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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H5263060-6-2019-0057
  • 分       类:
    通知  资本项目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19-03-28
  • 名       称: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有关文件的通知
  • 文       号:
    京汇[2019]1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有关文件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有关文件的通知


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失效1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调整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通知》(汇发〔2023〕8号)附件3《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删除、修改的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以下内容已被修改:在《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9〕7号印发)第十三条第一款后增加“跨国公司仅停止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的,无需办理备案手续,但主办企业应在停止办理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书面报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修改为“境内成员企业按照规定,需凭《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办理的业务,不得参加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应按现行规定办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对于单笔等值5万美元(不含)以上,且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按规定办理原路退回的退汇业务,主办企业应当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手续”。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应按‘谁备案,谁负责’的原则,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在评估过程中,发现银行或企业违反有关规定的,应要求其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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