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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20110130151808655 2011-01-30/safe/2011/0130/59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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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20110429135751064 2011-04-29/safe/2011/0429/59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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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亿美元 月份 数额 1 3044.57 2 3082.52 3 3160.09 4 3262.91 5 3400.61 6 3464.76 7 3564.86 8 3647.34 9 3838.63 10 4009.92 11 4203.61 12 4032.51 2004-01-28/safe/2004/0128/58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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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实施系列宣传之三——基金组织有关要求和我国实施准备工作和计划 2014-09-26/safe/2014/0926/38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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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亿美元 月份 数额 1 1686.23 2 1747.73 3 1758.47 4 1771.78 5 1790.00 6 1808.38 7 1844.92 8 1900.53 9 1957.64 10 2030.29 11 2083.15 12 2121.65 2002-02-01/safe/2002/0201/58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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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近期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请问,为什么要对银行办理的结售汇业务进行重点管理? 答:我国从1994年开始实行银行结售汇制度。对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的监管是我国结售汇管理和金融监管的重要内容。 一方面,这是由银行在整个结售汇业务中的核心地位所决定的。企业和个人所办理的结售汇交易均通过银行进行,因此,通过监管银行,就可以监督结售汇业务的整体状况。 另一方面,这是由结售汇业务的特殊性所决定的。结售汇业务不同于银行存贷款等业务,它是由现行结售汇制度派生出来的政策性业务。银行在为客户办理结售汇业务时,除需事前审批的交易外,均须依据国家外汇管理有关法规,认真审核客户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同时,由于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的净差额须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平盘,因而银行执行外汇管理政策的情况将会对人民币汇率水平和国家外汇储备产生影响。 因此,对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有关部门必须加强管理,不仅要加强风险监管,而且要对银行执行外汇管理政策法规的情况进行重点监管。 问:《办法》出台的具体背景是什么? 答: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一直很重视对银行结售汇业务的管理。1994年以来,陆续制定发布了一系列管理规定,特别是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主要对银行办理企业和个人的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范,保障了结售付汇活动的有序进行。但从目前管理实践和金融业对外开放形势来看,银行结售汇管理政策亟待进一步完善: 第一,外汇管理方式从直接管理向间接监管过渡,迫切要求填补结售汇监管的薄弱环节。为适应对外开放新形势,外汇监管方式将逐步由直接管理转向间接管理,由事前审批转向事后监管。人民银行和外汇局通过银行监管企业和个人的结售汇行为,既便利涉外主体经营,也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但目前在银行结售汇业务的市场准入程序方面,尚缺乏统一、明确的法律依据,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各地监管部门在结售汇业务监管问题上执行政策和尺度把握不统一;同时,现行结售汇监管法规在银行结售汇周转头寸、结售汇业务会计核算、数据统计以及对与银行签约的外币兑换点等方面的规定也较为薄弱。 第二,银行外汇业务的不断拓展,迫切要求加强对银行自身结售汇业务的管理。银行在经营外汇资金业务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自身的结汇和购汇需要,如银行外汇利润结汇,支付咨询、评估和租赁等外汇费用,资本项目增资购汇等。现有法规侧重于对银行为客户办理结售汇业务的管理,但对于银行自身结售付汇业务的管理,却较少涉及和不够清楚。 第三,加入世贸组织后外资银行外汇业务限制的取消,迫切要求完善外资银行结售汇管理政策。根据原有规定,外资银行只能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取消了外资银行外汇业务的服务对象限制,外资银行可以向中资企业和中国居民全面提供外汇服务。为了便于外资银行对中资企业和个人开展结售汇业务,亟需完善外资银行在经营结售汇业务方面的法规,实行中外资银行统一的结售汇管理政策。 因此,为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金融业扩大开放的形势,统一中外资银行结售汇管理政策,完善对银行经营结售汇业务的管理,规范银行自身结售汇行为,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广泛征求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颁布了《办法》。 问:能否介绍一下《办法》的主要内容? 答:1996年发布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侧重于对银行为企业和个人办理结售付汇业务的管理,而《办法》则对银行办理结售付汇业务的全过程进行了管理。这两个规定互为补充和完善。《办法》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第一,规范银行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审批程序。《办法》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是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业务的监督管理机关。银行结汇、售汇业务的市场准入和退出由人民银行会同外汇局审批。符合规定条件的银行,可以持规定的材料,向人民银行提出申请,同时抄报外汇局。其中,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经营结售汇业务,由人民银行总行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政策性银行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以及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经营结售汇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会同当地外汇局分局(外汇管理部)审批。 第二,区分银行与客户之间的结售汇业务和自身结售汇业务,分别进行管理和统计。一是对于银行自身结售汇业务,《办法》规定,银行外汇净收益除另有规定外,应当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卖出,并在事前报外汇局备案;银行自身贸易项下进口,应委托有外贸代理经营权的外贸公司办理,不得直接对外支付;银行自身服务贸易项下对外支付,可以从其外汇账户中直接对外支付,也可以按照规定用人民币购汇支付;银行自身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与金融项目用汇,应当使用自有外汇营运资金。 二是对于银行与客户之间的结售汇业务,银行要继续按照现有结售汇管理的规定,办理与客户之间的结售汇业务。 三是要求银行在结售汇会计科目下,区分与客户之间的结售汇业务和自身结售汇业务,并分别核算。在保留结售汇单证时,也应区分与客户之间的结售汇业务和自身结售汇业务,将有关单据分别保存。 第三,规范银行结售汇周转头寸管理、结售汇业务会计核算以及银行对与其签约的外币兑换点的管理责任等。一是银行应当自取得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申请核定结售汇周转头寸限额。外汇局综合考虑银行的资本金、结售汇规模等因素,按照法人原则,统一核定银行的结售汇周转头寸限额。银行应当在每一营业日结束后,统计实际持有头寸与核定周转头寸限额之间的差额,并于下一营业日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平补,使结售汇周转头寸保持在外汇局核定的头寸限额内。 二是外汇指定银行应当建立独立的结汇、售汇会计科目,在结汇、售汇会计科目下,应当区分与客户之间的结售汇业务、自身结售汇业务、系统内结售汇头寸平补及市场结售汇头寸平补交易,并分别核算。 三是从事个人外币与人民币之间兑换业务的外币兑换点,应当取得外汇指定银行的授权,其每日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发生额应由其授权银行纳入相应的结汇、售汇统计,超过周转金限额的部分应由授权银行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平盘。 问:为什么银行申请开办结售汇业务需要人民银行和外汇局联合审批? 答:根据1998年确定的人民银行和外汇局金融监管职责划分,人民银行负责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市场准入审批以及对金融机构外币资产质量和风险的监管,外汇局负责监管金融机构在汇兑业务环节中执行外汇管理政策法规的情况。如前所述,银行结售汇业务作为现行结售汇制度派生出来的政策性业务,银行在办理该业务时既须遵照人民银行资产质量和风险监管的要求进行风险性管理,又须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政策法规对客户的交易背景进行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对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的风险性监管和执行外汇管理政策法规情况的监管二者缺一不可。因此,相应在审批银行结售汇业务时,需要人民银行和外汇局联合审批。 问:为什么要规范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业务的会计核算办法? 答:以往外汇管理法规中,没有规范银行自身结售汇、与客户之间的结售汇、系统内头寸平补以及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平补头寸的会计核算办法,各行核算结售汇的会计科目设置没有统一标准,一些银行往往将头寸平补视同结售汇,既不利于银行从其会计核算系统中生成向监管部门报送的数据,同时也给外汇局的现场检查造成困难。因此,《办法》对银行结售汇业务的会计核算进行了规范,要求各行建立独立的结售汇会计科目,并在结售汇会计科目下,区分与客户之间的结售汇业务、自身结售汇业务、系统内结售汇头寸平补以及市场结售汇头寸平补交易,并分别核算。 问:《办法》中提到了对外币兑换点的管理,能否请您介绍一下外币兑换点的管理现状? 答:目前在宾馆、机场、商场等非金融机构设立的外币兑换点是银行柜台业务的延伸,这些外币兑换网点的业务均是由外汇指定银行授权办理,授权银行应相应承担对与其签约的外币兑换点的管理责任。但在此之前对于外币兑换点的管理,尚没有明确统一的法规依据,银行对外币兑换点没有落实相应的管理责任,外币兑换业务发生额也未纳入相应的结售汇统计。 《办法》对外币兑换点与授权银行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界定,要求外币兑换点必须取得银行的授权,其每日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发生额应由其授权银行纳入相应的结售汇统计,超过周转头寸限额的部分应由授权银行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平盘。 问:按照《办法》,中外资银行结售汇管理政策是否已经完全统一? 答:《办法》明确其适用范围包括中资、外资银行,在中外资银行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结售汇周转头寸管理、代客和自身结售汇业务管理等方面,都统一了政策,取消了外资银行在办理结售汇业务上的客户限制,履行了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对外承诺。 2002-11-29/safe/2002/1129/39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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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3日,国务院总理朱镕基考察国家外汇管理局工作 国务院总理朱镕基日前在国家外汇管理局考察工作时指出,外汇管理是我国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外汇管理工作,努力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服务。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吴仪,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王忠禹一同参加了考察。 1月3日上午,朱镕基一行来到国家外汇管理局,考察了储备管理司交易大厅,随后与外汇管理局正处级以上干部及在京参加会议的各地方分局负责人进行了座谈。 在听取国家外汇管理局工作汇报后,朱镕基指出,党中央、国务院历来十分重视外汇管理工作。多年来,外汇管理部门干部职工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和部署,积极进取,勤奋工作,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改进和加强外汇管理,大力整顿和规范外汇市场秩序,在支持扩大出口,鼓励引进外资,促进扩大内需,保持国际收支平衡和实现国家外汇储备保值增值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他代表国务院向辛勤工作在外汇管理工作岗位上的广大干部职工表示亲切问候。 朱镕基说,近十年来,我国国际收支状况发生了巨大变化。1993年底国家外汇储备只有212亿美元,到2002年底已达到2864亿美元。这在过去是不敢想象的。在亚洲金融危机中,我们坚持人民币不贬值,符合我们国家的利益,保障了我国经济发展和金融稳定,也赢得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赞誉。外汇储备持续增长和人民币汇率保持稳定,是我国综合国力增强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标志。这一巨大成就的取得,是党中央、国务院正确领导的结果,是各部门、各地方和全国人民共同奋斗的结果,同时也是与外汇管理部门干部职工的辛勤努力分不开的。 朱镕基强调,今年我国的外部经济环境仍比较严峻,国内经济工作任务繁重。进一步做好外汇管理工作,促进国际收支平衡,十分重要。他对外汇管理部门提出了几点要求:一是继续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要根据我国的国情,借鉴国外经验,完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审慎对待资本项目可兑换。加强国际收支监测和预警,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二是进一步转换职能,简化手续,提高效率,提高外汇管理水平。加强监管,继续整顿和规范外汇市场秩序,依法严厉打击逃骗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等违法行为。三是积极运用现代管理手段,加快建立集管理、统计、监测、预警和决策支持为一体的外汇收支信息管理体系,推进与银行、海关等部门的联网。四是切实抓好队伍建设,加强培训,更新知识,特别是要学习有关国际经济、现代金融和市场经营方面的知识,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努力造就一支思想过硬、作风过硬、本领过硬的专业外汇管理队伍。 朱镕基在讲话结束时希望外汇管理系统全体干部职工,在新的一年里,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团结奋进,再接再厉,扎实工作,取得新的更大成绩。 吴仪在座谈会上讲话时说,近些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广大干部职工在改进和加强外汇管理、支持经济改革和发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尤其是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在打击走私、逃骗汇、骗取出口退税和建立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等方面,做出了突出成绩。她希望外汇管理部门在新的一年里,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提高外汇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 座谈会由王忠禹主持。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兼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郭树清作了工作汇报,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福建分局和黑龙江分局的负责人发了言。 陪同朱镕基考察的有关部门负责人有:李铁林、阎海旺、项怀诚、周小川、牟新生、金人庆、尤权、姜伟新、周可仁、肖钢、李伟、侯云春、刘鹤等。 2003-01-06/safe/2003/0106/39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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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出口保付代理项下的收汇核销业务,支持对外贸易发展,鼓励银行业务创新,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出口保付代理业务项下收汇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范了出口保付代理项下收汇核销的操作。 出口保付代理(以下简称“出口保理”)是外汇指定银行(出口保理商)为采用赊销方式的出口商提供服务的一种综合性金融产品,能够较好地满足出口企业开拓市场、扩大销售、获得融资和控制风险的需要,近年来在我国取得了较快的发展。为适应这一新形势,外汇管理方面的有关法规亟待明确,尤其是出口保理项下的收汇核销,直接关系到企业能否顺利享受到出口退税等国家扶持政策。《通知》立足于我国出口保理业务发展现状,本着服务企业、鼓励银行创新的原则,明确了银行和企业在出口收汇核销环节的具体操作过程,有利于保障对外贸易活动的正常开展。 根据《通知》,出口保理项下收汇核销环节的具体操作可分为两大类。 第一,未提供融资服务或提供有追索权的融资服务的出口保理,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的一般规定,在收回货款后办理核销。 出口保理项下,银行未向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或提供有追索权的融资服务的,应当在为其从境外收回出口货款并按规定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后,向其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出口商凭此到外汇局办理核销后到税务部门办理退税。 第二,提供无追索权的融资服务的出口保理,可先以融资款项办理核销手续。 按照一般核销规定,企业只有在出口收汇后,银行才能为其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企业才能据此办理核销和退税。但是,出口保理项下,在银行提供无追索权的融资服务时,企业已卖断应收账款,因此,《通知》规定:对于无追索权的出口保理,银行可以融资额为准,向企业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企业可以凭此先到外汇局办理核销和退税。这一规定将有助于企业提前办理出口退税。 在上述两大类情况下,由于银行要收取保理费用或融资利息,企业收汇金额会小于报关金额。为此,《通知》规定,企业到外汇局办理核销时,如果收汇金额与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标明的成交总价差额超过500美元(含500美元),外汇局可以凭出口保理合同以及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上注明的保理费用办理差额核销,并按规定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不会影响企业出口核销、退税业务的正常进行。 《通知》还规定,银行和企业办理出口保理业务时,应在银行从境外为企业收回货款后,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此外,对发生融资损失的保理业务,银行应当使用自有外汇资金或者营运资金冲抵,不得自行购汇或以客户结汇资金冲抵。 《通知》明确了出口保理项下收汇核销管理的有关政策,从外汇管理角度规范和促进了出口保理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我国出口企业积极开拓海外市场,促进对外经贸活动,客观上也将鼓励银行不断拓展业务创新,提高服务水平。 背景资料 出口保付代理:简称出口保理,是为采用短期信用销售(赊销、承兑交单)的出口商提供综合性结算、融资服务的一种业务。具体来说,出口商与出口保理商之间签订协议,出口商将其在出口贸易中形成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下列服务中的至少两项:应收账款管理、信用风险控制、收账服务、坏账担保、贸易融资等。 按照出口保理项下融资服务的性质,出口保理业务可分为有追索权的保理和无追索权的保理。前者在发生了协议约定的情况导致保理商无法从进口商收回保理融资款项时,保理商可按照合同约定向出口商追索;对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一旦发生合同约定保理商免责之外的情况致使保理商无法收回融资款项,保理商无权向出口商追索。 2003-07-24/safe/2003/0724/40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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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境内居民可投资B股市场后的有关外汇管理问题,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日前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允许境内居民个人参与B股交易的消息公布后,据说国内外汇非法交易抬头,对此如何看待? 答:2月21日,证监会和外汇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境内居民个人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若干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在2001年6月1日以前,只允许2001年2月19日(含2月19日)前存入境内商业银行的现汇或外币现钞存款才可以参与B股买卖,6月1日以后方取消对入市外汇资金存款时间的限制,并对境内居民投资B股开立账户等作了具体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有关商业银行、境内居民和有关单位,认真执行上述规定。同时,将会同公安、工商、证监等部门,进一步联合加大对外汇非法交易的打击力度,维护外汇市场稳定和境内居民在B股市场合法交易。 问:允许境内居民个人参与B股交易后,外汇供求变化加大,是否要加大人民币汇率浮动幅度? 答:人民币汇率是由银行间市场外汇供求关系决定的,而银行间市场又是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本外币兑换(即结售汇)业务以后平补头寸的市场。境内居民个人是用自己的外汇存款开立B股账户,交易B股股票,其中并不发生人民币与外汇之间的转换,所以对银行结售汇和人民币汇率并没有直接影响。但是,如果不对外汇非法交易予以打击,也会对国际收支产生一定影响。目前,我国宏观经济及国际收支状况良好,我国将继续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完全有条件保持人民币汇率稳定。 问:允许境内居民个人参与B股市场,是否将加快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步伐? 答:允许境内居民个人参与B股交易是为了发展国内资本市场,为境内居民个人合法外汇持有者增加投资渠道。但是,境内居民个人不可以用人民币购汇投资B股,也不可以将投资B股所得外汇收入汇出境外,同时境外投资者仍不可以投资境内A股市场。因此,对境内居民个人开放B股市场与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是两个不同范畴的事情。国内资本市场的发育完善,将为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创造一定条件。但是,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需要的条件更多,在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问题上,我国将继续执行十分谨慎的方针。 摘自《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2001-03-01/safe/2001/0301/39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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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政务信息透明度,更好地为社会各界提供服务,5月2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互联网站(http://www.safe.gov.cn)在其运行三周年之际,进行全新改版。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互联网站是政府上网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自1999年开通以来,及时、准确、权威地向社会发布最新政策法规、统计数据和业务管理等信息,成为社会各界了解外汇管理的重要窗口。 新版网站除保持原有特色外,更加注重政务的公开性和服务性。 一是法规更全面,查询更方便。对法规进行了全面清理,删除已废止的法规,调整已更改的法规,增加其他部门的相关法规,并根据业务性质进行了重新分类,同时为方便用户查询,设置了多种查询方法,便于社会各界更加全面、方便地了解和执行外汇管理法规。 二是外汇数据更完整、及时。除原有的每日人民币基准汇价、外汇储备、外债、国际收支等统计数据外,新增了1994年以来人民币基准汇价汇总表、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等。 三是管理信息更公开、透明。首次全面系统地公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及分支局机构设置、举报电话等。新公布了具有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证券公司、具有个人因私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等信息,并将不断完善和更新。 四是业务指南更权威。对业务指南中的各项业务操作注明了法规依据,并建立了与该法规的链接功能,增强了业务指南的权威性,也便于用户更深入、全面地了解相关内容。 五是服务功能大大增强。为帮助用户了解网站各栏目的内容、功能及浏览方法,新增了“站点导航”;“咨询问答”栏目帮助用户排疑解惑;增设“外汇书刊”栏目,主要介绍外汇管理有关书刊资料。对于外汇管理政策法规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可随时在网上反馈。 今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互联网站将进一步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和推行政务公开的工作重点,向建设政务信息公开透明、提供优质服务的政府网站方向发展。 2002-05-28/safe/2002/0528/394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