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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新闻
  • 索  引  号:
    000014453-2009-00061
  • 分       类:
    新闻报道  各类社会公众  外汇综合管理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09-05-05
  • 名       称:
    进一步清理外汇管理规定,切实推进依法行政
  • 文       号:
进一步清理外汇管理规定,切实推进依法行政


    为切实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外汇管理法规体系的统一性和严肃性,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多年来,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一直致力于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外汇管理制度建设,对促进改革开放和国际收支平衡、积极防范涉外经济金融风险等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国际经济形势的深刻变化,外汇管理的背景、内容、形式等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部分外汇管理规定越来越不适应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有些已被新的规定所代替,有些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
为此,适应当前外汇管理形势,《通知》共清理外汇管理规定91件,其中废止57件,宣布失效34件,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四方面。一是部分涉及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标识码和交易编码、外汇账户、关注企业管理、经常项目售付汇、经常项目进口延期远期付汇、国际邮政汇款业务、进口开证结算业务、外商投资联合年检、外资并购、房地产市场管理等内容的外汇管理规定,由于与经济金融发展不相适应,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二是落实2008年修订的《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对部分关于1996年发布的《外汇管理条例》条款的适用以及行政处罚的外汇管理规定,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三是部分适用1999年欧元启动及过渡期期间、2003年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2004年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期间、2008年奥运会及筹办期间、2008年抗震救灾期间等特殊时期以及离岸金融业务试点、保税物流园区进行非贸易项下购汇试点等试点时期的特殊外汇管理规定,适用期间已过,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四是对11件已宣布停止执行、经实践证明确无恢复执行必要的外汇管理规定,予以废止。
    《通知》的发布施行,有利于进一步便利企业、银行掌握运用外汇管理政策。同时,通过完善外汇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加强非现场监管,可以有效进行政策衔接,实现对跨境资金流出入的均衡管理。
《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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