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要求企业每年及时更新跨境融资及权益相关的信息。具体应如何操作? 答:企业应于每年第一次办理外债签约备案(登记)时,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上年末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用以书面备案其上年末或者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数额。企业跨境融资合同主要条款(如期限、金额、债权人等)发生变化的,企业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的相关规定,在发生变化后的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变更备案(登记)。成立不足一年的企业,如无法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暂不允许按照宏观审慎管理模式举借外债。 2017-08-09/guangdong/2017/0809/530.html
-
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以下简称9号文)明确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公式中仅区分了中长期外债和短期外债的期限风险转换因子不同,那不同期限的外债具体如何纳入计算?是都按照余额纳入计算?还是中长期外债按发生额、短期外债按余额纳入计算? 答:9号文实施后,选择宏观审慎管理模式的企业,其借用的中长期外债与短期外债均按余额纳入企业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选择现行“投注差”管理模式的企业(包括普通外商投资企业和特殊类型外商投资企业),其借用的短期外债按余额、中长期外债按发生额纳入外债额度计算。 2017-08-10/guangdong/2017/0810/531.html
-
问:企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开展跨境融资活动融入的资金,在资金使用方面应当遵循哪些规定? 答:企业外债资金使用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的相关要求,并应注意外债期限与用途期限的匹配。企业借入人民币外债的,还需要同时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银发〔2012〕165号)等相关规定。 2017-09-26/guangdong/2017/0926/543.html
-
问: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框架下开展跨境融资业务的,所涉及的外债数据如何报送? 答: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跨境融资业务所涉外债登记及数据报送等事项,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办理。对于数据报送量大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如财务公司),可在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后,通过数据接口方式报送外债数据。 2017-10-10/guangdong/2017/1010/545.html
-
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以下简称9号文)中明确适用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法人企业。具体如何把握? 答:对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如果能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经审计的独立财务报告,可以根据9号文明确的管理方式,按照企业净资产的一定规模开展跨境融资业务。 2017-09-30/guangdong/2017/0930/544.html
-
见附件。 附件1: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截至2015年7月29日) 2015-08-03/guangdong/2015/0803/599.html
-
见附件。 附件1: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截至2015年8月28日) 2015-09-08/guangdong/2015/0908/601.html
-
见附件。 附件1: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截至2015年9月28日) 2015-10-14/guangdong/2015/1014/604.html
-
见附件。 附件1: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截至2015年6月29日) 2015-07-09/guangdong/2015/0709/597.html
-
见附件。 附件1: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截至2015年7月29日) 2015-08-03/guangdong/2015/0803/60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