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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 一、请简要介绍一下《通知》出台的背景。 答:为配合人民币汇率机制改革,2005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扩大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开办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内外汇市场发展进程加快,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交易迅速增长。截至2006年9月末,国内已有53家银行取得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其中21家银行取得对客户掉期业务经营资格。2006年1-9月远期结售汇累计交易量比去年同期增长42%。为进一步满足境内机构逐步增长的规避汇率风险需要,结合政策实施一年遇到的一些新情况,按照便利交易、简化操作、科学管理的原则,《通知》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通知》的内容可大致概括为以下四方面: 第一,进一步放开交易范围限制,只要符合即期结售汇管理规定的外汇收支均可办理远期和掉期保值,充分满足国内经济单位外汇收支类型日益多样化的保值需求。 第二,简化管理手续。明确远期结售汇业务和掉期业务的真实性与合规性管理均在履约环节办理,合约到期时银行凭客户提供的有效凭证按规定为其办理结售汇,提高业务效率。对于合约调整和违约等情况,由银行按照商业原则与客户自行处理,增强经营的灵活性。 第三,明确银行对远期结售汇业务和掉期业务交易敞口的处理。银行对因客户掉期业务违约形成的交易敞口可纳入结售汇综合头寸进行平盘,利于银行的风险管理。 第四,明确居民个人可以在银行办理符合规定的人民币购汇境外理财或投资项下外汇收支的避险保值,居民个人也有了规避风险的正规渠道。 三、请介绍一下当前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交易应注意的方面。 答:当前,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正按照主动性、可控性和渐进性的原则顺利进行,人民币汇率灵活性逐步扩大,企业的汇率风险防范意识正逐步增强。在从事对外贸易和投资活动中,企业运用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工具进行风险保值,虽然要付出一定的交易成本,但可以控制汇率风险,锁定经营成本和利润。 银行应适应市场需要,为客户设计更多的金融产品,不断创新,满足客户的多样化需要。同时,银行也要履行必要的监管义务,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为客户提供规避人民币汇率风险的服务,按规定对客户的交易凭证进行审核。 我国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市场正处于发展初期,现阶段外汇交易应以风险防范为主,不鼓励利用衍生工具从事投机性交易。目前人民币尚未实现完全可兑换,资本尚不能自由流出入,境内参与境外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交易无法实现套补,风险无法有效规避。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以来,我国外汇市场迅速发展,交易范围扩大,参与主体增加,交易日趋活跃,金融监管逐步完善,境内机构和个人在国内外汇市场从事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交易的合法权益可以得到保证。随着改革进一步深化,我国外汇市场的深度和广度将进一步增加,多方面的需要将进一步得到满足。(完) 2006-11-05/safe/2006/1105/43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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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在湖南长沙成功举办了两期“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法规与政策培训会议”。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157名工作人员,以及部分商业银行、企业的148名代表参加了本次培训。这是近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召开的规模最大、参加人员范围最广的一次培训会议。 培训会上,资本项目管理司各业务处室的负责同志,向会议代表详细讲解了2006年以来外汇局出台的境外投资、外商投资房地产、外债管理、外资并购及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等新政策出台的背景、具体内容、操作注意事项和政策未来取向等,并现场解答了与会人员实际操作中面临的问题。本次培训会统一并深化了各方对有关外汇政策的认识和理解,使分支局、银行和企业的相关业务人员不仅知其然,还知其所以然,有利于政策措施更好地执行和贯彻落实。(完) 2006-10-24/safe/2006/1024/42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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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会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了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试办外汇人寿保险业务。批准试办该业务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是以外汇收取保费、支付保险金以及进行保险合同的计价结算;二是规定投保人为境内居民个人或者非居民个人;三是允许外汇保费收入在境内或境外运用,除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外,不得结汇。此外,还明确了保险费等的收付管理规定。(完) 2006-10-20/safe/2006/1020/42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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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定于2006年12月8日(周五)17:00至12月12日(周二)8:00进行计算机机房搬迁。在此期间,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信息系统、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出口收汇核报系统、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总局端)、外债统计监测系统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网站将停止运行。12月12日(周二)8:00后上述系统和政府网站恢复正常运行。 请各外汇指定银行、企业及社会公众根据本公告内容提前做好相关准备,遇有问题可与当地外汇局联系。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公告。 2006-11-23/safe/2006/1123/43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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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斯坦福大学(StanfordUniversity)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5000万美元,并核准其分别在汇丰银行上海分行开立一个外汇账户和一个人民币特殊账户。 2006-11-15/safe/2006/1115/43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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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中国民生银行代客境外理财项下投资购汇额度5亿美元。 2006-11-15/safe/2006/1115/43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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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年 11 月 8 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大华银行有限公司( UnitedOverseasBankLimited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 )投资额度 5000 万美元,并核准其分别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一个外汇账户和一个人民币特殊账户。 2006-11-15/safe/2006/1115/43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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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野村证券株式会社(NomuraSecuritiesCo.,Ltd)增加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3亿美元。 2006-11-15/safe/2006/1115/43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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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1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兴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项下投资购汇额度5亿美元。 2006-10-26/safe/2006/1026/42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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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查处和取缔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出现的一些以外汇、投资信息咨询为名、诱骗国内投资者从事互联网境外炒汇的非法网络炒汇活动,保护群众切身利益,维护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今年3月始,公安部、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部署天津、吉林、福建、上海、辽宁、湖南、广东等地公安机关、外汇管理部门,开展了为期半年的名为“断网行动”的打击网络炒汇专项行动,取得了显著成效,初步遏制了网络炒汇活动的蔓延态势。 “断网行动”期间,天津、吉林等地公安机关经侦部门联合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先后破获了一批网络炒汇重大案件。天津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在天津市外汇局的积极配合下,经缜密侦查,一举破获了天津财智外汇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简称财智公司)网络炒汇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杨军(财智公司法定代表人)、彼得查(新加坡人,自称新加坡赫得森环球资本有限公司职员)等3人。经查,自2004年9月以来,杨军等人以举办金融知识讲座的名义招揽了大量客户,向每人收取5000美元以上的等值人民币或外币作为保证金,通过新加坡赫德森公司互联网交易平台非法炒汇,并向客户收取每手交易50美元的手续费。吉林省公安机关经侦部门联合当地外汇管理部门,破获了吉林亨源商务顾问有限公司(简称亨源公司)网络炒汇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李晶(亨源公司法定代表人),扣押68台计算机、公司财务资料等涉案物品。经查,自2005年11月以来,李晶等人以香港亨达投资公司和新西兰亨达投资公司国内东北地区代理名义招揽客户,帮助或代表客户进行网络炒汇,并将总计3170万元人民币客户资金汇往境外关联公司炒汇。此外,各地公安机关与当地外汇管理、工商、银监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对不构成犯罪的网络炒汇活动及时采取行政处罚,予以取缔。辽宁、福建、广东等地公安、外汇管理、工商等部门联手查处、取缔了一批从事网络炒汇活动的公司、窝点和团伙。 通过此次专项打击行动发现,当前我国北京、天津等地的非法网络炒汇活动呈现出一些新特点,欺诈性很强。许多从事网络炒汇公司都使用极具诱惑力的字眼进行宣传,刻意隐瞒交易风险、夸大投资回报率,欺骗投资者。有的骗子公司利用外汇保证金交易行骗,其交易系统与境外外汇交易系统并不连接,在对客户有利时甚至会出现系统故障。国内投资者在不熟悉国际外汇市场情况下,容易成为诈骗分子侵害的目标。上述财智公司案件中,4名客户投入的63.9万美元亏损57.1万美元。今年初,辽宁大连一家所谓“环球银行”的网络炒汇平台的负责人卷走客户资金后下落不明。此外,从事网络炒汇的公司或机构都声称与境外某很有名气的公司或机构有合作关系,或是境外公司或机构在我境内的代表处,并且投资者通过互联网一般也能查到这些境外合作者的资信情况,加之高利的诱惑,投资者很容易上当受骗。为逃避法律的制裁,一些从事网络炒汇的公司以所谓“讲座”、“培训”、“咨询”名义向客户推介交易方法,客户按其方法自行与境外公司取得联系并将资金汇往境外指定账户后,在互联网上进行交易。但是也有少数公司通过协助客户交易或代理客户交易,从中赚取手续费。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凡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参与双方不受法律保护。国内投资者参与网络炒汇,不仅违法,而且面临较大的资金风险。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社会公众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合法途径进行外汇交易,远离非法的网络炒汇活动。 今后,公安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加大网络炒汇查外工作力度,严厉打击网络炒汇违法犯罪活动,净化市场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完) 2006-11-24/safe/2006/1124/430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