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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招商银行开办境内居民个人的售汇业务。这是继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中信实业银行之后,全国第四家获准开办个人购汇业务的银行,也是在“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信息系统”(简称“个人购汇系统”)全国推广后首家获得批准的银行。 今年4月1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在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中信实业银行三家银行进行了个人购汇系统的试点,8月1日起,正式在全国推广。依托该系统,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统一的银行经营个人售汇业务的准入条件,放开了个人售汇业务的市场准入限制,为银行间的公平竞争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凡是符合规定的技术和业务条件的中、外资银行均可向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核准或备案后,开办个人售汇业务。境内居民可以根据个人需要,选择任何一家经批准从事个人售汇业务的银行及网点办理个人购汇业务。 据悉,目前其他一些银行也正在积极申请。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根据有关规定,认真受理和审核银行的申请,进一步方便居民个人的购汇活动。 2002-09-29/safe/2002/0929/39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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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中国建设银行开办远期结售汇业务。这是我国第二家获准开办远期结售汇业务的银行。 1994年我国开始实行银行结售汇制度,但当时仅限于即期结售汇业务。为完善结售汇制度,促进外汇市场发展,1997年初,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国银行进行远期结售汇试点。 几年来,远期结售汇业务为企业规避汇率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为适应当前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新形势,进一步方便企业,积极培育和发展外汇市场,我国将不断完善有关政策措施,逐步推广远期结售汇业务,更好地满足社会需求。 此次批准中国建设银行开办远期结售汇业务,是综合考虑了当前的市场条件、企业需求等多方面因素所作出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还要求建设银行在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时,要按照结售汇有关规定,认真审查境内机构外汇收入的来源或外汇支出的用途,严格按照实需原则办理远期结售汇。 2002-09-16/safe/2002/0916/39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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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家制定的“走出去”战略,国家外汇管理局从2002年10月1日开始陆续在浙江、江苏、上海等六个省市推开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从2003年3月1日起,在北京、天津、四川、黑龙江四地区开始实施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至此,全国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地区共达到10个:浙江、江苏、上海、山东、广东、福建、北京、天津、四川和黑龙江。 2003-03-05/safe/2003/0305/39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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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2012年第11期 2012-10-31/safe/2012/1031/60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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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2013年第1期 2012-12-31/safe/2012/1231/60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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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实施系列宣传之一——国际收支统计简介及手册修订概况 2014-09-26/safe/2014/0926/38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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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03年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表。统计显示,2003年我国国际收支经常项目、资本和金融项目继续呈现“双顺差”,国际储备保持增长。 2003年我国国际收支经常项目顺差458.75亿美元。按照国际收支统计口径计算,货物出口4382.70亿美元,货物进口3936.18亿美元,顺差446.52亿美元;服务项目收入467.34亿美元,支出553.06亿美元,逆差85.72亿美元;收益项目收入160.95亿美元,支出239.33亿美元,逆差78.38亿美元;经常转移收入184.82亿美元,支出8.48亿美元,顺差176.34亿美元。 2003年资本和金融项目顺差527.26亿美元。其中,新增外国来华直接投资为470.77亿美元,仍是我国资本流入的主要方式。证券投资收入123.07亿美元,支出8.80亿美元,顺差114.27亿美元。其他投资收入1518.17亿美元,支出1576.99亿美元,逆差58.82亿美元。 在经常项目、资本和金融项目双顺差的推动下,2003年我国国际储备资产保持增长。其中,外汇储备资产全年增加了1168亿美元,2003年末达到4032.51亿美元。人民币汇率继续保持稳定。 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 2003年1-12月 单位:千美元 项 目 差 额 贷 方 借 方 一. 经常项目 45,874,812 519,580,386 473,705,574 A. 货物和服务 36,078,977 485,003,217 448,924,239 a.货物 44,651,625 438,269,595 393,617,970 b.服务 -8,572,648 46,733,622 55,306,270 1.运输 -10,326,425 7,906,408 18,232,833 2.旅游 2,218,728 17,406,000 15,187,272 3.通讯服务 211,026 638,410 427,384 4.建筑服务 106,416 1,289,655 1,183,239 5.保险服务 -4,251,432 312,784 4,564,216 6.金融服务 -80,565 151,955 232,519 7.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66,363 1,102,176 1,035,812 8.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 -3,441,148 106,979 3,548,127 9.咨询 -1,564,592 1,884,945 3,449,537 10.广告、宣传 28,380 486,261 457,881 11.电影、音像 -36,092 33,443 69,535 12.其它商业服务 8,591,991 15,055,828 6,463,837 13.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 -95,299 358,779 454,078 B. 收益 -7,838,360 16,094,693 23,933,053 1.职工报酬 162,362 1,282,594 1,120,233 2.投资收益 -8,000,722 14,812,098 22,812,820 C. 经常转移 17,634,195 18,482,477 848,282 1.各级政府 8,038 113,774 105,736 2.其它部门 17,626,157 18,368,703 742,546 二. 资本和金融项目 52,725,942 219,630,612 166,904,671 A. 资本项目 -48,083 0 48,083 B. 金融项目 52,774,024 219,630,612 166,856,588 1. 直接投资 47,228,993 55,507,117 8,278,125 1.1 我国在外直接投资 152,274 2,002,117 1,849,844 1.2 外国在华直接投资 47,076,719 53,505,000 6,428,281 2. 证券投资 11,426,757 12,306,682 879,925 2.1 资产 2,983,121 3,000,162 17,041 2.1.1 股本证券 0 0 0 2.1.2 债务证券 2,983,121 3,000,162 17,041 2.1.2.1 (中)长期债券 2,983,121 3,000,162 17,041 2.1.2.2 货币市场工具 0 0 0 2.2 负债 8,443,636 9,306,520 862,884 2.2.1 股本证券 7,729,000 7,729,000 0 2.2.2 债务证券 714,636 1,577,520 862,884 2.2.2.1 (中)长期债券 716,785 1,530,569 813,784 2.2.2.2 货币市场工具 -2,149 46,951 49,100 3. 其它投资 -5,881,725 151,816,813 157,698,538 3.1 资产 -17,921,516 51,985,576 69,907,092 3.1.1 贸易信贷 -1,464,991 0 1,464,991 长期 0 0 0 短期 -1,464,991 0 1,464,991 3.1.2 贷款 13,927,400 21,700,806 7,773,406 长期 -693,000 0 693,000 短期 14,620,400 21,700,806 7,080,406 3.1.3 货币和存款 -6,552,105 662,871 7,214,976 3.1.4 其它资产 -23,831,820 29,621,899 53,453,719 长期 -45,000,000 0 45,000,000 短期 21,168,180 29,621,899 8,453,719 3.2 负债 12,039,790 99,831,237 87,791,446 3.2.1 贸易信贷 4,720,304 4,720,304 0 长期 0 0 0 短期 4,720,304 4,720,304 0 3.2.2 贷款 6,614,306 78,874,342 72,260,037 长期 -5,355,881 17,499,275 22,855,155 短期 11,970,186 61,375,068 49,404,881 3.2.3 货币和存款 742,441 8,795,060 8,052,619 3.2.4 其它负债 -37,259 7,441,531 7,478,790 长期 -1,015,799 3,930,130 4,945,930 短期 978,540 3,511,401 2,532,861 三. 储备资产 -117,023,100 0 117,023,100 3.1 货币黄金 0 0 0 3.2 特别提款权 -90,000 0 90,000 3.3 在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89,000 0 89,000 3.4 外汇 -116,844,100 0 116,844,100 3.5 其它债权 0 0 0 四. 净误差与遗漏 18,422,347 18,422,347 0 2004-04-28/safe/2004/0428/40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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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召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会议,深入学习讨论《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郭树清在会上强调,外汇管理系统全体干部职工要全面学习、深入领会、认真贯彻三中全会《决定》精神,积极推动外汇管理事业的改革与发展。 大家在学习讨论中一致认为,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是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伴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推进,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与前几年,特别是与1994年以前相比,当前中国外汇管理所面临的形势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外汇管理正处于一个改革和发展的新起点。《决定》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 《决定》提出要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这对于完善外汇管理具有重要意义。保持国际收支平衡与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是我国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前一个是对外均衡目标,后三个是对内均衡目标。对于开放型经济而言,内部均衡与外部均衡不仅是相互决定、相互影响的,而且在本质上必然是一致的。只有内外兼顾、协调统一,才能提高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益,才能保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外汇管理部门必须积极配合国家宏观调控,继续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推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改善国际收支平衡,促进经济内外均衡、协调发展。 《决定》明确,要在有效防范风险前提下,有选择、分步骤地放宽对跨境资本交易活动的限制,逐步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会上,大家回顾了人民币可兑换的发展历程。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逐步使人民币成为可兑换货币”,围绕这一目标,人民币可兑换进程稳步推进。1996年我国实现了经常项目可兑换,目前在资本项下已经实现了部分可兑换,有将近一半的资本项目交易已基本不受限制或有较少限制,严格管制的交易项目不到两成。外汇管理部门要根据十六届三中全会的要求,进一步推动资本项目管理创新,支持境内机构对外投融资往来,稳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同时,要不断强化对短期资本流动的监测,建立健全国际收支预警机制,维护国家经济安全,防范金融风险。 《决定》指出,要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大家认为,近十年的实践充分证明,现行人民币汇率制度符合我国实际,应当长期坚持。保持人民币汇率基本稳定,不仅有利于中国经济平稳运行,也符合亚洲和世界的利益。我们必须根据《决定》的要求,在保持人民币汇率基本稳定的基础上,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积极探索和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充分发挥汇率在资源配置中的杠杆作用。 会议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郭树清主持。局机关副司级以上干部出席了会议。 2003-11-17/safe/2003/1117/40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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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扩大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境内居民个人的对外交流日趋频繁。为更好地满足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真实合理的用汇需求,方便和规范居民个人向银行购买外汇,抑制外汇非法交易,国家外汇管理局于9月1日发布了《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购汇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高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指导性限额,扩大境内居民个人的供汇范围,并修订了有关的管理规定。 《通知》规定,境内居民个人出境前购汇的指导性限额由原来的等值2000美元(港澳地区等值1000美元)调整为,出境时间在半年以内的,每人每次可向银行购汇等值3000美元,出境时间在半年以上(含半年)的,每人每次可向银行购汇等值5000美元。对于缴纳境外国际组织会费、境外邮购和境外直系亲属救助等没有实际出境行为的用汇,其购汇指导性限额统一提高到等值3000美元。 在提高居民个人出境前购汇指导性限额的基础上,对于居民个人出境后超出购汇金额的经常项目消费或支出,在居民个人能够证明其确属经常项下用汇的前提下,允许其回国入境后办理补购外汇手续。凡持有境内银行发行的外币信用卡的居民个人,在境外持卡消费后形成的外汇垫款,允许其购汇偿还;对于居民个人在申领外币信用卡时,无法提供外汇保证金的,允许其在出境前以自有人民币存款作为保证金开立外币信用卡。对于居民个人在境外因特殊原因需超出购汇金额进行的消费或支出,如交纳自费出国(境)学习学费、境外就医医疗费的,在外汇局审核其确属经常项下用汇后,允许其持相应证明材料到银行办理补购外汇手续。 《通知》还规定,放宽对自费出国(境)学习人员的供汇范围。为进一步满足当前自费出国(境)学习人员的用汇需要,将自费出国(境)学习人员的供汇范围由原来的大学预科以上人员扩大到所有自费出国(境)学习人员。今后,所有自费赴国(境)外学习及培训的人员均可持规定的证明材料到银行办理学费和生活费的购汇手续。 《通知》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 背景资料 居民个人购汇管理政策调整对照表 调整内容 调整前 调整后 居民个人办理出境旅游、朝觐、探亲会亲、境外就医、商务考察、被聘工作、出境定居、国际交流、境外培训、其他出境学习、外派劳务等项下购汇。 可购汇等值2000美元(港澳地区等值1000美元)。 凡其签证上的出境时间在半年以内的,每人每次可购汇等值3000美元;出境时间在半年以上(含半年)的,每人每次可购汇等值5000美元。 缴纳境外国际组织会费、境外直系亲属救助、境外邮购等没有实际出境行为的购汇指导限额。 缴纳境外国际组织会费:等值2000美元; 境外直系亲属救助、境外邮购:等值1000美元。 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次等值3000美元。 14岁(含14岁)以下儿童购汇的指导性限额。 减半执行。 全额供汇。 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的供汇范围。 大学预科以上(含预科)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 所有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 边境旅游的供汇范围。 仅在黑龙江、内蒙古和新疆试点。 全国所有具有边境旅游的地区。购汇指导性限额仍为每人每天等值100美元(含100美元),每人每次购汇最高限额等值500美元(含500美元)。 出境旅游的购汇指导性限额。 购汇指导性限额包含旅行社的团费部分。 不再包含旅行社收取的团费部分,团费可由旅行社另行购汇支付。 居民个人持多次往返签证(或签注)购汇的。 两次购汇时间的间隔不得少于30天。 居民个人出境后超出购汇金额的经常项目消费或支出。 在居民个人能够证明其确属经常项下用汇的前提下,允许其回国入境后办理补购外汇手续。 2003-09-01/safe/2003/0901/40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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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03年9月末外债余额。截止2003年9月末,我国外债余额折合1840.85亿美元(不包括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对外负债,下同),比上年末增加155.47亿美元,上升9.22%。这是我国首次公布季度外债数据。 其中,中长期外债(剩余期限)余额为1166.9亿美元,占外债余额的63.39%,比上年末增加11.28亿美元,所占比重比上年末下降5.18个百分点;短期外债(剩余期限)余额为673.95亿美元,占外债余额的36.61%,比上年末增加144.19亿美元,其中签约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短期债务余额为629.67亿美元,未来1年内到期的中长期(签约期限)转短期的债务余额为44.28亿美元。 外债余额中,登记外债余额为1516.61亿美元,贸易信贷余额为324.24亿美元。在登记外债余额中,国务院部委借入的主权债务余额为514.61亿美元,占33.93%;中资金融机构债务余额为361.84亿美元,占23.86%;中资企业债务余额为79.58亿美元,占5.25%;外商投资企业债务余额为363.98亿美元,占24%;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债务余额为193.95亿美元,占12.79%;其他机构债务余额为2.65亿美元,占0.17%。 2003年1-9月,我国新借入外债724.82亿美元,同比增加247.42亿美元,增长51.83%;还本付息690.8亿美元,同比增加106.3亿美元,增长18.19%。汇率差及调整数使外债余额增加46.04亿美元。 今年前三季度,我国外债变动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第一,外债总规模继续增加,但登记外债比6月末有所下降。虽然今年9月末外债余额较6月末继续有所增加,但登记外债余额较6月末减少了11.54亿美元。这说明,外债余额增加主要是贸易信贷增加的结果,9月末贸易信贷余额较6月末增加了26.7亿美元。 第二,短期外债占比上升。今年9月末,短期外债余额比6月末增加了32.09亿美元,短期外债占外债余额的比例较6月末上升了1.45个百分点。 第三,外债流出入均大幅增长,并呈净流入态势。与去年同期相比,今年前三季度外债流入和流出均呈现大幅增长的趋势,净流入34.02亿美元,改变了往年的净流出态势。 第四,境内外资金融机构资金进出频繁,成为我国外债借款和还款的主要载体。今年1-9月,境内外资金融机构(主要指外资银行)新借入外债585.57亿美元,占全部新借外债的80.79%;还本付息552.4亿美元,占全部还本付息的79.97%;外资金融机构外债净流入占当期全部外债净流入的97.5%。 目前,我国对外资银行和中资银行的外债管理政策不完全一致,对外资银行借用外债未实施总量控制,且外资银行向境内企业发放的外汇贷款可以结汇。为促进银行业的公平竞争,控制外债总量,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今年年初联合发布的《外债管理暂行办法》提出,对境内外资银行的外债实行总量管理。但由于尚未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对境内外资银行的外债仍然沿用原来的管理方式。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积极研究解决这一问题的管理办法。 我国以往每年只对外公布半年和年度外债数据。2002年底,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全国推广使用了新版外债统计监测系统,提高了外债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为加快外债数据发布频率、增强统计透明度提供了技术手段。今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定期公布季度外债数据,公布时间为每季度后三个月内。 2003-12-16/safe/2003/1216/406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