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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方便企业经营运作,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发展,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国际承包工程等项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调整了境内部分特殊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管理政策,放宽了国际承包工程等项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限额。 去年10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推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改革,取消了中资机构开立外汇账户的条件,对境内机构的外汇账户统一实行限额管理。企业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在账户限额内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一般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按照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20%核定限额;捐赠、援助等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按照其外汇收入的100%核定限额。这一政策调整受到了企业的欢迎,截至今年6月底,境内机构共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16.05万户,比政策调整前增加了67%。但也有部分企业反映,国际承包工程、国际劳务、国际海运及船代、货代以及国际招标等项下的资金往来较为频繁,所开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具有较强的暂收待付性质,但按照规定只能保留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20%,企业频繁到银行办理结汇和购汇所产生的手续费、汇兑差价等费用,会加大企业的经营成本,制约业务的正常开展。 针对这些企业在业务经营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国家外汇管理局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通知》。《通知》规定,国际承包工程及国际劳务项下、国际海运及船务运输代理和货物运输代理项下、国际招标项下、从境外收入外汇后需向其他境内机构或个人划转的暂收暂付项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纳入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进行管理,其账户限额的核定标准由目前按照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20%核定提高到按照其外汇收入的100%核定,即允许其外汇收入全额保留在外汇账户内。 《通知》解决了国际承包工程、国际劳务、国际海运及船代、货代等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不足的矛盾,适应了企业外汇资金运作的需要,有利于方便企业经营,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通知》自2003年9月1起正式实施。 2003-08-18/safe/2003/0818/40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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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我国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新形势,方便出入境人员的对外交往,规范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行为,打击洗钱、货币走私和逃汇等违法违规行为,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对居民、非居民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标准进行了调整,并修订了有关管理政策。 附件1: 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 2003-08-29/safe/2003/0829/40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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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2003年6月底,中国外债余额折合美元1825.69亿(不包括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对外负债,下同),比上年末增加140.31亿美元,上升8.33%。其中:中长期外债余额为1183.83亿美元,占外债余额的64.84%,比上年末增加28.21亿美元;短期外债余额为641.86亿美元,占外债余额的35.16%,比上年末增加112.1亿美元。 在1825.69亿美元外债余额中,登记外债余额为1528.15亿美元,贸易信贷余额为297.54亿美元。在登记的1528.15亿美元外债余额中,国务院部委借入的主权债务余额为521.95亿美元,占34.16%;中资金融机构债务余额为361.79亿美元,占23.67%;外商投资企业债务余额为361.88亿美元,占23.68%;中资企业债务余额为84.13亿美元,占5.51%;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债务余额为197.64亿美元,占12.93%;其他机构债务余额为0.76亿美元,占0.05%。 2003年1-6月,我国新借入外债金额为421.84亿美元,还本付息383.61亿美元,汇率差及调整数使外债余额增加58.84亿美元。其中境内外资银行新借入额和还本付息额分别为326.92亿美元和291.08亿美元,分别占全部新借入额和还本付息额的77.5%和75.88%。 由于我国经济持续发展,以及本外币间利差的存在,2003年上半年,我国外债余额和新借入外债均有较大幅度的增长,特别是短期外债占比升高。这一问题,已经引起我国相关部门的关注。目前,我国外汇储备资源充足,国际清偿能力很强,短期外债占比较高不会对我国外债安全构成根本影响,我国外债总体上仍处于安全线以内。 2003-09-10/safe/2003/0910/40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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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商业银行(ING Bank N.V.)在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有效期届满前实际汇入5000万美元,未汇满其所获批的1亿美元投资额度。根据《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合格投资者自取得外汇登记证起三个月内未足额汇入本金的,以实际汇入金额为批准额度”,因此荷兰商业银行实际获批QFII投资额度被削减为5000万美元。 2004-02-12/safe/2004/0212/40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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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荷兰商业银行(ING Bank N.V.)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1亿美元。 2003-10-22/safe/2003/1022/40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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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4月12日电(记者索研)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转发国家计委、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发债管理的意见》①,以规范我国境内机构境外发债行为,提高发债筹集资金的使用效益,防范国家外债风险。 《意见》明确,对外发债是指我国境内机构,包括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及境内其他企事业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金融市场上发行的,以外币表示的,构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有价证券。境内机构发行境外外币可转换债券、大额可转让存单、商业票据,视同对外发债进行管理。 关于发债资格的认定,《意见》指出,对外发债实行资格审核批准制。除财政部外,境内机构对外发债资格,由国家计委会同人民银行和有关主管部门,借鉴国际惯例进行评审后报国务院批准。发债资格每两年评审一次。 《意见》规定了对外发债的审批管理办法。除财政部外,境内机构对外发债,经国家计委审核并会签国家外汇管理局后报国务院审批。国务院批准后,市场选择、入市时机等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地方政府不得对外举债。境内机沟发行商业票据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并占用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该机构的短期对外借款余额指标。已上市外资股公司对外发行可转换债券,不实行资格审核批准制,在年度发行规模内,按境内机构对外发债的审批程序办理。 据了解,为了把握境外筹资的有利时机,对外发债经国家批准后,境内机构在一定期限内自主确定承销商和发行成本等。 《意见》还要求,对外发债机构要严格自律,发债资金要按照国家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其中商业票据只能用于贸易性周转,不得短贷长用;同时,要落实偿债措施,防范外债风险,保证按期对外支付,维护对外信誉。 据国家计委有关负责人介绍,我国境内机构对外发债始于1982年1月。截至1999年底,包括财政部在内,我国已对外发债近120笔,总额约215亿美元。 注①:国家外汇局网站“外汇局介绍”栏目中“历史沿革”的有关内容已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发债管理的意见》作了修改。 2000-04-29/safe/2000/0429/38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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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便利境内居民个人自费留学用汇,完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了《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国(境)留学购汇指导性限额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现行境内居民个人自费留学购汇政策进行了调整。 《通知》提高了自费留学人员的购汇指导性限额,由每人每年等值2万美元调整为:学费按照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或学费证明上所列明的每年度学费标准进行供汇;生活费的供汇指导性限额为每人每年等值2万美元,即生活费购汇金额每人每年在等值2万美元(含2万美元)以下的,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等值2万美元以上的,经外汇局核准后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通知》进一步简化了自费留学人员购汇所需的生活费证明材料。对于生活费购汇金额在等值2万美元(含2万美元)以下的,自费留学人员在购汇时可不再提供生活费证明材料;对于购汇金额在等值2万美元以上的,须持生活费证明等材料到外汇局进行核准,经核准后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通知》还规定,对于前往德国、比利时等国家,需将所购外汇保证金汇出境外以获得留学签证的自费留学人员,允许其在持相关证明材料购买外汇保证金汇出境外的同时,另外还可购买等值3000美元的外汇,作为出国途中的零用费。 《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完) 附件1: 《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国(境)留学购汇指导性限额的通知》 2004-11-17/safe/2004/1117/41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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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及其辖内莆田市中心支局根据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反映的线索,会同当地公安部门采取联合行动,一举破获了3起有银行员工参与的非法买卖外汇案件,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4名,捣毁地下钱庄1个,冻结本外币账户22个,账户余额折人民币1000万元。这是外汇局近年来首次破获有银行员工参与、内外勾结非法买卖外汇的案件。 此案件中,涉案银行员工利用职务便利为非法买卖外汇分子介绍“客户”、违规办理大额现金取款业务、代不法分子保管用于非法买卖外汇的储蓄存折、代理非法买卖外汇分子签字、甚至借银行员工个人外汇账户用于非法外汇交易,性质极为恶劣,同时也给案件侦破带来一定难度。目前,部分涉嫌参与非法买卖外汇的银行员工已被所在银行给予开除、解聘、罚款和通报批评等处分;对于在案件侦破过程中发现的相关银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外汇局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案件侦破后,外汇局已责成相关银行完善内控制度,加强对员工的职业道德和法纪教育,杜绝此类违规违法行为的发生。今后,外汇局将继续发挥反洗钱监测系统的作用,与公安部门密切配合,进一步打击非法外汇交易活动,确保外汇领域的市场秩序稳定。(完) 2004-11-10/safe/2004/1110/41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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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召开了2004年全国国际收支工作会议,会议总结了2003年国际收支统计、分析、监测和管理工作,部署了2004年国际收支重点工作。 今年国际收支工作将围绕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的目标,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大力改进和完善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加强统计制度建设和数据的综合利用。继续健全国际收支、结售汇等各项统计制度,大力推进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升级,加强统计质量核查和控制,提高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继续推动数据资源的整合和综合利用,更好地为决策服务。 二是改进银行结售汇监管,建立非现场监管体系,提高管理效率。完善银行结售汇管理办法,改进对银行结售汇周转头寸的监管,规范银行外币卡业务,研究银行新业务拓展中涉及资本和金融项下外汇交易的监管办法,为银行业务发展提供便利条件。 三是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外汇市场,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积极推广远期结售汇业务,研究增加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主体和品种,全面推行银行间外汇市场电子化监管,推动外汇市场有序健康发展。 四是加强国际收支分析研究工作,提升外汇形势分析调研水平,研究健全国际收支风险预警体系,为宏观经济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2004-06-09/safe/2004/0609/40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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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比尔及梅林达·盖茨基金会(Bill & Melinda Gates Foundation)在汇丰银行上海分行开立一个QFII人民币特殊账户。同时明确汇丰银行上海分行应督促比尔及梅林达·盖茨基金会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限定的人民币特殊账户使用范围使用该账户。 2004-11-03/safe/2004/1103/412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