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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有关精神,国家外汇管理局已取消了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制度,对境外投资项目不再收取保证金。7月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退还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宣布自即日起将已经收取的保证金退还给相应的投资主体,切实做好取消保证金制度的各项善后工作。 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到2004年3月31日前,各投资主体可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办理退还保证金手续。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总局缴纳保证金的投资主体仍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总局办理退还手续。逾期未办理退还手续的,视为投资主体自动放弃对保证金拥有的相关权益。 投资主体申请退还保证金时,应向外汇局提交以下材料: 1、投资主体经工商年审的营业执照(正本和复印件),正本验后退还给投资主体,复印件由外汇局留档。 如果原投资主体发生了变更,则申请退还保证金的新投资主体除提交其经工商年审的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之外,同时提交证明其享有该项保证金受益权的有关文件。具体指:原投资主体发生了名称变更的,则新投资主体需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对名称变更的批准文件;原投资主体与其它单位合并的,退给合并后形成的新投资主体,但应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对合并的批准文件及合并协议,且合并协议中明确规定新投资主体继续享有该项境外投资的相关权益;原投资主体分立成几个新单位的,仅退给分立后享有该项境外投资相关权益的新投资主体,但应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对分立的批准文件及分立协议,且分立协议中明确规定新投资主体继续享有该项境外投资的相关权益。投资主体已破产、解散、清算的,其向外汇局缴纳的保证金不再退还。 2、缴存保证金的存款凭证或者汇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验后退还给投资主体,复印件由外汇局留档。 3、投资主体为其经办人员开具的介绍信。 4、投资主体指定账户的开户行、户名和账号,其中户名与投资主体名称应严格一致。 经外汇局审核,投资主体身份无误,所交保证金尚未退还的,外汇局将保证金的本金及利息一并退还给投资主体。 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各分局(外汇管理部)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保证及时、足额、准确地将保证金退还给相应的境内投资主体。 详情可查询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www.safe.gov.cn)发布的《通知》全文。 2003-07-17/safe/2003/0717/40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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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举报是发现外汇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的重要途径。通过举报,能够掌握外汇违法行为的新特点,发现大案、要案线索,及时予以查处。从历年外汇检查工作实践来看,很多案件的线索都来源于举报。 国家外汇管理局一贯重视群众举报。为了调动社会举报外汇违法活动的积极性,国家外汇管理局在2000年初就制定了《举报外汇违法案件奖励试行办法》,并向社会公布了举报电话。各地外汇分支局也陆续建立了相应的举报受理制度,注重从群众举报中发现有价值的线索,展开调查,打击外汇违法违规活动。但从执行落实情况看,由于社会上对举报受理制度了解不够全面,未做到广为周知,不利于充分发挥群众举报在打击外汇违法活动方面的重要作用。 为了进一步加大整顿和规范外汇市场秩序的力度,更有效地打击外汇违法违规活动,国家外汇管理局呼吁社会各界共同建立和维护外汇市场的健康环境,发现外汇违法违规活动线索,立即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各地的外汇分支局举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将为举报人严格保密,认真查处,并按照有关规定,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制度。国家外汇管理局举报电话:010-68402265。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举报电话可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www.safe.gov.cn)“外汇局介绍”栏目查询。 2003-06-25/safe/2003/0625/40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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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9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会联合发布了《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对保险市场外汇收支进行了规范。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核准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和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的分公司的经营外汇业务资格;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负责核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外汇业务资格。为了进一步贯彻《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精神,增强保险监管透明度,方便境内机构和个人投保外汇保险,现将已经外汇局核准并领取《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保险经营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今后将每季度更新一次,可直接到“管理信息”栏目中查阅 2003-06-25/safe/2003/0625/40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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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摩根士丹利国际有限公司(Morgan Stanley & International Limited)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3亿美元。 2003-07-03/safe/2003/0703/40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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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花旗环球金融有限公司(Citigroup Global Markets Limited)在渣打银行上海分行开立一个QFII人民币特殊账户。并明确渣打银行上海分行应督促花旗环球金融有限公司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限定的人民币特殊账户使用范围使用该账户。 2003-07-10/safe/2003/0710/40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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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摩根士丹利国际有限公司(Morgan Stanley & Co.,International Limited)在汇丰银行上海分行开立一个QFII人民币特殊账户。并明确汇丰银行上海分行应督促摩根士丹利国际有限公司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限定的人民币特殊账户使用范围使用该账户。 2003-07-29/safe/2003/0729/40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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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瑞士银行有限公司(UBS Limited)在花旗银行上海分行开立一个QFII人民币特殊账户。该账户为QFII中的第一个人民币特殊账户。并明确花旗银行上海分行应督促瑞士银行有限公司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限定的人民币特殊账户使用范围使用该账户。 2003-06-24/safe/2003/0624/40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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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高盛公司(Goldman Sachs & Co.)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5000万美元。 2003-07-29/safe/2003/0729/40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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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出口收汇管理,促进我国对外贸易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新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现行出口收汇核销制度进行了改革。 出口收汇核销制度建立于1991年1月1日,是以出口货物的价值为标准,核对是否有相应的外汇收回国内的一种管理措施。出口单位凭出口收汇核销单报关出口,收汇后到外汇局办理核销,再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口退税。这一制度对监督企业出口收汇、维护国际收支平衡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逐步暴露出一些问题,如外汇局与海关、税务等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信息沟通渠道,只能依靠出口单位人工传递有关纸质单证,存在监管漏洞。因此,外汇局和海关等部门始终在研究完善这一制度。2001年,国家外汇管理局与海关总署开发了“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在中国电子口岸的公共数据中心建立了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报关单的电子底账,实现了管理部门间电子信息的共享,有助于打击违法活动,提高企业经营效率。但银行的收汇信息仍未纳入电子化管理,而且仍然采取“逐笔核销”的管理方式,企业和外汇局都承担了很大的工作量。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出口贸易发展的新局面,进一步提高核销管理效率,2002年国家外汇管理局设计开发了“出口收汇核报系统”,目前已在河北、广东珠海、天津、北京进行试点。该系统能够通过国际收支申报等渠道从银行获取出口收汇电子数据信息,从“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获得出口报关单和出口收汇核销单数据信息。配合该系统的推广运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办法》,根据系统设计、出口贸易发展状况和当前我国新的经济形势,对出口收汇核销方面的原有法规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一、转变出口核销监管模式,由企业自行报告,外汇局通过电子数据核对进行监管 出口单位应将有关出口和收汇的信息主动报告外汇局,同时,通过“出口收汇核报系统”,外汇局分别从银行和“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获得出口收汇和出口报关信息,并与企业报告的信息进行电子核对,从而完成真实性审核和核销工作。 出口核销监管模式的转变,建立在“出口收汇核报系统”运行的基础上,有利于提高外汇局的工作效率,简化企业出口收汇核销程序,降低企业的经营管理成本,充分体现了出口收汇核销监管手段和监管水平的提升。 二、对出口单位的收汇核销实行分类管理 除保留原有的逐笔核销外,新增了批次核销和自动核销两种管理方式。外汇局根据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考核、国际收支申报等情况以及不同的贸易方式,对出口单位分别实行自动核销、批次核销和逐笔核销管理。自动核销是指出口单位除特殊情况外,无须到外汇局报送纸面核销单证,所有核销手续均由“出口收汇核报系统”自动完成;批次核销是指出口单位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分批到外汇局办理核销,无须逐笔办理。 新增批次核销和自动核销两种方式对简化核销环节的手工操作,提高工作效率将起到显著的作用,尤其是自动核销方式的应用,标志着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正在由逐笔核销转向总量核销。 “出口收汇核报系统”的推广运行和《办法》的发布,是我国出口收汇核销制度的一次重要改革,对简化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提高外汇监管效率和服务水平,促进我国出口贸易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开始施行。在《办法》施行后,凡已经推广运行“出口收汇核报系统”的地区,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执行;而尚未推广运行“出口收汇核报系统”的地区,仍按原出口收汇核销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2003-08-19/safe/2003/0819/40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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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5日上午,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商务部副部长张志刚一行,来到国家外汇管理局调研,了解整顿和规范外汇市场秩序工作和目前正在进行的外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情况。 张志刚副部长首先与郭树清局长进行了会谈,随后在李东荣副局长的陪同下,听取了外汇局对外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汇报。近年来,外汇局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本着标本兼治、疏堵并举的原则,严厉打击各种外汇违法行为,适时调整外汇管理政策,外汇市场秩序持续好转。外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是规范外汇市场秩序的治本之策。外汇局在监管外汇市场主体及执法监督的过程中,已经为外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创造了一些基础条件,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外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五年工作方案》,明确了今后一段时期构建外汇市场信用体系的总体目标和主要内容。外汇局有关人员重点演示了“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信息系统”和“外汇检查信息管理系统”等外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的管理系统。 在听取了汇报和演示后,全国整规办的同志对外汇局高度重视整规和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认为外汇局信用体系建设基础工作已经展开,走在各部委的前列,并决定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定为全国整规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联系单位。 最后,张志刚副部长介绍了全国整规办的主要工作和当前的任务,指出全国整规办鼓励各部门各地区开展信用体系建设的尝试和实践,并对建立外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了指导性意见。一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起点要高。科学设置指标体系和系统,既要借鉴国际经验,信用信息交流可与国际接轨,又要考虑中国国情,还要为未来发展留有余地。二是加强法规建设,建立由部门规章、行政法规、法律组成的信用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三是研究信用信息的使用条件和范围等。四是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引导企业和个人走到守法的路径上来。在实践中提炼信用信息标准化的指标,能够与社会其它部门的接口衔接,便于我国全社会范围内分类管理。 2003-08-19/safe/2003/0819/402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