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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是闻名海内外的“纺织之乡”,拥有千余家规模以上纺织服装企业,产品远销全球上百个国家和地区。疫情之下,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经济形势,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江苏省分局)一揽子政策举措火速“上线”,为企着想为企纾困,护航“纺织之乡”出海路。 数据显示,今年1至4月,外汇局江苏省分局引导南通地区各银行为92家纺织服装外贸企业提供了远期结售汇、期权等汇率避险产品,相关外汇套保业务规模同比增长超32%,有效助力纺织服装企业节约资金成本、提升了应对汇率波动风险的能力。 企业首办外汇衍生品,实现汇率避险 “第一次尝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还是用的网银,提前保证了我的出口收益,方便又安心!”南通远吉织染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姜女士告诉记者,她们是一家小微型纺织染整企业,他们生产的染色布料主要出口至日本、韩国及东南亚等国家和地区,收汇多以美元结算,2021年企业年出口量约1500万美元。 招商银行南通分行在走访中了解到,企业利润并不高,一般美元收汇后都是靠自我判断汇率走势确定结汇时点,从未在银行办理过外汇衍生品,曾受汇率波动影响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汇兑损失,企业负责人对此非常焦虑。 经过外汇局的政策引导和银行面对面的讲解,企业负责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功能有了清晰的理解,并掌握了网银线上操作流程。疫情防控期间,4月11日,企业财务人员通过线上操作完成了首笔远期锁汇,签约金额100万美元,期限31天,锁定后续结汇汇率。5月12日,首笔业务到期,企业财务人员通过线上熟练完成了交割操作,在汇率大幅波动的周期内,锁定了风险,也获得了既定收益。 通过首次试水成功,企业切身感受到线上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的便利性,也尝到了加强汇率风险管理的“甜头”!5月5日、17日,该公司相继办理了2笔远期套保业务,签约金额合计160万美元。 记者从外汇局江苏省分局获悉,近两年来,江苏省中小微外贸企业受疫情反复、原材料成本上涨等多重因素影响,生产经营压力陡增,而人民币汇率的波动风险进一步加大了企业财务的不确定性。 为服务市场主体有效管理外汇风险,外汇局江苏分局围绕财务中性理念宣传、套保交易减费让利、产品供给及渠道优化、汇率避险首办户拓展等主题,分阶段组织开展了四大类、12项专项行动,积极引导企业树立风险中性理念。 提升企业避险能力,从“不会办”到“主动办” 自2021年11月起,外汇局江苏省分局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强化供给,产品优化”专项行动,针对企业汇率风险管理“不好做”、“做不好”的问题,激励金融机构从优化交易流程、强化创新产品、加大渠道供给等方向着手,通过缩短交易环节、创新服务模式、提供“定制化”汇率服务方案、开发并完善线上交易渠道等多种方式,持续撬动更多资源优化服务,综合提升汇率风险管理服务质量和便利性,令包含外贸纺织服装行业中小微企业在内的众多涉外主体获益良多。 “之前我们知道问题出在哪儿,汇率波动造成汇兑损失,可是我们不知道该如何下手。”南通锦一丰服饰有限公司总经理告诉告诉记者,他们经营服装设计生产销售,产品主要销往欧美。近年来,尽管企业的主营业务持续增长,但随着原材料、人力成本不断攀升,企业的利润率并没有得到相应提升,叠加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造成的汇兑损失,经营利润受到一定侵蚀,企业面临增收不增利的现实困难。避险需求虽然迫切,但面对完全陌生的外汇衍生品领域,却另企业一度望而却步。 在获知企业困境后,外汇局南通市中心支局联手中国银行南通分行第一时间上门服务,并根据企业实际量身定制了专项产品方案,根据企业出口合同销售回款的日期和金额,分批签订远期结汇合约,锁定未来的收汇兑换汇率,开展保值避险。 如今,企业对远期、期权等多种套期保值避险工具运用自如。据测算,2020年至今,与即期结汇相比,通过外汇套保业务减少企业汇兑损失约130万元。 扩大银行专项授信,降低企业外汇衍生品资金成本 “银行给我批了衍生品专项额度,省了我的保证金,真是解了我的燃眉之急!”作为外汇局江苏省分局“精准扶持、减费惠企”专项行动的受益者,南通冠洲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责人对工商银行南通分行优质服务的感激之情溢于言表。 该企业是一家主要从事鞋帽、纺织服装、床上用品生产销售外贸型小微企业,2021年下半年以来人民币汇率波动加大,企业出口收汇面临汇兑损失风险,非常希望开办外汇衍生品业务。 2021年下半年,工商银行南通分行在了解企业的实际需求后,积极响应外汇局江苏省分局“精准扶持、减费惠企”专项行动要求,对该企业实际经营情况进行综合评估,为该企业核定衍生品专项授信200万元,免去了办理套保产品缴纳保证金的要求,推动企业办理了800万美元的套期保值业务,既确保了未来收汇的收益,又节省了168万元人民币的保证金占用。 2022年4月初,随着出货量的增长,企业新增2000万美元锁汇需求,工商银行南通分行仅用两个工作日即新增其衍生品交易授信额度300万元,以最快速度满足了企业后续锁汇的需求。2022年以来,通过专项授信的扶持,该企业在工行累计办理远期锁汇2870万美元,实际减少了471万元保证金的资金占用成本。 量身定制服务,助企做大做强 “银行提供的服务中最吸引我的是关于汇率走势、敞口变化和产品设计相结合的定制化服务,有定制才有增值。”江苏三润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景女士表示,她们是集设计、生产、销售为一体的综合型服装企业,主要从事外贸服装出口业务及部分服装内销。 作为一家从事纺织外贸行业多年的成熟企业,企业对外汇衍生品并不陌生和抵触,但由于往年汇率波动对企业的影响较小,导致企业管理汇率风险管理的主动意识不强。近年来,人民币对美元汇率波动明显加大,企业深切感受到汇兑损失对经营利润的侵蚀,而营收和利润的不确定性也严重制约了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 在外汇局江苏省分局组织开展的“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服务进阶活动”中,中国银行南通分行成立了专业的汇率风险服务团队,结合企业出口业务历史数据,分析企业在手订单、年度海外业务计划、出口结汇需求等信息,发现企业持有的美元、日元敞口较大,在汇率弹性加大的情况下,企业面临的汇率风险可能对经营产生显著影响。 在此情况下,中国银行南通分行及时设计了多套外汇衍生品锁定汇率风险方案,并定期将上述方案结合即期市场价格进行回顾,与企业一起梳理和分析汇率风险管理对利润的影响。 今年以来,该企业开展的外汇套保业务品种更加丰富,业务规模和套保比率稳步提升。2022年一季度共办理外汇套保近6000万美元,同比增幅达到30%。据该企业测算,2020年至今,与即期结汇相比,企业通过外汇套保业务降低汇兑损失约2290万元。 一段时间以来,外汇局支持外贸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管理汇率波动风险,正不断取得积极成效。据介绍,外汇局江苏省分局将继续推动辖内银行充分响应企业汇率避险需求,重点聚焦中小微外贸企业,提供专业化、精细化、定制化的金融服务,持续降低企业避险保值成本,不断提升企业汇率风险管理能力,实现外汇套保避险增量、扩面、降本。 2022-06-17/jiangsu/2022/0617/8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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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践行“外汇为民”理念,加大对市场主体的金融支持力度,外汇局西藏分局多措并举贯彻落实“金融23条”措施,持续优化外汇服务,做好涉汇主体的“贴心人”。 不断提高贸易收支便利化水平。一是外汇局西藏分局获总局批复开展优质企业贸易收支便利化试点工作后,通过座谈和调研提升政策知晓度,鼓励更多符合条件的银行和企业加入试点,让辖区优质企业真正享受到业务流程简化、单证审核优化带来的政策红利。二是主动开展尼泊尔进口贸易政策变化对边贸企业影响的专题调研,针对部分企业反映的信用证结算周期长、流动资金紧张等问题,尝试推动企业借助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出口应收账款融资”场景解决融资难问题。三是截至5月底,辖区银行通过“服务贸易对外支付”应用场景办理服贸付汇税务备案信息核验业务9笔,金额1.04亿美元,平均办理时间从1-2天缩短至20分钟,大大节约了企业时间成本和脚底成本。 持续推进企业汇率风险管理。一是外汇局西藏分局多渠道发力,继续加大汇率避险知识、银行外汇衍生产品的宣传力度。截至5月底,共发放纸质《企业汇率风险管理宣传手册》1020份,电子宣传资料阅读量达2464人次。二是赴辖内2家从事农副产品和藏药材加工企业开展走访活动,掌握企业汇率风险管理业务需求和难点,面对面开展政策解读和汇率风险管理辅导,引导企业树立“汇率风险中性”意识。三是鼓励辖区银行大力培养外汇衍生品业务人才,推动1家符合条件的银行新开办外汇衍生品业务,为下一步促进辖区外汇套保“首办户”落地奠定良好基础。 进一步便利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一是对辖区78家高新技术企业和2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展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需求调研,其中4家高新技术企业表示有融资意愿。下一步将根据辖区外债业务实际情况适时向总局申请试点工作。二是采取“一企一策”方式,精准开展“支持非金融企业的多笔外债共用一个外债账户”和“支持企业以线上方式申请外债登记”2项便利化政策的宣传和落地工作,同时加大对银行执行政策的事中事后监管,确保资本项目便利化政策执行不变形、不走样。 大力优化跨境金融服务。一是外汇局西藏分局继续深化“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通过指导、暗访、约谈等方式,着力解决银行存在的不敢办、不想办、推诿“甩锅”、无故拖延等问题,充分发挥银行在外汇政策传导过程中的“桥梁”“纽带”作用。二是推进外汇管理行政许可业务“网上办”“远程办”,实现办理流程公开透明,办理进度实时查询,业务平均办结时间由10个工作日缩短至2个工作日。截至5月底,辖区涉汇主体通过政务系统办理行政许可业务笔数同比增长27.3百分点,好评率达到100%。 2022-06-16/xizang/2022/0616/9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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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成为常态,汇率风险管理已是各类涉外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必须解决好的经营管理问题。为进一步推进企业汇率风险管理工作,提升昆明市中小微企业应对汇率避险能力,2022年4月2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昆明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联合昆明市财政局、昆明市商务局与昆明市创业创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召开专题会议。 本次会议就提升昆明市中小微企业应对汇率避险能力方案达成初步共识,下一步,云南省分局将继续加大工作力度,把会议中提出的建议逐一落实,加快推进相关支持措施落地见效。 2022-04-22/yunnan/2022/0422/9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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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联合招商银行昆明分行开展企业汇率风险管理及国际结算线上化分享会,分享会全程通过腾讯会议及招商银行手机企业APP同步开展直播。在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与招商银行昆明分行的前期宣传下,辖内企业积极响应,会议当天线上参会人数达130余人。 本次会议内容结合当前环境下企业的汇率避险需求及业务诉求,推进企业树立正确的汇率风险意识。宣传会议首先由外汇局相关人员就企业汇率风险管理相关政策进行了解读,并与企业分享了成功案例;而后由招商银行总行产品经理及总行高级分析师就该行的产品等向企业进行介绍。 本次线上分享会得到了参会企业的一致好评,帮助企业提高汇率风险管理能力,合理运用衍生品工具进行汇率避险。 2022-04-11/yunnan/2022/0415/9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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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2年5月,银行结汇13748亿元人民币,售汇13651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顺差97亿元人民币。2022年1-5月,银行累计结汇70450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65393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顺差5057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2年5月,银行结汇2050亿美元,售汇2035亿美元,结售汇顺差15亿美元。2022年1-5月,银行累计结汇10950亿美元,累计售汇10157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顺差793亿美元。 2022年5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33482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32964亿元人民币,涉外收付款顺差518亿元人民币。2022年1-5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166109亿元人民币,累计对外付款160591亿元人民币,累计涉外收付款顺差5518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2年5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4992亿美元,对外付款4915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顺差77亿美元。2022年1-5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25814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24952亿美元,累计涉外收付款顺差862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银行,售汇是指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2022-06-16/qinghai/2022/0616/11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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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完善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工作,明确相关概念与指标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并形成《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见附件)。现将本制度印发给你们,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三方面:一是将《贸易信贷调查制度》更名为《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二是将申报主体确定原则修改为“谁进行贸易收付款,谁申报”;三是进一步明确“贸易信贷”、“离岸转手买卖”、“主要出口国家及地区”等概念,调整“期末账面出口应收/预收款余额”、“期末账面进口应付/预付款余额”等指标解释。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信贷调查制度>的通知》(汇发〔2016〕1号)同时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申报主体,并做好对辖内申报主体的宣传培训工作。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电话:010-68402290,010-68402489。 附件: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8年6月5日 2018-06-20/safe/2018/0620/93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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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温江支局突出问题导向,立足主动服务、精准服务,把脉问诊、对接政策,及时为辖内某药企办结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为企业大幅节省融资成本。 主动对接企业需求。温江支局在对重点涉外企业走访中,获悉辖内某制药公司集团成员单位之间存在外汇资金调配使用需求后,主动对接企业,积极寻求解决方案。 跑实流程弄清缘由。该药企所属集团公司为上市公司,在境内外有多家子公司,主要从事新药研发生产,受疫情和研发支出攀升影响,国内公司面临较大资金压力,希望借助资金池用活境外资金。 专班服务简化流程。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的专班小组,汇聚外汇、银行等各方力量,主动提供“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政策指导和全流程服务,积极为企业提供境内外联动、本外币协同化的多层次金融服务方案,支持企业用好境内境外两个市场。 2022-06-17/sichuan/2022/0617/19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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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2年5月份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2022年5月份外汇收支形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22年5月份我国外汇收支形势如何? 答:我国跨境资金流动总体稳定,银行结售汇和涉外收支均保持顺差格局。一是银行结售汇延续顺差态势,5月顺差规模为15亿美元,综合考虑远期结售汇、期权交易等其他供求因素,境内外汇市场供求基本平衡。二是涉外收支总体呈现净流入,5月企业、个人等非银行部门涉外收支顺差77亿美元。三是外汇储备规模保持基本稳定,截至5月末,我国外汇储备余额为31278亿美元,较4月末上升81亿美元。 货物贸易、直接投资等实体经济相关跨境资金净流入维持较高水平,继续发挥稳定跨境资金流动的基本盘作用。5月,货物贸易涉外收支顺差383亿美元,同比增长97%;直接投资涉外收支顺差55亿美元,与去年同期基本持平。受全球疫情等综合因素影响,服务贸易涉外收支逆差28亿美元,仍处于较低水平。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季节性增加,规模与上年同期基本相当。 当前,外部环境中不稳定不确定因素依然存在,但我国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随着疫情防控取得阶段性成效,稳定经济增长政策措施持续显效,经济恢复的动能在加快,有助于我国外汇市场和国际收支继续平稳运行。 2022-06-16/qinghai/2022/0616/11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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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方便社会公众获取国际收支及相关数据,现公布《2022年国家外汇管理局主要统计数据发布时间表》(详见附件)。 附件:2022年国家外汇管理局主要统计数据发布时间表 2022-06-16/qinghai/2022/0616/11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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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厦门、宁波、深圳市分局: 为了切实实现依法行政,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外汇管理检查工作的合法、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总局制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执行。 请各分局和外汇管理部接到通知后尽快转发所辖支局。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向总局综合司反映。 二OO二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行政,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外汇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本程序所称听证,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根据本程序第三条规定,应当事人请求,组织其全面表达自己对外汇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措施的意见并进行申辩和质证的法定行政行为。 第三条外汇局作出下列重大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暂停或者停止经营结售汇业务; (二)责令暂停经营外汇业务或者吊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三)较大数额罚没款; (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 前款(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没款,是指对自然人的违法行为处以5万元人民币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罚没款。 第四条当事人申请听证、外汇局组织听证等事项应当遵守本程序规定。 第五条当事人有权根据本程序规定要求外汇局举行听证,不受任何个人和单位阻碍。 第六条听证程序遵循公开、公正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以公开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听证组织机关、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 第七条听证由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外汇局组织。 第八条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 听证主持人是指外汇局负责人指定的具体负责主持听证工作的人员。 听证员是指外汇局法制工作部门、案件检查部门、案件所涉业务管理部门各自指定的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的工作人员。 听证人员的组成应当为单数。 听证案件的调查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 第九条听证过程中,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权利义务平等,但听证程序由听证主持人主要负责。 第十条听证参加人是指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证人以及鉴定人、翻译、听证记录人等有关人员。 第三人是指与听证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听证记录人是指听证主持人指定的负责记录听证活动的外汇局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听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并说明理由: (一)本案调查人员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结果有利害关系; (三)有其他可能影响听证公正进行的情形。 听证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但未按规定自行申请回避的,外汇局应当责令其回避。 第十二条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其所在部门负责人决定;部门负责人担任听证主持人的,由其所在外汇局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听证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十三条听证主持人经与听证员协商,在听证活动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二)决定是否允许旁听及允许旁听的人数; (三)决定中止、延期或者终止听证; (四)询问听证参加人,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主持听证进行,包括申辩、质证等; (六)维护听证秩序,制止违反听证程序的行为; (七)提出案件处理意见; (八)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章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听证人员在听证活动中承担下列义务: (一)将听证通知书依法及时送达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 (二)公正履行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以及质证的权利; (三)保守听证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当事人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申请听证人员回避; (二)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三)就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案件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进行申辩,并对案件的证据向调查人员及证人质证; (四)听证结束前进行最后陈述; (五)审核听证笔录。 第十六条当事人依法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外汇局要求事前报送参加听证人员的名单及身份; (二)按时参加听证并依法举证; (三)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 (四)遵守听证程序及纪律,维护听证秩序。 第十七条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参加听证的,应当向外汇局提交由其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听证主持人确认。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 第十八条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参加听证,向听证主持人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及其依据,并参与质证。 第十九条听证主持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知与案件有关的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参加听证。 第三章听证的告知、提起和受理 第二十条外汇局在作出本程序第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在《行政处罚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中告知当事人自接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外汇局书面提出听证要求。以邮寄挂号信方式提出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提出听证要求的,在障碍消除后3日内,经外汇局批准,可以顺延听证期限。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明确提出放弃听证权利的,不得对本案再次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外汇局可以不组织听证,但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可以请求撤回听证要求,但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且不得对本案再次提出听证要求。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外汇局应当自接到听证要求之日起5日内,审核当事人的听证要求,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是否受理。 对符合本程序规定的听证要求,外汇局应当组织听证。 对听证要求超过期限或者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外汇局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听证,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外汇局决定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提出书面听证要求之日起30日内举行听证。 外汇局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向当事人、其他听证参加人送达听证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听证案件的内容; (三)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 (四)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的姓名; (五)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以及回避的条件; (六)告知当事人报送参加听证人员名单、身份证明以及准备有关证据材料、通知证人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案件调查人员应当自确定听证主持人之日起3日内,将案卷移送听证主持人。 第四章听证的举行 第二十八条听证正式开始前,听证主持人应当负责查明当事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是否到会,宣布下列听证纪律: (一)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未经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辩论和中途退场,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喧哗、鼓掌、哄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违反听证秩序的,听证主持人有权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责令退场。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参加听证或者未经主持人允许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三十条听证应当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核对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的身份;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员、听证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外汇局有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 (三)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并介绍案由; (四)不公开举行的听证,听证主持人应当说明理由; (五)案件调查人员陈述当事人违法事实,出示相关证据,提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建议和依据; (六)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七)第三人及其委托人陈述,提出自己的意见和主张; (八)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相互辩论; (九)听证主持人就案件事实、证据、处罚依据进行询问; (十)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与听证员协商后,应当决定延期举行听证: (一)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到场的; (二)当事人临时申请回避的; (三)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应当与听证员协商决定中止听证: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需要重新鉴定、补充证据的; (二)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 (三)当事人死亡或者解散,需要等待权利义务继受人的; (四)听证参加人不遵守听证纪律,听证秩序混乱的; (五)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程序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延期、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由听证主持人决定恢复听证并按规定重新送达听证通知书。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与听证员协商后应当决定终止听证: (一)当事人撤回听证要求的; (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 (三)当事人死亡或者解散满3个月(含3个月)未确定权利义务继受人的; (四)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改变,已不属于依本程序应当举行听证的范围的; (五)其他应当终止听证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和第三人经听证主持人当场许可,可以申请证人作证。 证人不能亲自到场作证的,调查人员、当事人和第三人可以提交证人的书面证言,并当场宣读。 第三十六条听证的全部活动应当记入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案由; (二)当事人、第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案件调查人员的姓名; (三)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以及记录人的姓名; (四)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及依据; (六)当事人、第三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内容; (七)证人证言; (八)听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九)按规定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听证笔录应当经当事人、第三人、案件调查人员、听证员、听证主持人审阅无误后逐页签名或者盖章。笔录中有关证人证言部分,应当交由证人审阅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第三人、案件调查人员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听证记录人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听证主持人签名确认。 第五章听证的适用 第三十八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人员应当负责写出听证意见书。听证人员对听证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听证意见书中如实写明。 听证意见书应当作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之一,并同时分送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第三人。 第三十九条听证意见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听证案由; (二)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的姓名、名称及其他情况; (三)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 (四)听证的过程; (五)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 (六)对拟实施行政处罚的意见及处理意见。 第四十条听证人员应当在听证意见书中,对听证案件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调查人员提出的行政处罚建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的,提出维持处罚的意见; (二)违法行为事实清楚,但调查人员提出的行政处罚建议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处罚裁量不当的,提出纠正调查人员处罚建议的意见; (三)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但调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有程序上不足的,提出调查人员补正后再给予行政处罚的意见; (四)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依法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 (五)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 (六)违法行为符合减轻或者从轻条件的,依法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意见; (七)违法事实不清的,提出继续调查的意见; (八)发现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提出移送的意见。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 (九)依法提出的其他处理意见。 第四十一条外汇局应当根据听证意见书和听证笔录、其他案件材料以及有关外汇管理法规,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听证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十二条依本程序规定应当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的案件处罚决定无效,应当撤销。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听证人员应当公正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当事人、其他听证参加人员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如违反本程序规定,由外汇局按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外汇局主持听证,不得收取当事人以及其他参加人任何费用。 第四十五条法律、行政法规对听证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本程序所称“日”是指工作日,“以上”、“内”及“前”等均包含本数。 第四十七条本程序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2002-08-16/safe/2002/0816/533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