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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9/tianjin/2025/1119/29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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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行政许可办事指南(国际收支) 2025-12-09/tianjin/2025/1201/29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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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金融资产风险转移主要包括哪几种情形? 答: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25〕22号) “三、补充、调整的主要内容(一)补充采集要素”中在B02表(投资境外债务证券)、D01表(货币与存款)、D02表(贷款)、H02表(为居民托管业务统计)新增风险最终承担方信息要素说明及相关指标B0222、D0115、D0221和H0227解释。风险转移指通过担保等手段,将债权人对直接债务人/负债方的风险暴露转移至担保方或押品,主要包括四种情形。一是母机构对非法人机构(分支机构)债务人的隐形担保,风险转移至母机构。例如 ,境内主体持有境外非法人机构(分支机构)发行的债务证券,默认该境外非法人机构(分支机构)的母机构为风险承担方。二是债务人的债务获得母机构或第三方明确、直接且不可撤销的偿还担保或保险,风险转移至担保方或承保方。三是有可供债权人处置的押品,风险转移至押品。四是申报主体持有的、明确用于对冲信用风险的信用衍生产品,风险转移至信用衍生产品的对手方。 2025-11-24/tianjin/2025/1124/29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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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主体在填报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投资关系框架时,需向上和向下追溯哪些投资者和被投资机构? 答: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25〕22号)“四、主要指标解释(一)申报主体基本信息”,申报主体在构建投资关系框架时,应分别向上(投资者方向)和向下(被投资机构方向)逐级填报上级投资者持有直接下级机构10%及以上表决权的情况,在向上追溯各级投资者或向下追溯各级被投资机构时,需填报:(1)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投资者(或母机构);(2)中国境内或境外的附属机构(投资者能够施加控制,即拥有被投资机构50%以上的表决权)或联营(投资者能够施加重大影响而非控制,即拥有被投资机构大于等于10%且小于等于50%的表决权)、合营机构(两个投资者对被投资机构实现共同控制);(3)中国境外的分支机构,但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信息不需要填报。此外,与申报主体同在中国境内的同一企业集团内的相关机构或个人,如自身也与境外机构或个人发生10%及以上表决权往来,原则上申报主体也应将这些机构或个人的信息纳入本表统计。 2025-11-25/tianjin/2025/1125/29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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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天津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工作精神,提升外汇服务工作水平,近日,滨海新区分局与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就融资租赁公司对外直接投资、新型离岸贸易、跨境金融平台应用场景等议题展开深入交流。 下一步,滨海新区分局将与地方政府形成工作合力,推动银行建立标准化、场景化展业规范,促进区域跨境金融生态培育,持续服务辖内企业开展国际贸易业务、加快“走出去”步伐,更好地助力天津高质量发展战略落地见效。 2025-11-21/tianjin/2025/1121/29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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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非银行机构发生内保外贷履约形成对外债权的,其对外债权余额是否应纳入境外放款额度管理?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号)3.6.4审核原则第2条: 境内非银行机构发生内保外贷履约形成对外债权的,其对外债权余额应纳入该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管理。境内非银行机构内保外贷履约对外债权余额与该机构境外放款余额之和不得超过该机构境外放款上限;如果超过境外放款上限,可以先为该机构办理对外债权登记,但在对外债权余额与境外放款余额之和恢复到该机构境外放款上限以内之前,该机构不得办理新的境外放款业务。境内银行发生内保外贷履约,如有反担保人,也应参照前述原则办理。 2025-11-27/tianjin/2025/1127/29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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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21〕329号)工作精神,提升外汇服务水平,近日滨海新区分局接待天津港保税区招商局及辖区企业来访,现场解答企业在开展新型离岸贸易方面的问题,并介绍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功能及使用场景。 下一步,滨海新区分局将继续以高效服务为辖内企业开展新型离岸贸易提供助力,促进区域新质生产力发展,为区域高质量发展注入更强动力。 2025-11-28/tianjin/2025/1128/29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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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担保责任上限无法进行合理预计的内保外贷能否办理内保外贷登记?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号)3.5.4.1内保外贷签约登记第(14)条: 担保人对担保责任上限无法进行合理预计的内保外贷,如境内企业出具的不明确赔偿金额上限的项目完工责任担保,原则上不办理登记。如发生履约,按规定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补登记手续。 2025-11-26/tianjin/2025/1126/29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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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行政许可办事指南(资本项目) 2025-12-01/tianjin/2025/1201/29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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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tianjin/2025/1120/293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