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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H5263060-6-2017-00229
  • 分       类: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
  • 发布日期:
    2015-05-21
  • 名       称: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关于实施《关于境内居民个人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若干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 文       号:
    京汇〔2001〕2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关于实施《关于境内居民个人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若干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做好对境内居民个人投资B股的外汇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境内居民个人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26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境内居民个人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汇发(200132号)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银行在为境内居民个人办理进入B股资金账户进行B股交易的资金,只能使用本人存放于境内商业银行的外汇存款(包括外汇钞户和外汇汇户)。
   
银行须严格审核被居民个人划转资金的存入时间和性质,严格禁止倒签开户和存款日期;不得将2001219日(不含)至200161日存入的外汇资金划入证券公司开立的B股保证金帐户。

非居民划入B股资金帐户进行B股交易的资金,只能使用直接从境外汇入或其本人在境内的现汇帐户的资金。

无论境内居民个人或非居民均不得使用外币现钞从事B股交易。

二、银行在为境内居民个人办理B股资金划转时,外汇存款币种与B股交易币种不匹配需要进行币种转换的,应按照划转汇出当日的外汇牌价折算。
   
银行为境内居民个人及非居民开立B股资金帐户及有关外汇资金划转过程中涉及的钞户资金划入汇户资金或汇户资金划入钞户资金,均不属于《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所称的
钞转汇范畴。

三、关于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确认:境内居民个人所持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是指中国的居民身份证;非居民所持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是指有效的外国护照;凡持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视同居民管理。

四、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证券营业部符合下列开办B股代理买卖业务资格的,银行可以为其开立B股保证金帐户:
  
(一)持有效《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和《经营外资股资格证书》的证券经营机构可以继续从事B股经纪业务(即指代理买卖B股业务,下同),其在北京地区的证券营业部也可以从事B股经纪业务,银行可按《关于境内居民个人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其办理B股保证金开户手续。

(二)没有《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和《经营外资股资格证书》的证券经营机构,其下属的证券营业部,如果持有有效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和《经营外资股资格证书》,且已开办B股经纪业务的,该营业部可以继续经营B股经纪业务,银行可按《通知》规定为其开立B股保证金帐户。

(三)2001223日前已取得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B股交易席位的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和《经营外资股资格证书》尚未办理展期的,将上述证书和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B股交易席位证明,银行可按《通知》规定为其开立B股保证金帐户。

   (四)需重组或更名的证券经营机构,且已经开办B股经纪业务的,凭重组或更名前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经营外资股资格证书》和有关部门关于公司重组或更名的批准文件,银行可按《通知》规定为其开立B股保证金帐户。

   (五)持有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的信托投资公司,其证券营业部在境内商业银行开立B股保证金帐户时,可以用《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代替《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同时提供总公司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和《经营外资股资格证书》的复印件,银行可按《通知》规定为其开立B股保证金帐户。
   
其他没有《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银行不得为其开立B股保证金帐户。

   五、同一商业银行只能为证券经营机构在同城分支机构开立一个B股保证金帐户,开立的美元账户和港币账户视作一个保证金帐户(最多只能开立这两个帐户)。

   六、境内外资银行受理证券经营机构的B股保证金开户申请时,必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我管理部受理证券经营机构此类开立境外帐户的申请,并按照规定上报总局。

   七、银行为境内居民个人办理B股交易资金(包括股利和红利等收益)撤出B股市场时,应由居民个人持本人的身份证办理,无论原先投入B股市场的资金是从现钞存款账户划出还是从现汇存款账户划出,均只能转入其境内的现钞存款帐户或新开的现钞帐户;为非居民办理撤出B股交易资金(包括股利和红利等收益)时,可以直接汇往境外或存入其在境内的现汇账户或现钞账户,如果一次直接汇往境外的资金超过5万美元,应将收款银行和收款人名称在3个营业日内向我管理部备案。无论居民还是非居民,均不能从其B股资金帐户直接提取外汇现钞。

   八、银行可自行办理证券经营机构B股保证金帐户与其总公司的B股保证金帐户之间、证券公司的B股保证金帐户与上海、深圳的登记结算机构之间的B股资金及有关税费的划转。

   九、各银行在上报《外汇账户统计报表》时,从2月份报表开始,在资本项目帐户合计项下增加307B股保证金帐户子项,用于统计证券经营机构B股保证金帐户余额及变动情况。

   十、有关数据的上报:(统计口径为:在京总行报送总行本部数据,分行报送分行及下辖北京地区的数据)
   1.
各银行须于227日下午19时前将证券经营机构在2001222日前(不含)开立的B股保证金帐户及余额清单报我管理部。(见附表1
   2
、各银行须于227日上午9:30分前将截止2001219日的个人外汇存款帐户按居民和非居民、定期与活期余额列表报我管理部。(见附表2

   3.B股复市第一日,各银行须于上午10时前向我管理部报送证券经营机构复市前一日的B股保证金账户户数及余额;于下午15时前向我管理部报送上午收市时的B股保证金账户数及余额数。(见附表3

   4.B股复市第四交易日和第九交易日,银行须将截止第三交易日和第八交易日的证券经营机构开立的B股保证金账户户数和余额数、个人外汇存款账户中汇户与钞户、定期与活期的余额数上报我管理部。(见附表4

   5.B股复市第十一交易日起至200161日前,每月1日和16日,银行分别将截止上月末和当月15日的证券经营机构开立的B股保证金账户数和余额数、个人外汇存款账户中汇户与钞户、定期与活期余额数上报我管理部。(见附表4

   十一、各银行须加强对个人外汇存款账户及B股资金划转的管理,不得为境内居民个人办理利用外币信用卡、有关银行票据等各种支付凭证进行异地B股资金的划转,不得将B股资金划出境外。银行不得为机构公款私存办理开户手续,不得将219日后存入的外汇资金划入证券机构的B股保证金账户。对银行在办理B股开户和资金划转过程中,违反《通知》及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将按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停止银行开户资格。

   十二、各银行在办理B股开户及资金划转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管理部反映。

   北京外汇管理部联系人:段爽丽 景洁

   联系电话:68483353 68483363


   附表:

   1. 证券经营机构2001年2月22日前(不含)开立的B股保证金帐户及余额清单

   2. 截止2001年2月19日境内居民个人外汇存款情况表

   3. B股复市第一日证券机构开户及余额情况表

   4. B股复市后B股保证金帐户及个人外汇存款帐户统计表



                              
〇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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