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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携带多少金额的外币现钞出境,需要向银行申领《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附件1《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八十九条,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境,没有或超出最近一次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据记录的,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万美元(含)的,应向银行申领《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 2023-12-29/tianjin/2023/1213/23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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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如何向外汇局进行名录信息变更报告? 答:企业可通过现场、邮寄、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名录登记变更事项,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主体信息、变更事项以及变更前后的内容,报告需加盖企业印章,外汇局留存相关材料5年备查。 2023-11-22/tianjin/2023/1122/23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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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退汇业务如何进行管理信息申报? 答:按照《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第五十三条规定,服务贸易退汇:应在申报凭证的退款栏目中进行确认,并在交易附言栏目中标明“退款”字样。 2023-12-01/tianjin/2023/1201/23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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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3年10月份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2023年10月份外汇收支形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23年10月份我国外汇收支形势有何变化? 答:10月份我国跨境资金流动更趋均衡。10月,银行结售汇以及非银行部门跨境收支逆差环比分别收窄44%和66%。从经常项目看,我国对外贸易表现出较强韧性,货物贸易跨境资金净流入规模保持较高水平,环比增长52%,继续发挥稳定跨境资金流动的重要作用。资本项目交易中,外商直接投资资本金延续净流入格局,对外直接投资更加平稳;外资继9月净增持境内债券后,10月投资规模进一步增加,国内经济持续回升向好进一步提升外资配置人民币资产信心,在复杂严峻的国际形势下人民币资产的避险属性也逐步增强。 未来,随着国内各项政策精准发力、落地落实,积极因素不断积累,经济基本面对外汇市场的支撑作用将进一步巩固。同时,近年来我国外汇市场深度、广度持续拓展,参与主体更趋成熟,交易行为更加理性,宏观审慎管理工具更加完善,抵御外部冲击的能力总体增强。此外,市场普遍认为美联储加息周期已接近终点,对国际金融市场的外溢影响将有所缓和。在内外部环境持续改善下,我国外汇市场和跨境资金流动有望继续保持平稳运行态势。 2023-11-17/tianjin/2023/1117/23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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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申报中对外直接投资如何填报不具备融资功能的境外首层SPV?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0年版)》中第二项第(三)条第3点: 对于申报主体持有的仅作为通道、不具备融资功能的境外首层SPV或壳机构,应区分两种情况: 一是通过境外首层SPV持有首层非SPV实体表决权比例大于等于10%的,应采取“看穿”原则,即在A01表“境外被投资机构代码(A0101)”“境外被投资机构全称(A0102)”和“境外被投资机构所属国家/地区(A0103)”项中填报被该SPV投资的首层非SPV实体的代码、机构全称和所属国家(地区),注意该首层非SPV实体可为中国境内或境外机构。同时,应在A01表中“申报主体是否通过SPV或壳机构持有该境外被投资机构(A0110)”项中选择“是”,并填报该境外首层SPV或壳机构所属国家(地区)、名称、代码和所属部门各项。 二是通过境外首层SPV持股,但持有首层非SPV实体表决权比例小于10%的,应采取“不看穿”原则,A01表的“境外被投资机构代码(A0101)”“境外被投资机构全称(A0102)”和“境外被投资机构所属国家/地区(A0103)”填报境外首层SPV即可。 2024-01-10/tianjin/2023/1214/23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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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办理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业务时,银行应注意哪些事项?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附件1《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十四条,企业办理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业务时,银行应按照展业原则和下列要求,审核相关交易单证:(一)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不存在涉嫌构造或利用虚假离岸转手买卖进行投机套利或转移资金等异常交易情况;(二)交易具有合理性、逻辑性。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原则上应在同一家银行,采用同一币种(外汇或人民币)办理收支结算。对无法按此规定办理的离岸转手买卖业务,银行在确认其真实、合法后可直接办理,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离岸转手”,自业务办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2023-12-06/tianjin/2023/1206/23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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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申报中关于银行卡跨境清算业务和网络支付跨境清算业务的申报。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的通知》(汇发〔2023〕10号),对于不通过境内银行进行的银行卡跨境清算业务和网络支付跨境清算业务(包括境内非银行支付机构受理境外钱包的转接业务),分别由银联国际有限公司和境内非银行支付机构在与境外进行涉外收付时,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22〕22号印发)《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3版)》(汇发〔2022〕13号印发)等规定,以自身名义通过合法清算机构作为技术通道接入“数字外管”平台,就每日跨境清算交易进行间接申报,并确保申报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023-12-04/tianjin/2023/1204/23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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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附件1《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四十九条有关关联关系中的“重大影响关系”?例如隶属于同一集团的兄弟公司是否可视为关联公司、进出口交易双方能不能算具有“重大影响关系”? “重大影响关系”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进出口交易双方没有参与财务和经营决策的权力,不能视为“重大影响关系”。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相关定义,隶属于同一集团的兄弟公司可视为关联公司。 2023-12-14/tianjin/2023/1211/23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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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按照什么原则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附件1《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九条,企业应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外汇管理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代理进口、出口业务原则上应由代理方付汇、收汇。代理进口业务项下,委托方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代理方,也可由代理方购汇。代理出口业务项下,代理方收汇后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委托方,也可结汇后将人民币划转给委托方。 2023-12-05/tianjin/2023/1205/23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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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银行如何审核单证? 银行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以下简称“14号文”)相关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确认交易单证所列的交易主体、金额、性质等要素与其申请办理的外汇收支相一致。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银行应按照14号文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规定进行审核。 2023-12-08/tianjin/2023/1208/233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