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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013319-6-2025-00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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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其他 经常项目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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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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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25-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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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2025年外汇管理互联网信息——货物贸易(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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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2025年外汇管理互联网信息——货物贸易(五)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可以办理主体不一致业务吗?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24〕11号),“二、简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贸易收支手续”,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因经营需要导致进出口单位为其他机构的,银行可按照展业原则,审核交易的真实性、合理性及收付汇与进出口主体不一致的相关材料后办理,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非报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