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见附件。 附件:2025年8月广东省金融机构本外币存贷款主要项目表 2025-09-16/guangdong/2025/0916/3063.html
-
中关村中心支局,辖区内各银行: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9〕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高度重视,认真学习,确保政策顺利实施。现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银行应按《通知》要求及时制定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并留存备查。 二、各银行应针对《通知》内容及时开展内部业务培训,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协助相关市场主体及时了解政策内容。 三、各银行应按照《通知》规定的账户结构尽快做好相应系统调整建设工作。同时,将《通知》下发前开立的代码为“3600”的国际资金主账户内资金,于《通知》下发后六个月内,按照资金性质划转至国内资金主账户或者按《通知》规定开立的NRA账户,并将划转情况报我管理部备案。 四、各银行应按《通知》要求做好数据报送、资金监测和额度管理工作。主办企业在取得备案通知书一年内未实际办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相关业务的,银行应及时关闭主办企业据此开立的国内资金主账户,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我管理部。 五、因《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5〕36号)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关于印发<北京地区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汇〔2015〕231号)同时废止。 各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下属各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我管理部反馈。 联系电话:010-68559774、68559977 电子邮箱:whsd@bj.pbc.gov.cn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 2019年3月26日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 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失效1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调整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通知》(汇发〔2023〕8号)附件3《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删除、修改的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以下内容已被修改:在《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9〕7号印发)第十三条第一款后增加“跨国公司仅停止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的,无需办理备案手续,但主办企业应在停止办理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书面报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修改为“境内成员企业按照规定,需凭《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办理的业务,不得参加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应按现行规定办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对于单笔等值5万美元(不含)以上,且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按规定办理原路退回的退汇业务,主办企业应当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手续”。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应按‘谁备案,谁负责’的原则,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在评估过程中,发现银行或企业违反有关规定的,应要求其限期整改”。 2019-03-28/beijing/2019/0328/1081.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实体经济,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修订了《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现通知如下: 一、试点外债比例自律管理。跨国公司成员企业借用外债实行比例自律,主办企业可全部或部分集中成员企业外债额度;外债结汇资金可依法用于偿还人民币贷款、股权投资等;企业办理外债登记后可根据商业原则自主选择偿债币种。 二、优化国际主账户功能。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可在不超过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50%(含)额度内境内运用;在纳入银行结售汇头寸管理前提下,允许账户内资金一定比例内结售汇。 三、简化账户开立要求。允许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A类成员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无需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可异地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 四、简化外汇收支手续。允许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原则,审核相关电子单证真实性后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允许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对外支付购汇与付汇在不同银行办理。 五、完善涉外收付款申报手续。简化集中收付汇和轧差结算收支申报程序,建立与资金池自动扫款模式相适应的涉外收付款申报方式,允许银企一揽子签订涉外收付款扫款协议。 六、加强事中事后管理。一是银行、企业等应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送试点业务等数据。二是各级外汇局应当加强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对异常或可疑情况进行风险提示,依法开展现场核查检查。三是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分局)既可要求主办企业一次性更新之前备案材料,重新制定操作规程备案;也可仅就外债比例自律管理等新增业务单独备案。分局参照前述规定办理向总局的备案,新开展业务的分局须向总局整体备案业务操作规程。四是分局在审核企业备案操作规程过程中,须严格审核外债和对外放款额度,确保准确;做好系统维护,加强部门协调和对银行、企业的监管。 现将修订后的《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印发,请各分局遵照执行。遇有特殊情况,及时向总局反馈。 联系电话: 010-68402113;68402448;68402381;68402383 附件: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年8月5日 2015-09-10/beijing/2015/0910/502.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扩大高水平开放,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进一步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跨境投资外汇管理改革 (一)取消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境外投资者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前需要汇入前期费用的,可以直接在银行开立前期费用账户并汇入前期费用资金,无需在开户前办理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二)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登记。在不违反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且境内所投项目真实、合规前提下,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开展境内再投资,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及变更登记,境内再投资资金可以直接划至相关账户。 (三)允许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利润境内再投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合法产生的外汇形式利润、境外投资者合法取得的外汇利润开展境内再投资,相关外汇资金可以划入被投资企业的资本金账户或股权出让方的资本项目结算账户,资金使用按照相关账户管理要求办理。 (四)便利境内非企业科研机构接收境外资金。境内非企业科研机构接收境外资金的,参照外商直接投资办理外汇登记及账户开立、资金汇兑等手续;非企业科研机构使用境外汇入外汇资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再投资的,参照外商直接投资境内再投资办理;非企业科研机构符合条件可参与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 二、深化跨境融资外汇管理改革 (五)扩大跨境融资便利。全国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额度内借用外债。其中,有关部门依托“创新积分制”遴选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2000万美元额度内借用外债。 (六)简化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登记管理要求。参与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的企业,在签约登记环节不再要求提供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三、优化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 (七)缩减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非金融企业资本金、外债项下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使用遵循真实、自用原则。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其他投资理财(风险评级结果不高于二级的理财产品及结构性存款除外);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除外)。 (八)优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银行在统筹便利化服务和风险防范前提下,可以依据客户合规经营情况和风险等级等自行决定便利化业务事后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率。 (九)便利境外个人境内购房结汇支付。境外个人在满足房地产主管部门及各地购房资格条件下,可以在取得房地产主管部门的购房备案证明文件之前,凭购房合同或协议先行在银行办理购房所涉外汇资金结汇支付,后续再向银行补交购房备案证明文件。境内购房结汇支付便利不改变境外个人境内购房政策。 上述政策具体操作见附件《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便利化政策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银行应按照展业原则对上述跨境投融资及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加强事后监测,为真实合规的跨境投融资提供便捷高效的跨境资金结算服务,异常可疑情况及时报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与核查检查,指导银行、企业合规开展业务。 企业和银行未按照本通知及《指引》办理的,外汇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的通知》(汇发〔2022〕16号)同时废止。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地市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便利化政策操作指引 2025-09-17/ningbo/2025/0917/2414.html
-
辖区内各外汇指定银行、相关总部企业: 为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实体经济,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5〕36号)文件,北京外汇管理部重新修订了《北京地区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实施细则》。主要变动包括: 一、试点外债比例自律管理。允许成员企业以净资产为标的参与集中外债额度的计算。 二、放宽对集中借入外债资金的使用管理。企业外债结汇资金可依法用于偿还人民币贷款、股权投资等。 三、优化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功能。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可在不超过前6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50%额度内境内运用;允许账户内资金一定比例内结售汇。 四、简化账户管理要求。允许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A类成员公司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无需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允许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对外支付购汇与付汇在不同银行办理。 五、完善相关收付款申报要求。简化集中收付汇和净额结算收支申报程序;明确了国内和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申报编码要求。 相关银行和企业应加强事中事后管理。一是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送业务数据;二是加强对业务的跟踪,及时反馈遇到的问题和异常情况;三是拟申请开展外债比例自律管理的企业还应及时与北京外汇管理部、合作银行沟通,确保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宏观审慎管理要求内开展业务。 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地区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实施细则》印发,请遵照执行。 联系电话:010-68559923;68559884;68559774。 电子邮箱:whsd@bj.pbc.gov.cn 附件:北京地区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 2015年9月16日 2015-09-22/beijing/2015/0922/503.html
-
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协同省银行自律机制成功举办“龙汇赋能 智驭风涛”2025年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暨便利化政策主题宣传月启动会,全省各级外汇局、省级自律机制各成员单位分支机构、122家企业近500名嘉宾参加会议。会上,黑龙江省分局局领导做“适应汇率双向波动 加强汇率风险管理”主旨宣讲,指导涉外企业树立汇率风险中性理念,建立科学有效的汇率风险管理机制。分局业务骨干分别从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场景应用、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政策解读及案例介绍、跨境投资便利化政策等方面进行了政策辅导。会后,参会企业走进银企对接专区,就企业经营中遇到的涉汇焦点难点问题进行现场咨询,企业深入了解便利化政策,并有针对性地对接业务需求。 2025-09-17/heilongjiang/2025/0917/2708.html
-
据俄新社援引企业信息查询平台的数据,四年来中国企业在俄罗斯的业务规模扩大了八倍。截至9月3日,俄罗斯境内注册的有效法人实体(不含个体工商户)中,由中国公民或企业担任创始人及联合创始人的数量达12024家。相比之下,2021年底俄罗斯境内注册的中国创始人企业仅为1483家。(文章来源:俄新社) 2025-09-16/heilongjiang/2025/0916/2713.html
-
辖内各外汇指定银行、相关总部企业: 现将新修订的《北京地区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意愿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并符合要求的企业,自《细则》发布之日后,可按照《细则》要求向北京外汇管理部进行备案申请,取得备案回执后开办此项业务。 二、前期参加第一、二、三批北京地区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的企业,可延用试点管理政策,并可享受本《细则》“简化审核材料”等不涉及业务种类变更的优惠政策。对于“参加服务贸易净额结算”、“调增对外放款额度至所有者权益50%”等业务事项变更的,企业应履行适用政策的相关变更备案手续。 三、开展业务的企业和银行应加强对业务的管理和跟踪监测,及时向我管理部反馈业务开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异常情况。 四、开展业务的企业和银行应应按照《细则》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报表,报送方式为纸质和电子同时报送。 联系人:姬广林 联系电话:68559923 数据接收邮箱:whsd@bj.pbc.gov.cn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地区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 2014年7月3日 2014-08-08/beijing/2014/0808/499.html
-
9月2日,伊春市分局联合县域政府各部门及银行举办“外汇赋能 惠企纵横”为主题的汇率避险及惠企政策宣讲推介会,积极宣传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应用场景优势,总结新场景的应用案例,及时解答疑难问题,提高银行跨境融资业务服务效率,同时帮助企业合理管理汇率风险。 2025-09-15/heilongjiang/2025/0915/2707.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5年8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3222亿美元,较7月末上升299亿美元,升幅为0.91%。 2025年8月,受主要经济体货币政策预期、宏观经济数据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下跌,全球金融资产价格总体上涨。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上升。我国经济运行稳中有进,展现出强大韧性和活力,为外汇储备规模保持基本稳定提供支撑。 2025-09-15/heilongjiang/2025/0915/27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