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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自贸试验区待核查账户政策解读 简介 早在2012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开始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首次明确企业贸易外汇收入应当先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 2023-10-30/tianjin/2023/1030/23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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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自贸试验区FT账户相关政策解读 简介 目前,天津自贸试验区是我国北方自贸区中唯一上线自由贸易(FT)账户体系的地区,政策含金量十足,在助力贸易便利化和企业走出去,实现境内外金融要素高效配置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2023-10-30/tianjin/2023/1030/23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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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中关于合作办理衍生品业务统计。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9〕26号),具备资格银行应将合作办理衍生品业务视为代客业务(交易主体依照客户性质确定),纳入本行结售汇数据统计。 2023-11-17/tianjin/2023/1117/23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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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汇路不畅的服务贸易是否可以收取外币现钞? 答:按照《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第八十一条规定,银行汇路不畅的经常项目交易,境内机构可以收取外币现钞,但应在银行办理结汇。 2023-11-20/tianjin/2023/1120/23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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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3年三季度及前三季度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23年前三季度我国国际收支状况有何特点? 答: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据显示,2023年前三季度,我国国际收支保持基本平衡。其中,经常账户顺差2089亿美元,与同期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为1.6%,继续处于合理均衡区间。 一是货物贸易保持较高水平顺差。前三季度,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货物贸易顺差4542亿美元,为历史同期较高水平。其中,货物贸易出口23365亿美元,进口18823亿美元。今年以来,随着国内各项政策精准发力、落地落实,企业主动求新求进、应变克难,我国对外贸易平稳运行,进出口规模逐季扩大、整体趋势向好,支撑我国经常账户保持合理规模顺差。 二是服务贸易收支稳步恢复。前三季度,服务贸易逆差1682亿美元。旅行、运输仍为主要的逆差项目。其中,旅行逆差1303亿美元,主要是个人跨境旅行呈现恢复态势,旅行支出和收入均呈现增长趋势,但仍低于疫情前水平;运输逆差633亿美元,主要是国际运输市场供需结构逐步向疫情前回归。 总体看,在复杂严峻的外部环境下,我国经济持续回升向好,高质量发展稳步推进,积极因素不断积累,继续支撑我国国际收支保持基本平衡。 2023-11-06/tianjin/2023/1106/23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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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业务是否需要进行直接申报?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0年版)》中第一项第(十二)条: 境内注册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均应进行直接申报,指定非金融机构及个人主体应根据外汇局的要求进行直接申报。 对于直接申报主体,无论其当月是否发生对外业务或存在对外金融资产或负债,均应申报Z01表和Z02表。除Z01、Z02外的各表,申报主体应根据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申报。 具体看,无论初次还是后续各月报送数据,申报主体应每月在Z01表中填报自身基本信息,且每月Z02表中与Z01相关的Z0201项目必须选择“1(是/有)”。申报主体应按月填报或更新Z02表中全部报表(共36张)情况,对于有相关业务的报表,Z02表中该张报表的Z0201项目应选择“1(是/有)”,并填报Z0202至Z0206字段的信息,且对应表应进行申报;对于没有相关业务的报表,Z02表中该张报表的Z0201项目选择“0(否/无)”,Z0202至Z0206无需填写。 2023-11-24/tianjin/2023/1124/23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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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申报中如何填报A01系列报表?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0年版)》中第二项第(三)条第1点: 申报主体是否需填报对外直接投资系列报表,取决于其持有境外被投资机构的“表决权比例(A0108)”是否达到10%以上(含)。该“表决权比例(A0108)”应同时包含申报主体直接持有和通过控股公司间接持有的部分,但“持股比例(A0109)”应填报申报主体直接持有的股权,不包含其通过控股公司间接持股的部分。 对于申报主体直接持股不足10%,但持有表决权达到10%以上(含)的境外被投资机构,申报主体应将持有该机构的股权信息填报在A01-1表中。 对于申报主体直接持股达到10%以上(含),但持有表决权不足10%的境外被投资机构,申报主体应将所持股权信息填报在B01表中,且“发行主体与本机构的关系(B0110)”项不应选“②发行主体是本机构的境外直接投资企业”。 2023-11-28/tianjin/2023/1128/23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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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填报投资境外股本证券和投资基金份额(B01表、H02表)?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0年版)》中第二项第(五)条: 申报主体在填报B01表时,除了需要填报持有非居民境外发行的股本证券或投资基金(产品)的情况,还需要填报持有境内居民在境外发行的上市股份或投资基金(产品)的情况。基金(产品)与其基金管理人(资产管理人)为两个不同的机构主体。国际收支统计中,将基金(产品)视为发行人(发行主体)。境内托管机构在填报H02表时,同样遵循该原则。 原则上,申报主体持有境外企业(机构)表决权比例大于等于10%的股权或投资基金份额的情况,不应纳入B01表统计,而应纳入A01表统计。 2023-11-27/tianjin/2023/1127/23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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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天津市分局联合农业银行天津市分行开展“津汇惠津”重点企业外汇政策宣讲活动,向武清区20余家重点外贸企业宣传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宣讲活动现场,分局业务骨干针对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框架和政策要点进行了深入解读,梳理了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及近年来出台的便利化外汇管理措施,并通过便利化成效案例分享让企业进一步了解便利化政策,同时对企业现场提出的问题予以解答。通过现场宣讲,帮助企业深入了解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管理目标,理解并把握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提高了企业使用外汇便利化政策的知晓度和积极性。 2023-11-09/tianjin/2023/1109/23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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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申报中对外直接投资如何填报具有融资功能的SPV?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0年版)》中第二项第(三)条第2点: 对于申报主体持有的具有融资功能的境外特殊目的实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简称SPV)或壳机构,应视为普通的境外被投资机构,采用“不看穿”原则,即在“境外被投资机构代码(A0101)”“境外被投资机构全称(A0102)”和“境外被投资机构所属国家/地区(A0103)”项中填报该SPV或壳机构的代码、全称和所属国家(地区),在“申报主体是否通过SPV或壳机构持有该境外被投资机构(A0110)”项中选择“否”。 2023-11-29/tianjin/2023/1129/233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