政策主要有哪些变化? 答:2007年3月,为了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控制短期外债规模,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国家外汇管理局调整了各金融机构的短期外债指标,要求在2008年3月31日前,中资银行短期外债指标调减为2006年度核定指标的30%,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调减为2006年度核定指标的60%。同时,鼓励外资银行通过用人民币购汇、境内借用外汇解决资金来源问题。2008年延续了上一年的从紧管理政策,在2007年的基础上,将中、外资金融机构短期外债指标再降低了10%左右。 从政策执行情况看,各金融机构基本上按照指标调减方案如期达到了预定的短期外债控制目标;从政策实施效果看,基本上控制了短期外债的过快增长,抑制了境内金融机构外汇信贷规模的无序扩张,缓解了境内外汇市场供需矛盾,减轻了人民币升值压力。在收紧金融机构短期外债指标的同时,我们也在密切关注政策可能给金融机构带来的外汇资金来源紧张的压力,并切实从金融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需要出发,将有贸易背景的90天以下已承兑未付款远期信用证和90天以下海外代付不再纳入指标控制范围,保证贸易融资健康发展。 问:与之前的短期外债指标核定方案相比,此次核定方案有什么特点? 答:2009年度指标核定方案以“保增长”、“防风险”与“促平衡”相协调为指导思想,按照“总体规模增幅可控、兼顾个体效率公平”的方法,逐家核定了全国性中、外资法人制银行和各地区指标,共核定2009年度金融机构短期外债指标329亿美元,比2008年增长了12%。 此次核定方案特别强调了对贸易融资的支持,明确规定2009年新增指标的中、外资金融机构应将指标增量部分全部用于支持境内企业进出口贸易融资,各地区指标的增量部分应优先向贸易结算量大的金融机构倾斜。此外,为合理利用外汇资源,满足地方经济发展需要,还明确了将部分与地方经济发展联系密切、短期外债指标需要及时调整的金融机构指标核定权由总局下放至分局。 问:我们发现2009年度短期外债指标核定方案特别强调了对贸易融资的支持,对此应该怎样理解? 答:2009年,我国国际收支形势面临较大不确定性。一方面,发达国家经济状况继续恶化,国际经济形势尚不明朗;另一方面,外部市场需求急速下降,大量跨国集团陷入困境,我国涉外经济受到较大冲击,跨境资金流动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因此,应当正确认识当前我国国际收支形势,继续保持风险防范意识。针对企业经营风险上升,金融信贷安全性降低的状况,我们将继续坚持合理控制流入、审慎防范风险的原则,按照“总体规模增幅可控、兼顾个体效率公平”的方法,核定短期外债指标。对资金运用领域风险高、资金流出渠道门槛低以及短期行为特征明显的外债流入予以严格控制。 2009年,外汇局将积极配合国家“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宏观经济政策,一方面,密切关注外债规模和内部结构变动趋势,始终把风险防范置于首要位置;另一方面,支持银行开展贸易融资业务,帮助企业周转资金,促进进出口贸易和实体经济健康发展,有依据、有针对性地调整银行短期外债指标,使银行更好地发挥资金融通媒介的作用。 问:目前外汇局在贸易融资方面已经出台了哪些相关政策? 答:从外债管理的角度来看,目前已经落实的贸易融资外汇管理政策主要包括:一是新增短期外债指标全部用于贸易融资。2009年新增指标的中、外资金融机构应将指标增量部分全部用于支持境内企业进出口贸易融资。同时,外汇局各分局应将2009年度地区指标的增量部分优先向贸易结算量大的银行倾斜,保证新增指标全部用于支持境内企业进出口业务的贸易融资。二是90天以下贸易融资不纳入银行短期外债指标。在银行短期外债管理方面,继续执行2008年开始实行的90天以下远期信用证和海外代付不纳入指标管理的政策,使银行在不占用短期外债指标的情况下,积极开展90天以下贸易融资业务。三是继续执行企业部分贸易融资可以结汇的政策。在严格执行国内外汇贷款不得结汇规定的同时,允许出口押汇、买断的福费廷和保理等贸易融资办理结汇,保证银行顺利开展贸易融资业务。四是适度放松额度管理,简化操作流程。2008年,外汇局将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的基础比例从10%提高到25%,规定30000美元以下单笔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登记金额不纳入额度管理,比例不足或超额度的预收货款或延期付款,可向外汇局申请人工确认。 2009-03-27/safe/2009/0327/47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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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外汇管理法规体系的统一性和严肃性,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多年来,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一直致力于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外汇管理制度建设,对促进改革开放和国际收支平衡、积极防范涉外经济金融风险等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国际经济形势的深刻变化,外汇管理的背景、内容、形式等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部分外汇管理规定越来越不适应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有些已被新的规定所代替,有些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 为此,适应当前外汇管理形势,《通知》共清理外汇管理规定91件,其中废止57件,宣布失效34件,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四方面。一是部分涉及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标识码和交易编码、外汇账户、关注企业管理、经常项目售付汇、经常项目进口延期远期付汇、国际邮政汇款业务、进口开证结算业务、外商投资联合年检、外资并购、房地产市场管理等内容的外汇管理规定,由于与经济金融发展不相适应,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二是落实2008年修订的《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对部分关于1996年发布的《外汇管理条例》条款的适用以及行政处罚的外汇管理规定,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三是部分适用1999年欧元启动及过渡期期间、2003年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2004年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期间、2008年奥运会及筹办期间、2008年抗震救灾期间等特殊时期以及离岸金融业务试点、保税物流园区进行非贸易项下购汇试点等试点时期的特殊外汇管理规定,适用期间已过,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四是对11件已宣布停止执行、经实践证明确无恢复执行必要的外汇管理规定,予以废止。 《通知》的发布施行,有利于进一步便利企业、银行掌握运用外汇管理政策。同时,通过完善外汇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加强非现场监管,可以有效进行政策衔接,实现对跨境资金流出入的均衡管理。 《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完) 2009-05-05/safe/2009/0505/47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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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对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实行了针对性管理,并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了相关业务办理要求,在更加便利正常的个人外汇收支活动的同时,切实防范异常资金通过个人渠道流出入。 自2007年2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个人外汇实行等值5万美元的年度总额管理政策以来,较好地满足了个人在办理留学、旅游、劳务、赡家、咨询等方面的购、结汇需求,但也发现部分个人通过将大额外汇资金拆分为较小金额等方式规避相关管理政策,从而扰乱了正常的个人外汇管理秩序。《通知》对此规定了相关措施。 《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对个人真实、合理的购、结汇需求仍按照现行政策的便利化要求予以满足,但对具有分拆特征的个人购、结汇行为,银行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予办理、进行真实性审核或按要求上报外汇局等三类方式处理;二是明确要求个人大额外币现钞结汇应审核外币现钞来源证明;三是明确个人办理经常项目下除贸易以外的其他项目购汇,应使用人民币现钞、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人民币账户或银行卡内的资金;四是明确了对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的处罚依据,并将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机构纳入《通知》管辖范围。 《通知》的发布,进一步完善了现行个人外汇管理政策,在不影响真实、合理的个人购、结汇需求的前提下,明确了相关管理要求,有利于遏制异常外汇资金利用个人渠道流出入,打击外汇黑市和地下钱庄,维护规范有序的外汇市场环境。(完) 2009-11-25/safe/2009/1125/47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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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政府网站(www.safe.gov.cn)上按照时间序列集中发布了外汇统计数据。这是国家外汇管理局首次系统性地整理和发布外汇统计时间序列数据。 近年来,适应涉外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国际通用指标和技术标准编制了国际收支平衡表、国际投资头寸表、外汇储备规模、外债余额与结构等一系列统计数据,对分析涉外经济形势、监测跨境资本流动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社会公众对外汇统计数据的关注度也与日俱增。 为让这些重要数据更好地发挥作用,更加便利公众阅读和分析使用,增进外汇统计数据的全面性、系统性和透明度,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时间序列整理和发布了1985年至2009年间所有公开发布的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中国国际投资头寸表、外汇储备规模、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外债余额与结构、中国长期外债与短期外债的结构和增长、中国外债与国民经济和外汇收入、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额度审批情况等11项外汇统计数据,并公布了相应的指标说明和发布频率。此次发布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定期更新相关统计数据,不断完善统计信息披露制度。(完) 2009-11-19/safe/2009/1119/48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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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2009年度金融机构短期外债指标核定情况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布了2009年度金融机构短期外债指标的核定方案,明确了短期外债的规模、口径及用途等内容。 2009年,短期外债管理工作以“保增长”、“防风险”与“促平衡”相协调为指导思想,按照“总体规模增幅可控、兼顾个体效率公平”的方法,对全国性中、外资法人制银行和各地区指标进行了调整,共核定2009年度金融机构短期外债指标329亿美元,比2008年增长了12%。 《通知》特别强调了对贸易融资的支持,明确规定2009年新增指标的中、外资金融机构应将指标增量部分全部用于支持境内企业进出口贸易融资,各地区指标的增量部分应优先向贸易结算量大的金融机构倾斜,这将更好地发挥短期外债管理政策导向作用,保证对外贸易的健康稳定发展。 《通知》还明确了将部分与地方经济发展联系密切、短期外债指标需要及时调整的金融机构指标核定权由总局下放至分局,进一步提高短期外债指标的使用效率,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完) 2009-03-27/safe/2009/0327/47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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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外汇管理政策透明度,便于社会各界了解和掌握外汇管理相关知识,国家外汇管理局组织编写了《外汇管理概览》(以下简称《概览》),全面详细介绍了外汇管理的目标、框架、各业务管理原则、政策要点等,并在政府网站(www.safe.gov.cn)上全文公布。 本次发布的《外汇管理概览》共六个部分,分别就外汇管理框架、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国际收支统计与监测、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及外汇储备经营管理等进行了精简介绍。《概览》还附有外汇管理常用法规目录,可据此查询相关业务办理依据。《概览》其他部分,如人民币汇率与外汇市场、外汇管理检查与法规适用等,将在编写完成后予以发布。 《概览》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对监管目标、政策、方法手段等的梳理和归纳,旨在帮助公众了解外汇管理,不具有法规效力。(完) 2009-12-04/safe/2009/1204/47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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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09年9月末,我国外债余额为3867.72亿美元(不包括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对外负债,下同),比上年末增长121.11亿美元,上升3.23%,其中,中长期外债(剩余期限)余额为1647.93亿美元,比上年末增长9.17亿美元,上升0.56%,占外债余额的42.61%;短期外债(剩余期限)余额为2219.79亿美元,比上年末增长111.94亿美元,上升5.31%,占外债余额的57.39%。短期外债余额中,贸易信贷余额为1325亿美元;登记短期外债(剩余期限)余额为894.79亿美元,占短期外债余额的40.31%,占外债余额的23.13%。 在2542.72亿美元的登记外债余额中,国务院部委借入的主权债务余额为352.32亿美元,占13.86%;中资金融机构债务余额为870.18亿美元,占34.22%;外商投资企业债务余额为922.62亿美元,占36.28%;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债务余额为351.54亿美元,占13.83%;中资企业债务余额为42.81亿美元,占1.68%;其他机构债务余额为3.25亿美元,占0.13%。 2009年1-9月,我国新借入中长期外债138.45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减少135.35亿美元,下降49.43%;偿还中长期外债本金259.59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加121.75亿美元,增长88.33%;支付中长期外债利息25.63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减少3.93亿美元,下降13.29%。(完) 2010-01-06/safe/2010/0106/48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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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捐赠外汇收支,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境内机构捐赠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根据境内机构性质实行不同的管理方式,便利基金会、社会团体等从事公益事业的境内机构捐赠外汇收支,规范境内企业与境外不同性质主体之间的捐赠收支行为。二是规范境内机构捐赠外汇收支办理程序,明确境内机构办理捐赠外汇收支应开立单独的捐赠外汇账户,并通过该账户办理捐赠外汇收支业务。三是外汇局通过信息系统对境内机构捐赠外汇收支进行非现场监管。 《通知》的发布,便利了境内机构办理捐赠外汇业务,规范了境内机构捐赠外汇收支行为,同时有利于防范异常资金通过捐赠渠道跨境流动。(完) 2009-12-30/safe/2009/1230/47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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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记者就《通知》有关内容采访了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负责人。 问:《通知》出台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答:当前我国境外投资稳步发展,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同时,已“走出去”的境外中资企业在境外融资难和流动资金不足的问题一直困扰其进一步发展壮大。尤其是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境外金融机构流动性压力增加,融资环境更加恶劣,再加上国内金融机构跨境服务仍需要进一步完善,这些情况影响了境外中资企业的后续发展。近日,国务院在进一步稳定外需政策措施中也明确提出要大力解决外贸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支持各类所有制企业“走出去”以带动出口。在此情况下,为重点支持有资金实力的企业“走出去”,进一步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以稳定外需,更好地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外汇局在认真总结境外放款试点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及时出台了《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扩大了境外放款主体。由现行的只允许符合条件的中外资跨国公司对外放款扩大到符合条件的各类所有制企业。二是扩大了境外放款的资金来源。允许境内企业在一定限额内使用自有外汇和人民币购汇等多种资金进行境外放款。三是简化了境外放款的核准和汇兑手续。境外放款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资金的境内划转以及购汇等事宜均由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办理。四是完善了境外放款的统计监测与风险防范机制。 问:外汇局如何防范境外放款可能对国际收支平衡带来的风险? 答:当前我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一揽子计划已初见成效,经济运行出现积极变化,我国国际收支总体状况基本稳定,没有出现大的波动,这些为境外放款提供了坚实基础。同时,与我国国际收支总规模和外汇储备规模相比,境外放款的总量有限,不会对国际收支平衡产生重大影响,总体风险可控。 在境外放款的具体政策方案设计上,我们完善了境外放款的统计监测与风险防范机制,主要体现在:完善了境外放款人和借款人资格管理,对境外放款额度设置了两道量化门槛:境外放款额度不得超过放款人所有者权益的30%,同时不得超过其借款人已办妥相关登记手续的协议投资额,以低者为限;明确了境外放款有效期限;将境外放款的额度核准、境外放款专用外汇账户、境内外汇资金划转以及汇出入等纳入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构建了比较完善的境外放款外汇资金流出入统计监测机制;设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根据我国国际收支形势和境外放款情况,对境内企业放款资格条件、来源、数量以及期限等进行适时调整的保障条款等。 问:《通知》在简政放权、便利企业方面有哪些新举措? 答:《通知》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进一步简政放权、便利企业,主要包括:所有境外放款的核准、登记等业务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办理;国家外汇管理局仅负责指导和组织实施相关政策。在汇兑管理上,简化境外放款所涉境内划转核准手续,除放款资金由境外放款专用账户汇出境外或还本付息、担保履约等资金由境外汇入境外放款专用账户需经外汇局核准外,资金在境内相关外汇账户与境外放款专用外汇账户之间的划转及结汇,境内放款人可持境外放款核准文件等到银行直接办理,无需外汇局核准。在境外放款额度管理上,对境外放款实行余额管理,即在经核准的额度和期限内,从事境外放款的境内企业可将已经回收的境外放款额度循环使用,改变了原先境外放款按发生额管理的原则,有利于境内企业自主决定境外放款的频率和金额,满足其境外投资企业融资的需要,并提高其资金使用效率。 问:放款人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通知》最大程度地放宽了境外放款的资格。经外汇局核准,只要放款人和借款人均依法注册成立,且注册资本均已足额到位,具备拥有良好的经营记录并在近3年内未发现外汇违规情节等条件,均可以向外汇局申请,对其境外直接投资企业提供放款。 问:境外放款资金有哪些来源? 答:《通知》允许境内企业使用外汇资本金账户和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内的自有外汇资金、人民币购汇所得外汇资金以及参加外币资金池的资金,对其境外直接投资企业进行放款。 问:境外放款与境外直接投资的关系如何? 答:广义的境外投资可以分为境外债权投资和境外股权投资,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可以作为境外债权的一部分,共同构成境外投资。根据现行的境外直接投资管理框架,境外直接投资需获得国内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因此,《通知》规定了境外放款人的必备条件是放款人历年的境外直接投资项目均经国内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在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手续,以及参加最近一次境外投资联合年检评级为二级以上。 问:《通知》允许采取何种形式进行境外放款? 答:境外放款可以采取以下形式:一是直接放款,即由境内企业直接向其境外合法设立的全资附属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放款;二是通过外汇指定银行以委托贷款方式进行。此外,如果境内企业所属的企业集团设有具有外汇业务资格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也可通过该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放款方式进行放款。 问:如何理解《通知》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04号)的关系? 答:境内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对其境外合法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和参股企业提供放款,适用《通知》的规定。如果外商投资企业向其他境外关联公司提供境外放款,仍适用汇发【2004】104号文件的相关规定。 2009-06-09/safe/2009/0609/47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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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稳定外需的六项政策措施,提高境内企业资金使用效率,支持各类所有制企业“走出去”以带动出口,在认真总结前期境外放款试点改革经验的基础上,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自2009年8月1日起开始实施。 《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扩大了境外放款主体。由现行的只允许符合条件的中外资跨国公司对外放款扩大到符合条件的各类所有制企业。二是扩大了境外放款的资金来源。允许境内企业在一定限额内使用自有外汇和人民币购汇等多种资金进行境外放款。三是简化了境外放款的核准和汇兑手续。境外放款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资金的境内划转以及购汇等事宜均由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办理。四是完善了境外放款的统计监测与风险防范机制。完善了境外放款资格和额度的核准管理制度,明确了境外放款有效期限,构建了比较完善的境外放款外汇资金流出入统计监测机制。 《通知》的实施有利于境内企业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扩大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助于缓解境外直接投资企业融资难和流动性资金不足的问题,支持各类所有制企业“走出去”以带动出口,进一步促进境外直接投资企业的发展和壮大。(完) 2009-06-09/safe/2009/0609/471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