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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内各中心支局,增城、从化支局;广州地区、深圳地区各银行: 为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探索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创新,提升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对外开放程度和投融资便利化水平,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等文件要求,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现就外汇管理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发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展外债登记管理改革试点。对于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以下简称粤港澳大湾区内)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取消外债逐笔登记,非金融企业可按不超过净资产2倍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在登记额度范围内自主举借外债,并按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操作指引详见附件1。 二、允许企业对已选定的外债管理模式进行调整。允许粤港澳大湾区内非金融企业从“投注差”外债管理模式调整为以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借用外债,一经调整不得变更。 三、放宽粤港澳大湾区内非金融企业跨境融资签约币种、提款币种、偿还币种必须一致的要求。允许粤港澳大湾区内非金融企业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与签约币种不一致,但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应保持一致。 四、开展境内信贷资产对外转让试点。按照风险可控、审慎管理的原则,允许粤港澳大湾区内试点机构对外转让银行不良贷款和银行贸易融资。操作指引详见附件2。 五、粤港澳大湾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试点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允许粤港澳大湾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资本金、外债和境外上市等资本项下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操作指引详见附件3。 六、简化粤港澳大湾区内资本项下境内资金支付程序,合并支付命令函和境内汇款申请书。 七、粤港澳大湾区内企业可在所属分局辖内任一银行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与注销手续。 八、支持国际人才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创办科技型企业。支持经认定取得我国永久居留权资格的国际人才,以其境内合法收入在粤港澳大湾区内设立科技型企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深圳市分局负责政策解释及后续监督管理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粤汇发〔2019〕21号)附件第三章第十条及附1《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操作指引》、《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附件第三章第十条及附1《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操作指引》、《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印发〈深圳地区开展银行不良资产跨境转让试点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深外管〔2018〕3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在全辖开展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的通知》(深外管〔2019〕23号)同时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内各中心支局及增城、从化支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支局和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反馈。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联系电话:020-81883195,81882947。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联系电话:0755-25590240-811,22192853。 特此通知。 附件:1.非金融企业外债登记管理改革试点业务操作指引 2.境内信贷资产对外转让试点业务操作指引 3.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操作指引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 2020年3月30日 2020-04-17/guangdong/2020/0417/17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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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外汇局潮州市中心支局积极开展“外汇政策绿色通道 支持新冠疫情防控工作”系列活动,先后前往饶平县稳健冷冻食品有限公司、潮州市智筑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了解外汇业务办理情况及政策诉求,宣讲便利化措施,介绍外汇业务绿色通道,解答企业疑问。 外汇局潮州市中心支局详细了解了饶平县稳健冷冻食品有限公司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及复工复产情况,针对企业反映的部分国家暂时关闭通关口岸、严格货物检验检疫措施以及企业复工复产率较低等问题,鼓励企业用好、用活、用足各项外汇便利化政策,并指导银行特事特办、简化业务办理流程,加快为企业办理相关业务。潮州市中心支局考察了潮州市智筑科技有限公司和潮州卫浴产业园,深入研究潮州卫生洁具行业发展新趋势,探索支持企业转型升级发展新思路,获得企业高度认可。 企业纷纷表示,将不断加强与外汇局潮州市中心支局沟通,充分利用好外汇局推出的各项利企便企措施,争取早日恢复正常生产秩序。 2020-04-20/guangdong/2020/0420/17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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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部署要求,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 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以下简称《通知》),简化外汇业务办理流程,优化外汇业务服务,提升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积极支持复工复产,推动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在全国推广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二是取消特殊退汇业务登记;三是简化部分资本项目业务登记管理;四是放宽具有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购汇偿还;五是便利外汇业务使用电子单证;六是优化银行跨境电商外汇结算;七是放宽业务审核签注手续;八是支持银行创新金融服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继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外汇领域改革,加大便利化政策落实力度,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完) 2020-04-20/guangdong/2020/0420/17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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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疫情防控期间,部分疫情防控物资的特殊出口收汇业务(如:支援境外疫情防控等),是否适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建立外汇政策绿色通道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20〕2号),银行应如何办理? 答:疫情防控期间,有关防疫物资的特殊出口收汇业务,可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建立外汇政策绿色通道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20〕2号)第六条:“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其他特殊外汇业务,银行可先行办理,并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银行在确保交易真实性、合法性的前提下,可先行为企业办理,同时做好涉外收付款申报交易附言的标注(标注“疫情防控”字样)和向外汇局的报备手续。 2020-04-15/guangdong/2020/0415/17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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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解决企业生产经营问题,近日,外汇局云浮市中心支局深入走访广东广信青洲水泥有限公司,了解企业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及复工复产情况,宣传货物贸易及全口径跨境融资等外汇政策,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境内外两个市场募集资金,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秩序。 广东广信青洲水泥有限公司表示,外汇局云浮市中心支局主动送政策上门,为其化解当前产品滞销困境、筹集生产经营资金提供了新方向,下一步将结合自身业务情况及实际需求开展跨境贸易和融资,早日按下复工复产“快进键”。 2020-04-26/guangdong/2020/0422/17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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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截至2020年3月31日) 2020-04-22/guangdong/2020/0422/17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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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截至2020年3月31日) 2020-04-23/guangdong/2020/0423/17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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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截至2020年3月31日) 2020-04-21/guangdong/2020/0421/17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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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州提出的实现老城市新活力和“四个出新出彩”重要指示要求,紧紧围绕广东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按照《中共广东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推动“四个出新出彩”行动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在深入细致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于2020年4月10日发布《金融支持广州市实现老城市新活力和“四个出新出彩”的若干意见》,围绕金融支持广州实现老城市新活力,在综合城市功能、现代服务业、现代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城市文化综合实力等方面做好出新出彩的金融服务。 一、金融支持广州综合城市功能出新出彩 构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走在全国前列的金融支持机制。强化货币信贷政策与财政奖补、风险补偿、融资担保等政策的联动,推动应急转贷基金、信用增进、信用信息共享等措施落地实施。促进粤港澳大湾区金融互联互通。推进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试点,支持银行机构与港澳银行互相代理销售对方发行或承销的理财产品。建设金融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枢纽。推广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拓展贸易融资资产跨境转让人民币结算试点业务范围。打造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广州样板”。加强与绿色金融领域相关国际组织的对接,围绕可持续金融的标准和要求,在更高标准水平上建设广州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城乡融合发展试验金融示范区。支持广州发行与城乡融合主题相关的地方政府专项债。支持广清接合片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城乡融合典型项目公司信用类债券。加快建设具有全国重要影响力的金融科技强市。促进数字货币、金融科技示范应用同琶洲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试验区建设的有效对接。率先探索科创金融新模式。引导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利知识产权证券化等科创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 二、金融支持广州现代服务业出新出彩 增强金融对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支撑力。引导金融机构针对服务业轻资产的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大力发展数字金融、智慧金融、商圈金融、供应链金融、跨境金融等服务体系建设。提升金融业发展能级。做优做强重点法人银行机构,鼓励优质战略投资者认购法人银行机构的定向增发、永续债券、二级资本债等金融工具。优化金融供给新增量。鼓励金融机构在穗开设独立法人的资管子公司、金融科技公司,便利外资金融机构在穗设立内地法人总部,引导外资银行将其广州分行作为内地业务主报告行。推动跨境保险服务发展。支持保险机构为跨境保险客户提供便利化承保、查勘、理赔等服务。 三、金融支持广州现代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出新出彩 优化融资环境。完善中小微企业信用评价和评分体系。引导银行机构依托“粤信融”平台加强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增加水电气缴费、缴税、社保、公积金等定量数据在支持企业融资中的运用。推动“粤信融”在手机等智能移动端的应用。改善对外贸易条件。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模式,扩大网上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范围及业务种类,进一步减证便企,节省市场主体“脚底成本”。便利企业跨境投融资。对于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取消外债逐笔登记,企业可按不超过净资产2倍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在登记额度范围内自主举借外债。优化金融消费环境。推动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广州金融消费纠纷调处中心。 四、金融支持广州城市文化综合实力出新出彩 促进文化金融创新发展。支持广州市探索发行与城市改造更新领域相关的专项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发行文化领域专项债券。强化移动支付示范镇、示范区与文化特色小镇、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建设的联动、对接,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机构和金融科技公司加强对居民“数字足迹”的追踪、挖掘和利用,开展线上线下文化消费金融服务的融合创新。 该意见是引领和推动全省金融系统支持广州在经济中心、枢纽门户、科技创新、营商环境、文化引领等方面提升功能的行动纲领,有助于进一步增强广州作为粤港澳大湾区中心城市的核心引擎作用,为不断强化广深“双核联动”、加快构建“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新格局提供支持。 2020-04-23/guangdong/2020/0423/17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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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跨境赌博所涉资金非法汇兑行为,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1:天津籍刑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5年9月至10月,刑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4笔,金额折合314.5万美元,并将资金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40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2:福建籍林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6月,林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折合290万美元,并将资金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40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3:湖北籍唐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1月,唐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4笔,金额折合250.6万美元,并将资金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19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4:四川籍巫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4月至12月,巫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6笔,金额折合200.5万美元,并将资金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96.6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5:广东籍李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1月,李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笔,金额折合147.1万美元,并将资金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70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6:广东籍杨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5月,杨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笔,金额折合156.91万美元,并将资金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70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7:贵州籍李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5年10月至2016年7月,李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折合38.2万美元。2018年4月至8月,李某再次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4笔,金额折合136.4万美元,并将资金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83.1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8:安徽籍钱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7月至12月,钱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4笔,金额折合127万美元,并将资金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60.2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9:贵州籍文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文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兑换涉赌资金18笔,金额折合511万港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1.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0:境外个人CHEONG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2月至7月,CHEONG某利用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非法兑换涉赌资金11笔,金额折合63.7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1.43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2020-04-26/guangdong/2020/0426/171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