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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H5263060-6-2015-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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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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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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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15-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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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已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关于印发《北京地区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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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 京汇〔2015〕231号
辖区内各外汇指定银行、相关总部企业:
为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实体经济,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5〕36号)文件,北京外汇管理部重新修订了《北京地区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实施细则》。主要变动包括:
一、试点外债比例自律管理。允许成员企业以净资产为标的参与集中外债额度的计算。
二、放宽对集中借入外债资金的使用管理。企业外债结汇资金可依法用于偿还人民币贷款、股权投资等。
三、优化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功能。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可在不超过前6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50%额度内境内运用;允许账户内资金一定比例内结售汇。
四、简化账户管理要求。允许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A类成员公司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无需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允许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对外支付购汇与付汇在不同银行办理。
五、完善相关收付款申报要求。简化集中收付汇和净额结算收支申报程序;明确了国内和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申报编码要求。
相关银行和企业应加强事中事后管理。一是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送业务数据;二是加强对业务的跟踪,及时反馈遇到的问题和异常情况;三是拟申请开展外债比例自律管理的企业还应及时与北京外汇管理部、合作银行沟通,确保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宏观审慎管理要求内开展业务。
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地区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实施细则》印发,请遵照执行。
联系电话:010-68559923;68559884;68559774。
电子邮箱:whsd@bj.pbc.gov.cn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
2015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