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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可以办理主体不一致业务吗?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24〕11号),“二、简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贸易收支手续”,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因经营需要导致进出口单位为其他机构的,银行可按照展业原则,审核交易的真实性、合理性及收付汇与进出口主体不一致的相关材料后办理,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非报关人”。 2025-04-28/tianjin/2025/0428/27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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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注册地址变更,是否需要到外汇局作登记?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号)1.2.4.2外资银行基本信息登记变更第(1)条: 外资银行发生基础信息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名称、地址、属地外汇局迁移等)、投资信息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资本、出资方式、注册币种、投资者及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合并分立等),应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手续。 2025-04-30/tianjin/2025/0430/27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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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需要办理名录登记吗?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24〕11号),“一、优化‘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管理”,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可免于办理名录登记。小微跨境电商企业是指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等值20万美元(不含)的跨境电商企业。 2025-04-27/tianjin/2025/0427/27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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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境外交易若发生冲正、撤销等情况,如何报送信息? 当境内银行卡境外交易(包括消费和提现)发生冲正、撤销时,银行可将原交易的操作类型设置为“D-删除”进行报送,或按照规定的要素和格式,将冲正、撤销交易作为一笔新交易,并将交易金额设置为负值进行报送。 若一笔交易在同一报送周期内发生冲正、撤销、则原交易与冲正、撤销均可不用报送。 2025-04-24/tianjin/2025/0424/27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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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银行卡境外消费若发生退货情况,如何报送信息? 当境内银行卡境外消费发生退货时,银行可将原交易的操作类型设置为“C-修改”或“D-删除”并进行相应交易金额的修正;或按照规定的要素和格式,将此类交易作为一笔新交易,并将交易金额设置为负值进行报送。 若退货金额小于1000 元(含)人民币时,不报送信息。 2025-04-29/tianjin/2025/0429/27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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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的报送范围是什么? 境内银行卡境外交易报送包括境内银行卡在境外金融机构柜台和自动提款机等场所或设备发生的提现交易,以及在境外实体和网络特约商户发生的单笔等值1000元人民币(不含)以上的消费交易信息,不包括退税、返现奖励、汇款等交易信息。 2025-04-22/tianjin/2025/0422/27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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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亲属中兄弟姐妹涵盖的范围是否包括表哥、堂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表哥、堂哥不是近亲属。 2025-04-21/tianjin/2025/0421/27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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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8/tianjin/2025/0418/27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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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举行2025年第二次新闻发布会,介绍一季度全市经济金融运行情况和天津自贸试验区金融改革创新有关情况。天津市分局国际收支处、外汇管理一处、外汇管理二处相关负责人参加新闻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以下为文字实录: 天津自贸试验区金融改革创新工作进展情况 各位媒体朋友,大家好!下面,我简要向大家介绍一下天津自贸试验区金融改革创新有关工作情况。 天津自贸试验区成立十年来,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始终坚持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宗旨、以制度创新为核心,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天津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支持指导下,扎实推进金融改革创新政策落地见效。十年来,我们聚焦政策创新、制度创新、业务创新,推动实施了一系列含金量高、影响面广、集聚力强的创新政策和试点项目,惠及天津自贸试验区各类经营主体9万户,累计办理跨境收支4300亿美元、跨境人民币结算8700亿元,分别占到全市总量的25%和32%,进一步活跃了全市涉外经济、激发了市场活力、便利了跨境交易。例如,我们引入自由贸易账户,持续深化账户功能应用,实现了企业跨境资金收付更加顺畅、资金运营管理更加高效,全市企业自由贸易账户业务结算量已突破1.2万亿元。再如,我们以更加便利企业跨境贸易及投融资为重点,大幅减少和简化审批事项20余个,持续推进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跨境人民币便利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等创新政策提质增效,有效降低了企业“脚底”成本、经营成本,贸易投融资更加高效便捷。又如,我们聚焦天津特色产业发展,推动实施了融资租赁公司外债便利化、经营性租赁收取外币租金、离岸租赁对外债权登记等创新项目,累计业务量超过350亿美元,行业集聚效应、辐射带动效应更加凸显。十年来,天津自贸试验区金融改革创新取得了丰硕成果,一大批金融改革创新政策已复制推广至全国,众多知名企业和金融机构聚集自贸区,跨境金融业务实现了快速健康发展,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市场经营主体、人民群众真真切切地感受到了改革创新带来的极大便利,感受到了实实在在的政策红利,对金融普惠性、获得感和满意度都有了很大程度的提升。 近日,国家层面相继出台了《关于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的意见》《加快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方案》等重要改革开放文件。4月21日,天津市政府召开落实自贸试验区提升战略推进大会暨天津自贸试验区建设十周年总结大会,4月27日,召开“天津自贸试验区建设十周年”新闻发布会,部署推动天津市高质量实施自贸试验区质量提升行动,塑造“五型”开放新优势,以高水平开放促进高质量发展。近期,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研究制定了进一步支持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的10余条政策措施,力求在更广领域、更高层次上探索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新路径、新模式。下一步,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将认真学习贯彻相关文件和会议精神,以深化自贸区金融改革创新为重要抓手,统筹推进金创区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等重要工作,全面实施自贸试验区提升战略。我们将始终坚持“更加便利、更加开放、更加安全”改革创新思路,持续深化“金融为民”理念,会同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对改革创新政策的宣传推介,推动各项政策惠及更多更广的市场经营主体。同时,我们将紧密结合市场需求,积极争取新的试点项目,为支持和服务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提供更加有力高效的金融支持! 谢谢! 问:请介绍一下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在推动落实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方面采取了哪些工作措施?成效如何?下一步重点工作? 答:自2020年10月,天津市获批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以来,我分行一直高度重视,积极采取召开座谈会、调研走访、培训、一对一政策辅导等方式,深入宣传便利化政策,持续推动试点主体扩容增效。 截至4月20日,辖内已有19家银行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业务,其经常项下业务规模占全市的86%。试点企业369家,其中专精特新企业42家,中小企业占比67%,累计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业务13.4万笔,金额超过500亿美元。 下一步,我分行将继续贯彻落实《金融支持天津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支持内控健全、管理规范、符合条件的中小银行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业务,同时,进一步优化企业结构,重点引导银行将专精特新等中小企业以及符合国家战略发展方向的优质企业纳入便利化试点,持续推进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改革,提高外汇资金结算效率。 问:请介绍一下在提升区域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服务天津经济高质量发展方面工作情况及成效。 答:近年来,人民银行、外汇局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支持举措,包括融资租赁公司外债便利化试点、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跨境融资便利化及资本项目数字化等政策。这些政策措施的实施,有效解决了企业的政策诉求和业务难题,节约了企业的时间成本和财务成本,大幅提升了资金使用效率,给企业带来切切实实的政策红利。 今年以来,我分行陆续推出外债登记由银行办理、外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登记和“科汇通”等试点政策。这些政策简化了业务流程,提升了外商直接投资资金汇兑的便利性,促进了科技创新要素的跨境流动,为企业在津展业、兴业营造更加良好的环境。 近日,天津市还获批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该试点政策便利了跨国公司在境内外成员企业之间调配、管理资金,提高跨境资金运用效率,从而大幅节约企业财务成本,提升跨境资金运营管理效能。日前,我分行已为天津渤海化工集团办理完成试点业务的备案,实现了我市首家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业务落地。 此外,我分行还指导天津银行自律机制发布了实施细则,优化了两项资本项目外汇服务政策。一项是金融租赁公司对其设立的项目公司进行外币直接借款实施细则,明确了业务操作路径,打通了项目公司直接获得母公司资金支持的通道,便利租赁公司规避汇率风险,降低融资成本,进一步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另一项是简化资本项下境内资金支付程序,合并支付命令函和境内汇款申请书。这项政策是从“小切口”进行优化,通过简化业务办理程序,切实提升企业资金使用的便利性。 下一步,我分行将继续秉持“金融为民”的服务理念,多措并举做好便利化政策的推动和落实,加大对银行办理外汇业务的指导和培训,助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政策及时转化为惠企实效,为天津市经济发展提供高质量的金融服务。 2025-05-09/tianjin/2025/0509/27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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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持续提升国际收支统计数据的全面性、及时性和准确性,更好地满足宏观分析和最新国际标准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对《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21〕36号文印发)进行了修订,形成《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以下简称统计制度,见附件1),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修订对照表见附件2)。 一、明确申报主体类别及报送表格要求 在Z01表(单位基本情况信息)中增加“申报主体类别”要素,包括金融机构、综合调查主体、贸易信贷调查主体、国际建设调查主体、国际运输调查主体、跨境雇员股权激励计划调查主体和其他7个类别,并按申报主体类别列示需要报送的表格。 二、新增、完善专项统计 (一)贸易信贷统计调查融入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原贸易信贷调查主体作为专项调查申报主体进行申报。具体包括:一是沿用原贸易信贷调查报表的平衡关系,将D04表(应收款及预付款)、D08表(应付款及预收款)中货物贸易应收/预付、应付/预收款要素调整至E01-1表(货物出口及相关贸易信贷)、E01-2表(货物进口及相关贸易信贷),与货物贸易进出口情况一同填报。新的D04表、D08表中填报除货物贸易和应收应付利息以外的应收应付款。二是增加E01-3表(货物进出口商品类别调查表)、E01-4表(货物贸易应收/应付款平均周期调查表),采集商品类别和收付款账期等信息,仅需贸易信贷调查主体填报。 (二)完善国际运输调查统计报表。将原E03表(运输收入统计表)拆分为四张统计表,向境内、境外承运人采集涉及我国的国际运输收入和支出,向油气类企业采集进口运费支出。E03系列报表仅需国际运输调查主体填报。 (三)新增E09表(国际贸易集中申报报表),采集通过境内交易所等集约申报主体集中开展的货物和服务贸易,以及其他贸易模式下发生的涉外交易业务。 三、补充、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补充采集要素。一是在B02表(投资境外债务证券)、D01表(货币与存款)、D02表(贷款)、H02表(为居民托管业务统计)中新增了关于风险最终承担方信息的要素。二是在E02表中新增采集项目业主所在国家/地区的要素。三是在H01表(为非居民托管业务统计)中新增采集QFII/RQFII机构许可证号。四是扩大D09表(对非居民的金融资产减值准备余额)涵盖范围,并新增采集对方国家(地区)要素。 (二)调整部分指标名称和指标解释。如,A01表“出资日期”调整为“投资/撤资日期”,D09表风险分类中在五级分类法外新增选项“⑥不适用”,与非金融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要求相符。 (三)其他调整。一是更新部分附录。包括附录(二)国家和地区代码表、附录(三)币种代码表等。二是其他必要的文字调整。 四、其他说明 《统计制度》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按本制度要求进行的首次申报应报送2025年9月报告期数据,申报主体应于2025年10月15日前完成。《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21〕36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汇发〔2021〕33号)同时废止。与本制度配套的数据采集规范修订版将另文印发。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级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地市分局、金融机构法人、境外金融机构境内主报告分机构、非金融企业以及其他指定申报主体,并协调做好系统调整等准备工作。所在地外汇局在转发文件时应提供本级外汇局业务咨询电话,以便于解答申报主体的疑问。 特此通知。 附件:1.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 2.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修订对照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5年4月30日 相关链接 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发布《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 2025-05-12/tianjin/2025/0512/278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