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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根据《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2014版)》,来料加工工缴费收入已经归类到服务贸易项下,那么银行在为企业办理来料加工工缴费收入入账时,是否还需要将其划入待核查账户? 答:目前来料加工工缴费收入结算各环节仍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办理。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号),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的企业贸易外汇收入(不含退汇业务及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暂不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结汇。 外汇局对A类企业贸易收支给予最大程度的政策便利,对有违规趋向或确认违规的B、C类企业采取较严格的真实性管理措施,实施重点监管。银行在为企业办理贸易收支等业务时应先查询企业名录及分类管理状态。对B类企业,银行应将企业贸易收入划入待核查账户并进行电子数据核查,还需按规定审核出口报关单、出口合同等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银行如发现企业提交的交易单证与贸易收汇状况不一致的,不得为其办理相关业务,并应当及时向外汇局报告企业存在的异常或可疑贸易外汇收支行为。对C类企业,还需企业提交外汇局签发的《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办理相关业务。 2017-05-11/guangdong/2017/0511/4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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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开展贸易融资业务,会对货物贸易监测指标造成哪些影响? 答: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其实施细则,当前外汇局对企业的货物贸易监测以总量监测指标为主,综合考虑企业12个月时长内货物流与资金流的匹配状况,理论上凡是导致货物流与资金流在时间上错配的行为,都会影响部分监测指标。对于贸易融资而言,在企业进出口的同时,如果办理贸易融资后导致企业提前或延迟收付货款,则会影响监测指标,反之不然。 以进口为例,如果企业在银行叙做远期信用证,则在货物实现进口时,对应的货款因远期信用证而向后延迟,直到进口远期信用证到期企业才实际对外支付货款,这将引起资金滞后于货物,会影响到企业总量差额、总量差额率和资金货物比等指标,使这些指标偏离合理的阈值范围;而以进口押汇为例,企业在进口的同时,银行将押汇资金以企业的名义即时对外支付,虽然在境内企业和银行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但从企业的角度看,货物进口的同时,资金即以企业名义实现对外支付,货物与资金不存在时间错配,因此不会影响监测指标。 根据上述分析,常见贸易融资业务中,进出口押汇、打包贷款、退税贷款、信保融资和出口保理等对监测指标无影响,而信用证、福费廷(境外行包买)和进口代付等会影响总量差额、总量差额率和资金货物比三项指标。 2017-05-02/guangdong/2017/0502/4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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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B公司主营进料加工业务,可否采用轧差方式结算?如采用轧差方式结算,资金货物比指标偏低是否会被列入现场核查? 答: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轧差方式结算,也可选择全额(全收全支)方式结算。 采用轧差方式结算,资金货物比指标往往低于正常范围。对于主营进料加工贸易业务且主要采用境外轧差结算的企业,外汇局每月在重点监测企业当中,按照核查期资金货物比<0.5(参考值),-0.25≤总量差额率≤0.5(参考值),人工筛选出初步符合进料加工条件的企业,再按企业逐个查询核查期内进出口贸易方式的构成情况.如果核查期内进料加工业务比率(进料加工出口+进料加工进口/出口+进口)85%以上(含,参考值),外汇局则可以甄别其为进料加工企业。 “进料抵扣企业”如果仅有资金货物比指标偏低但其他各项总量核查指标正常,一般来说是不会被列入现场核查的。外汇局将根据实际情况对企业各项指标进行综合评估,确有必要才会对“进料抵扣企业”按照非现场监测及现场核查要求做进一步核查。 2017-05-10/guangdong/2017/0510/4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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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果企业因贸易融资业务被外汇局分类降级为B类企业,后续的外贸收支状况会如何影响未来的分类情况,企业应该如何调整自身的贸易收支来尽快恢复为A类企业? 答:如果企业因贸易融资异常而被外汇局降为B类企业,则企业应该在后续的三个月中积极调整自身的贸易收支纠正偏离、趋向平衡,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44号),对降为B类的企业,如果相关指标连续3个月正常、贸易收支及贸易融资符合对外贸易业务实际且未发现其他异常或可疑情况的,外汇局将其恢复为A类。发现企业存在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的,外汇局应当及时将其移交外汇检查部门。 2017-05-04/guangdong/2017/0504/4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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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A公司主营进料加工业务。外汇局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对于进料加工调整后进出口额等修正数据的计算方法与一般贸易相同。但公司人员在企业管理状态信息模块查询发现,A公司资金货物比、收汇率、付汇率比主营一般贸易方式的公司偏低。是什么原因呢? 答:一般来说,进料加工采用轧差方式结算会出现资金货物比、收汇率、付汇率等指标偏低。主要是轧差结算方式下进料加工方面(对口进料加工方式)的出口对应资金流为出口减去抵扣进口金额,进口对应的资金流也应减去企业用于抵扣的金额。因此,按此统计口径下的该类贸易方式的资金流远小于其货物流,导致收汇率、付汇率、资金货物比等指标偏低。 2017-05-09/guangdong/2017/0509/4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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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 2015年5月,吴某将人民币185.9万元转账至邓某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由邓某以每笔28.5万元转至境内居民谢某等5人的银行账户,上述5人以各自名义购汇4.59万美元并汇往吴某在美国某银行的个人账户,供吴某用于投资移民。 ■定性 吴某上述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七条的规定,属逃汇行为。 ■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三十九条规定,外汇管理部门对吴某分拆购付汇行为给予相应处罚。 2017-04-12/guangdong/2017/0412/4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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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 2016年6月15日,臧某与王某在某商行内以港币兑换人民币,等值港币45000元。 ■定性 臧某与王某在外汇指定银行或其他合法的外汇经营场所以外进行外汇交易,属非法买卖外汇行为。 ■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五条规定,外汇管理部门对臧某、王某上述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给予相应处罚。 2017-04-12/guangdong/2017/0412/4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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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依申请获取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编制本指引。 一、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提出申请时,应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1),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提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以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等,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相应身份证明复印件。 (一)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也可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口头申请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原则上不受理口头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申请,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予以签名或盖章确认。 二、受理 受理机构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外汇综合处。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20-81882150,传真号码:020-81888425。通信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沿江西路137号,邮政编码:510120。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由受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受理机构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答复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批准后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征求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受理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受理机构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受理机构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出具《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一)所申请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区分处理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除能够作区分处理外,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可以不予提供。 (四)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五)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 (六)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构的名称、联系方式。 (七)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八)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且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九)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视情况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十)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对于要求以邮寄以外的方式获取信息的,申请人收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后,应及时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回执》(见附件2),并传真或邮寄至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外汇综合处。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更正。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无权更正的,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四、收费标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取信息处理费的标准依据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的办法执行。 附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回执 2023-03-23/guangdong/2017/0517/4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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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自贸区成立三周年成立3年以来,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紧紧围绕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主线,先后制定并发布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外汇管理改革等方面的实施细则,持续推进自贸区跨境金融创新,取得了一批具有开创性、实效性的金融改革创新成果,形成了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创新经验。 一、人民币成自贸区主要结算货币,跨境人民币收支占比逾八成 广东自贸区成立运行三年以来,人民币一直是区内跨境资金往来的主要结算货币。在跨境人民币创新方面,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按照风险可控、成熟一项推动一项的原则,积极推动“金改30条”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的实施。数据显示,从2015年4月21日至2018年3月末,南沙、横琴片区共办理跨境人民币收支6832.92亿元。 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积极开展广东自贸区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试点和境外人民币贷款业务,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目前,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试点已完成,并推广复制到全国,境内企业可以开展全口径跨境融资业务进行跨境融资。例如,珠海中交建投资有限公司通过浦发银行珠海分行从浦发银行香港分行贷款2亿元人民币,主要用于珠海横琴二桥项目建设,不仅拓宽了企业融资渠道,还降低融资成本约1—2个百分点。 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还大力支持自贸区内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提高企业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例如,在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及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的支持下,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为新华联集团办理了首批自贸区版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根据企业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实现了境内外成员企业之间跨境人民币资金余缺调剂和归集合计金额超过10亿元,提高了集团内部资金管理效率,有效降低了集团资金运营成本。 二、外汇管理改革稳步推进,防风险机制日益完善 在外汇管理改革方面,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推出了不少新措施支持广东自贸区企业进一步发展。例如,2018年1月出台《进一步推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允许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收取外币租金,允许注册且营业场所均在区内的银行为境外机构办理其境内外汇账户结汇业务,放宽货物贸易电子单证审核条件,支持发展总部经济和结算中心,进一步支持自贸区实体经济发展。同时,继续大力推广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推动自贸区跨国公司开展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简化自贸区企业外汇业务申办流程。 在推动自贸区金融改革创新的同时,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也时刻绷紧防范金融风险这根弦。2017年12月发布了《关于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工作的指导意见》,统筹推进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三位一体”建设,要求自贸区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全面覆盖客户、业务、产品/服务的洗钱风险自评估机制,优化反洗钱风险管理框架,并做好可疑交易的持续监测、分析和报告,筑牢金融领域抵御洗钱、恐怖融资及逃税等犯罪活动的安全屏障。 三、跨境金融服务水平持续提升,多项试点从自贸区走向全省 在金融服务创新方面,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发布了《关于提升支付结算服务水平有关事项的通知》,围绕提升广东自贸区支付结算服务水平,提出优化企业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立流程、建立自贸区企业的支付服务“绿色通道”,发行商事主体电子证照银行卡、不断拓展商事主体电子证照银行卡应用场景,强化银行机构与互联网支付机构合作、丰富支付结算服务产品,以及拓展金融IC卡和移动支付在公共服务领域应用等一系列措施。其中,在横琴片区推出国内第一批商事主体电子证照银行卡是一大创举。据了解,2017年起,商事主体电子证照银行卡已在广东自贸区全面启动发行工作,并逐步向全省推广。截至2018年3月末,广东省20个地市全部推出商事主体电子证照银行卡,发卡银行机构覆盖国有商业银行和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发卡银行56家,发卡2.48万张。 同时,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创新推出粤港跨境结算工具,有效提高了粤港两地跨境资金往来的结算效率。其中,联合香港金融管理局率先推出粤港电子支票联合结算,实现为境内客户办理香港电子支票收款。粤港电子支票联合结算被列为广东自贸区第三批可复制推广经验,于2017年3月起在广东省全面推广。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还先后选择广州和珠海进行跨境人民币缴税试点,并于2017年末要求全省国库规范业务流程,缩短了税款入库时间,减少了境外纳税人的汇率风险,极大方便了企业、银行和税务部门。跨境人民币缴税现已被列为广东自贸区第四批可复制推广经验,于2018年1月起在全省推广。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将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提升跨境投融资及贸易便利化水平,深化与商事登记制度相配套的支付结算管理改革,推动金融总部和重大平台集聚,全力推进自贸区金融改革创新先行先试,促进自贸区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联动发展,为广东实现“四个走在全国前列”做出积极贡献。 2018-05-10/guangdong/2018/0510/10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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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进一步改进和简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现将2016年度广州地区境内(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含)已办理外汇登记且外汇登记状态为正常的广州地区(不含增城、从化,下同)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企业(含特殊目的公司),均应在2017年6月30日(含)前完成2016年度境内(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工作。相关市场主体可通过手机登录微信扫一扫附图中的二维码了解有关操作。 二、相关市场主体可自行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银行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上年末境内(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 三、外商投资企业年度存量权益登记需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的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境内企业和事务所申报访问地址为:http://asone.safesvc.gov.cn/asone。 企业端上年度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上成功办理境内(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的用户仍可继续使用。另外,外汇局统一给每个企业增加了专用的存量权益登记工作的业务操作员用户:用户代码为quanyidj,用户名称为存量登记专用操作员,登录密码为20150101Aa,若企业忘记密码可用上述用户办理存量权益登记工作。 四、特殊目的公司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需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上传。 五、对于未按规定办理存量权益登记的相关市场主体,外汇局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对其进行业务管控,不得办理资本项下外汇业务。在按要求补报并向外汇局出具说明函说明合理理由后,外汇局取消业务管控,对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六、参加外汇局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抽样调查的外商投资企业等相关市场主体应按照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抽样调查制度要求,按季度向注册地外汇局报送相关信息。 七、广州地区外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含保险公司)参照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 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存量权益登记咨询电话:020-81883195。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2017年1月23日 附图: 2017-01-24/guangdong/2017/0124/48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