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完善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工作,明确相关概念与指标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并形成《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见附件)。现将本制度印发给你们,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三方面:一是将《贸易信贷调查制度》更名为《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二是将申报主体确定原则修改为“谁进行贸易收付款,谁申报”;三是进一步明确“贸易信贷”、“离岸转手买卖”、“主要出口国家及地区”等概念,调整“期末账面出口应收/预收款余额”、“期末账面进口应付/预付款余额”等指标解释。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信贷调查制度>的通知》(汇发〔2016〕1号)同时废止。 附件: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修订2018) 2019-04-10/hubei/2019/0305/849.html
-
为进一步提高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数据质量,便利银行、企业等主体更好开展数据核查与自查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18〕24号印发,以下简称《制度》),修订形成《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0年版)》(以下简称《核查规则(2020年版)》,见附件1),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修订说明见附件2)。 一、新增的主要内容 (一)新增关于上下期余额衔接的多维度校验规则。新增按照“对手方所属部门”“对手方所属国别”“申报主体/委托人与对手方关系”“投资工具类型”“投资工具原始期限”等维度校验上下期余额是否衔接。这类校验涉及B系列、C系列、D系列、H系列、I系列各表的单表核查规则。 (二)新增关于数值型要素间逻辑关系的校验规则。例如A02表中的“本期利润总额”和“本期净利润”应填写当期流量数据。如果申报数据逐月递增,则可能错填为月度累计数据;在均为正数情况下,“本期利润总额”小于“本期净利润”则有可能填报错误。该类数据将被标记为疑问数据,并反馈申报主体进一步核实。这类校验涉及A01、A02表的单表核查规则。 (三)新增关于名称要素项及相应所属部门和所属国家/地区要素项间一致性的校验规则。在机构名称要素项中提取关键字,如出现“银行”“证券”或“bank”等表明可能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字样时,校验该机构对应的部门是否为金融部门;如机构名称要素中出现“纽约”“香港”等地名时,校验该机构对应的所属国家/地区是否为相应的国家/地区。校验不一致的数据将被标记为疑问数据,并反馈申报主体进一步核实。这类校验涉及要求填报各类机构名称的报表的单表核查规则。 (四)新增各业务报表与Z02表和Z03表之间关联性的校验。在B系列、C系列、D系列、F系列和I系列报表中,当申报主体与境外对手方的关系填报为1(对手方是申报主体的境外直接投资者)或2(对手方是申报主体的境外直接投资企业)时,Z03表应填报该对手方的相关信息,同时Z02表中应表明报送Z03表。这类校验涉及上述各业务报表与Z03表和Z02表的跨表核查规则。 (五)根据各表特点新增针对性校验规则。例如新增A01表和A02表中关于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利润等数值型要素的逻辑性校验;B系列和H系列报表中同一证券代码对应的所属国家/地区和部门上下期一致性校验;C01表中衍生品币种与类别的匹配性校验;D系列报表中关于利息、本金和非交易变动等数值型要素的逻辑性校验;E01表中关于代扣代缴税与其他费用数值关系的校验;I系列报表中同一币种下数值型要素的逻辑性校验等。这类校验涉及各表的单表核查规则。 二、删除的主要内容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2版)》(汇发〔2019〕1号印发)中的校验规则,在申报主体填报时已通过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前端强校验实现,《核查规则(2020年版)》不再重复体现。 三、补充、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按核查规则的系统校验实现程度进行备注。《核查规则(2020年版)》中大部分规则已实现系统校验,在备注项中均备注为“系统校验”;未实现系统校验的规则,均备注为“非系统校验”。 (二)明确部分数值型要素的校验规则。例如明确量化金融衍生品本期末市值与名义本金金额“不应接近或相等”的核查规则,并且根据不同的金融衍生品类型制定不同的量化标准。这类校验涉及C01表、H01表和H02表的单表核查规则。 (三)扩大对“ZZZ其他国家和地区”和“XXX未包括的交易币种代码”的校验范围。将对涉及“所属国家/地区”要素项中填报为“ZZZ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校验扩大到除B06表和G02表以外的各表;将涉及“币种”要素项中填报为“XXX未包括的交易币种代码”的校验扩大到G01表以外的各表。 (四)根据《制度》细化部分核查规则。《制度》将各表对手方所属部门要素类别由五类拓展为九类,《核查规则(2020年版)》中相应更新部门校验。这类校验主要涉及跨表核查规则。 四、其他调整 对于通过接口申报的数据,原规定每月20日系统自动锁定三个月以前报告期申报主体的所有数据,现调整为每月25日系统自动锁定上一报告期申报主体的所有数据。例如3月25日系统自动锁定1月报告期的数据。数据锁定前,申报主体可随时修改其数据;数据锁定后,申报主体应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解锁后,方可修改其数据,修改后再次锁定。通过界面申报的数据仍为每月20日锁定申报主体的所有数据。 《核查规则(2020年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17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17〕72号)同时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金融机构法人、境外金融机构境内主报告分支机构以及其他指定申报主体。所在地外汇局在转发文件时应提供本级外汇局业务咨询电话,以便于解答申报主体在执行中遇到的疑问。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应遵照本通知开展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数据核查,核查方式和方法并不限于本通知的规定。各申报主体应参考本通知,并结合自身业务实践探索数据质量控制方法和手段。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业务咨询电话:010-68402586,68402488,68402234;传真:010-68402316。 特此通知。 附件:1.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0年版) 2.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0年版)修订说明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20年12月14日 2021-05-19/hubei/2021/0519/1587.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全国性中资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银联国际有限公司、丝路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丝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申报业务,指导申报主体更准确地理解具体报送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18〕24号印发),修订形成《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0年版)》(见附件1)。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修订说明见附件2)。 一、新增的主要内容 (一)新增关于国家(地区)的报送原则、记录时点和计值方法、境内分支机构与境外对手方的关系、跨机构信息校验、零申报、数据修改等内容,涉及第一部分第(八)至(十三)条。 (二)新增投资境外股本证券和投资基金份额(B01表)、投资境外债务证券(B02表)、吸收境外股权和基金份额投资(B04表)、境外发行债务证券(B05表)、存贷款及应收应付款业务(D系列报表)、涉外托管业务(H系列报表)等具体报表的填报方法,涉及第二部分第(五)、(六)、(七)、(八)和(十一)条。 (三)新增有关可转债、信贷资产证券化、存托凭证、非上市股份全流通、贷款展期、境外投资筹备款、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等吸收非居民投资者保证金、非居民以股抵债业务以及非居民购买境内信托产品等业务的填报要求,涉及第三部分第(五)、(六)、(七)、(十)、(十五)、(十六)、(十七)、(二十四)和(二十五)条。 (四)新增申报主体合并的填报要求,涉及第四部分第(六)条。 二、补充、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补充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直接申报与间接申报关系的说明,涉及第一部分第(一)条。 (二)补充有关境外法人机构在中国境内分机构的申报义务分工,金融机构申报主体的说法,以及申报主体的“离岸业务部”等是申报主体的内设部门,而不是独立的申报主体或非居民机构等说明,涉及第一部分第(二)条。 (三)调整有关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境内托管机构申报内容的说法,补充有境内托管机构的跨境投资业务的申报义务说明,涉及第一部分第(三)条。 (四)补充其他因素引起的非交易变动的归类原则,涉及第一部分第(五)条。 (五)补充金额字段应与币种字段相匹配,以及贵金属合约币种填报等内容,涉及第一部分第(六)条。 (六)补充有关非居民之间股权转让导致的投资者信息变动,申报主体应同时填报非居民股东的撤资和增资信息的申报说明,涉及第二部分第(四)条。 (七)调整货物、服务、薪资及债务减免等其他各类往来(E01表)的说明,补充相关案例,涉及第二部分第(十二)条。 (八)补充银行进出口贸易融资余额(X01表)的统计范围和填报方法,涉及第二部分第(十三)条。 (九)调整境内机构租用非居民境内不动产的说明,将之区分为“经营性租赁”和“其他形式的职工报酬”,涉及第三部分第(二)条。 (十)调整有关外国来华直接投资原外方股东在不同情况下增资和减资的填报说明,涉及第三部分第(四)条。 (十一)补充有关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说明。其中,存贷款等已做外债登记的债务类数据项应与对应登记外债类型和签约币种相匹配,其他业务遵从直接申报有关要求。涉及第三部分第(十八)条。 (十二)调整有关债务减免的说明,涉及第三部分第(十九)条。 (十三)将多处“填报机构”调整为“申报主体”。 (十四)其他补充内容主要为举例说明。 三、其他说明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17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17〕106号)同时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金融机构法人、境外金融机构境内主报告分支机构以及其他指定报送主体。所在地外汇局在转发文件时应提供本级外汇局业务咨询电话,以便于解答申报主体的疑问。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业务咨询电话:010-68402521,68402488,68402234;传真:010-68402316。 特此通知。 附件:1.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0年版) 2.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0年版)修订说明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20年9月18日 2020-09-28/hubei/2020/0928/1394.html
-
中央第三巡视组巡视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工作动员会召开 根据党中央关于巡视工作统一部署,近日,中央第三巡视组巡视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工作动员会召开。中央第三巡视组组长王立山作了动员讲话,对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工作重要讲话精神,扎实开展巡视工作提出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朱鹤新主持会议并讲话。 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领导班子成员,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人民银行纪检监察组有关负责同志,中央第三巡视组、中央巡视办有关同志出席会议;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单位副司级以上干部列席会议。 王立山强调,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脉,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全局。对金融单位开展巡视,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重要论述的重要举措,是把严的基调一贯到底、纵深推进反腐败斗争的重要举措,是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领会党中央精神,自觉接受监督,坚决完成好党中央交给的巡视任务。 王立山指出,中央巡视组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部署,学习贯彻巡视工作条例,全面落实巡视工作方针,以“两个维护”为根本任务,持续强化政治监督。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聚焦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紧盯权力和责任,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在强化巡视整改上集中发力,深入查找政治偏差,推动解决突出问题,切实发挥政治监督保障作用。坚持政治巡视定位,准确把握金融单位特点,重点检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履行职能责任、推动高质量发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推进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领导班子、干部人才队伍和基层党组织建设,以及巡视、审计等监督发现问题整改等情况。 朱鹤新表示,党中央决定对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开展巡视,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金融外汇工作的高度重视,对促进外汇管理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坚决拥护党中央决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和全体党员干部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和关于巡视工作、金融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关于巡视工作的部署要求上来,深入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自觉主动接受巡视,坚决配合完成好巡视工作,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将坚决把接受巡视同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外汇领域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结合起来,同扎实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结合起来,认真抓好整改落实,持续深化外汇管理改革,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充分彰显巡视工作成效,为加快建设金融强国贡献力量。 中央巡视组将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工作3个月左右。巡视期间设专门值班电话:010-68519190,每天受理电话的时间为8:00至18:00;专门邮政信箱:北京市西城区A03157信箱。巡视组受理信访时间截止到2024年7月12日。根据巡视工作条例规定,中央巡视组主要受理反映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下一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重点岗位人员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重点是关于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方面的举报和反映。其他不属于巡视受理范围的信访问题,将按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有关部门认真处理。 2024-05-07/anhui/2024/0507/2548.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完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便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境内银行以及申报主体更准确地理解申报的具体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形成《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以下简称《指引》,见附件1),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修订说明见附件2)。 一、新增的主要内容 (一)新增关于跨境线下扫码涉外收付的申报要求,并由此调整了第三方支付机构集中收付款的还原申报要求。 (二)新增关于深港通、债券通、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熊猫债以及存托凭证等证券投资渠道的申报要求。 (三)新增资金池业务涉外收付款的申报要求。 (四)新增兑换特许机构相关业务的申报要求。 (五)新增关于银行卡跨境清算业务和网络支付跨境清算业务的申报要求。 (六)新增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申报要求。 (七)新增特定品种期货涉外交易的申报要求。 二、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适当调整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 (二)放松对涉外收付凭证的打印和印制要求。 (三)简化QFII项下本金的申报要求。 (四)调整境内企业内保外贷履约的申报要求。 (五)调整跨境电商贸易的申报要求。 (六)调整边民互市货物贸易的申报要求。 (七)合并退款和错汇款的申报要求。 三、进一步明确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认定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身份的证件顺序。 (二)明确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的填报要求。 (三)明确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自贸区等特殊区域中申报主体居民身份的认定标准。 (四)明确涉外收支中现汇金额、结/购汇金额及其他金额的含义。 (五)根据《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2014版)》对易混淆的交易项目予以明确。 (六)明确集中或轧差结算为零的申报方法。 (七)明确一年以上历史数据的修改方法。 本通知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有关居民机构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人民币收付款申报的规定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6年版)〉的通知》(汇发〔2016〕4号)同时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在收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 2.《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修订说明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9月3日 2019-09-23/hubei/2019/0923/1100.html
-
为规范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申报业务,指导申报主体更准确地理解具体报送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16〕15号印发),制定《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17年版)》(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 附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17年版) 2019-04-11/hubei/2019/0305/846.html
-
为规范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银行进行的涉外收付款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了《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在收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并遵照执行。 附件: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 附件1: 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 附件2: 附表:单位基本情况表 2016-08-03/hubei/2016/0803/8.html
-
为全面提升辖内个人用汇服务质量,淮南市分局主动担当,助推个人用汇便利化工作取得实效。 2024年4月上旬,淮南市分局刘强局长、周喆副局长亲自带队赴涉外企业密集的寿县新桥产业园实地走访调研,了解个人用汇需求情况,广泛征求意见。4月22日,周喆副局长带队做客淮南人民广播电台“政风行风热线”直播间,围绕“优化支付服务 提升支付便利性”主题进行了政策解读,并就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与听众进行了互动交流,解答群众咨询,有效防范负面舆情。 下一步,淮南市分局将运用多种渠道和媒介拓展个人外汇政策宣传阵地,持续推动个人用汇便利化,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2024-04-29/anhui/2024/0429/2543.html
-
为进一步规范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完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便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境内银行以及申报主体更准确地理解申报的具体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6年版)》(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 附件: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6年版) 2019-03-11/hubei/2019/0304/841.html
-
2024年3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进出口规模40430亿元,同比增长3%。其中,货物贸易出口18556亿元,进口16053亿元,顺差2504亿元;服务贸易出口2144亿元,进口3677亿元,逆差1533亿元。服务贸易主要项目为:旅行服务进出口规模1622亿元,运输服务进出口规模1486亿元,其他商业服务进出口规模1049亿元,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进出口规模667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4年3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出口2916亿美元,进口2780亿美元,顺差137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 2024年3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值 (亿元) 按美元计值 (亿美元)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971 137 贷方 20700 2916 借方 -19729 -2780 1.货物贸易差额 2504 353 贷方 18556 2614 借方 -16053 -2262 2.服务贸易差额 -1533 -216 贷方 2144 302 借方 -3677 -518 2.1加工服务差额 64 9 贷方 70 10 借方 -6 -1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10 1 贷方 54 8 借方 -44 -6 2.3运输差额 -452 -64 贷方 517 73 借方 -969 -137 2.4旅行差额 -1225 -173 贷方 198 28 借方 -1423 -201 2.5建设差额 43 6 贷方 94 13 借方 -51 -7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139 -20 贷方 3 0 借方 -142 -20 2.7金融服务差额 7 1 贷方 31 4 借方 -24 -3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218 -31 贷方 103 15 借方 -322 -45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157 22 贷方 412 58 借方 -255 -36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238 34 贷方 644 91 借方 -406 -57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19 -3 贷方 10 1 借方 -29 -4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货物和服务差额 1 0 贷方 8 1 借方 -7 -1 注: 1. 本表所称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值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进出口,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进出口。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海关进出口统计,但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我国提供的服务,即服务出口;借方记录我国接受的服务,即服务进口。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货物和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24-05-07/anhui/2024/0507/255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