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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做好对境内居民个人投资B股的外汇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境内居民个人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26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境内居民个人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汇发(2001)32号)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银行在为境内居民个人办理进入B股资金帐户进行B股交易的资金,只能使用本人存放于境内商业银行的外汇存款(包括外汇钞户和外汇汇户)。 银行须严格审核被居民个人划转资金的存入时间和性质,严格禁止倒签开户和存款日期;不得将2001年2月19日(不含)至2001年6月1日存入的外汇资金划入证券公司开立的B股保证金帐户。 非居民划入B股资金帐户进行B股交易的资金,只能使用直接从境外汇入或其本人在境内的现汇帐户的资金。 无论境内居民个人或非居民均不得使用外币现钞从事B股交易。 二、银行在为境内居民个人办理B股资金划转时,外汇存款币种与B股交易币种不匹配需要进行币种转换的,应按照划转汇出当日的外汇牌价折算。 银行为境内居民个人及非居民开立B股资金帐户及有关外汇资金划转过程中涉及的钞户资金划入汇户资金或汇户资金划入钞户资金,均不属于《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所称的“钞转汇”范畴。 三、关于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确认:境内居民个人所持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是指中国的居民身份证;非居民所持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是指有效的外国护照;凡持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视同居民管理。 四、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证券营业部符合下列开办B股代理买卖业务资格的,银行可以为其开立B股保证金帐户: (一)持有效《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和《经营外资股资格证书》的证券经营机构可以继续从事B股经纪业务(即指代理买卖B股业务,下同),其在北京地区的证券营业部也可以从事B股经纪业务,银行可按《关于境内居民个人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其办理B股保证金开户手续。 (二)没有《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和《经营外资股资格证书》的证券经营机构,其下属的证券营业部,如果持有有效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和《经营外资股资格证书》,且已开办B股经纪业务的,该营业部可以继续经营B股经纪业务,银行可按《通知》规定为其开立B股保证金帐户。 (三)2001年2月23日前已取得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B股交易席位的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和《经营外资股资格证书》尚未办理展期的,持上述证书和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B股交易席位证明,银行可按《通知》规定为其开立B股保证金帐户。 (四)重组或更名的证券经营机构,且已经开办B股经纪业务的,凭重组或更名前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经营外资股资格证书》和有关部门关于公司重组或更名的批准文件,银行可按《通知》规定为其开立B股保证金帐户。 (五)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的信托投资公司,其证券营业部在境内商业银行开立B股保证金帐户时,可以用《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代替《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同时提供总公司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和《经营外资股资格证书》的复印件,银行可按《通知》规定为其开立B股保证金帐户。 其他没有《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银行不得为其开立B股保证金帐户。 五、同一商业银行只能为证券经营机构在同城分支机构开立一个B股保证金帐户,开立的美元帐户和港币帐户视作一个保证金帐户(最多只能开立这两个帐户)。 六、境内外资银行受理证券经营机构的B股保证金开户申请时,必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我管理部受理证券经营机构此类开立境外帐户的申请,并按照规定上报总局。 七、银行为境内居民个人办理B股交易资金(包括股利和红利等收益)撤出B股市场时,应由居民个人持本人的身份证办理,无论原先投入B股市场的资金是从现钞存款帐户划出还是从现汇存款帐户划出,均只能转入其境内的现钞存款帐户或新开的现钞帐户;为非居民办理撤出B股交易资金(包括股利和红利等收益)时,可以直接汇往境外或存入其在境内的现汇帐户或现钞帐户,如果一次直接汇往境外的资金超过5万美元,应将收款银行和收款人名称在3个营业日内向我管理部备案。无论居民还是非居民,均不能从其B股资金帐户直接提取外汇现钞。 八、银行可自行办理证券经营机构B股保证金帐户与其总公司的B股保证金帐户之间、证券公司的B股保证金帐户与上海、深圳的登记结算机构之间的B股资金及有关税费的划转。 九、各银行在上报《外汇帐户统计报表》时,从2月份报表开始,在“资本项目帐户合计”项下增加“307B股保证金帐户”子项,用于统计证券经营机构B股保证金帐户余额及变动情况。 十、有关数据的上报:(统计口径为:在京总行报送总行本部数据,分行报送分行及下辖北京地区的数据) 1.各银行须于2月27日下午19时前将证券经营机构在2001年2月22日前(不含)开立的B股保证金帐户及余额清单报我管理部。(见附表1) 2、各银行须于2月27日上午9:30分前将截止2001年2月19日的个人外汇存款帐户按居民和非居民、定期与活期余额列表报我管理部。(见附表2) 3.在B股复市第一日,各银行须于上午10时前向我管理部报送证券经营机构复市前一日的B股保证金帐户户数及余额;于下午15时前向我管理部报送上午收市时的B股保证金帐户数及余额数。(见附表3) 4.在B股复市第四交易日和第九交易日,银行须将截止第三交易日和第八交易日的证券经营机构开立的B股保证金帐户户数和余额数、个人外汇存款帐户中汇户与钞户、定期与活期的余额数上报我管理部。(见附表4) 5.从B股复市第十一交易日起至2001年6月1日前,每月1日和16日,银行分别将截止上月末和当月15日的证券经营机构开立的B股保证金帐户数和余额数、个人外汇存款帐户中汇户与钞户、定期与活期余额数上报我管理部。(见附表4) 十一、各银行须加强对个人外汇存款帐户及B股资金划转的管理,不得为境内居民个人办理利用外币信用卡、有关银行票据等各种支付凭证进行异地B股资金的划转,不得将B股资金划出境外。银行不得为机构“公款私存”办理开户手续,不得将2月19日后存入的外汇资金划入证券机构的B股保证金帐户。对银行在办理B股开户和资金划转过程中,违反《通知》及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将按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停止银行开户资格。 十二、各银行在办理B股开户及资金划转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管理部反映。 北京外汇管理部联系人:段爽丽 景洁 联系电话:68483353 68483363 附表: 1. 证券经营机构2001年2月22日前(不含)开立的B股保证金帐户及余额清单 2. 截止2001年2月19日境内居民个人外汇存款情况表 3. B股复市第一日证券机构开户及余额情况表 4. B股复市后B股保证金帐户及个人外汇存款帐户统计表 二〇〇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2015-05-21/beijing/2015/0521/7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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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以下简称福建省分局)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编制本指引。 一、申请 申请人向福建省分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提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以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等,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相应身份证明复印件。 (一)书面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也可向福建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口头申请。福建省分局原则上不受理口头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申请,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申请人予以签名或盖章确认。 二、受理 福建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福建省分局国际收支处,办公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591-87846947 。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22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国际收支处。邮政编码:350003 。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由受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受理机构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福建省分局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答复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批准后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福建省分局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受理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受理机构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受理机构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福建省分局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出具《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福建省分局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除能够作区分处理外,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福建省分局可以不予提供。 (四)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属于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六)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福建省分局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八)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九)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且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十)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视情况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十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对于要求以邮寄以外的方式获取信息的,申请人收到《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后,应及时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回执》(见附件2),并邮寄至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国际收支处。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福建省分局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福建省分局更正。福建省分局无权更正的,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四、收费标准 福建省分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福建省分局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取信息处理费的标准依据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的办法执行。 申请人应当合法使用从福建省分局获得的信息,不得利用获得的信息从事违法活动。 附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回执 2025-07-07/fujian/2018/0724/6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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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中心支局,辖区内各外汇指定银行: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北京市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海淀园)外债宏观审慎管理试点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15〕14号),我管理部对《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外债宏观审慎管理外汇改革试点实施细则》(京汇〔2015〕43号文印发)进行修订,现重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修订内容 (一)区内企业借用外币外债资金,结汇后可以用于偿还人民币贷款。 (二)区内非投资性公司借用外债资金,可以用于符合规定的股权投资。 (三)区内部分净资产规模较小、融资需求较大、盈利能力较强的高新技术企业,经我管理部审核后,可给予50万美元的最低外债额度。 (四)区内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可通过合法方式借给其子公司使用。 (五)区内企业开立外币外债专用账户的,一笔外债最多可开立两个外债专用账户。本币外债专用账户的开立,可参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六)细化了持有国家高新技术证书企业的试点资格及高新技术证书到期等情况的办理原则。 二、外汇局中关村中心支局及各外汇指定银行应做好相关政策宣传、数据统计、信息报送等工作,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各外汇指定银行应认真研究试点政策要求、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密切关注试点政策的执行情况、以及市场对试点政策的反响等,并及时向中关村中心支局进行反馈;试点期间,中关村中心支局需按月向我管理部报送试点相关情况。 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我管理部联系。 联系人:夏既明;联系电话:68559975 附件: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外债宏观审慎管理外汇改革试点实施细则(2015年11月修订)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 2015年11月18日 附件: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外债宏观审慎管理外汇改革试点实施细则(2015年11月修订) 2015-11-26/beijing/2015/1126/5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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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中心支局,辖区内各银行: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9〕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高度重视,认真学习,确保政策顺利实施。现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银行应按《通知》要求及时制定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并留存备查。 二、各银行应针对《通知》内容及时开展内部业务培训,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协助相关市场主体及时了解政策内容。 三、各银行应按照《通知》规定的账户结构尽快做好相应系统调整建设工作。同时,将《通知》下发前开立的代码为“3600”的国际资金主账户内资金,于《通知》下发后六个月内,按照资金性质划转至国内资金主账户或者按《通知》规定开立的NRA账户,并将划转情况报我管理部备案。 四、各银行应按《通知》要求做好数据报送、资金监测和额度管理工作。主办企业在取得备案通知书一年内未实际办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相关业务的,银行应及时关闭主办企业据此开立的国内资金主账户,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我管理部。 五、因《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5〕36号)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关于印发<北京地区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汇〔2015〕231号)同时废止。 各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下属各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我管理部反馈。 联系电话:010-68559774、68559977 电子邮箱:whsd@bj.pbc.gov.cn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 2019年3月26日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 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失效1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调整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通知》(汇发〔2023〕8号)附件3《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删除、修改的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以下内容已被修改:在《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9〕7号印发)第十三条第一款后增加“跨国公司仅停止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的,无需办理备案手续,但主办企业应在停止办理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书面报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修改为“境内成员企业按照规定,需凭《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办理的业务,不得参加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应按现行规定办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对于单笔等值5万美元(不含)以上,且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按规定办理原路退回的退汇业务,主办企业应当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手续”。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应按‘谁备案,谁负责’的原则,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在评估过程中,发现银行或企业违反有关规定的,应要求其限期整改”。 2019-03-28/beijing/2019/0328/10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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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2025年8月29日) 2025-09-05/beijing/2025/0905/26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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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支持绿色金融发展,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上海、北京、天津、河北、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东、四川、宁波、厦门、青岛、深圳等16省市开展绿色外债业务试点,鼓励非金融企业将跨境融资资金用于绿色或低碳转型项目。 试点政策主要针对境内非金融企业从非居民融入本、外币资金且专项用于支持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相关规定条件的绿色或低碳转型项目,允许这类项目更少占用企业全口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从而扩大投资绿色发展或低碳转型项目企业的跨境融资规模上限,同时相关外债登记由银行直接办理,提升绿色外债业务办理便利化水平,有利于吸引全球金融资源向我国绿色低碳发展等领域有序聚集。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更好统筹开放与安全,持续提升跨境融资便利化,助力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5-09-05/beijing/2025/0905/26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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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贯彻落实2019年10月2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要求,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助力优化地区营商环境,我管理部决定将辖区内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业务范围扩大至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为保证试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切实防范风险,我管理部制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关于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关于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汇〔2019〕55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我管理部经常项目管理处反馈。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关于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 2020年2月18日 2020-02-27/beijing/2020/0227/11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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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收支便利化,提升外汇支持外贸稳定发展的服务质效,国家外汇管理局起草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外汇资金结算 支持外贸稳定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邮将意见发送至:current@mail.safe.gov.cn,邮件标题请注明“支持外贸稳定发展公开征求意见”。 二、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邮政编码: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支持外贸稳定发展公开征求意见”。 三、通过传真将意见传真至:010-68402380。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10月5日。 附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外汇资金结算 支持外贸稳定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外汇资金结算 支持外贸稳定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5年9月5日 2025-09-05/safe/2025/0905/265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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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分局全辖(不含厦门)2025年8月份共受理行政审批33件,其中国际收支类1件、经常项目类2件、资本项目类30件。受理的行政审批中现场办结24件,网上办结9件。 2025-09-05/fujian/2025/0905/24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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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重庆市委六届二次全会部署,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着力推动外资外贸高质量发展,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和内陆开放高地建设,结合重庆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外贸稳规模、优结构 (一)深化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服务。加强精准筛选和辅导,持续完善优质中小企业储备库,推动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扩面增量,特别是将更多以“专精特新”为代表的优质中小企业纳入便利化政策覆盖范围。继续完善“交易越合规、汇兑越便利”的信用约束和分类管理机制,优化便利化政策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各银行要主动对接潜在参与主体、潜在市场需求,将“材料多、环节多”的业务和“笔数多、信用好”的企业纳入试点范围,提升便利服务。 (二)支持贸易新业态创新规范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和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支持境内国际寄递企业、物流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为客户代垫与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境外仓储、物流等费用。持续支持真实、合法、合规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跨境资金结算,重点支持基于实体经济创新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提升产业链供应链完整性和现代化水平而开展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各银行要探索优化业务真实性审核方式,按照展业原则,基于客户信用分类及业务模式提升审核效率,为企业开展真实合规的外贸新业态业务提供优质的贸易结算便利化服务。 (三)服务市场采购贸易发展。落实市场采购贸易外汇管理便利化举措,加强汇银政企多方协作,支持市场采购贸易项下委托第三方报关出口且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以自身名义办理收汇,推动重庆大足龙水五金市场采购贸易试点稳健发展。各银行要积极对接,完善相关业务系统和业务流程,对在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备案且可追溯交易真实性的市场采购贸易收入,积极提供优质便捷的金融服务。 二、促进外资稳存量、扩增量 (四)推进跨境投资便利化。稳慎推进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资试点,支持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首笔试点基金落地,支持跨部门联合推进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境内投资。优化跨国公司跨境结算,对重点企业进行一对一政策辅导,支持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成渝异地选择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合作银行,引导企业结合自身营运架构、结算方式运用政策提高跨境结算效率。各银行要做好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资托管、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等的支持与服务。 (五)支持跨境融资便利化。扩大高新技术及“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覆盖面。优化非金融企业外债登记管理,支持非金融企业多笔外债共用一个外债账户,取消外债账户异地开立核准。支持企业直接到银行办理外债注销、内保外贷注销、境外放款注销等外汇登记业务。扩大成渝外债便利化试点成效,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成渝异地办理外债登记相关业务。各银行要精准对接跨境融资实需企业,加强对高新技术及“专精特新”企业、中小微企业、绿色领域融资的支持力度,综合利用优化外债管理政策为企业提供一揽子便利服务。 (六)优化跨境投融资综合服务。充分发挥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展业自律指引作用,完善重点企业白名单,为符合政策导向、真实合规的资本项目收入支付提供切实便利。完善跨境融资“一码通”平台功能,综合跨境投融资政策、银行金融服务产品及重点业务网点信息推送企业,健全跨境融资供需对接通道。各银行要稳步增加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白名单企业,提高便利化支付占比,法人银行要积极争取参与资本项目数字化服务试点;要积极推广应用跨境融资“一码通”平台,加强与境外关联机构的联动,深化跨境投融资产品创新,帮助企业用好境内境外两个市场资源。 三、推动金融外汇服务优供给、提质效 (七)优化中小微企业汇率避险服务。完善市区两级中小微企业汇率避险政策支持体系,持续开展汇率避险宣传培训,丰富宣传对象和宣传内容,帮助企业量身定制汇率风险管理方案。支持外贸综合服务、市场采购等第三方平台对中小微企业开展汇率避险服务。加强企业风险敞口监测,强化考核评估激励,持续拓展“首办户”。探索引入担保、信保等第三方机构增信,推广政银企担保授信合作,降低中小微企业外汇套保成本。各银行要主动对接企业汇率风险管理需求,为企业量身定制汇率风险管理方案,帮助企业树立汇率风险管理意识,推动更多企业外汇套保“首办”;丰富外汇衍生产品和服务,优化业务办理流程、绩效考核,统筹各项业务资源、协调不同部门资源,通过衍生业务专项授信、银担合作、大数据赋能、业务审批绿色通道等方式,支持更多企业开展汇率风险管理;积极争取总行支持,开展美式期权、亚式期权等新型期权产品落地,加入并引导企业利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银企外汇交易服务平台,享受结算优惠与便利。 (八)强化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应用。开展跨境金融服务平台银企融资对接应用场景试点,持续推进国家区块链创新应用试点—“区块链+跨境金融”创新试点,上线西部陆海新通道物流融资结算应用场景二期功能。争取中欧班列(渝新欧)融资结算、中信保中小企业险融资、普惠信用线上融资等新应用场景试点,持续拓展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应用。支持银行与“陆海链”平台等合作,积极推进铁路提(运)单融资、“一单制”多式联运数字提单融资等业务。各银行要主动申请加入银企融资对接应用场景试点,参与新应用场景的设计与开发,进一步完善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应用生态圈;拓展跨境金融服务平台信息运用,尤其是对接西部陆海新通道物流融资结算等应用场景,探索开发更多符合外贸企业需求的专属信贷产品和结算产品,提升融资的信息化、数字化水平。 (九)加强对重点领域、平台服务力度。扎实落实好西部金融中心建设的金融外汇服务任务,支持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完善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金融外汇服务体系,加强对自贸区、中新(重庆)互联互通项目等开放平台金融外汇服务支持,强化服务督导。持续健全完善企业联系服务机制,探索对重点园区、重点领域外资外贸企业逐户建档、动态跟进服务需求、积极回应企业诉求,“一企一策”精准解决金融外汇服务的痛点和难点。各银行要主动围绕涉外重大战略创新开展金融服务,加大资源、资金、服务的倾斜支持;持续开展客户走访调研,做好对外资外贸企业的建档立户,对接跟进其金融外汇服务需求,“一企一策”做好服务;进一步完善线上业务办理流程,实现线下业务均能线上办。 (十)强化政策顺畅落地的督导评估。立足市场主体实际感受,开展外汇管理政策执行情况专项督查。探索建立科学客观的便利化政策实施评估体系,重点评估政策供需匹配度,推动完善政策实施机制。建立银行政策传导和落地见效的常态化抽查制度、银行内控制度和常见易错问题督导机制,做好银行纠偏及宣传培训工作。各银行要梳理排查金融外汇政策传导的“堵点”,优化内部绩效考核机制,提升真实性审核能力和效率,坚决防范在政策执行中“自行加码”“一刀切”情况发生,不断改进跨境金融服务。 四、进一步扩大跨境人民币使用 (十一)加强跨境人民币业务政策宣传推动。深入开展跨境人民币“首办户”专项行动,支持中小微企业有效规避汇率风险。依托长江渝融通普惠小微线上融资服务平台,发挥好跨境人民币服务实体经济的积极作用。各银行要积极进园区、进企业,加强实地走访和业务对接,通过跨境人民币“一码通”等渠道开展多样化政策宣传辅导,进一步加强对网点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激励,提升跨境人民币服务能力。 (十二)促进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便利化。深入开展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人民币结算便利化试点,支持将更多优质企业纳入便利化政策范畴;鼓励银行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为优质企业提供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各银行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优化跨境人民币结算流程,提升便利性和资金到账效率,进一步便利货物、服务贸易及贸易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便利对外承包工程企业人民币境外资金集中管理、支付款项汇出,支持企业与周边、RCEP区域国家(地区)人民币结算。 (十三)持续扩大人民币在贸易领域的使用。支持银行在满足交易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的条件下,按相关规定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等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提供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支持银行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与合法转接清算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合作,为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外贸综合服务等市场主体提供跨境人民币收付服务。支持银行为从事离岸转手买卖、全球采购、委托境外加工、承包工程境外购买货物等新型离岸国际贸易主体提供跨境人民币收付服务。各银行要紧盯重庆外贸进出口前100家企业,推动电子设备制造企业与其供应链上下游企业采用人民币结算,不断提升人民币结算比例;梳理从事大宗商品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名录,推动大宗商品进出口人民币计价结算取得新突破;引导跨境旅游、运输等服务领域使用人民币结算,提升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占比。 (十四)扩大人民币在跨境投资中的使用。引导和鼓励“走出去”企业采用人民币进行直接投资、境外投资者使用人民币来渝投资。支持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在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以人民币开展对外直接投资。放宽外商直接投资资本金、跨境融资及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调回人民币收入的使用限制。允许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符合现行规定且境内所投资项目真实、合规前提下,依法以人民币资本金进行境内再投资。取消对外商直接投资业务相关专户管理要求。 (十五)支持以人民币形式开展跨境融资。支持企业一笔境外人民币借款开立多个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允许企业多笔境外人民币借款共用一个账户办理资金收付,允许企业跨境融资签约币种与提款币种、还款币种不一致。鼓励银行按照商业原则降低人民币跨境融资成本,对有实际需求且符合条件的境外项目和企业优先采用人民币贷款,支持企业对外投资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等业务,满足企业人民币资金集中处理、归集管理和余缺调剂需求。各银行要建立并不断完善支持企业获取境外银行商业贷款、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境外上市等配套金融服务方案,遴选具有境外融资意愿的企业和项目,在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优先选用人民币作为融资币种。 (十六)便利个人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收付,提升个人对跨境人民币业务的体验感。支持各银行机构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为个人办理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进一步便利个人薪酬等合法收入的跨境收付业务。便利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接收港澳同名汇款,支持各银行机构为港澳居民个人开立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用于接收香港、澳门居民每人每日8万元额度内的同名账户汇入资金,汇入资金的使用应符合现有政策规定。 五、守住风险底线 (十七)加强风险监测和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强化重点领域风险监测,关注外贸外资、境外债等新情况新问题;加强跨部门的监管合作,严厉查处虚假欺骗性外汇交易,严厉打击地下钱庄、跨境赌博、网络炒汇、出口骗税等非法跨境金融活动。各银行要持续强化跨境金融服务牵头部门职责,切实做好跨境服务的统筹管理,做好企业调研与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分析,主动报送外贸外资的新动态与新趋势、涉嫌异常跨境资金流动线索,维护健康有序的金融外汇市场秩序。 人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 2023年2月27日 2023-03-03/chongqing/2023/0303/278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