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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0013319-6-2023-00250
  • 分       类:
    其他  国际收支统计与结售汇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 发布日期:
    2023-11-27
  • 名       称: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十四)
  • 文       号: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十四)

如何填报投资境外股本证券和投资基金份额(B01表、H02表)?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0年版)》中第二项第(五)条:

申报主体在填报B01表时,除了需要填报持有非居民境外发行的股本证券或投资基金(产品)的情况,还需要填报持有境内居民在境外发行的上市股份或投资基金(产品)的情况。基金(产品)与其基金管理人(资产管理人)为两个不同的机构主体。国际收支统计中,将基金(产品)视为发行人(发行主体)。境内托管机构在填报H02表时,同样遵循该原则。

原则上,申报主体持有境外企业(机构)表决权比例大于等于10%的股权或投资基金份额的情况,不应纳入B01表统计,而应纳入A01表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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