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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因解散注销如何进行登记?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号)1.2.4.3外资银行基本信息登记注销第(1)条: 外资银行因解散、破产、被撤销、关闭、合并分立等原因注销的,原则上应在发布清算公告期结束后,营业执照注销前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注销手续,并提供清算公告。 2025-10-20/tianjin/2025/1020/29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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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进一步推进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提升相关创新业务工作水平,滨海新区分局与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召开座谈,就共同推动离岸融资租赁业务进行交流。 下一步,滨海新区分局将结合经营主体实际需求,在充分展业审核业务真实性的基础上推动离岸融资租赁业务。 2025-10-24/tianjin/2025/1024/29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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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外资银行时,能否超额汇入资金?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号)1.2.4.2 外资银行基本信息登记变更第(5)条: 外汇局应全额登记外国投资者各类出资形式及金额;跨境现汇与人民币流入总额不得超过已登记的外国投资者跨境可汇入资金总额。 2025-10-17/tianjin/2025/1017/29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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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指导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为天津市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成功办理了1笔绿色外债登记业务,实现了天津市首笔绿色外债试点业务的迅速落地。绿色外债试点政策是国家外汇管理局支持绿色低碳发展、拓宽企业绿色用途融资渠道的重要举措。试点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从境外融入本外币资金,专项用于绿色或低碳转型项目,并在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享受更多便利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绿色金融发展的决策部署,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同意,天津市分局于2025年9月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绿色外债试点业务指引(试行)》,根据试点政策,符合条件的境内非金融企业开展绿色外债试点业务,在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内借用外债,类别风险转换因子由1下调至0.5,有效扩大企业绿色外债额度,便利企业多元化融资需求。同时,绿色外债登记由银行直接办理,可有效提升绿色外债业务办理便利化水平。 为推动试点政策的有效实施,天津市分局加强政策宣传推广,举办了绿色外债试点政策的业务培训,并指导银行为企业高效办理了首笔试点业务,确保外债资金及时精准投向绿色或低碳转型项目。试点政策优化跨境融资管理,有效引导境外资金与境内绿色产业需求对接,为绿色金融市场的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 下一步,天津市分局将持续做好试点政策的宣传和推广,加强对银企的指导,推动政策红利持续释放,进一步提升跨境融资便利化水平,更好服务天津绿色金融高质量发展。 2025-11-03/tianjin/2025/1103/29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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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行债务人借用外债时,哪些类型业务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号)3.3.4.1外债签约(变更)登记第(7)条: 以下业务类型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按照现行外债管理相关规定需要办理外债登记的,仍应办理外债登记): 被动负债:企业和金融机构因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产生的本外币被动负债;境外主体存放在金融机构的本币存款;合格机构投资者存放在金融机构的托管资金;境外机构存放在金融机构托管账户的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所募集的资金。 贸易信贷、贸易融资:企业涉及真实跨境贸易产生的贸易信贷(包括应付和预收)和从境外金融机构获取的贸易融资;金融机构因办理基于真实跨境贸易结算产生的各类贸易融资。 集团内部资金往来:企业主办的经备案的集团内跨境资金集中管理业务项下产生的对外负债。 境外同业本币存放、本币拆借、联行及附属机构本币往来:金融机构因境外同业本币存放、本币拆借、联行及附属机构本币往来产生的对外负债。 自用熊猫债: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在中国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并以放款形式用于境内子公司的。 转让与减免:企业和金融机构跨境融资转增资本或已获得债务减免等情况下,相应金额不计入。 2025-10-27/tianjin/2025/1027/29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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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业务时,可依据哪些标准判断担保合同是否具备明显的担保履约意图?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号)3.5.4.1内保外贷签约登记第(3)条: 担保人、债务人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担保履约义务确定发生的情况下签订跨境担保合同。可按照合理商业原则,依据以下标准判断担保合同是否具备明显的担保履约意图: ①签订担保合同时,债务人自身是否具备足够的清偿能力或可预期的还款资金来源; ②担保项下借款合同规定的融资条件,在金额、利率、期限等方面与债务人声明的借款资金用途是否存在明显不符; ③担保当事各方是否存在通过担保履约提前偿还担保项下债务的意图; ④担保当事各方是否曾经以担保人、反担保人或债务人身份发生恶意担保履约或债务违约。 2025-10-28/tianjin/2025/1028/29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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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注差”外债模式下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外债额度如何计算?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号)3.3.4.1外债签约(变更)登记第(8)条: 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对外借款,应根据外商投资租赁公司提供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计算出风险资产总额(A),再计算净资产的8倍(B),然后将(B-A)作为该公司可借外债余额的上限。借用外债形成的资产全部计算为风险资产。年度期间实际可借外债额度为该公司可新借外债的余额的最高限额乘以外方股东注册资本金到位比例: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可借外债上限=(净资产的8倍-上年度末风险资产总额)×外方股东注册资本金到位比例 2025-10-29/tianjin/2025/1029/29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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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办理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后是否需要向外汇局报告?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第二十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务,企业应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货贸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一)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四) 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 2025-11-04/tianjin/2025/1104/29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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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行债务人发生非资金划转类提款/还本付息交易的办理行政许可业务是否有时间要求?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号)3.4.4审核原则第(2)条: 非银行债务人发生非资金划转类提款/还本付息交易的,应在提款/还本付息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逐笔办理登记,由外汇局录入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打印外债变动反馈情况表并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交由非银行债务人留存。 2025-10-30/tianjin/2025/1031/29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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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外支付在境外发生的会议费用需要办理税务备案吗? 答:不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三条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下列外汇资金,无需办理和提交《备案表》:(一)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 2025-11-07/tianjin/2025/1107/292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