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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013319-6-2025-0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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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其他 资本项目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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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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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25-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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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2025年资本项目外汇政策问答案例(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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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2025年资本项目外汇政策问答案例(二十八)
非银行债务人借用外债时,哪些类型业务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号)3.3.4.1外债签约(变更)登记第(7)条:
以下业务类型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按照现行外债管理相关规定需要办理外债登记的,仍应办理外债登记):
被动负债:企业和金融机构因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产生的本外币被动负债;境外主体存放在金融机构的本币存款;合格机构投资者存放在金融机构的托管资金;境外机构存放在金融机构托管账户的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所募集的资金。
贸易信贷、贸易融资:企业涉及真实跨境贸易产生的贸易信贷(包括应付和预收)和从境外金融机构获取的贸易融资;金融机构因办理基于真实跨境贸易结算产生的各类贸易融资。
集团内部资金往来:企业主办的经备案的集团内跨境资金集中管理业务项下产生的对外负债。
境外同业本币存放、本币拆借、联行及附属机构本币往来:金融机构因境外同业本币存放、本币拆借、联行及附属机构本币往来产生的对外负债。
自用熊猫债: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在中国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并以放款形式用于境内子公司的。
转让与减免:企业和金融机构跨境融资转增资本或已获得债务减免等情况下,相应金额不计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