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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案情简介 XSJ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SJ公司)是2010年10月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注册资本9700万美元。经营范围:在唐山市某区域改造项目A-01和A-02两个地块内从事普通住宅机器配套商业设施的开发、建设及物业管理。2013年7月23日,XSJ公司在ZG银行北新道支行办理了4700万美元资本金结汇,用于归还北京CY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Y公司)的人民币委托贷款。该人民币委托贷款为CY公司委托ZG银行唐山分行向XSJ公司发放的贷款,委托贷款合同约定贷款用途为用于“唐山XSJ中心”项目开发建设,合同金额3.5亿元人民币,期限36个月。但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委托贷款主要用于归还XSJ公司向其他三家公司的借款,非用于其自身正常生产经营范围。XSJ公司办理资本金结汇时提供的50份发票内容与人民币委托贷款真实用途不一致,构成了非法结汇行为。 二、 定性和处罚 SXJ公司利用与委托贷款真实用途不一致票据骗取资本金结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及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及《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45号)第一条第三款:“(三)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发放委托贷款、偿还企业间借贷(含第三方垫款)以及偿还转贷予第三方的银行借款”和《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第四条第三款“企业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偿还人民币贷款,须提交该笔贷款资金已按合同约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的说明”的规定,属于非法结汇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非法结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结汇资金予以回兑,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当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对XSJ公司做出行政处罚。 2016-02-02/hebei/2016/0202/6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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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案情简介 YBGK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BGK公司)成立于2013年3月7日,注册资本20000万人民币,属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企业,经营范围为:融资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业务;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等业务。2013年5月7日至9日期间,YBGK公司收到外方投资者TPL国际有限公司投入资本金306.31万美元。2013年7月16日,YBGK公司向PF银行石家庄分行申请办理全额资本金结汇,结汇所得人民币1875.46万元,结汇用途为用于支付其与河北HHWY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HWY公司)7月11日签订的《售后回租赁合同》中标的设备的售后回租货款。但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YBGK公司无法提供合同中所列设备的购货发票。进一步检查发现,YBGK公司与HHWY公司已于7月15日签订了《终止合同》,即YBGK公司7月16日向PF银行申请结汇时所提供的《售后回租赁合同》实际已于7月15日终止。而YBGK公司在明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仍利用已终止的合同进行资本金结汇,属于恶意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 二、 定性和处罚 YBGK公司利用无效合同进行资本金结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及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向银行申请资本金结汇,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三)资本金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涌入证明文件。包括商业合同或收款人出具的支付通知”的规定,构成非法结汇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非法结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结汇资金予以回兑,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当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对YBGK公司做出行政处罚。 2016-02-25/hebei/2016/0225/6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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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以下条件的跨国公司,可根据经营需要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 (一)具备真实业务需求; (二)具有完善的外汇资金管理架构、内控制度; (三)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电子系统; (四)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超过1亿美元(参加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境内成员企业合并计算); (五)近三年无重大外汇违法违规行为(成立不满三年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无重大外汇违规行为)。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内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应为A类; (六)外汇局规定的其他审慎监管条件。 2016-02-02/hebei/2016/0202/6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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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的有效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含户口簿、临时身份证)、外国护照、外国人持中国永久居留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外交官证。自2016年1月1日起,银行为持有军人身份证或武装警察身份证的个人办理结售汇等业务时,还应审核其军人保障卡或所在单位开具的尚未领取居民身份证的证明材料,并在个人系统中录入居民身份证号码。此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个人须同时凭境外永久居留证才能办理结售汇等业务。 2016-03-18/hebei/2016/0318/6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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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选择双账户结构(国内主、国际主同时开立)时,原则上在同一家银行机构开立国际、国内主账户对应的账户,但可以在多家银行(最多3家)开立多套类似账户体系。但如能确保国内、国际资金主账户严格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5]36号)文件要求办理外汇业务(含通过国内、国际资金主账户之间资金融出入额度等),也可以开在不同银行。 2016-03-18/hebei/2016/0318/6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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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向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支付的进口货款。(二)从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收回的出口货款,向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支付的进口货款。(三)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收付款。(四)转口贸易项下收付款。(五)其他与贸易相关的收付款。 2016-03-18/hebei/2016/0318/6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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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捐赠项下进出口业务等外汇局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2016-03-18/hebei/2016/0318/6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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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官子女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可使用其本人外国护照办理。 2016-03-18/hebei/2016/0318/6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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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可在履行尽职审查义务、确定交易具备真实交易背景的前提下为其办理相关支付,并应于办理业务当日通过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向外汇局提交特殊事项备案。银行应在支付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收齐并审核境内机构补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并通过相关业务系统向外汇局报告特殊事项备案业务的真实性证明材料补交情况。 2016-09-18/hebei/2016/0918/6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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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49号),外汇局对出借本人额度协助他人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个人,通过银行以《个人外汇业务风险提示函》予以风险提示。若上述个人再次出现出借本人额度协助他人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行为,外汇局将其列入“关注名单”管理。 2016-09-12/hebei/2016/0912/68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