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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78116973-X-2017-0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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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经常项目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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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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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17-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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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经常项目-加工贸易外汇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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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经常项目-加工贸易外汇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三)
问:根据《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2014版)》,来料加工工缴费收入已经归类到服务贸易项下,那么银行在为企业办理来料加工工缴费收入入账时,是否还需要将其划入待核查账户?
答:目前来料加工工缴费收入结算各环节仍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办理。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号),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的企业贸易外汇收入(不含退汇业务及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暂不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结汇。
外汇局对A类企业贸易收支给予最大程度的政策便利,对有违规趋向或确认违规的B、C类企业采取较严格的真实性管理措施,实施重点监管。银行在为企业办理贸易收支等业务时应先查询企业名录及分类管理状态。对B类企业,银行应将企业贸易收入划入待核查账户并进行电子数据核查,还需按规定审核出口报关单、出口合同等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银行如发现企业提交的交易单证与贸易收汇状况不一致的,不得为其办理相关业务,并应当及时向外汇局报告企业存在的异常或可疑贸易外汇收支行为。对C类企业,还需企业提交外汇局签发的《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办理相关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