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在山东沂蒙山革命教育基地举办党支部书记培训班,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总结交流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以来党支部建设的有关情况,研究探索进一步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举措。外汇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兼机关党委书记李东荣出席培训班并讲话。 李东荣总结了外汇局机关开展党建工作的基本情况。他指出,在局党组和人民银行机关党委的领导下,局机关党委和各基层党支部坚决贯彻党中央关于加强党建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决策和部署,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实践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积极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以学习党章为重点,认真落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决定,在思想、组织、纪律、作风和创建机关文化等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各党支部积极承担起教育、组织、管理党员的责任,在提高党员思想、激励党员成长、保障党员权利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李东荣认为,目前机关党建工作的总体形势是好的,各项建立健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的制度正在不断完善,党员在各项工作中逐步发挥积极作用。但在新的形势下,机关党建工作仍然面临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必须进一步增强理想信念和宗旨观念的学习与教育,进一步强化支部书记“一岗双责”意识,进一步增强“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责任感。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党的建设的总体要求,创造性地将党建工作与外汇管理改革实践紧密结合,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增强党支部的活力和战斗力,不断提高党员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关于如何进一步改进机关党建工作,他指出,一是要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机关党建工作,切实提高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能力。二是要按照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要求,切实加强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三是要创建文明、和谐机关,努力营造良好的环境氛围。四是要积极探索建立健全机关党建工作长效机制。 局机关及中央汇金公司各党支部(党总支)负责同志参加了此次培训班,并结合自身开展党建工作的具体实际进行了经验交流和座谈。培训班还组织瞻仰了沂蒙山区革命历史教育基地,实地接受革命传统教育。(完) 2006-11-29/safe/2006/1129/4309.html
-
为进一步提高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数据质量和数据公布频率,为宏观经济分析决策提供更为优质的统计产品,同时切实减轻境内银行和申报主体的数据报送负担,国家外汇管理局开发了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以下简称新版系统),并将于2006年12月4日和12月18日分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1996年,我国公布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建立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体系,相应开发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系统。十年来,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和系统为宏观经济分析和决策提供了重要的数据支持,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同时,居民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意识也日益增强。近年来,我国涉外经济发展迅速,交易量猛增,新的交易种类不断涌现,跨境资金流动日益频繁,规模不断扩大,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数据的采集方式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从2003年开始着手开展了一系列改进国际收支统计手段的工作,加强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和统计分析功能。 新版系统:一是整合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和进出口核销的数据采集范围,统一了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有利于减轻银行、申报主体和外汇局的工作负担。二是结合业务使用需求对国际收支交易进行详细和科学地分类与编码,有利于扩展统计分析的空间。三是提供了银行数据接口规范,有利于提高申报数据质量。四是特别开发了涉外收入网上申报系统,从境外收入款项的申报主体可以选择网上申报的方式履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义务,不用再填写纸质申报单并前往银行提交,实现申报手续的便利和快捷。 为确保新版系统顺利推广上线,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召开了视频会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李东荣进行了全面动员和部署,并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新版系统推广上线工作的重要意义;二是要加强领导,认真部署,组织落实新版系统推广上线的各项准备工作;三是外汇局和银行之间要加强沟通,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四是要主动开展社会宣传,加强数据质量控制。 新版系统推广后,届时发生涉外收付款业务的交易主体将按照新的《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规定履行申报义务。(完) 2006-12-05/safe/2006/1205/4310.html
-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广播体操比赛在华融大厦举行。局机关各司、事业单位和汇金公司分工会组成的11支队伍共350多人参加了比赛。 此次比赛活动得到外汇局党组的高度重视,局领导出席观看比赛并为获胜队伍颁发奖牌和奖杯,胡晓炼局长和李东荣副局长还亲自上阵参加比赛。李东荣副局长在赛前讲话指出,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是构建和谐机关的一项重要内容,这次广播操比赛是各单位集体力量团结、健康、向上的一次展示,是局机关精神风貌的一次检阅。局党组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从2005年起就恢复了机关每天上下午的工间操制度,并得到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响应。他要求,各单位要把这次比赛作为一次互相学习、互相交流、互相借鉴的机会,在活动中赛出风格、赛出水平,赛出形象,并以此为契机全面推进外汇局机关精神文明建设步伐,营造良好的健身活动氛围。 在长达2个多小时的比赛过程中,各参赛队伍的选手精神抖擞、意气风发、步伐整齐、动作整齐规范,表现出了强烈的集体荣誉感。通过激烈角逐和评委综合评定,机关服务中心和中国外汇杂志社荣获一等奖,其余参赛队分别获得二、三等奖。 这次广播操比赛是外汇局年初规划的群众性文体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外汇局精神文明之花盛开的又一缩影。(完) 2006-12-27/safe/2006/1227/4314.html
-
为进一步活跃外汇市场,提高外汇市场流动性,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核准中国光大银行、民生银行、华夏银行、国家开发银行、日本三井住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德意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等六家银行成为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交易做市商。在经过系统及人员方面的准备后,上述六家银行将于2006年12月18日正式在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承担做市义务。至此,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做市商会员总数已达到21家,其中中资银行13家,外资银行8家。 2006年1月4日,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制度实施以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市场成交活跃,流动性显著提高,市场主体参与交易的自主性增强,对汇率行情的反映更加敏感和快捷,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灵活性得到进一步改善。做市商数量的增加,有利于推动外汇指定银行增强报价能力,增加市场竞争力度,提高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市场化程度和交易效率。(完) 2006-12-07/safe/2006/1207/4311.html
-
截至2006年9月末,我国外债余额为3049.76亿美元(不包括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对外负债,下同),比上年末增加239.31亿美元,增长8.52%。其中,中长期外债(剩余期限)余额为1363.87亿美元,比上年末增加114.85亿美元;短期外债(剩余期限)余额为1685.89亿美元,比上年末增加124.46亿美元。短期外债占外债余额的比例为55.28%,略有下降。 外债余额中,登记外债余额为2078.76亿美元,其中国务院部委借入的主权债务余额为338.88亿美元,占16.30%;中资金融机构债务余额为660.41亿美元,占31.77%;外商投资企业债务余额为572.27亿美元,占27.53%;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债务余额为467.07亿美元,占22.47%;中资企业债务余额为37.46亿美元,占1.80%;其他机构债务余额为2.67亿美元,占0.13%。贸易信贷余额为971亿美元。 2006年1-9月,我国新借入中长期登记外债178.22亿美元,比去年同期增加13.01亿美元,增长7.87%;偿还中长期登记外债本金124.74亿美元,增加16.01亿美元,增长14.72%;支付中长期登记外债利息18.49亿美元,增加2.07亿美元,增长12.61%。(完) 2006-12-28/safe/2006/1228/4315.html
-
2006年12月1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SchroderInvestmentManagementLimited)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2亿美元,并核准其在交通银行开立一个外汇账户和一个人民币特殊账户。 2006-12-25/safe/2006/1225/4313.html
-
2006 年 12 月 11 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景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INVESCOAssetManagementLimited )增加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 )投资额度 2 亿美元,并核准其在中国银行开立一个外汇账户。 2006-12-25/safe/2006/1225/4312.html
-
2006年11月2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中国光大银行代客境外理财项下投资购汇额度5亿美元。 2006-11-27/safe/2006/1127/4308.html
-
2006年8月2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与辽宁省公安厅联合采取行动,破获一起非法买卖外汇案(即“8.22”专案),并一举抓获进行非法买卖外汇的犯罪嫌疑人6名,缴获美元34.9万元、人民币28.9万元,冻结相关银行卡及存折54个。 2006年初,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中心提供的非法买卖外汇交易线索,通过筛选、分析辽宁丹东地区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数据,锁定以赵某为首的外汇非法交易团伙,并与公安机关联合立案侦察。经过6个多月的细心经营和缜密侦察,终于成功破获此案。犯罪嫌疑人在审讯过程中对非法买卖外汇交易事实供认不讳,并交代田某是外汇非法交易美元资金的提供者。11月13日,辽宁省公安厅将外逃潜回的田某抓获,搜缴人民币14万元,韩币支票40万元、现钞97.4万元,扣缴、冻结存折12个。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完) 2006-12-31/safe/2006/1231/4318.html
-
为贯彻落实《个人外汇管理办法》,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发布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就各方比较关心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细则》的制定,主要体现了管理部门什么样的思路? 答:我们在研究制定《细则》时,主要考虑了以下几点:一是鼓励藏汇于民,支持个人合理依法持有与使用外汇,实行均衡管理,积极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二是坚持与时俱进,创新管理,不断适应市场发展变化,便利银行和个人操作;三是坚持公私并重,不断加强和改进个人外汇收支管理,完善跨境资金流动和交易的监管;四是坚持疏堵并举,依靠现代化手段实行有效监管,把政策调整和监管落到实处。 问:日前发布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提出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此次《细则》中明确年度总额分别为5万美元。请问,这一做法的主要政策考虑是什么? 答:年度总额管理是个人外汇管理政策调整的重要内容。年度总额以内的结售汇手续和凭证大大简化和便利,年度总额以上的则加强真实性审核。这次,《细则》明确境内个人年度购汇总额由以前的2万美元大幅提高到5万美元,将有利于更好满足境内个人的用汇需求,藏汇于民。与此同时,对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结汇也实行年度总额管理,改变了过去“宽进严出”的管理模式,体现了资金流出入均衡管理的原则。此次规定个人年度结汇总额为5万美元,应能基本满足个人正常的结汇需要,并有利于抑制违规资金通过个人渠道流入境内。 为防止出现重复购汇和分拆结汇等规避管理的行为,保证年度总额管理的有效性,外汇局建立了银行与外汇局联网的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银行必须通过该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并对个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此外,该系统还为开展此项业务的银行提供了统一、规范的操作平台,有利于银行公平竞争,而个人结售汇也可以不受地域和银行限制,相关业务办理更加便利。 问:《细则》明确个人参与对外贸易活动可以开立外汇结算账户,请问这对个人对外贸易带来哪些更多的便利? 答:为体现对个人贸易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活动给予充分便利的原则,《细则》明确个人对外贸易者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开立外汇结算账户,视同机构账户进行管理,用于办理直接或委托进出口项下的外汇收付及结汇。与个人外汇储蓄和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相比,外汇结算账户购汇和结汇均不受年度总额限制,无论金额大小都可凭真实贸易单据办理。此外,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办理资金划转时,限于其本人或直系亲属的同性质账户进行,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划转时需进行审核,而开立外汇结算账户后,个体工商户可与其委托的代理企业之间办理资金划转,不受账户开立人限制。这些规定,在充分支持和便利个人对外贸易的同时,也有利于对个人贸易外汇收支行为的统计和监测,促进个人贸易活动的健康、有序发展。 问:在给予经常项目经营性外汇收支活动充分便利的同时,《细则》是如何体现对个人捐赠、赡家款等经常项目非经营性外汇收支活动加强真实性审核的监管思路的? 答:对个人经常项下外汇收支区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外汇进行管理,也是这次个人外汇管理政策调整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于个人经常项下非经营性外汇收支的管理,总的原则是在经常项目可兑换前提下,对其购汇、结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内的购汇、结汇,只要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即可在银行直接办理。对于超过年度总额的个人捐赠、赡家款、遗产继承等外汇流入比较集中的单方面转移项目的外汇收支,提出了明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要求,个人接受境外捐赠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并提供经公证的捐赠协议或合同后方可结汇;赡家款则需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经公证的赡养关系证明、境外给付人相关收入证明,如银行存款证明、个人收入纳税凭证等相关凭证后方可结汇;对于遗产继承收入,需提供遗产继承法律文书或公证书等相关证明后予以结汇。 问:《细则》对资本项目个人外汇收支活动具体是如何规范的? 答:《细则》对个人资本项目管理体现了以下原则:一是配合可兑换进程的总体要求,有序、可控、逐步放开对个人资本项目外汇交易的限制;二是促进国际收支平衡,支持个人依法合理地参与直接投资和证券等金融产品投资,目前证券投资通过合格的境内或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三是简化手续,规范程序,便利交易,提高监管的透明度;四是对促进国际收支平衡和汇率稳定影响较大的交易,进行重点监管,审慎开放,防范风险。 问:过去,个人外汇账户分为现钞户和现汇户,此次《细则》中规定个人可开立外汇储蓄账户。请问,今后是否已经没有现钞户和现汇户的区分了? 答:对于这个问题,应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方面,从外汇管理角度讲,个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不再对现钞户与现汇户实行不同的外汇管理政策,在账户资金存入、结汇、汇出、境内划转、提钞等方面实行统一的监管标准。另一方面,从银行经营角度讲,由于现钞和现汇的运营成本不同,银行可能仍会对储户区分钞户和汇户,采取不同的收费标准或买卖价格,这属于银行自身的商业经营行为。 问:在《细则》中,多处仍对于外币现钞的存取和汇款有特别的监管要求。请问,这是出于什么考虑? 答:根据反洗钱的规定和打击非法外汇交易的要求,这次《细则》进一步强化了对外币现钞交易的管理,主要包括:个人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需凭有关单据在银行办理;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超过等值1万美元,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向外汇局事前报备;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境外,当日累计超出1万美元的,还应提供经海关签章的有关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由于我国禁止境内外币计价、结算和流通,因此,合法的外币现钞来源和用途主要应该是符合规定的跨境外汇汇出入、符合规定的境内外币划转和提取,以及符合规定的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从国际经验看,加强对现金交易的管理是目前各国监管部门普遍实行的一个原则,也应是我国外汇监管的重点领域。(完) 2007-01-05/safe/2007/0105/431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