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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0013319-6-2025-00089
  • 分       类:
    其他  经常项目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 发布日期:
    2025-04-28
  • 名       称:
    2025年外汇管理互联网信息——货物贸易(五)
  • 文       号:
2025年外汇管理互联网信息——货物贸易(五)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可以办理主体不一致业务吗?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2411号),“二、简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贸易收支手续”,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因经营需要导致进出口单位为其他机构的,银行可按照展业原则,审核交易的真实性、合理性及收付汇与进出口主体不一致的相关材料后办理,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非报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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