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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扩大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境内居民个人的对外交流日趋频繁。为更好地满足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真实合理的用汇需求,方便和规范居民个人向银行购买外汇,抑制外汇非法交易,国家外汇管理局于9月1日发布了《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购汇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高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指导性限额,扩大境内居民个人的供汇范围,并修订了有关的管理规定。 《通知》规定,境内居民个人出境前购汇的指导性限额由原来的等值2000美元(港澳地区等值1000美元)调整为,出境时间在半年以内的,每人每次可向银行购汇等值3000美元,出境时间在半年以上(含半年)的,每人每次可向银行购汇等值5000美元。对于缴纳境外国际组织会费、境外邮购和境外直系亲属救助等没有实际出境行为的用汇,其购汇指导性限额统一提高到等值3000美元。 在提高居民个人出境前购汇指导性限额的基础上,对于居民个人出境后超出购汇金额的经常项目消费或支出,在居民个人能够证明其确属经常项下用汇的前提下,允许其回国入境后办理补购外汇手续。凡持有境内银行发行的外币信用卡的居民个人,在境外持卡消费后形成的外汇垫款,允许其购汇偿还;对于居民个人在申领外币信用卡时,无法提供外汇保证金的,允许其在出境前以自有人民币存款作为保证金开立外币信用卡。对于居民个人在境外因特殊原因需超出购汇金额进行的消费或支出,如交纳自费出国(境)学习学费、境外就医医疗费的,在外汇局审核其确属经常项下用汇后,允许其持相应证明材料到银行办理补购外汇手续。 《通知》还规定,放宽对自费出国(境)学习人员的供汇范围。为进一步满足当前自费出国(境)学习人员的用汇需要,将自费出国(境)学习人员的供汇范围由原来的大学预科以上人员扩大到所有自费出国(境)学习人员。今后,所有自费赴国(境)外学习及培训的人员均可持规定的证明材料到银行办理学费和生活费的购汇手续。 《通知》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 背景资料 居民个人购汇管理政策调整对照表 调整内容 调整前 调整后 居民个人办理出境旅游、朝觐、探亲会亲、境外就医、商务考察、被聘工作、出境定居、国际交流、境外培训、其他出境学习、外派劳务等项下购汇。 可购汇等值2000美元(港澳地区等值1000美元)。 凡其签证上的出境时间在半年以内的,每人每次可购汇等值3000美元;出境时间在半年以上(含半年)的,每人每次可购汇等值5000美元。 缴纳境外国际组织会费、境外直系亲属救助、境外邮购等没有实际出境行为的购汇指导限额。 缴纳境外国际组织会费:等值2000美元; 境外直系亲属救助、境外邮购:等值1000美元。 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次等值3000美元。 14岁(含14岁)以下儿童购汇的指导性限额。 减半执行。 全额供汇。 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的供汇范围。 大学预科以上(含预科)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 所有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 边境旅游的供汇范围。 仅在黑龙江、内蒙古和新疆试点。 全国所有具有边境旅游的地区。购汇指导性限额仍为每人每天等值100美元(含100美元),每人每次购汇最高限额等值500美元(含500美元)。 出境旅游的购汇指导性限额。 购汇指导性限额包含旅行社的团费部分。 不再包含旅行社收取的团费部分,团费可由旅行社另行购汇支付。 居民个人持多次往返签证(或签注)购汇的。 两次购汇时间的间隔不得少于30天。 居民个人出境后超出购汇金额的经常项目消费或支出。 在居民个人能够证明其确属经常项下用汇的前提下,允许其回国入境后办理补购外汇手续。 2003-09-01/safe/2003/0901/40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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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增强保险公司外汇资金的流动性,提高保险公司外汇偿付能力,经商中国保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发布《关于保险公司开办境内外汇同业拆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允许境内中外资保险公司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进行境内外汇同业拆借业务。 目前境内保险公司外汇资金主要用于商业银行存款,资金流动性工具较为缺乏,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保险公司的外汇偿付能力。而同业拆借是金融机构资金管理的重要工具。2002年6月以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推出外币同业拆借中介业务,为境内具有外汇拆借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提供中介服务,能够较好地满足金融机构调剂外汇头寸的需要。因此,在充分考虑保险公司外汇资金管理要求和境内外汇同业拆借市场发展的基础上,外汇局与保监会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发布了《通知》。 《通知》明确,境内保险公司,包括中资保险公司和外资保险公司,经外汇局核准具有“外汇同业拆借”业务经营资格后,可以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与境内其他金融机构开展外汇同业拆借业务。但是,没有取得该项业务资格的境内保险公司不得从事外汇拆借活动,境内保险公司不得与境外机构开展外汇拆借活动。 保险公司进行外汇同业拆借业务,首先应当经外汇局核准具有“外汇同业拆借”业务资格;其次应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签订“拆借中介服务协议”;然后,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提供的中介服务,与境内其它金融机构开展外汇同业拆借业务。 保险公司办理的外汇同业拆借业务,其期限不得超过4个月。拆入资金总额和拆出资金总额均不得超过公司外汇资本金的50%。单笔拆入资金不得超过公司外汇资本金的10%,单笔拆出资金不得超过公司外汇资本金的15%。 外汇同业拆借业务是保险公司外汇资金管理的一项重要工具。此项业务的开办满足了保险公司在外汇资金流动性管理方面的迫切需求,有利于改善境内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风险管理,增强境内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通知》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3-09-17/safe/2003/0917/40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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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2003年6月底,中国外债余额折合美元1825.69亿(不包括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对外负债,下同),比上年末增加140.31亿美元,上升8.33%。其中:中长期外债余额为1183.83亿美元,占外债余额的64.84%,比上年末增加28.21亿美元;短期外债余额为641.86亿美元,占外债余额的35.16%,比上年末增加112.1亿美元。 在1825.69亿美元外债余额中,登记外债余额为1528.15亿美元,贸易信贷余额为297.54亿美元。在登记的1528.15亿美元外债余额中,国务院部委借入的主权债务余额为521.95亿美元,占34.16%;中资金融机构债务余额为361.79亿美元,占23.67%;外商投资企业债务余额为361.88亿美元,占23.68%;中资企业债务余额为84.13亿美元,占5.51%;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债务余额为197.64亿美元,占12.93%;其他机构债务余额为0.76亿美元,占0.05%。 2003年1-6月,我国新借入外债金额为421.84亿美元,还本付息383.61亿美元,汇率差及调整数使外债余额增加58.84亿美元。其中境内外资银行新借入额和还本付息额分别为326.92亿美元和291.08亿美元,分别占全部新借入额和还本付息额的77.5%和75.88%。 由于我国经济持续发展,以及本外币间利差的存在,2003年上半年,我国外债余额和新借入外债均有较大幅度的增长,特别是短期外债占比升高。这一问题,已经引起我国相关部门的关注。目前,我国外汇储备资源充足,国际清偿能力很强,短期外债占比较高不会对我国外债安全构成根本影响,我国外债总体上仍处于安全线以内。 2003-09-10/safe/2003/0910/40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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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The Hong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在中国建设银行开立一个QFII人民币特殊账户。并明确中国建设银行应督促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限定的人民币特殊账户使用范围使用该账户。 2003-09-18/safe/2003/0918/40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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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德意志银行(Deutsche Bank AG)在花旗银行上海分行开立一个QFII人民币特殊账户。并明确花旗银行上海分行应督促德意志银行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限定的人民币特殊账户使用范围使用该账户。 2003-09-15/safe/2003/0915/40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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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别批准德意志银行(Deutsche Bank AG)和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The Hong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各5000万美元。 2003-09-05/safe/2003/0905/40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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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03年上半年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表。统计显示,今年上半年我国国际收支经常项目、资本和金融项目呈现“双顺差”,国际储备保持增长,国际收支总体状况良好。 今年上半年我国国际收支经常项目顺差111.20亿美元。按照国际收支统计口径计算,货物出口1904.19亿美元,货物进口1768.86亿美元,顺差135.33亿美元;服务项目收入192.19亿美元,支出254.93亿美元,逆差62.75亿美元;收益项目收入73.63亿美元,支出110.13亿美元,逆差36.50亿美元;经常转移收入80.21亿美元,支出5.08亿美元,顺差75.13亿美元。 上半年资本和金融项目顺差444.03亿美元。其中,金融项目下直接投资顺差269.24亿美元,证券投资逆差42.93亿美元,其它投资顺差217.95亿美元。外商直接投资仍是我国资本流入的主要方式。 在经常项目、资本和金融项目“双顺差”的推动下,上半年我国国际储备资产保持增长。其中,外汇储备资产较上年末增加600.69亿美元,6月末达到3464.76亿美元。人民币汇率继续保持稳定。 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 2003年1-6月 单位:千美元 项 目 差 额 贷 方 借 方 一. 经常项目 11,120,445 225,021,122 213,900,677 A. 货物和服务 7,257,618 209,637,355 202,379,738 a.货物 13,532,515 190,418,794 176,886,279 b.服务 -6,274,897 19,218,562 25,493,459 1.运输 -4,667,044 3,541,528 8,208,573 2.旅游 39,873 7,331,000 7,291,127 3.通讯服务 131,674 317,491 185,817 4.建筑服务 76,868 605,072 528,204 5.保险服务 -1,929,165 130,935 2,060,100 6.金融服务 -13,994 30,778 44,772 7.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38,449 481,087 519,536 8.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 -1,750,381 54,584 1,804,965 9.咨询 -696,333 853,837 1,550,170 10.广告、宣传 33,827 219,399 185,572 11.电影、音像 -15,045 13,461 28,506 12.其它商业服务 2,602,823 5,476,698 2,873,875 13.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 -49,552 162,691 212,243 B. 收益 -3,649,920 7,363,031 11,012,951 1.职工报酬 -24,183 510,315 534,498 2.投资收益 -3,625,737 6,852,717 10,478,453 C. 经常转移 7,512,747 8,020,735 507,988 1.各级政府 -107 61,691 61,798 2.其它部门 7,512,854 7,959,044 446,190 二. 资本和金融项目 44,403,099 97,088,867 52,685,768 A. 资本项目 -22,652 0 22,652 B. 金融项目 44,425,751 97,088,867 52,663,116 1. 直接投资 26,924,148 30,342,853 3,418,705 1.1 我国在外直接投资 -839,412 87,853 927,265 1.2 外国在华直接投资 27,763,560 30,255,000 2,491,440 2. 证券投资 -4,293,159 899,873 5,193,033 2.1 资产 -4,962,094 23,852 4,985,946 2.1.1 股本证券 0 0 0 2.1.2 债务证券 -4,962,094 23,852 4,985,946 2.1.2.1 (中)长期债券 16,906 23,852 6,946 2.1.2.2 货币市场工具 -4,979,000 0 4,979,000 2.2 负债 668,934 876,021 207,087 2.2.1 股本证券 753,000 753,000 0 2.2.2 债务证券 -84,066 123,021 207,087 2.2.2.1 (中)长期债券 -118,150 80,409 198,559 2.2.2.2 货币市场工具 34,084 42,612 8,528 3. 其它投资 21,794,762 65,846,140 44,051,379 3.1 资产 18,195,638 27,748,502 9,552,864 3.1.1 贸易信贷 1,078,070 1,078,070 0 长期 0 0 0 短期 1,078,070 1,078,070 0 3.1.2 贷款 14,510,741 15,194,802 684,061 长期 -563,000 0 563,000 短期 15,073,741 15,194,802 121,061 3.1.3 货币和存款 -5,174,904 278,563 5,453,467 3.1.4 其它资产 7,781,731 11,197,066 3,415,336 长期 0 0 0 短期 7,781,731 11,197,066 3,415,336 3.2 负债 3,599,123 38,097,638 34,498,515 3.2.1 贸易信贷 1,332,904 1,332,904 0 长期 0 0 0 短期 1,332,904 1,332,904 0 3.2.2 贷款 2,008,193 31,984,679 29,976,487 长期 -274,134 10,473,464 10,747,597 短期 2,282,327 21,511,216 19,228,889 3.2.3 货币和存款 572,645 4,189,762 3,617,117 3.2.4 其它负债 -314,619 590,292 904,911 长期 -309,413 477,391 786,804 短期 -5,205 112,901 118,107 三. 储备资产 -60,254,600 0 60,254,600 3.1 货币黄金 0 0 0 3.2 特别提款权 -16,000 0 16,000 3.3 在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170,000 0 170,000 3.4 外汇 -60,068,600 0 60,068,600 3.5 其它债权 0 0 0 四. 净误差与遗漏 4,731,057 4,731,057 0 国际收支平衡表指标说明 一、编制原则 1.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表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收支手册》第五版规定的各项原则编制,采用复式记账法的原理记录国际经济交易。所有交易均发生在我国大陆居民与非我国大陆居民之间。 2.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贷方项目是:货物和服务的出口、收益收入、接受的货物和资金的无偿援助、金融负债的增加和金融资产的减少。 3.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借方项目是:货物和服务的进口、收益支出、对外提供的货物和资金无偿援助、金融资产的增加和金融负债的减少。 二、项目含义 (一)经常项目:包括货物和服务、收益和经常性转移。 A.货物和服务:包括货物和服务两部分。 a.货物:指通过我国海关的进出口货物,以海关进出口统计资料为基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口径要求,出口、进口都以商品所有权变化为原则进行调整,均采用离岸价格计价,即海关统计的到岸价进口额减去运输和保险费用统计为国际收支口径的进口,出口沿用海关的统计。此项目中还包括一些未经我国海关的转口贸易等,对商品退货也在此项目中进行了调整。出口记在贷方,进口记在借方。 b.服务:包括运输、旅游、通讯、建筑、保险、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使用费和特许费、各种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娱乐服务以及政府服务。贷方表示收入,借方表示支出。 1.运输:指与运输有关的服务收支。包括海、陆、空运输,太空和管道运输等。 2.旅游:指对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外国旅游者和港澳台同胞(包括因公、因私)提供货物和服务获得的收入以及我国居民出国旅行(因公、因私)的支出。 3.通讯服务:包括:(1)电讯,指电话、电传、电报、电缆、广播、卫星、电子邮件等;(2)邮政和邮递服务。 4.建筑服务:指我国企业在经济领土之外完成的建筑、安装项目,以及非居民企业在我国经济领土之内完成的建筑、安装项目。 5.保险服务:包括各种保险服务的收支,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 6.金融服务:包括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收支。 7.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包括计算机数据和与信息、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收支。 8.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包括使用无形资产的专有权、特许权等发生的收支。 9.咨询:包括法律、会计、管理、技术等方面的咨询服务收支。 10.广告、宣传:包括广告设计、创作和推销,媒介版面推销,在国外推销产品,市场调研等的收支。 11.电影、音像:包括电影、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的服务以及有关租用费用收支。 12.其他商业服务:指以上未提及的各类服务交易的收支,驻华机构办公经费(不含使领馆)也在此项下。 13.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指在前面分类没有包括的各种政府服务交易,包括大使馆等国家政府机构的所有涉外交易。 B.收益:包括职工报酬和投资收益两部分。 1.职工报酬:指我国个人在国外工作(1年以下)而得到并汇回的收入以及我国支付在华外籍员工(1年以下)的工资福利。 2.投资收益:包括直接投资项下的利润利息收支和再投资收益、证券投资收益(股息、利息等)和其它投资收益(利息)。 C.经常转移:包括侨汇、无偿捐赠和赔偿等项目,包括货物和资金形式。贷方表示外国对我国提供的无偿转移,借方反映我国对外国的无偿转移。 1.各级政府:指国外的捐赠者或受援者为国际组织和政府部门。 2.其他部门:指国外的捐赠者或受援者为国际组织和政府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或个人。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包括资本项目和金融项目。 A.资本项目:包括资本转移如债务减免、移民转移等内容。 B.金融项目:包括我国对外资产和负债的所有权变动的所有交易。按投资方式分为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和其他投资;按资金流向构成的债权债务分为资产、负债,其中直接投资分为外国在华直接投资(视同于负债)和我国在外直接投资(视同于资产)。 1.直接投资:以投资者寻求在本国以外运行企业获取有效发言权为目的的投资。包括外国在华直接投资和我国在外直接投资两部分。 1.1我国在外直接投资:借方表示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汇出的资本金、母子公司资金往来的国内资金流出;贷方表示我国撤资和清算以及母子公司资金往来的外部资金流入。 1.2外国在华直接投资:贷方表示外国投资者在我国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包括股本金、收益再投资和其他资本;总投资额数据来源于外经贸部。借方表示外商企业的撤资和清算资金汇出我国。 2.证券投资:包括股本证券和债务证券两类证券投资形式。 2.1资产:借方表示我国持有的非居民证券资产增加;贷方表示我国持有的非居民证券资产减少。 2.1.1股本证券:包括以股票为主要形式的证券。 2.1.2债务证券:包括中长期债券和1年期(含1年)以下的短期债券和货币市场有价证券,如短期国库券、商业票据、短期可转让大额存单等。 2.2负债:贷方表示当期我国发行的股票和债券筹资额,借方表示当期股票的收回和债券的还本。 2.2.1股本证券:包括我国发行、非居民购买的境内外上市外资股。 2.2.2债务证券:包括我国发行的中长期债券和短期商业票据等。 3.其它投资:除直接投资和证券投资外的所有金融交易。分为贸易信贷、贷款、货币和存款及其它资产负债四类形式。其中长期指合同期为1年以上的金融交易,短期为1年及以下的金融交易。 3.1资产:借方表示资产增加,贷方表示资产减少。 3.1.1贸易信贷:借方表示我国出口商对国外进口商提供的延期收款额,以及我国进口商支付的预付货款。贷方表示我国出口延期收款的收回。 3.1.2贷款:借方表示我国金融机构以贷款和拆放等形式的对外资产增加;贷方表示减少。 3.1.3货币和存款:包括我国金融机构存放境外资金和库存外汇现金的变化,借方表示增加,贷方表示减少。 3.1.4其它资产:包括除贸易信贷、贷款、货币和存款以外的其它资产,如租赁本金的收回、其它投资形式。 3.2负债:贷方表示负债增加,借方表示负债减少。 3.2.1贸易信贷: 贷方表示我国进口商接受国外出口商提供的延期付款贸易信贷,以及我国出口商预收的货款。借方表示归还延期付款。 3.2.2贷款:我国机构借入的各类贷款,如外国政府贷款、国际组织贷款、国外银行贷款和卖方信贷。贷方表示新增额,借方表示还本金额。 3.2.3货币和存款:包含海外私人存款、银行短期资金及向国外出口商和私人借款等短期资金。贷方表示新增额,借方表示偿还额或流出额。 3.2.4其它负债:其它类型的外债。 (三)储备资产:指我国中央银行拥有的对外资产。包括外汇、货币黄金、特别提款权、在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3.1货币黄金:指我国中央银行作为储备持有的黄金。 3.2特别提款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会员国根据其份额分配的,可用以归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会员国政府之间偿付国际收支赤字的一种账面资产。 3.3在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指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普通项目中会员国可自由提取使用的资产。 3.4外汇:指我国中央银行持有的可用作国际清偿的流动性资产和债权。 (四)净误差与遗漏:平衡表采用复式记账法,由于统计资料来源和时点不同等原因,造成借贷不相等。如果借方总额大于贷方总额,其差额记入此项目的贷方,反之,记入借方。 2003-10-16/safe/2003/1016/40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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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家外汇管理局此次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第一,扩大试点地区外汇分局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权。按现行管理权限,中方外汇投资额超过1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需由外汇分局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因此,虽然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材料和时间都已减少,但由于审核权限的限制,一部分项目的审核环节没有得到相应的简化。《通知》允许,在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进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的地区,中方外汇投资额不超过300万美元的境外投资项目,外汇分局可以直接出具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 第二,在试点地区允许境外投资项目前期资金的汇出。实践中,投资主体在办理国内审批手续的同时,需在境外从事项目考察、筹备等前期活动并支付一定的费用,而依照现有规定,投资主体只有在完成所有国内审批手续后才能对外付汇,前期资金的需求不能得到满足。《通知》允许试点地区的投资主体经外汇局核准后,可以在所投资境外企业注册成立之前,按照实需原则向境外汇出项目前期资金,包括筹建境外企业所需的开办费、为收购境外企业资产或股权所支付的履约保证金等。 第三,进一步明确对境外收购和增资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所要求的有关文件。在已经简化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手续的基础上,《通知》对境外收购类和境外增资类项目,进一步明确了所需的审核材料。投资主体收购境外资产或股权,除按照一般规定提交材料外,另须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拟收购资产或股权的说明文件、收购协议、中介机构对拟收购标的的评估报告等证明材料。对已设立境外企业增资的,另须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项目主管部门关于设立境外企业的批复以及该境外企业设立时外汇局出具的资金来源审查意见、外汇资金汇出核准件、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境外企业注册登记证书和营业执照等合规性材料。 第四,完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对已在境外成立、但未按规定办理外汇登记手续的境外投资项目,《通知》要求投资主体应当在2004年5月31日之前,持规定的有关材料,区分不同情况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补办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或备案。 第五,加强境外投资业务的统计监测。《通知》要求各外汇分局采用新的统计报表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报境外投资外汇业务的有关数据,以便更全面地反映资金来源审查、外汇登记和资金汇兑业务开展情况。 问:据我们了解,为了深入贯彻实施国家制定的“走出去”战略,去年以来,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的步伐明显加快,国家外汇管理局在部分省市进行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请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 答:随着“走出去”发展战略的贯彻实施,我国境外投资事业不断发展壮大。为支持国内企业“走出去”,国家外汇管理局自2002年10月1日起,先后批准了浙江、江苏、上海、山东、广东、福建、北京、天津、四川、黑龙江、重庆、广西、湖北、海南等14个省市进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 试点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给予试点地区1年试点期内一个境外投资购汇的总额度,有效解决“走出去”配套外汇资金不足的问题。二是统一不同所有制性质企业待遇,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投资适用统一的外汇管理政策。三是取消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将投资风险交由企业与市场自主控制。四是简化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手续。五是取消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制度。六是不再强制要求调回境外企业产生的利润,境外企业的利润或其它收益进行增资或者境外再投资,由事前审批制改为事后备案制,鼓励境外企业通过自身积累发展壮大。七是扩大试点地区外汇分局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权限。八是明确试点地区境外投资项目前期资金(开办费、履约保证金等)汇出核准与管理的具体规定。 其中一些政策措施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了推广:2002年11月1日,根据国务院第一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全国范围内取消了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制度和汇回利润保证金制度;2003年3月1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简化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对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手续作了明确和简化;此次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补充明确了境外增资和收购项目的有关审核材料。 在采取一系列改革措施简化手续、方便企业的同时,为加强对境外投资的后续监管、堵塞制度漏洞,外汇局进一步完善了以投资主体为监管对象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制度,并与原外经贸部联合发布了《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制度通过年检数据与管理数据的核对,对境外投资行为的合规性进行集中检查,并对境外投资资本流出及境外投资资本存量状况进行统计监测。 问: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目前的进展情况如何?政策效果如何? 答:截至今年9月底,除重庆、广西、湖北和海南等4个新批试点地区以外,原批准的10个试点省市已通过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境外投资项目327个,中方协议投资总额13.32亿美元,其中已办理外汇登记的境外投资项目172个,中方协议投资总额4.96亿美元。 整体看来,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取得了良好的政策效果。 一是改善外汇管理机制,实现“寓管理于服务”。通过简化手续,外汇局不再介入项目可行性判断,便于企业自主经营;同时,实施“有区别、有重点”的购汇支持政策,既保障了企业的境外投资用汇需求,又明确了政策导向。 二是从外汇管理合规性、财务指标稳健性等方面对投资主体提出明确要求,鼓励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内部管理完善、行业竞争优势明显的各类企业到境外投资,给予不同所有制类型企业平等政策待遇。非国有经济主体对这一政策反映积极,境外投资金额日益扩大,正逐渐成为境外投资的重要力量。 三是增强部门间协调,加强事后管理与监控。试点中,外汇局加强了与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的事前工作协调和事后信息共享,并与商务部共同实施境外投资联合年检。两部门间的管理数据正逐渐实现统一,双方共同注销了一批已停止经营的境外企业的批准证书和外汇登记、并敦促投资主体按规定为其境外企业补办相关手续,将其纳入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框架之中。 问:我们注意到,虽然国家外汇管理局在试点地区推行了较为宽松的购汇政策,但企业购汇并没有大幅增长,原因何在? 答:截至今年9月底,除重庆、广西、湖北和海南等4个新批试点地区,原批准的10个试点地区已通过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购汇金额为5.73亿美元,其中已办理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的购汇金额为2.39亿美元,已实际购汇汇出金额为1.21亿美元。由于试点中的购汇政策设计中考虑到了实际情况,因此未出现“刮风式”集中购汇的现象,但与10个地区共计17亿美元的购汇总额度也有较大差距。原因主要在于:第一,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投资主体正日益成为自担风险、自求平衡、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境外投资决策更加趋于理性,新购汇政策不会立竿见影地造成购汇额大幅攀升。第二,我国《境外投资管理暂行条例》尚未出台,整个境外投资管理体制的调整尚未完成,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是现行体制框架下的局部调整,其政策效果必然受到体制因素的牵制。第三,境外投资试点允许企业运用多种外汇资金来源进行境外投资,自有外汇与国内外汇贷款对购汇起到了一定的替代作用。第四,外汇局为试点提供的购汇额度比较充足,能够满足企业在可预见的时期内的购汇需求,从而抑制了企业因担心“晚了赶不上”而提前购汇的动机。 问: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有没有计划向全国推广? 答: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工作开展1年多来,取得了较好的政策效果。今后,外汇局一方面将会本着“成熟一个、批准一个”的原则,不断总结现有试点经验、扩大试点范围;另一方面也将采取相应措施,有选择地将试点地区的部分政策在全国铺开,全面深化我国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保障“走出去”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 2003-10-30/safe/2003/1030/40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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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近期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请问,为什么要对外币代兑机构经营外币兑换业务进行规范管理? 答:随着我国经济开放度的日益提高,对外交往更趋频繁,境内居民个人及来华人员对便捷的外币兑换服务的需求也不断增长,而现有的银行兑换网点还远不能满足这种需求。目前国内已有相当数量的宾馆、酒店、商场、旅行社等涉外单位与银行签订协议,代理银行办理外币兑换业务。但由于对代理外币兑换业务的行为缺乏明确的规定,外币代兑机构的外币兑换业务游离于银行监管和外汇兑换监管体系之外,不利于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和保障国内外兑换人的合法权益。 在此背景下,为规范外币代兑机构外币兑换业务的经营行为,更好地满足境内居民个人和境外来华人员的兑换需求,维护外汇市场秩序,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出台了本《办法》。 问:能否介绍一下《办法》的主要内容? 答:《办法》具体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第一,规范外币代兑机构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市场准入和经营行为。代兑机构办理外币兑换业务,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如具有境内企业法人资格、有固定的营业场所等。银行授权代兑机构办理外币兑换业务时,必须与代兑机构签订书面协议,并向当地外汇局备案。外币代兑机构只能与同城的一家银行签订授权协议办理外币兑换业务,不得与多家银行或异地的银行签订授权协议。外币代兑机构应当按照授权银行制定的外币兑换牌价管理规定,办理外币兑换业务,并在其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外币兑换牌价,并应当遵守授权银行制定的收兑外币的保管、上缴、库存限额的管理制度。 第二,明确规定银行应严格履行对其授权签约的外币代兑机构的管理职责。银行总行要制定统一的系统内部委托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授权银行要根据总行的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银行授权代兑机构办理外币兑换业务时,必须与代兑机构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纠纷处理原则。此外,银行要对外币代兑机构的铭牌、外汇牌价、外币兑换水单、头寸、统计申报以及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资格审查等方面加强监督管理。 第三,明确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银行授权的外币代兑机构的外币兑换业务进行监督管理。银行授权代兑机构办理外币兑换业务,必须持规定的材料向当地外汇局备案。在备案确认前,代兑机构不得办理外币兑换业务。授权银行和外币代兑机构,如果发生未按规定备案、违规制定外币兑换牌价等行为,外汇局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问:哪些境内机构可以成为外币代兑机构? 答:在我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机构,可以根据它们在各种涉外营业场所,如口岸、机场、码头和旅游点等的业务需求,向银行申请代理外币兑换业务;银行也可根据其在上述涉外营业场所的营业网点情况,授权境内机构代理外币兑换业务。同时,境内机构办理外币兑换业务还应具备以下条件:固定的营业场所;不少于2名从事外币兑换业务的工作人员;具备能够准确、及时接收授权银行汇率的设备或手段;授权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问:外币代兑机构可以办理哪些外币兑换业务? 答:外币代兑机构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品种限于可自由兑换货币的现钞及旅行支票。外币代兑机构只能为境内居民个人及非居民个人办理用外币和外币旅行支票兑换人民币的单方面兑换业务,不能办理用人民币兑换外币的兑换业务,即境内居民个人出国留学、旅游、探亲等所需的外汇,仍须到开办此项业务的银行网点用人民币购买。 如果非居民个人要将在外币代兑机构兑换所得的人民币兑回外币,需到为其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代兑机构的授权银行办理,兑回金额不得超过原兑换的外币金额,兑回有效期为自兑换之日起6个月内。居民个人不得办理兑回业务。 问:《办法》所称“境内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分别是指什么? 答:《办法》所称“境内居民个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人及未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持中国护照的中国人,“非居民个人”是指外国人及港澳台同胞。 问:如何处理在《办法》施行前所设立的外币代兑机构? 答:《办法》出台后,拟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境内机构应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取得外币代兑业务资格并办理业务。对于在《办法》施行前所设立的外币代兑机构,应当在《办法》发布实施之日起两个月内,由其授权银行按《办法》的要求向所在地外汇局补办备案手续。未及时办理备案手续或者办理备案手续不合格的外币代兑机构,将不再拥有外币兑换业务资格,不得继续办理外币兑换业务。 附件1: 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2003-10-17/safe/2003/1017/40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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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今年上半年我国国际收支总体状况如何? 答:今年上半年,我国国际收支延续了近年来的发展态势。经常项目、资本和金融项目均持续呈现顺差,但经常项目顺差有所下降,资本和金融项目顺差大幅上升,国际储备继续快速增长。统计显示,上半年经常项目顺差111.20亿美元,同比下降18%;资本和金融项目顺差444.03亿美元,同比增加263%;国际储备增长602.55亿美元。 问:请具体分析一下上半年国际收支经常项目的主要变化。 答:今年上半年经常项目的主要变化可以概括为: 一是货物贸易顺差进一步缩减。根据国际收支统计口径,今年上半年货物贸易顺差135.33亿美元,同比下降35%。这是我国经常项目顺差下降的重要原因。货物贸易顺差的下降,主要是因为今年上半年我国进、出口货物均保持了快速增长的势头,进口增速快于出口增速近10个百分点。 二是服务项下逆差规模扩大。上半年服务项目逆差62.75亿美元,同比增长43%。其中,受“非典”疫情影响,上半年国际旅游收入与支出均出现明显下降,国际旅游顺差仅为0.40亿美元,同比下降95%。伴随着货物贸易的快速增长,上半年运输项下收入和支出大幅增长,运输项下逆差46.67美元,同比扩大32%。保险服务、专有权利使用费和咨询项下的服务支出增长迅速,也是服务逆差扩大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是收益项目逆差下降。随着我国对外金融资产规模的扩大,我国投资收入增长明显加快,收益项目逆差下降。上半年收益项目逆差36.50亿美元,同比降低57%。 四是经常转移顺差保持增长。上半年经常转移顺差达到75.13亿美元,同比增长31%。侨汇的大幅增长是经常转移顺差增长的主要原因。上半年侨汇收入55.52亿美元,同比增长31%。 问:根据国际收支统计,上半年货物贸易顺差达135亿美元,而同期海关统计的进出口顺差为45亿美元,为什么会存在这么大的差异? 答:国际收支统计中的货物贸易项下数据和海关统计数据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主要原因: 一是两者的计价原则不同。根据国际标准,国际收支统计中的货物进出口都以商品所有权变化为原则进行记录,即采用离岸价格计价。海关统计出口的计价原则与此一致,而海关进口数据则是以到岸价格计价,国际收支平衡表需对之进行调整,即以海关统计的到岸价进口额减去其中的运输和保险费用后计为国际收支口径的进口,这使得国际收支口径的进口额小于海关统计数,而这些运保费的支出相应地计入国际收支服务项目的运输或保险项下。 二是国际收支平衡表货物项下包含了一些海关进出口退货和查获走私数据,这部分数据虽然规模较小,但需在国际收支统计中加以记录。 以上两点原因,特别是第一点,造成了国际收支平衡表货物项下数据和海关数据存在一定差异,一般来讲,进口额越大,这种差异也越大。 问:我们注意到,今年上半年我国国际收支资本和金融项目下的“其它投资”与去年同期相比变化较大,主要原因是什么? 答: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其它投资是资本和金融项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指除直接投资和证券投资外的所有金融交易。今年上半年其它投资项下顺差达到217.95亿美元,而去年上半年该项为逆差34.39亿美元。 发生这种变化的主要原因在于:受利率和汇率等因素影响,企业大量利用国内、国外外汇贷款,导致我国金融机构国内外汇贷款大幅增加,境外拆放资金余额大幅下降,外债流入增加。具体表现在:一是我国金融机构境外拆放资金余额大幅下降,由此形成的资金流入规模达到近150亿美元,去年同期这一项目为净流出近5亿美元。二是今年上半年新借外债421.8亿美元,还本374.6亿美元,净流入47.2亿美元(不含汇率因素),而2002年上半年外债净流出76.12亿美元(不含汇率因素)。对外债流入的加快及其结构变化,有关部门已给予关注。 问:我们注意到,去年国际收支统计中的净误差与遗漏开始出现在贷方,今年上半年仍在贷方,能否对此加以说明? 答:众所周知,国际收支平衡表的编制采取复式记账法,遵循“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的会计原则。由于统计口径和数据来源的多样化以及其它技术原因,统计误差是难以避免的,还有一部分未被官方记录的跨境交易,即所谓“遗漏”,都可能导致国际收支借方与贷方金额不相等。设置净误差与遗漏项目,就是为了轧平国际收支平衡表。如果借方总额大于贷方总额,其差额记入净误差与遗漏项目的贷方,反之,记入借方。 任何国家在编制国际收支平衡表时,都有误差与遗漏项目。如前所述,该项目能够从一个方面反映未被官方记录的资金流动额(即遗漏),但在净误差与遗漏中,通常很难准确区分出统计“误差”和“遗漏”,而且这种“遗漏”仅是未被记录的资本流出和流入的轧差净额。因此,简单地把净误差与遗漏额出现在借方等同于资本外逃,出现在贷方等同于“热钱”流入,都是不准确的。净误差与遗漏项目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一国国际收支统计质量的高低。根据国际惯例,只要国际收支平衡表中净误差与遗漏占国际收支口径的货物进出口额的比重不超过5%,都是可以接受的。 长期以来,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净误差与遗漏均出现在借方,2002年开始出现在贷方,今年上半年仍在贷方,为47.31亿美元。我们首先要明确,只要净误差与遗漏保持在一定规模,出现在借方和贷方都是合理的。去年全年和今年上半年,净误差与遗漏占国际收支口径的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量的比重分别为1.28%和1.29%,均处于国际公认的合理范围内。 当然,近期净误差与遗漏出现在贷方,在统计方法没有调整的情况下,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可能存在一些流入未被明确记录或可能存在流出统计过高。近一段时间以来,受利率和汇率等因素影响,出现了境外资金的内流。这些内流资金主要是前几年存放境外资金的回流,也不能排除出于套利和投机目的的资金流入。但绝大多数的资金流动都已纳入正常的统计监测,反映在国际收支资本项目的各子项中。当然,我们不能否认,有少数资金流动未纳入官方统计,可能反映在净误差与遗漏项目中,但我们决不能简单地把净误差与遗漏等同于“热钱”流入。 2003-10-16/safe/2003/1016/404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