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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可从风险管理机制、风险识别与分析、套保策略等维度建立汇率风险管理框架。 一、完善机制 制定规程。企业应从内控角度完善风险管理机制,确保风险敞口“全覆盖”。通过制度规定套期保值策略、套期保值对象、套期保值手段,以及相应的内部风险管理机制。 落实分工。通过书面形式明确分工。企业可以考虑建立汇率风险管理的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如“汇率套保决策委员会”和“汇率套保工作小组”,从而保障决策合理严谨、执行专业高效。 适当制衡。企业可考虑建立负责监督审计的机构,如企业内部风险稽核审计单位对套保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有效性评估。负责执行和监督审计的机构应适当隔离。 二、风险识别与分析 企业应认真分析各类业务存在的汇率风险因素,为制定防范措施和管理决策提供依据。企业可能存在的汇率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是否影响现金流。对于影响现金流的外汇风险,通常使用金融衍生品进行套期保值;对于不影响现金流的外汇风险,尽量采用分散化投资、资产负债表自然对冲等经营性手段管理。现金流集中度越高,汇率波动引致的外汇风险就越大,需要保值的迫切性和比例就越高。 是否存在确定的合同权利义务。在确定的合同权利义务下,企业可以对敞口实施100%的套期保值;对于不确定金额类的风险敞口,保值比例通常低于100%,避免超额套保。 是否影响企业的利润表。如果外汇风险影响企业的利润表,管理的迫切性就更高,也更有必要使用套期保值会计。 三、套保策略 策略设计。企业初期制定套期保值方案,可设定简单易行的“固定保值”策略,即按照一定的百分比对风险敞口进行保值;积累经验后,可以选择“动态保值”,设置一定的套保比例区间,但区间不宜过宽,避免人为主观因素对保值产生过多干扰。 套保工具。业务初期可多选择基础产品,如普通远期、普通期权,避免通过叙做与自身业务能力不匹配的复杂衍生品来隐含主观预判。 币种与期限。结合基础交易的实际需求确定套期保值交易币种、期限。 对冲方法。(1)静态对冲:若进出口业务采用订单制,约定了各个时间点的金额及报价,可使用外汇衍生品对各个期限进行完全锁定。(2)分层滚动:若未来的销售数据难以预测,可针对不同期限分配不同比例,越近端期限套保比例越高。(3)滚动对冲:若外汇敞口是较长期限且金额较固定,如长期外币负债,可根据不同期限掉期产品的流动性、货币之间利率差的变化趋势,不断滚动锁定。 授权。对财务人员的汇率风险管理权限进行差异化授权,例如对财务经理、财务主管、财务总监分别设定汇率避险工具授权金额上限。 2026-05-08/shanghai/2026/0427/24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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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金融为民”理念,认真落实省分行一体联动推进本外币跨境业务政策传导部署,强化外汇管理政策的精准理解与规范应用,助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东营市分局联合东营市总工会、共青团东营市委组织开展2026年“汇智黄河口 跨境启新程”服务东营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业务技能竞赛。竞赛分为初赛和决赛两个阶段,初赛涵盖线上答题、月度展示交流、外汇与跨境人民币政策宣传服务、重点业务工作推进情况等内容,将外汇管理与跨境人民币政策一体推动核心要求融入竞赛全过程;决赛将由人民银行评审组对工作成效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进行综合评鉴并择优展示。 4月28日,东营市分局举行“汇智黄河口 跨境启新程”服务东营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业务技能竞赛启动仪式。东营市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外汇局东营市分局副局长秦荣波、四级调研员陈元中、国际收支科、外汇管理科、宏观审慎与金融市场管理科负责人、全市27家外汇银行分管行长及国际业务部门负责人共60余人参加活动。 会上,外汇管理科负责同志详细讲解了竞赛目标、日程、竞赛内容及形式,随后秦荣波同志对竞赛工作提出要求,一是要高度重视本次竞赛活动,把本次竞赛活动作为学习政策、强化业务操作能力的重要抓手,推动银行提升金融服务质效;二是要主动担当作为,精准对接辖内涉外企业需求,在开展政策宣讲及企业走访调研时,要干实事、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真正实现服务于产品优化与政策决策;三是在扎实办好基础业务的同时,积极探索外汇领域特色做法,打造服务亮点。 下一步,东营市分局将坚定“金融为民”的初心使命,强化政策传导质效,全面提升外汇业务队伍专业素养和服务能力,推动外汇管理与跨境人民币业务更好地服务全市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6-04-30/shandong/2026/0430/28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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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贸试验区提升战略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促进自贸试验区跨境投融资便利化,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近期,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发布通知,在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以下并称“南沙、横琴片区”)开展进一步便利资本项目结汇资金使用、优化外汇NRA账户(即境外机构的境内外汇账户)退汇资金流程两项便利化政策试点。 进一步便利资本项目结汇资金使用试点,允许在南沙、横琴片区内的非金融企业资本金、外债项下外汇收入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在遵循真实原则情况下,可用于非关联企业借款。2022年1月,广州南沙自贸片区作为全国首批4个试点地区之一,已经率先开展了扩大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范围试点。截至2026年1季度末,广州南沙自贸片区已有30家企业合计开展80笔试点业务,试点金额5.46亿美元。珠海横琴自贸片区成为继广州南沙自贸片区后,外汇局广东省分局辖内第二个获批开展扩大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范围试点的区域。 优化外汇NRA账户退汇资金流程试点,允许外汇NRA账户向境内账户支付的资金因某些客观因素导致退回时,结汇银行可将资金暂存内部账户,24小时内(遇节假日顺延)仍未解决的再购汇原路退回。退汇资金流程优化后,企业操作更加灵活,可以避免因客观因素退汇带来的汇兑损失。 下一步,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将持续落实落细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试点政策,不断释放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红利,支持广东外向型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6-05-09/guangdong/2026/0509/32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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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省分局“汇金暖企”专项行动部署,持续提升外汇服务县域实体经济质效,推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走深走实,4月29日,外汇局潍坊市分局赴高密市开展“汇金暖企”专项行动暨“鲁贸汇企服务队”下沉县域“十百千”外汇政策宣讲活动。外汇管理科有关负责同志及业务人员,中国农业银行高密支行、高密农商行国际业务人员参加活动。 活动期间,服务队先后赴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豪迈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和星宇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展走访调研,全面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重点关注美以伊冲突对企业的影响,细致摸排企业在跨境结算、境外投资、汇率避险等方面的难点堵点,并针对企业提出的政策诉求进行了回应。本次活动共收集企业政策诉求9项,截至目前已解决完成7项。 下一步,潍坊市分局将持续深化“汇金暖企”专项行动,依托“鲁贸汇企服务队”建立常态化走访机制,全面摸排业务诉求,精准传导落实外汇政策,切实打通外汇服务“最后一公里”,为全市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2026-05-06/shandong/2026/0506/28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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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6年4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4105亿美元,较3月末上升684亿美元,升幅为2.05%。 2026年4月,受宏观经济数据、主要经济体货币政策及预期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下跌,全球主要金融资产价格表现有所分化。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上升。我国不断巩固拓展经济稳中向好态势,发展韧性和活力进一步彰显,有利于外汇储备规模保持基本稳定。 2026-05-09/liaoning/2026/0509/25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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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辖区深度融入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近日,巴南分局会同巴南区金融发展中心、重庆公路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相关人员前往陆海新通道金融服务中心开展工作对接。 通过实地参观通道金融服务中心的展厅、五大功能区,深入了解陆海新通道金融服务中心总体定位、通道金融政策和通道特色金融产品和服务。随后,工作组一行与陆海新通道金融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开展座谈交流。座谈会上,陆海新通道金融服务中心负责人介绍了中心的相关情况,巴南区围绕农产品贸易、“渝车出海”、大宗期货贸易三大重点领域及政策需求进行了详细交流。双方就深化协作、资源共享、精准赋能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下一步,巴南分局将以此次对接为契机,持续加强与陆海新通道金融服务中心的常态化沟通联动,持续优化金融服务供给,助推辖区积极融入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 2026-05-09/chongqing/2026/0509/34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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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保障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金融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外汇局制定了《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26年9月30日起实施。 附件: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网信办 国家外汇局 2026年4月21日 附件 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保障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以及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以下统称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适用本办法。 金融机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外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展或者变相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 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金融产品是指金融机构设计、开发、销售的产品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存款、贷款、证券、资产管理产品、保险、贵金属(不含实物贵金属,下同)、外汇产品、期货、衍生品、支付服务、投资顾问或咨询等。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自营平台是指金融机构独立运营并享有完整数据权限的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本办法所称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是指非金融机构自营的,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的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 本办法所称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是指通过互联网对金融产品进行商业性宣传推介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展示介绍金融产品相关信息或金融机构业务品牌,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购买金融产品提供转接渠道等。 第四条 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和社会公序良俗,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并应当以醒目的方式提示金融产品仅面向许可的区域客户提供。有经营区域限制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金融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对客户所在区域进行识别审核,面向注册地及设有分支机构区域的客户提供金融产品。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应当接受金融机构依法委托,符合金融管理部门相关监管要求,不得超出金融机构委托范围,不得将金融机构委托业务向其他机构转委托或变相转委托。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购买金融产品提供转接渠道的,应当跳转至金融机构自营平台,不得跳转至其他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在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即将进入金融产品购买、金融服务使用环节时,应进行显著提醒并设置强制阅读时间。 第六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非法金融活动提供网络营销服务或者便利。非法金融活动是指未经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实质从事货币、支付、吸收存款、放贷、保险、证券、基金、期货、外汇等各类业务活动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非法吸收存款、非法放贷、虚拟货币发行交易、非法外汇保证金交易、境外机构未经许可面向境内居民提供金融产品服务等。 金融机构不得为私募类产品、场外衍生品开展面向不特定对象的网络营销,不得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对私募类产品、场外衍生品开展网络营销。 第二章 网络营销内容规范 第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对网络营销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负责,建立由总部统筹管理、审批备案及合规审查的审核机制,落实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有关要求。有关审核材料应当存档备查。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应当使用经金融机构审核确定的网络营销内容,不得擅自变更。 营销人员通过公众号、直播、短视频营销金融产品的,应当使用经金融机构审核确定的网络营销内容。 第八条 网络营销内容应当以金融产品合同为准,涉及产品名称、产品提供者和销售者名称、产品类别、利率费率、风险提示等关键信息的,应当与金融产品合同相关条款内容保持一致,并以清晰、醒目的方式进行展示,不得有重大遗漏、刻意隐瞒或误导。 网络营销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理性的投资观和健康的消费观。 第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官方渠道披露并及时更新本机构通过互联网进行营销的金融产品基本信息及其委托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信息、营销使用的通信码号资源等,并通过客服热线或自营平台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提供金融产品信息查询和核实渠道。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应当以清晰、醒目的方式真实、准确披露委托其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基本信息,并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提供金融机构的官方网站网址、客服热线等联系方式。 第十条 制作网络营销内容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使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二)引用不真实、不准确或未经核实的数据和资料; (三)明示或暗示资产管理产品、投资顾问或者咨询服务保本、承诺收益、限定损失金额或比例,简单依据短期、非常态的业绩比较基准或者过往业绩高低对资产管理产品、投资顾问或者咨询服务进行展示排序,预测未来业绩,或者利用模拟业绩、部分客户或者个别有利时段的表现等方式误导投资者; (四)夸大保险责任或保险产品收益,将保险产品收益与存款、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简单类比; (五)利用金融管理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对金融产品的审核或备案程序,误导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认为金融管理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对该金融产品提供保证; (六)涉及分期付款的,通过片面宣传首期费用优惠等方式诱导消费; (七)使用“低风险”“低门槛”“秒到账”“高收益”“低利率”“无成本”等诱导性用语; (八)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网络营销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网络营销存款、贷款、证券、资产管理产品、保险、贵金属、外汇产品、期货、衍生品、支付服务、投资顾问或咨询等多类别金融产品,应当为各类金融产品分别设立宣传展示专区。 第十二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将贷款、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列入支付工具选项,不得为贷款、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提供营销服务。 第十三条 应用算法推荐技术开展网络营销的,不得设置诱导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过度消费的算法模型。向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发送营销信息或者拨打营销电话的,应当提供拒收或者退订选择。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拒收或者退订的,不得以同样方式再次发送营销信息或者拨打营销电话。 应用算法推荐技术向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进行营销的,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提供便捷的关闭算法推荐服务的选项。 第十四条 开展网络营销不得影响他人正常使用互联网和移动终端。 以弹窗广告形式开展网络营销的,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并提供一键关闭功能。 第十五条 组合销售金融产品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注意,不得违法搭售金融产品,不得将组合销售金融产品的选项设定为默认同意。 第十六条 通过公众号、直播、短视频营销金融产品的,应当在金融机构自营平台或金融机构在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合法开设的账号进行,营销人员应当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具备从事相关业务的资格,并获得金融机构授权同意。 金融机构应当承担对其从业人员网络营销行为的管理责任,要求其不通过金融机构自营平台或金融机构在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合法开设的账号之外的渠道开展网络营销;加强合规审查,及时审看公众号、直播、短视频等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账号,保障营销宣传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规定;加强营销行为可回溯管理,保存有关视频、音频、图文资料以供查验。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应当加强对从事金融产品营销及相关信息内容生产活动主体的资质、资格核验,并在金融产品营销类账号主页展示其金融业务资质或职业资格等认证材料名称,对于不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及时采取暂停提供相应领域信息发布服务、关闭相关账号等处置措施。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应当加强巡查、监测,发现金融产品营销宣传内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信息发布服务,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以及演艺明星等社会公众人物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应当遵守广告代言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未取得相应金融、金融信息服务业务资质或未经金融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在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及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中使用“金融”“融资”“贷款”“借钱”“典当”“银行”“交易所”“交易中心”“资产管理”“基金”“理财”“财富管理”“投资顾问或咨询”“证券”“期货”“股权众筹”“保险”“商业保险年金”“信托”“财务公司”“支付”“清算”“结算”“征信”“信用评级”“外汇”“货币兑换”等涉金融属性字样或者内容。 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的机构和个人在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及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中使用涉金融属性字样或者内容,应当与获得的金融、金融信息服务业务资质保持一致。 第十九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未取得相应金融、金融信息服务业务资质或未经金融管理部门同意,不得使用包含“金融”“融资”“贷款”“借钱”“典当”“银行”“交易所”“交易中心”“资产管理”“基金”“理财”“财富管理”“投资顾问或咨询”“证券”“期货”“股权众筹”“保险”“商业保险年金”“信托”“财务公司”“支付”“清算”“结算”“征信”“信用评级”“外汇”“货币兑换”等涉金融属性字样的商标,但商标整体具有其他含义,不易使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对其金融业务资质产生误认的除外。 第四章 营销合作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明确划分双方责任和义务。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介入或变相介入销售合同签订、资金划转、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适当性测评、贷款额度测评等金融产品销售环节,不得就金融产品与消费者和投资者进行互动咨询。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收取网络营销服务费用,应当合理定价、质价相符。 金融机构不得因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而免除自身对金融产品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未按照规定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损害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应当督促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加强风险管理,保障业务独立、技术安全、数据和个人信息安全。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应当恪守技术服务本位,不得变相开展金融业务活动,不得借助技术手段帮助合作金融机构规避监管。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应当建立事前评估机制,按照互联网平台资质能力和承担责任相匹配的原则,从业务资质、经营情况、技术实力、服务质量、业务合规和声誉等方面进行评估。 金融机构及其员工不得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以“投资者教育”“课程培训”等形式变相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并支付费用。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签订书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应当包含合作范围、操作流程、各方权责、客户权益保护、数据安全、争议解决、合作事项变更或终止的过渡安排、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金融机构应当持续跟踪评估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合规性、安全性以及协议履行情况,及时识别、评估、防范因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违规展业、违约或经营失败等导致的风险。如发现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协议约定的,应当要求其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立即终止合作,并将有关违法违规问题线索移交相关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应当保障金融产品品牌独立。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应当以清晰、醒目的方式展示金融产品提供者名称或相关标识,避免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产生品牌混同;为贷款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的,应当由金融机构以自身名义发布产品信息。 第二十五条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应当事先核实其金融业务资质,并建立经营行为监测机制,发现非法金融活动或者违规金融业务,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线索移交金融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参与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合理、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实施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损害公平竞争以及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需要提供客户信息和数据的,应当取得客户授权同意,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传输的保密性、完整性,防止有关数据泄露、篡改和丢失。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不得非法获取、非法使用金融机构的客户信息和数据。涉及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金融管理部门依法依职责,采取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等方式,实施对本领域金融机构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金融机构客户所在区域的认定标准。中国人民银行依职责负责支付、征信、信用评级等领域,金融监管总局依职责负责银行、保险等领域,中国证监会依职责负责证券、基金、期货等领域,国家外汇局依职责负责外汇领域。 金融机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应当配合金融管理部门检查,及时、准确、完整提供信息、资料。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职责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中的互联网收费监管、广告监管、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监管执法,必要时加强与金融管理部门沟通,商请金融管理部门协助调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负责的,依照其规定。 金融管理部门、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依法依职责,加强对金融机构和第三方互联网平台金融产品营销信息内容、数据安全管理和个人信息保护监管。 第二十九条 金融管理部门、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对非法金融活动网络营销的监测、线索通报和处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金融管理部门会同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加强对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和账号名称涉及本领域字样的监测和管理。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未按要求整改的,依法依职责予以处罚。 金融管理部门会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在商标中使用涉及本领域字样的监测和管理。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三十一条 有关金融行业协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制定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相关行业标准和自律规范,依法实施自律惩戒。建立金融产品网络营销集中披露平台,加强金融类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配合金融管理部门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日常监测,及时移送有关问题线索。加强金融知识普及教育,引导理性投资、健康消费,完善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举报制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依法依职责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谈话、责令整改、行政处罚等监管措施。 第三十三条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依法依职责予以处罚。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职责予以处罚。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构成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职责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金融机构和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金融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网信部门依法依职责核查处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金融机构和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金融管理部门、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依法依职责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为非法金融活动或者违规金融业务开展网络营销的,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定后,由金融管理部门、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依法依职责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经营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的机构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地方金融组织自行或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由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管理。 第三十七条 金融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合作行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章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外汇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9月30日起施行。 2026-05-08/shanghai/2026/0508/24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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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召开2025年第三季度新闻发布会,外汇管理部副主任吴金友出席会议,并就外汇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第一财经日报:今年上半年,面对复杂多变的外部冲击,上海涉外收支形势有什么新的变化? 吴金友:感谢你对上海外汇形势的关心。2025年上半年,上海涉外经济保持活跃,涉外收支总额2.77万亿美元,同比增长19%。其中,涉外收入1.32万亿美元,同比增长18%;涉外支出1.45万亿美元,同比增长19%。 上半年上海涉外收支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货物贸易收入稳步增长,外贸发展韧性持续显现。上半年,上海市外贸企业克服外部压力、展现较强韧性,货物贸易项下收入同比增长21%。在全球贸易壁垒加深的背景下,外贸企业加快多元化市场开拓步伐,扎实推进区域经贸合作。上半年,上海市对东盟、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出口占比分别为16%和42%,同比分别增长24%和20%。同时,外贸企业积极适应国际市场新趋势,开拓新兴领域,推动贸易结构持续优化。 二是资本市场吸引力不断增强,市场信心持续回暖。上半年,境外投资者持续加大对人民币资产的配置,凸显国际资本对中国经济长期企稳向好的信心。一方面,外资净增持境内债券处于较高水平;另一方面,外资对境内股票投资回暖,由去年同期的净流出转为今年的净流入,且5月以来外资买入境内股票有所增多。随着市场开放深化和估值优势显现,境内资本市场对外资的吸引力有望继续增强。 三是企业汇率避险意识和能力增强,外汇套保率同比提升。今年以来,外部环境发生深刻变化,国际金融市场波动加大,风险挑战增加,但市场交易总体保持理性有序。企业汇率风险中性意识不断增强,主动运用外汇衍生品进行套期保值的意愿持续提升,辖内金融机构也积极优化产品供给和服务体系。上半年,上海辖内签约口径外汇套保比率为42.2%,同比上升4.7个百分点,达到历史较高水平。 下一步,我们将持续提升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推动区域高水平开放创新,密切监测外汇市场形势变化,确保上海跨境资金流动总体稳定,助力上海稳外贸大局和涉外经济发展。 上海证券报:我注意到,国家外汇管理局自去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推出了多项跨境贸易便利化措施。想了解一下,这一政策在上海落地情况如何? 吴金友:谢谢你的提问。近年来,外汇局在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方面政策频出,尤其是去年6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24〕11号),从银行和企业两个维度优化业务办理。一方面,通过简化审批程序,大幅降低企业业务办理成本,便利企业跨境贸易外汇收支结算;另一方面,通过优化银行真实性审核,提高银行展业水平和服务质量,实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较好地便利了跨境贸易业务办理。具体来看: 一是优化“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管理。取消在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的要求,改由在境内银行直接办理。新政实施前,办理名录登记需要企业前往外汇局,部分企业由于距离较远,办理一次业务至少耗时两天。新政实施后,企业就近在银行办理名录登记可实现“当天受理、当天办结”,彻底解决企业在外汇局和银行两头跑的问题。目前,辖内117家银行共有2205个网点可办理名录登记业务。 二是简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贸易收支手续。银行可根据业务实际情况灵活审核交易单据,有效提升了业务办理效率,进一步便利区内企业跨境资金结算,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贸易发展。2024年6月以来,辖内共有一千多家企业办理了5万多笔收付汇与进出口主体不一致业务,合计金额600多亿美元。 三是放宽货物贸易特殊退汇免于登记业务权限。顺应涉外经济发展需要,将A类企业货物贸易特殊退汇免于在外汇局登记的金额,从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放宽至20万美元以下(含)。新政实施后,外汇局上海市分局办理特殊退汇行政许可业务共计142笔,较新政实施前同比下降44.31%,有效提升了客户结算效率。 四是优化B、C类企业贸易外汇业务管理。允许符合条件的B、C类企业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满足了企业现实需求,有效缓解企业资金压力。新政实施后,外汇局上海市分局办理C类企业90天以上延期收付汇登记业务共计16笔,合计金额312.33万美元。 此外,外汇局上海市分局还持续推进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扩面提质,在外汇总局的指导和支持下,在全国率先将保险机构纳入高水平开放试点主体范围。自6月11日试点开展以来至6月30日,共有14家保险公司参与试点,办理试点业务575笔,合计金额近1亿美元,有力支持了稳外贸和上海国际再保险中心建设。 2025-07-25/shanghai/2025/0725/23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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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更好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作用,现就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境内外商独资银行、境内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境内分行的境外贷款杠杆率由0.5上调至1.5,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金融机构在内地(大陆)设立的银行机构比照适用。将进出口银行的境外贷款杠杆率由3上调至3.5。如计算的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小于100亿元,核定该银行境外贷款余额上限为100亿元。 二、境内银行通过向境外银行融出资金等方式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一年期以上本外币贷款的,可由境外银行依据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2〕27号)第七条中“境内银行通过向境外银行融出资金等方式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一年期以上本外币贷款的,原则上应要求境外银行等直接债权人参照本条规定办理”的规定不再适用。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的其他事宜仍按照银发〔2022〕27号文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6年4月11日 2026-05-08/shanghai/2026/0508/24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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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科汇通”试点的决策部署,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外汇局上海市分局印发实施《上海市“科汇通”试点业务实施细则》(上海汇发〔2025〕2号),便利上海市符合条件的非企业科研机构开办资金入境及使用,进一步鼓励外资在沪设立非企业科研机构,促进科技创新要素跨境流动。 试点内容主要包括:一是非企业科研机构基本信息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开办资金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参照境内直接投资管理规定,直接在银行办理。二是非企业科研机构外汇资本金账户按规定在其业务范围内结汇、划转和支付,并遵循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管理要求。三是非企业科研机构可根据自身实际需求,同时参与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四是非企业科研机构以外汇开办资金或结汇所得人民币开展股权投资,按要求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注册在接收境内再投资免登记试点地区的,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五是银行为非企业科研机构办理“科汇通”试点业务,应按要求报送相关信息。 下一步,外汇局上海市分局将持续加大对上海地区科研资金跨境调拨需求摸排,加大对辖内银行开展政策培训和业务指导力度,积极推动“科汇通”试点政策落实落细落好,以高水平开放推动科研领域高质量发展。 2025-01-10/shanghai/2025/0110/220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