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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以来,针对外贸外资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困难,外汇局广东省分局持续推动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落细落实各项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政策,多措并举助企纾困。采取的主要措施有: 一是推进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2022年年初率先在广州南沙自贸区推出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于登记、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优化新型国际贸易结算等13项试点举措,支持南沙建设高水平开放门户,以高水平开放促进稳外贸、稳外资,增强外贸外资发展韧劲。截至10月末,各项试点效果良好,试点业务规模突破百亿,达104.3亿美元。2022年8月外汇局广东省分局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试点政策取得更好成效,率先在广州南沙自贸区落地资本项目登记下放银行办理政策,允许广州南沙自贸区内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境外放款、外债、跨境担保、境外上市、员工股权激励计划、境外套期保值等外汇业务登记直接在银行办理,实现跨境投融资业务“就近办”,大幅减少了企业“脚底成本”。 二是推动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扩容提质。支持审慎合规的银行在为信用优良的外贸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时,实施更加便利的措施,包括优化单证审核、按展业原则凭支付指令办理贸易外汇收支、货物贸易对外付汇免于办理进口报关单核验手续等一系列便利举措。2022年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将试点涵盖范围由贸易项下扩大至经常项下全部项目,取消优质企业准入规模要求,优化银行准入条件、放宽银企合作年限,支持将“材料多、环节多”的业务和“笔数多、信用好”的企业纳入试点。截至2022年10月末,辖内累计开展试点业务1168.0亿美元。 三是支持金融市场互联互通。加强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协作,充分依托广东自贸区,积极探索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资管理改革,推动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投资和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境外投资试点在广州南沙自贸区落地,实现更高水平的“引进来”和“走出去”。截至2022年10月末,已有6家企业取得QFLP试点资格,获批额度148亿元人民币;3家企业取得QDLP试点资格,获批额度2.6亿美元。 四是拓宽企业跨境融资渠道。扩大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范围,将试点企业自主借用外债额度由原来500万美元增加至1000万美元,试点对象在原有高新技术企业基础上增加了“专精特新”企业,试点区域也由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扩大至全省,进一步增强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借用外债的灵活性和便利性,充分利用境外资源支持境内生产经营活动。截至2022年10月末,辖内共有29家高新技术企业开展了跨境融资便利化额度试点业务,登记金额折合1.24亿美元。推广跨境金融服务平台,截至2022年10月末,辖内银行通过平台办理贸易融资业务510亿美元。 五是推动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推广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支持银行利用资本项目数字化服务试点,引导企业在线提交资本项目资金境内支付业务申请,通过系统自动填表及电子签章认证等方式,实现企业办理业务“无纸化”“零跑腿”。指导银行优化便利化业务事后抽查,营造“诚信便利、小额便利”跨境投融资环境。2022年第三季度,辖区开展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1.02万笔,金额折合29.34亿美元,便利化业务笔数占可开展便利化业务总笔数的70.4%,金额占比70.2%,分别较第一季度提高34.7个百分点和58.3个百分点。 六是做好人民币汇率避险服务。联合政府相关部门,推动银行与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合作,推出“建粤·银担汇”避险创新产品和“贸融易+汇率避险”金融服务政策,为企业汇率避险提供担保增信的新途径,解决企业套保保证金占用、银行授信不足等问题,降低汇率避险成本。2022年1-10月,辖内企业使用人民币外汇远期及期权产品管理汇率风险的规模1118.39亿美元,同比增长26.6%;外汇套保比率27.9%,比2021年全年增加5.5个百分点。 下一步,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将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工作部署,继续落细落实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助企纾困等各项政策,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银行和企业参与政策试点,提升贸易投融资便利化、自由化水平;发挥南沙高水平开放门户枢纽功能,在落实好南沙高水平开放试点各项措施的基础上,积极探索争取更多外汇管理便利化试点在广东自贸区先行先试,推动粤港澳大湾区贸易投资高水平对外开放,助力广东涉外经济稳定健康发展。 2022-12-29/guangdong/2022/1228/24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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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6日下午,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召开2023年工作会议暨广东外汇管理工作会议。会议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传达学习总行总局2023年工作会议精神,系统总结人民银行广州分行2022年工作,分析当前履职形势,安排部署2023年工作。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局长白鹤祥同志讲话,党委委员、副行长,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副局长郭云喜同志就广东外汇管理工作作报告,党委委员、副行长覃道爱同志主持会议并作总结讲话。 会议指出,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顺应新时代新征程对金融工作提出的新的更高要求,面对当前错综复杂的形势和艰巨繁重的任务,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引领金融改革开放、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等四个方面的能力建设。2023年,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系统要重点做好七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为分行履职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二是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助力广东深入推进高质量发展;三是把防风险摆在更突出位置,守好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四是持续深化金融改革与创新,支持广东塑造金融发展新动能新优势;五是进一步优化外汇服务与管理,助力广东当好全国外贸“压舱石”;六是始终坚守“金融为民”初心,跨前一步服务好企业与居民;七是严上求暖加强内部管理,进一步夯实分行履职基础。 会议要求,2023年广东外汇管理系统要深入贯彻落实总行总局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分行党委的工作部署,扎实做好各项工作:一是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二是深化外汇领域改革开放,提升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三是不断优化外汇服务,践行“金融为民”理念;四是加强监管能力建设,维护外汇市场健康秩序。 会议强调,各部门各单位要落实好四个方面要求:一是迅速组织深入学习总行总局、分行分局工作会议精神,将全体干部职工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总行党委的决策部署、分行党委的工作要求上来。二是慎终如始做好疫情防控,进一步完善疫情防控措施和应急方案,保障干部职工身体健康,确保金融服务不断档。三是抓好安全生产,扎实做好风险隐患排查、安全保卫值班和政务值班、信访维稳、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等工作。四是严格加强廉洁自律,全体党员干部在节日期间,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自觉抵制“四风”,杜绝酒驾醉驾,确保用车安全。 2023-01-20/guangdong/2023/0113/24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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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外汇局广东省分局认真践行“金融为民”初心使命,聚焦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建设发展需求,大力优化外汇便民措施,推出了便利澳门居民在合作区工作、生活、营商以及跨境往来等系列特色外汇便民措施,有力支持合作区建设。 一是优化跨境车险结算服务,便利居民跨境往来。2023年1月1日,“澳车北上”正式落地,大湾区“一小时生活圈”加快形成。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外汇局广东省分局积极支持“澳车北上”,探索推进跨境车辆保险便利化结算业务,在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前提下,鼓励银行和保险机构为跨境车险涉及的承保、查勘、理赔等业务提供更加便利的保险结算服务,便利两地居民跨境通勤、旅游和探亲。 二是营造良好创业环境,支持澳门青年创业发展。支持横琴澳门青年创业谷等重大合作项目建设,鼓励澳门企业在横琴跨境办公,支持符合条件的澳门企业使用澳门银行账户支付其在横琴发生的办公场所租赁、物业管理、工资薪酬、服务外包等费用,全力为澳门企业在合作区跨境办公所涉跨境资金结算问题提供指导和服务,助力琴澳一体化发展。截至2022年末,已有超500家澳门企业在横琴实现跨境办公。 三是优化跨境汇兑流程,便利民生资金跨境流动。发挥琴澳两地跨境联动优势,推动中国工商银行澳门分行、中国工商银行珠海分行及横琴分行联合推出工银“琴澳薪汇通”创新跨境金融服务,为在澳门工作的内地居民提供薪酬汇回内地的便利化入境“快车道”。增强港澳居民内地就业生活保障,优化澳门经济援助金汇兑流程,实现澳门居民在珠海直接汇兑澳门经济援助金。澳门居民在澳门的经济援助金发放时可直接划转汇兑到境内账户,为救助人员跨境生活提供便利。 四是优化澳门居民内地置业结汇流程,便利澳门居民内地居住。琴澳两地民生领域合作不断加深,澳门居民对融入大湾区就业生活居住的需求越来越大。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外汇局广东省分局联合地方政府部门聚合力、优服务,支持通过市场化方式优化澳门居民在合作区购房业务流程,由经办银行提供资金监管,按照先冻结、再网签、后结汇的方式,创新业务流程,打通业务堵点,努力满足澳门居民在合作区的合理居住需求。 (文章来源:金融时报客户端 ) 2023-05-25/guangdong/2023/0523/25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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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与公安部联合召开打击外汇违法犯罪工作推进部署会议,总结2020年以来打击外汇违法犯罪工作成效,安排部署下阶段重点工作,并对2020-2022年度打击非法买卖外汇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彰。 会议指出,近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公安部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决策部署,协同作战,严厉打击地下钱庄等外汇违法犯罪活动,联合破获汇兑型地下钱庄刑事案件数百起,查处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的企业和个人4000余名,罚没款超17亿元人民币,有力震慑违法犯罪分子,有效维护经济运行秩序,切实防控金融风险。 会议强调,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也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全国各级外汇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严格执法、敢于亮剑,持续健全汇警合作机制,凝聚更强合力,在数据赋能、协同打击、以打促治上再上新台阶。要更好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行刑衔接全链条惩处外汇违法违规主体,集中力量打击职业化外汇违法犯罪团伙,精准打击重大案件,务求长效长治,持续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坚决捍卫国家经济金融安全。 2024-05-10/safe/2024/0510/243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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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外汇市场发展,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现就完善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外汇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银行为客户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在符合实需原则前提下,到期交割方式可以根据套期保值需求选择全额或差额结算。差额结算的货币为人民币,用于确定轧差金额使用的参考价应是境内真实、有效的市场汇率。 二、银行为客户办理差额交割远期结售汇业务,纳入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并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7〕4号)规定报送相关报表。 三、银行应提高业务创新和管理水平,积极支持客户做好外汇风险管理,同时完善客户风险教育,引导树立风险中性理念,合理、审慎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2019-03-07/hubei/2019/0304/8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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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推动外汇市场对外开放,便利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境外投资者)管理外汇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现就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境内外汇市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具备代客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以下简称外汇衍生品业务)资格,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3号》规定的银行间市场结算代理人条件的境内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结算代理人),可以对本机构受托提供代理交易和结算服务的境外投资者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 本通知所称境外投资者,是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3号》规定的各类境外投资者。 二、结算代理人对境外投资者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应遵守实需交易原则。 境外投资者的外汇衍生品交易,限于对冲以境外汇入资金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外汇衍生品敞口与作为交易基础的债券投资项下外汇风险敞口应具有合理的相关度。当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发生变化而导致外汇风险敞口变化时,境外投资者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对相应持有的外汇衍生品敞口进行调整,确保符合实需交易原则。 三、结算代理人对境外投资者办理的外汇衍生品类型,包括《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规定的远期、外汇掉期、货币掉期和期权。 根据外汇风险管理的实际合理需要,结算代理人可以为境外投资者的外汇衍生品业务灵活提供反向平仓、全额或差额结算等交易机制。反向平仓和差额结算的币种及结算参考价执行《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规定。 四、境外投资者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所涉及的外汇收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6〕12号)规定的专用外汇账户办理。 五、结算代理人为境外投资者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应遵守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规定,并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06〕4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统计报表及报送方式的通知》(汇综发〔2012〕12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7〕4号)等规定履行有关结售汇统计报告义务。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关于银行对客户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请及时转发辖内有关金融机构。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7年2月24日 2017-05-25/hubei/2017/052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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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和外币代兑业务,根据《行政许可法》、《外汇管理条例》、《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2〕27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以下简称特许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对于新设立及发生股权转让的特许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分局(含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应认真开展现场验收,严格审查申请机构的资质、股权结构或受让人业务背景,并充分考虑本地个人本外币兑换实际需求,合理把握特许机构审批节奏,避免出现过度竞争局面。 二、进一步加强特许机构和外币代兑机构的日常业务管理。 (一)特许机构和外币代兑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日常经营活动,履行各项数据统计及报送义务。 (二)授权银行应加强对外币代兑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发现外币代兑机构未按规定办理兑换业务的,应当及时纠正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三)各外汇分局应建立对特许机构的现场和非现场核查工作机制,并加强对特许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了解特许机构内控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防止非法宣传、招商加盟、超范围经营等行为的发生;加强与其他外汇分局的沟通,调查掌握辖内特许机构异地及外地特许机构本地设立分支机构情况,并跟踪其业务开展情况。 三、及时处置特许机构、外币代兑机构不规范经营活动。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业务、超范围经营业务或者涉嫌网络炒汇的特许机构,外汇分局应及时暂停或取消其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对于外币代兑机构,外汇分局应督促授权银行及时暂停或取消其外币代兑业务。 《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实施以来的特许机构从事前述行为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四、各外汇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以及辖内商业银行、特许机构。 2015-02-13/hubei/2015/021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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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和监督外汇局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见附件),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 2020-09-28/hubei/2020/0928/13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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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2024年4月30日) 2024-05-10/beijing/2024/0510/23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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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深化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促进和便利企业跨境投资资金运作,规范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业务,提升管理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总结前期部分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两项行政审批事项 改由银行按照本通知及所附《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见附件)直接审核办理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以下合称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通过银行对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实施间接监管。 (一)本通知实施后,已经取得外汇局金融机构标识码且在所在地外汇局开通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银行可直接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为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企业的境内投资主体(以下简称相关市场主体)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二)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在所在地外汇局的指导下开展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等相关业务,并在权限范围内履行审核、统计监测和报备责任。 (三)相关市场主体可自行选择注册地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完成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后,方可办理后续直接投资相关账户开立、资金汇兑等业务(含利润、红利汇出或汇回)。 二、简化部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办理手续 (一)简化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国投资者出资确认登记管理。取消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国投资者非货币出资确认登记和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将外国投资者货币出资确认登记调整为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外国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含跨境现汇和人民币)出资的,由开户银行在收到相关资本金款项后直接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办理入账登记后的资本金方可使用。 (二)取消境外再投资外汇备案。境内投资主体设立或控制的境外企业在境外再投资设立或控制新的境外企业无需办理外汇备案手续。 (三)取消直接投资外汇年检,改为实行存量权益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应于每年9月30日(含)前,自行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银行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上年末境内直接投资和(或)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以下合称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 对于未按前款规定办理的相关市场主体,外汇局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对其进行业务管控,银行不得为其办理资本项下外汇业务。在按要求补报并向外汇局出具说明函说明合理理由后,外汇局取消业务管控,对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参加外汇局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抽样调查的外商投资企业等相关市场主体应按照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抽样调查制度要求,按季度向注册地外汇局报送相关信息。 三、银行应提高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的合规意识 (一)银行应制定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并留存备查。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操作规程,包括业务受理、材料合规性和真实性审核等业务流程和操作标准; 2、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包括合规性风险审查、经办复核和分级审核制度等; 3、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统计报告制度,包括数据采集渠道和操作程序等。 (二)银行自行对已经取得外汇局金融机构标识码的分支机构开展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进行业务准入管理。 (三)银行应严格按照本通知及所附《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的要求,认真履行真实性审核义务,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并应完整保存相关登记资料备查。 (四)银行在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过程中,如遇规定不明确、数据不准确或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及时向相关市场主体注册地外汇局反馈。 四、外汇局应强化对银行的培训指导和事后监管 (一)外汇局应加强对银行的培训指导和事后监管,及时掌握其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办理和相关数据、报表及其它资料报送情况,对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合规性及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开展事后核查和检查,全面了解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的情况,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上报,对违规问题要及时纠正、处理。 (二)银行未按规定要求履行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审核、统计、报告责任的,外汇局除按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对其处罚外,还可暂停该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对违规情节特别严重或暂停期内未能进行有效整改的,外汇局可停止该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本通知自2015年6月1日起实施。本通知实施后,之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地区继续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6号)等有关规定实行意愿结汇政策。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中资银行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各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映。 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失效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通知》(汇发〔2019〕39号)附件3《国家外汇管理局废止、修改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的目录》,以下内容已被废止:附件《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第1.5、1.6、1.10、1.11、1.12、1.13、1.14、1.16、1.17、1.18、1.19部分。 附件: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年2月13日 附件1: 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附件2: 指引附件 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申请表 2015-02-28/hubei/2015/0228/5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