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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19年6月末外债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总经济师王春英就近期我国外债形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问2019年二季度我国外债情况如何? 答:2019年二季度我国外债规模略有增长。截至2019年6月末,我国全口径(含本外币)外债余额为19980亿美元,较2019年3月末增长263亿美元,增幅1.3%,主要源于债务证券余额增长。 总体来看,我国外债结构持续优化,外债的稳定性增强。随着我国境内人民币债券2019年4月被纳入国际主要债券指数——彭博巴克莱全球综合指数,国际投资者对中国债券市场的认可度进一步提升,持续增持境内人民币债券。2019年二季度,我国全口径外债增量七成以上由非居民购买境内人民币债券推动,且非居民中主要以央行等中长期投资者为主,由此带来外债结构持续优化。2019年6月末,中长期外债占比较2019年3月末上升3个百分点,本币外债占比较2019年3月末上升1个百分点。我国外债主要指标均在国际公认的安全线以内,外债风险总体可控。 今年以来,我国经济运行延续总体平稳、稳中有进态势,经济结构持续优化,经济发展有巨大的韧性、潜力和回旋余地。我国国际收支保持总体平衡,外债风险可控。未来,外汇局将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改革,持续推进金融市场开放,同时切实防范异常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 2019-10-14/shenzhen/2019/1014/5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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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8号》等相关规定,起草了《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wjunwei@pbc.gov.cn, mkunjian@pbc.gov.cn 2.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A座6A04(邮政编码:100032) 3.传真:010-6601646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5月25日。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中国人民银行 2019年5月10日 2019-05-10/safe/2019/0510/143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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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是中国人民银行管理的依法进行外汇管理的国家局。2020年度我局计划招录11名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人员),其中,综合司(政策法规司)2名,国际收支司2名,经常项目管理司2名,管理检查司1名,人事司(内审司)2名,外汇业务数据监测中心2名。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务员考录工作按规定由国家公务员局统一组织。考生可登录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0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专题网(http://bm.scs.gov.cn/kl2020)进行网上报名。职位要求请查看专题网站招生简章(其中,外汇局部门代码为174000)。如有疑问,请拨打咨询电话010-68402108/2449。 欢迎广大有志于为国家外汇管理事业奉献青春、实现人生价值的青年才俊踊跃报名! 国家外汇管理局人事司 2019年10月15日 2019-10-15/safe/2019/1015/143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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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和司法部相关文件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汇管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进行了清理,研究形成《国家外汇管理局证明事项保留目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于2019年8月2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件、传真等方式反馈意见,感谢提出宝贵建议。 电子邮箱地址:xzspxm@mail.safe.gov.cn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邮编:100048) 传真:010-68402430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证明事项保留目录(征求意见稿)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8月16日 2019-08-16/safe/2019/0816/143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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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5/safe/whxzcfxxcx/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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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5/safe/zcfg/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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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截至2019年9月30日) 2019-10-15/shenzhen/2019/1015/5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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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6http://www.gov.cn/xinwen/2019-10/15/content_543999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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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6http://www.gov.cn/xinwen/2019-10/15/content_544035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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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8号)等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投资管理需要,将其在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或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项下(以下统称QFII/RQFII)债券账户和银行间债券市场直接投资项下(以下简称直接投资)的债券账户中所持有的银行间市场债券进行双向非交易过户。 (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通过QFII/RQFII境内托管行或直接投资结算代理人,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提交所持有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的非交易过户申请。 非交易过户须提交的申请材料和遵循的具体操作流程,以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发布的业务指引为准。 (二)QFII/RQFII和直接投资渠道间债券非交易过户完成后,后续交易和资金汇兑等应当遵循后续渠道相关管理要求。 (三)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非交易过户情况。 二、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托管账户内资金与直接投资资金账户内资金可以在境内直接双向划转。 (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向QFII/RQFII境内托管行提出将QFII/RQFII托管账户内资金划转至其直接投资资金账户的申请;或向直接投资结算代理人提出将直接投资资金账户内资金划转至其QFII/RQFII托管账户的申请。 (二)QFII/RQFII和直接投资渠道间资金划转完成后,后续交易和资金汇兑等应当遵循后续渠道相关管理要求。 三、境内托管行和结算代理人应当根据自身职责,按本通知规定做好境外机构投资者债券非交易过户和资金划转相关服务、数据报送和监测工作。 境内托管行和结算代理人应当按照《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银行间业务数据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7〕118号)等相关规定,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划转信息。 四、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分别通过QFII/RQFII和直接投资渠道投资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只需通过QFII/RQFII境内托管行或者直接投资结算代理人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备案一次。 五、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在QFII/RQFII和直接投资渠道间进行债券非交易过户和资金境内划转参照本通知执行。 六、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如以所管理产品名义开立账户的,应当为同一非法人类产品。 七、本通知自2019年11月15日起施行。现行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9月30日 2019-10-16/safe/2019/1015/1436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