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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2023年6月30日) 2023-07-03/sichuan/2023/0703/22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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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对接,积极构建“政汇警”三方合作机制。针对外汇领域违法犯罪手法不断更迭创新,为更加快速、精准地打击辖内地下钱庄、跨境赌博等非法跨境金融活动。与甘孜州国安办、公安局开展了“政汇警”合作座谈会,三方就签订新的“政汇警合作备忘录”进行了深入的商谈,详谈了领导小组构建、信息线索共享、线索联合研判、案件协同办理等方面合作内容,并明确了备忘录签订时间。 强化沟通,定期实现“政汇警”信息互通共享。与国安办、公安局开展了两次座谈,各部门交流了2023年2季度打击非法跨境金融活动的情况、线索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等内容。更好地挖掘地下钱庄、跨境赌博等方面的线索,切实做到“线索早掌握、案件早参与”。 2023-07-03/sichuan/2023/0703/22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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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六稳”“六保”工作要求,推动落实各项外汇管理便利化政策,提升外汇管理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质效,国家外汇管理局巴州中心支局、巴州商务局和库尔勒海关等部门联合建立了“外贸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并于近日举办了2023年巴州首场“外贸政策业务联合培训会”。中国国际商会巴州商会、县市商工局、商业银行及辖内84家内外贸企业等共计118人参加了会议。 会上,国家外汇管理局巴州中心支局针对企业在政策、融资、结算、汇率避险等方面的多元化需求,从企业关心的政策红利、办理流程和汇率风险防范等角度进行了全面的讲解。此次联合培训会,充分发挥了部门合力,进一步提振了企业信心。 2023-07-03/xinjiang/2023/0703/13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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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申报中接受境外提供的优惠贷款、买方信贷等交易的申报。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的通知》(汇发〔2023〕10号),对于境内企业接受境外提供的优惠贷款或者买方信贷等,若资金汇入境内企业在境内银行的账户,则在境内企业收到款项时进行间接申报,若资金汇入境内供货商在境内银行的账户,则由境内供货商在收到款项时进行间接申报,均申报在“822020-获得境外贷款”项下。 若贷款未汇入境内,而是存放在境外,且境内企业从境外进口货物或服务,并由境内企业通过境内银行对外发出指令,在境外提取贷款支付给境外出口商,则境内企业应在通过境内银行对外发出指令的同时进行间接申报,具体应按照基础交易性质申报在“1-货物贸易”或“2-服务贸易”相应项下,交易附言还需注明“接受境外优惠贷款”或“接受境外买方信贷”字样。 2023-06-09/tianjin/2023/0609/21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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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境内居民与境内银行间涉及间接申报的交易申报。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的通知》(汇发〔2023〕10号),境内银行向境内居民发放国内外汇贷款,且由银行划款至境内居民境外账户,该交易实际由两笔交易构成,第一笔是境内居民与境内银行间的境内交易,无需申报;第二笔是境内居民的境内外同名账户间的跨境划转,应由境内居民按其资金用途的实际交易性质进行申报。 境内机构或个人因支付境内银行费用或者归还境内银行贷款而向境内银行境外账户支付的款项无需申报。该交易实际由两笔交易构成,第一笔是境内机构或个人与境内银行的交易;第二笔是境内银行境内外资金的划转,均无需申报。 2023-06-14/tianjin/2023/0614/21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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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申报中关于产权交易所涉外交易的申报。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的通知》(汇发〔2023〕10号),产权交易所涉外交易是指非居民交易商通过境内产权交易所与居民交易商完成产权转让的交易。产权转让包括资本项下股权跨境交易和经常项下实物资产跨境交易等。境内产权交易所在办理产权转让业务时,需先将收付款申报在“999999-有实际资金收付的集中或轧差结算”项下,再根据实际交易性质选择相应交易编码,进行还原数据申报,账号栏位应填写产权交易所的账号。 2023-06-27/tianjin/2023/0605/22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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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工程企业能否将现有境外项目所属境外账户性质转为资金集中管理账户? 答:可以。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相关规定,境内承包工程企业可根据实需,在确保项目资金使用真实合规的前提下,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账户变更备案手续,并按要求变更收支范围、期限和限额等,将现有境外项目所属境外账户用作资金集中管理账户。 2023-06-06/tianjin/2023/0606/21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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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实施后,原QFII投资者汇入人民币,或原RQFII投资者汇入外币开展境内证券期货投资,在新开立资金账户前,是否需要重新申请新的产品或业务编码? 答:新规实施后,对于仅拥有QFII资格的合格投资者汇入人民币开展境内证券期货投资,或仅拥有 RQFII 资格的合格投资者汇入外币开展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无需重复申请新的产品或业务编码,托管人可沿用该合格投资者原有的产品或业务编码,按新规要求为其开立相应的账户、办理资金汇兑并进行国际收支申报。对于已同时拥有QFII和 RQFII 资格的合格投资者,其产品或业务编码的使用沿用原来方式。 2023-06-28/tianjin/2023/0628/22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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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党委书记、国家外汇局局长潘功胜会见韩国央行行长李昌镛一行。双方就宏观经济形势及中韩金融合作等议题交换了意见。(完) 2023-07-03/safe/2023/0703/228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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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虚假、欺骗性交易,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1:海安恒麟供应链有限公司逃汇案 2020年3月至8月,海安恒麟供应链有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金额合计68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241.7万元人民币。 案例2:邵阳市信成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逃汇案 2020年2月至4月,邵阳市信成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利用32人的便利化购付汇额度,以欺骗手段将境内外汇转移到境外,金额合计158.3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53.6万元人民币。 案例3:镇江和正堂国际商贸有限公司逃汇案 2020年12月至2021年9月,镇江和正堂国际商贸有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金额合计36.3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1.8万元人民币。 案例4:扬州市腾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逃汇案 2020年8月至9月,扬州市腾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金额合计298.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02.6万元人民币。 案例5:盐城妙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逃汇案 2021年1月,盐城妙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金额合计599.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94.1万元人民币。 案例6:江西和梦投资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9年6月,江西和梦投资有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金额合计709.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246万元人民币。 案例7:宁波利时进出口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7年3月,宁波利时进出口有限公司以虚假单证办理转口贸易付汇,金额合计711.6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283万元人民币。 案例8:陕西籍乌某逃汇案 2020年1月至8月,陕西籍乌某利用18名个人名义分拆购汇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70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24.6万元人民币。 案例9:河北籍刘某逃汇案 2020年1月至7月,河北籍刘某利用20名个人名义分拆购汇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99.3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34.9万元人民币。 案例10:河北籍潘某逃汇案 2017年3月至2019年5月,河北籍潘某利用15名个人名义分拆购汇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101.4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34.5万元人民币。 2023-06-30/dalian/2023/0630/189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