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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摩根士丹利国际有限公司(Morgan Stanley & Co.,International Limited)在汇丰银行上海分行开立一个QFII人民币特殊账户。并明确汇丰银行上海分行应督促摩根士丹利国际有限公司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限定的人民币特殊账户使用范围使用该账户。 2003-07-29/safe/2003/0729/40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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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野村证券株式会社(Nomura Securities Co.,LTD)在花旗银行上海分行开立一个QFII人民币特殊账户。并明确花旗银行上海分行应督促野村证券株式会社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限定的人民币特殊账户使用范围使用该账户。 2003-08-08/safe/2003/0808/40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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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德意志银行(Deutsche Bank AG)增加QFII投资额度1.5亿美元。 2003-11-11/safe/2003/1111/40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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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服务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等三项管理政策进行了调整。记者专门就此采访了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 问:请问,此次调整三项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主要是出于什么考虑? 答:近年来,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我们遵循经常项目可兑换原则,努力推进贸易便利化,不断完善管理,逐步理顺外汇供求关系,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逐步统一中外资企业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数次提高账户限额并延长超限额结汇期限;根据服务贸易发展特点,简化服务贸易购付汇凭证和手续;逐步提高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指导性限额,持外币信用卡在境外透支消费回国后可如数购汇偿还,等等。上述政策的不断调整,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境内机构和个人经常项下外汇持有和使用的需求,便利了对外贸易和人员往来。但是,与涉外经济的发展需要相比,还存在一些制度性约束和不便利之处。对此,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改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问:这次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此次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政策调整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一是取消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户事前审批。除开立首个账户需进行机构基本信息登记外,企业开立、变更和关闭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由银行按外汇管理要求和商业惯例直接办理并向外汇局备案,无需经外汇局审批;二是调整账户限额核定办法,提高限额水平。过去限额的核定仅以境内机构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为依据,新的核定方法综合考虑收入和支出结构,由以前按收入的50%或80%核定,统一调整为按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80%与经常项目外汇支出的50%之和确定。对于上年度没有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且需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境内机构,其初始限额由不超过等值20万美元调整为50万美元;三是允许有进口支付需求的企业提前购汇存入外汇账户,更加便利进口企业的生产经营用汇安排。 目前,企业可保留外汇的数额已基本满足持汇用汇需求,限额已不构成对企业进出口活动的限制。之所以继续保留账户限额,是考虑到我国现阶段市场发育尚待完善,市场化的调控手段尚需加强,金融体系还比较脆弱,市场的微观基础也还需健全。保留限额管理手段,可根据形势变化和实际需要主动进行调整,促进改革的稳步有序推进及国家经济金融的稳定。 问:进一步简化服务贸易外汇手续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此次对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政策调整的核心,是简化服务贸易售付汇凭证,放宽服务贸易售付汇审核权限。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境内机构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下、个人办理等值5千美元以下服务贸易购付汇手续时,可不再提交相关税务凭证,凭合同或发票即可办理;二是将以往外汇指定银行、所在地外汇分局、外汇局按5万美元以下、5至50万美元、50万美元以上分三档审核,调整为外汇指定银行、所在地外汇分局按10万美元以下、10万美元以上两档审核,外汇局不再负责具体审核;三是允许国际海运企业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国际海运项下运费及相关费用,不再对其购汇行为进行限制。以前,货主必须委托运输代理企业代其对外支付国际海运项下运费及相关费用,政策调整后,货主可根据业务需要直接对外支付海运运费及相关费用。 问:这次对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的改革力度较大,其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首先,是将过去按出国时间长短分别核定不同数额的供汇,统一调整为确定一个公历年度内的购汇总额,目前这一总额定为2万美元;其次,年度总额内购汇的手续大大简化,从需提供各种真实凭证简化为境内居民个人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并向银行申报用途后即可购买;第三,对于超过年度总额的用汇需求,只要提供了真实需求凭证,经银行审核后仍可按实际需要购买;第四,取消对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核销管理。 问:此次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三项政策调整力度较大,如何在深化改革的同时加强对风险的防范? 答:此次政策调整在放宽管理、简化手续、促进便利的同时,对加强监管与监测、强化统计预警分析提出了明确要求,并且在政策设计时也充分考虑控制风险的要求。 一是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非现场监管与监测。通过“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地采集有关外汇账户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的详细信息,对之实施监测,加强预警;二是为防范和控制风险留有手段。如可根据涉外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国际收支形势,适时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年度总额,个人购汇应由本人或委托其直系亲属办理,所购外汇汇出或携出境外、提取外币现钞,仍按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三是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打击投机活动和洗钱等犯罪行为。(完) 2006-04-13/safe/2006/0413/42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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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举办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十周年座谈会,从而拉开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十周年纪念活动的帷幕。当年参加过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设计建立的数十位同志及部分在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岗位工作了十年的银行和外汇局代表齐聚一堂,共同回顾十年来我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发展历程,并对进一步做好国际收支统计工作积极建言献策。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李东荣出席座谈会并讲话。 国际收支平衡是宏观经济四大目标之一,国际收支统计是国家宏观经济决策的重要信息基础。我国1980年恢复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正式席位之后,国际收支统计工作才开始起步。《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发布之前,我国国际收支统计一直依靠行政管理部门采集信息,缺乏系统、科学、符合国际标准的统计制度。在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199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公告》明确提出,要“建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加强对国际收支平衡情况以及变化趋势的分析、预测,逐步完善我国的国际收支宏观调控体系”。1994年我国实行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据国际标准概念框架设计制定了《办法》,并经国务院批准于1996年正式实施。《办法》确定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范围、内容和方法,明确了国际收支统计的执行部门和各申报主体的职责和义务,为我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奠定了坚实的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 十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一系列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方面的规章制度,逐步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体系,全社会的申报意识逐步加强,统计申报质量不断提高。从1996年国际收支申报统计监测系统正式运行以来到2005年,我国国际收支申报笔数由243万笔增至1929万笔,金额由1617亿美元增至15467亿美元。借助信息化技术并依托统计核查管理,国际收支统计数据质量稳步提高,系统分析功能不断完善,在外汇管理工作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从2004年开始,国家外汇管理局进行了统计申报单证与银行有关业务凭证的合并和统一工作,并对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升级。国家外汇管理局还初步建立了企业调查体系,作为相关统计系统的补充,为我国国际收支统计体系的进一步完善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办法》实施十年来,我国国际收支统计数据越来越受到各方面的重视,国家外汇管理局也提高了对外公布的频度,从2001年起开始按半年度公布国际收支平衡表。2002年4月25日,我国加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数据公布通用系统。2005年首次公布中国国际收支报告。 为适应中国改革开放的新形势,2006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将进一步改善国际收支统计工作。拓宽企业调查体系,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国际收支统计、监测和分析预警的水平,并将首次向社会公布中国对外金融资产及负债存量统计——2005年末中国国际投资头寸表。(完) 2006-04-29/safe/2006/0429/42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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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便利个人外汇收支活动,简化业务手续,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发布《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个人外汇管理政策进行了调整和改进。 《办法》对个人外汇收支活动按交易主体区分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按交易性质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进行管理。对个人经常项下外汇收支贯彻可兑换原则,对资本项下外汇收支进行必要的管理。 此次政策调整的重点包括:一是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内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直接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审核后办理,资本项下需经必要的核准。二是对个人贸易外汇收支给予充分便利。从事货物进出口的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可开立外汇结算账户办理外汇资金收付。其中,进行对外贸易经营权登记备案后,可按机构的外汇收支进行管理;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委托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代理部分贸易项下外汇资金收付、划转及结汇。三是明确个人可进行的资本项目交易,规范了相关外汇收支活动。四是不再区分现钞和现汇账户,对个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统一通过外汇储蓄账户进行管理,对外币现钞存取和携带的管理进行了规范。 同时,《办法》对现行个人外汇管理相关规定进行了梳理,废止了原来有关个人外汇的16个管理规定。这将进一步提高个人外汇管理的透明度和操作的便利,更加方便银行和个人办理外汇业务。 《办法》自 2007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完) 2006-12-29/safe/2006/1229/43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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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了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东亚银行境内分行代客境外理财购汇额度,允许上述银行在核定的额度内募集境内个人和机构的人民币资金,购汇后从事代客境外理财业务。 这是中国人民银行2006第5号公告实施以来,首批商业银行获得的代客境外理财购汇额度。其中,中国银行为25亿美元,中国工商银行为20亿美元,东亚银行为3亿美元。除上述三家银行外,国家外汇管理局还受理了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银行的相关购汇额度申请。在已办理和受理的银行申请中,各银行对代客境外理财购汇规模提出了较大需求,表明该项业务在国内拥有较为广阔的市场前景。 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商业银行在代客境外理财过程中,应积极防范投资风险,切实履行对投资者的信息披露义务以及理财协议中规定的其他义务,严格遵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同时要求托管银行认真履行有关的保管、服务和监督职责,并按照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有关报备责任。(完) 2006-07-21/safe/2006/0721/42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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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1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NikkoAssetManagementCo.Ltd)增加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2亿美元。 2006-05-22/safe/2006/0522/42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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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9月2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美国花旗银行在华分行代客境外理财项下投资购汇额度5亿美元。 2006-10-09/safe/2006/1009/42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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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中国民生银行代客境外理财项下投资购汇额度5亿美元。 2006-11-15/safe/2006/1115/430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