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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突如其来的非典型肺炎,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全国上下积极投入到防治非典的战役。在此期间,外汇局系统广大干部职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一手抓防治非典,一手抓经济建设”的总体要求,以奋战在抗击非典第一线的优秀医务人员为榜样,以高度的责任感、严谨的工作态度和科学的工作方法,一方面采取科学的、多渠道的防范措施,全面加强非典防治,确保了特殊时期各项业务高效有序地开展。同时,适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式,改进工作程序,简化手续,提高效率,支持经济稳定发展。 第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全力保障。 为支持全国的抗击非典工作,外汇局对与防治非典相关的物资与药品进口,在付汇及核销环节采取灵活措施;对与抗非典有关的资金往来业务审核,提高办事效率。一些外汇分支局专门设立了“防非典绿色通道”,确保第一时间为有关企业及相关部门提供周到便捷的服务。 北京外汇管理部广大干部职工响亮地提出了“做好工作是我们的天职”的口号,他们为有关政府部门、企业及时高效地处理了大量与非典有关的业务要求,用实际行动支持了全国抗非典工作。为方便接受境内外捐赠款抗击非典,卫生部国际交流中心申请扩大外汇账户收支范围,北京外汇管理部加急处理,当场办理了审批手续并将核准件交付单位使用,保证了捐赠资金及时到位和使用。北京市医药部门委托中国医药对外贸易总公司紧急进口30台可移动X光机,但是外方坚持见到预付货款后才能发货,并拒绝开立预付款保函。北京外汇管理部在确认业务真实贸易背景后,立即批准公司办理免保函预付的“真实性审核”类进口付汇备案,使仪器得以及时进口,保障了抗非典时期设备的到位。 福建中航技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代理进口呼吸机,申请以预付款形式对外支付货款。按规定预付款超过3万美元的需由对方银行开具正本保函,但美国出口商不予出具保函。为保证进口医疗用品迅速到岸投放一线,福建省外汇分局特事特办,允许该公司凭进口合同、形式发票先行对外付汇,同时督促公司及时办理核销报审手续,做到监管与服务两不误。 第二,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便利服务。 外汇局作为窗口服务部门,每天要面对来自四面八方的银行、企业人员,受理各类单据。非典期间,针对非典给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办理日常外汇业务带来的不便,各级外汇局对日常外汇管理业务,在严格把关的前提下尽可能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尽可能减少或避免企业和个人往返外汇局的次数。 比如,对出口企业按需发放核销单;对各项外汇统计,尽量采用传真、邮递和电子网络等方式解决;暂停国际收支间接申报的现场核查,加强非现场核查;保险经营机构凭外汇局的批复就可以开始办理保险外汇收支业务,暂不需申领《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在疫情最早出现的广东,外汇局干部职工按照“重视预防、合理安排、齐心协力、坚守岗位”的十六字方针,坚守一线,保持外汇营业室对外业务不间断、服务质量不降低,尤其是对出口收汇核销开放了所有业务窗口,减少了人员在营业大厅的逗留时间。深圳市外汇分局对出口收汇核销发单系统和人员进行了两套“备份”,实行设备、人员的物理隔离,并制定了应急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流程。广西区外汇分局开通了年检“绿色通道”,将在大厅定期集中收取年检材料的方式调整为由企业分送各部门,外汇局全天为年检企业服务,随到随检。 第三,多种方式,主动宣传,为企业排忧解难。 非典时期,各地外汇局在尽可能减少人员直接接触的同时,改变传统的座谈会形式,利用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继续与银行、企业等保持密切联系,积极宣传外汇管理政策和法规,帮助社会各界解决在外汇管理方面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如山西长治市中心支局开发了外汇业务咨询语音提示系统,客户办理进出口核销、个人购汇等业务,均可通过该系统进行查询。很多外汇分支局还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之间建立了信息交流机制,及时了解各方面对外汇服务的具体要求,提供必要的外汇服务。 第四,密切监测外汇收支形势,未雨绸缪。 各级外汇局密切关注非典疫情发展对各地以及我国整体对外经济和外汇收支活动的影响,加强跟踪监测和分析,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专题研究,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以便及时采取有关措施,改进与完善外汇管理,为经济发展的大局服务。 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战斗中,全国外汇管理系统的广大干部职工经受住了严峻考验,用工作实际维护了正常的外汇收支秩序,支持了经济健康发展。尤其是在柜台直接面向客户的一线工作人员,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表现出高度的敬业精神和高尚的职业道德。 目前外汇管理工作正按照年初的部署,有条不紊地进行。为做好下一阶段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各地外汇分支局要继续抓紧防治非典工作不放松,进一步贯彻落实人民银行的各项防治措施和要求。同时,要及时总结前一阶段工作情况和经验,统筹安排好下一步外汇管理工作,确保今年年初布置的各项工作逐项落实。此外,要从大局出发,切实做好对外服务工作,改进与完善外汇管理,支持外贸进出口和利用外资,为经济发展的大局服务。 2003-06-16/safe/2003/0616/40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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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请简要介绍此次出台《关于银行外币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背景和意义。 答: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金融的发展和对外交往的增加,银行外币卡以其方便、快捷、安全可靠、可查询交易记录等特点,集消费、信贷、支付结算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优越性,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重视和欢迎。作为外汇管理部门,推动银行外币卡的发展,不仅符合公众需求趋势,还可减少外币现钞的交易,打击外汇非法交易,因此,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银行外币卡一直持积极鼓励和支持的态度。 银行外币卡在我国有着很大的发展空间。据公安部统计,2002年我国公民出境总人数达到1660万,比上年增加近60%。但至2002年11月份,经人民银行批准全国具有外币卡发卡资格的13家银行中,仅有7家发行了外币卡,总发卡量不足76万张。随着银行外币卡在我国的需求不断增加,各家银行加大了在银行外币卡业务方面的竞争。由于外币卡在境内外使用涉及到资金跨境流动、货币兑换和资金清算等多个环节,各银行的外币卡章程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在银行外币卡的提现、消费及透支还款等用卡环境方面,我国目前尚没有系统、明确的规定,给持卡人和发卡行带来一定的不便。另外,在我国境内禁止外币计价结算的大前提下,对发卡行、收单行、接受银行卡的特约商户之间的清算币种也应予以明确。 因此,为鼓励我国银行外币卡业务的规范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出《通知》,对现行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作出了适应外币卡发展需要的较大调整;并在确保可操作性的前提下,对外币卡业务的各环节加以规范。这将促进银行外币卡的发展,有利于创造良好的银行卡业务竞争环境和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 问:《通知》中关于银行外币卡管理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答:对于银行外币卡业务的管理和规范,《通知》主要考虑了以下基本原则: 1、坚持经常项目可兑换原则。根据我国经常项目可兑换的管理框架,《通知》中规定境内银行发行的外币卡在境外使用只能用于服务贸易项下支付,不得用于资本项下投资及贸易支付。同时,对于因境内卡项下透支而形成的外汇垫款,如持卡人能够出具由发卡金融机构提供的外币卡项下交易账单,按照经常项目下可兑换的要求,允许持卡人用外币现钞和外汇存款偿还或用人民币资金购汇偿还。 2、坚持“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和以外币计价结算”的基本原则。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根据这一原则,《通知》对于持卡人使用外币卡在境内提现以及消费的结算币种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3、坚持规范、可控原则。由于外币卡项下的交易难以进行事前审核,为防止外币卡被用于货币走私或洗钱等非法交易活动,《通知》规定了境内卡在境外的使用范围和提现限额。此外,《通知》建立了境内卡外汇收支大额报备制度。对于持卡人持境内卡在境内外所发生的大额存款、提现或消费交易,发卡金融机构除了按有关规定向外汇局报告大额和可疑外汇交易情况外,还应按照《通知》列出的具体情形,向外汇局备案。 4、坚持鼓励外币卡发展的原则。与传统的外币现钞、旅行支票相比,外币卡具有安全、便捷、易于携带等优点,有利于保护我国进出境人员的财产安全,同时,外币卡项下交易能够在银行系统内留下完整的交易记录,便于实施监管。因此,我们主动根据国际上通行的银行卡业务操作惯例并结合我国国情,制定适当措施,以完善外币卡业务的管理,支持和鼓励银行外币卡业务的发展。 问:对于我国境内银行办理的境外卡收单业务,《通知》是如何规定的? 答:《通知》对境外卡在境内的提现、消费以及资金清算等进行了规范。 1、由于我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和以外币计价结算,境外卡的持卡人在境内银行的营业柜台或自动柜员机提现时,只能提取人民币现金,不得提取外币现金。 2、持卡人使用境外卡在境内消费后,国内收单银行与特约商户之间应以人民币进行清算,不得以外币清算。 3、持卡人使用境外卡在境内提现或者消费后,国内收单银行应从境外发卡机构收取外汇款项,并及时办理结汇,不得自行保留外汇。 问:对于我国境内银行发行的境内卡的各项业务,《通知》是如何规定的? 答:按照发行对象的不同,境内卡可以分为个人卡(指由金融机构向自然人发行的外币卡)和单位卡(指由金融机构向法人或其他组织等单位发行的,由该单位指定的人员使用的外币卡)。按照是否给予持卡人授信额度,境内卡可以分为信用卡(指由金融机构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持卡人可以在信用额度内先使用、后还款的银行卡)和借记卡(指由金融机构发行的没有信用额度,持卡人先存款、后使用的银行卡)。 1、境内卡在境内提现或消费。持卡人使用个人外币卡的,可以在发卡金融机构的营业柜台提取人民币现金、外币现金;可以在自动柜员机上提取人民币现金,但是不得提取外币现金。持卡人使用单位外币卡的,在境内不得提取现金。 持卡人使用外币卡在境内提取人民币现金或者消费后,发卡金融机构应扣收持卡人的外汇款项,并及时办理结汇,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划入特约商户账户或支付有关收单金融机构。 2、境内卡在境外提现和使用。为防止持卡人在境外提现用于非法目的,《通知》对境内卡在境外提现规定了限额,采用了日限额加月限额的方式。即持卡人在境外使用外币卡,当日内累计提现金额不得超过1000美元,当月内累计提现金额不得超过5000美元。 由于外币卡的主要用途为消费,为防止持卡人利用外币卡进行非法交易,《通知》规定,持卡人在境外使用外币卡,限于服务贸易项下支付,不得用于资本项下投资及贸易支付,也不得用于国家法律所禁止的非法交易和行为。 问:境内卡项下如何办理还款? 答:对于因境内卡项下透支而形成的外汇垫款,如果持卡人能够出具由发卡金融机构提供的外币卡项下交易账单,按照经常项目下可兑换的要求,允许持卡人用外币现钞和外汇存款偿还或用人民币资金购汇偿还。但如持卡人使用外币卡所发生的交易为国家法律所禁止,则境内发卡金融机构不得为持卡人办理购汇手续。 对于未能收回的外币卡项下外汇呆账,发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用贷款损失准备金、外汇资本金或者营运资金进行冲抵,不得用人民币资金自行购汇或以客户结汇资金冲抵。在发卡金融机构外汇资本金或营运资金不足时,可按照有关规定由其总行(部)申请购汇补充外汇资本金。 问:境内卡外汇收支大额报备制度的详细内容是什么? 答:对于持卡人持境内卡在境内外所发生的大额存款、提现或消费交易,实施大额报备制度。即发卡金融机构应按照《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规定,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大额和可疑外汇交易情况。同时,对于境内卡项下所发生的交易符合以下情形的,发卡金融机构应同时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具体包括: 1、持卡人在境内外使用个人外币卡或个人外币卡账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卡金融机构应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1)一个月内提取外币现金和消费金额累计超过20000美元的;(2)一年内提取外币现金累计超过20000美元的;(3)一年内提取外币现金和消费金额累计超过40000美元的。 2、持卡人在境内外使用单位外币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卡金融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1)一个月内在境外提取外币现金和在境内外消费金额累计超过20000美元的;(2)一年内在境外提取外币现金累计超过20000美元的;(3)一年内在境外提取外币现金和在境内外消费金额超过60000美元的。 2003-05-26/safe/2003/0526/40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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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02年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该表显示,2002年我国国际收支经常项目、资本和金融项目继续呈现双顺差,国际储备保持增长,国际收支总体状况良好。 2002年我国国际收支经常项目顺差354.22亿美元。按照国际收支统计口径计算,货物出口3256.51亿美元,货物进口2814.84亿美元,顺差441.67亿美元;服务项目收入397.45亿美元,支出465.28亿美元,逆差67.84亿美元;收益项目收入83.44亿美元,支出232.89亿美元,逆差149.45亿美元;经常转移收入137.95亿美元,支出8.11亿美元,顺差129.84亿美元。 2002年我国国际收支资本和金融项目顺差322.91亿美元。在金融项目下,直接投资顺差467.90亿美元,证券投资逆差103.42亿美元,其他投资逆差41.07亿美元。 在国际收支总体顺差的推动下,我国国际储备资产保持增长。2002年全年国际储备增加755.07亿美元,其中,国家外汇储备增加742.42亿美元,2002年末达到2864.07亿美元。人民币汇率继续保持稳定。 2002年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 单位:千美元 项 目 差 额 贷 方 借 方 一.经常项目 35,421,968 387,534,971 352,113,002 A.货物和服务 37,382,671 365,395,328 328,012,657 a.货物 44,166,574 325,650,823 281,484,248 b.服务 -6,783,903 39,744,505 46,528,408 1.运输 -7,891,696 5,720,208 13,611,903 2.旅游 4,986,584 20,385,000 15,398,416 3.通讯服务 79,688 550,107 470,419 4.建筑服务 282,587 1,246,448 963,861 5.保险服务 -3,036,793 208,944 3,245,738 6.金融服务 -38,832 51,009 89,842 7.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494,687 638,167 1,132,854 8.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 -2,981,182 132,822 3,114,004 9.咨询 -1,345,589 1,284,937 2,630,527 10.广告、宣传 -21,601 372,846 394,447 11.电影、音像 -66,350 29,674 96,024 12.其它商业服务 3,829,110 8,761,083 4,931,974 13.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 -85,142 363,258 448,400 B.收益 -14,945,148 8,344,269 23,289,418 1.职工报酬 -276,575 673,752 950,327 2.投资收益 -14,668,573 7,670,517 22,339,091 C.经常转移 12,984,445 13,795,373 810,928 1.各级政府 -73,650 86,492 160,142 2.其它部门 13,058,095 13,708,881 650,786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 32,290,837 128,321,306 96,030,469 A.资本项目 -49,631 0 49,631 B.金融项目 32,340,469 128,321,306 95,980,838 1.直接投资 46,789,569 53,073,619 6,284,050 1.1 我国在外直接投资 -2,518,407 330,619 2,849,026 1.2 外国在华直接投资 49,307,977 52,743,000 3,435,023 2.证券投资 -10,342,485 2,286,616 12,629,101 2.1 资产 -12,094,510 14,734 12,109,244 2.1.1 股本证券 0 0 0 2.1.2 债务证券 -12,094,510 14,734 12,109,244 2.1.2 .1 (中)长期债券 -3,273,190 14,734 3,287,924 2.1.2 .2 货币市场工具 -8,821,320 0 8,821,320 2.2 负债 1,752,025 2,271,882 519,857 2.2.1 股本证券 2,249,000 2,249,000 0 2.2.2 债务证券 -496,975 22,882 519,857 2.2.2 .1 (中)长期债券 -505,077 480 505,557 2.2.2 .2 货币市场工具 8,102 22,402 14,300 3. 其它投资 -4,106,616 72,961,072 77,067,687 3.1 资产 -3,076,740 13,773,383 16,850,123 3.1.1 贸易信贷 1,098,006 1,098,006 0 长期 0 0 0 短期 1,098,006 1,098,006 0 3.1.2 贷款 -5,391,120 346,619 5,737,739 长期 -29,000 0 29,000 短期 -5,362,120 346,619 5,708,739 3.1.3 货币和存款 -2,486,288 1,358,664 3,844,951 3.1.4 其它资产 3,702,661 10,970,094 7,267,432 长期 0 0 0 短期 3,702,661 10,970,094 7,267,432 3.2 负债 -1,029,876 59,187,689 60,217,564 3.2.1 贸易信贷 2,849,350 2,849,350 0 长期 0 0 0 短期 2,849,350 2,849,350 0 3.2.2 贷款 -4,139,624 52,077,237 56,216,860 长期 -4,531,037 18,369,855 22,900,893 短期 391,414 33,707,381 33,315,968 3.2.3 货币和存款 286,818 4,102,502 3,815,685 3.2.4 其它负债 -26,419 158,600 185,019 长期 7,149 76,656 69,507 短期 -33,568 81,944 115,512 三.储备资产 -75,507,060 0 75,507,060 3.1 货币黄金 0 0 0 3.2 特别提款权 -143,170 0 143,170 3.3 在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1,121,741 0 1,121,741 3.4 外汇 -74,242,150 0 74,242,150 3.5 其它债权 0 0 0 四.净误差与遗漏 7,794,255 7,794,255 0 2003-05-09/safe/2003/0509/40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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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对非典型肺炎影响做好当前经济工作的部署,切实做好外汇管理部门的对外服务工作,支持经济稳定发展,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出通知,对外汇局系统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的有关工作事宜提出了明确要求。 国家外汇管理局强调,全国各级外汇局要按照“一手抓防治非典,一手抓经济建设”的总体要求,认真处理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和本部门职能工作的关系。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建立本部门防治非典型肺炎时期的工作机制和岗位责任制,制定各项应急方案,在切实做好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同时,保证各项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外汇局全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要以奋战在抗击非典型肺炎第一线的优秀医务人员为榜样,树立高度的工作责任感,以严谨的工作态度和科学的工作方法,切实做好对外服务工作,支持外贸进出口和利用外资。同时,各级外汇局应主动加强与当地海关、外经贸、财税等部门的联系与沟通,提高协调办事的效率。 针对非典型肺炎疫情给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办理日常外汇业务带来的不便,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各级外汇局要努力改进工作程序,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尽可能减少或避免企业和个人往返外汇局的次数。 一是对于外贸企业,可按实际需要发放出口收汇核销单。 二是对于银行和企业的统计数据报送工作,可尽量采用传真、邮递和电子网络等方式解决。 三是对于与防治非典型肺炎相关的物资和药品进口,各级外汇局在办理购付汇、核销、账户管理等相关业务手续时,要采取灵活措施、特事特办,优先予以办理,确保第一时间为有关企业及相关部门提供周到便捷的服务。有条件的外汇局可以设置“防治非典型肺炎绿色通道”。 四是在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延长保险经营机构申领《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期限,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可暂凭外汇局的批复办理保险外汇收支业务。 五是要加强对外汇局系统电子设备和应用系统的管理和维护,组织有关业务人员和科技人员制订应急预案,确保所有应用系统的正常运行,以支持外汇局各项业务的正常开展。 国家外汇管理局还要求,各级外汇局要努力改善对外服务营业场所的办公环境,每日做好通风、消毒和环境卫生工作,为前往外汇局办理业务的有关人员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 2003-05-22/safe/2003/0522/40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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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公安部联合发出《关于严厉打击外汇领域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针对当前整顿和规范外汇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面临的新形势,研究确定了下一阶段的工作重点。 近年来,外汇局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在整顿和规范外汇市场秩序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外汇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但当前外汇市场秩序中也面临着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根据近期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公安部召开的“全国打击非法买卖外汇违法犯罪活动联合办公室”第四次会议精神,《通知》要求,下一阶段,要整合力量,在重点地区侦办一批重大案件。在外汇非法交易特别是“地下钱庄”活动比较活跃的地区,外汇局和公安机关要紧密合作,积极组织开展打击“地下钱庄”的专项行动,并以此带动全国涉汇案件查处工作的全面开展,确保整顿和规范外汇市场秩序的工作取得更大成效。 《通知》指出,当前外汇领域违法犯罪活动呈现手段多样、手法隐蔽、交易迅速等特点,尤其是跨境洗钱活动日渐抬头。面对这种新形势,外汇局和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两部门的沟通,形成务实高效、灵活多样的合作机制。为促进具体案件的查处,实现信息共享,各级外汇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和重大事项及时沟通制度。 此外,公安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还将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反洗钱合作规定,进一步健全反洗钱工作机制。 2003-06-12/safe/2003/0612/40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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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瑞士银行有限公司(UBS Limited)QFII投资额度3亿美元,批准野村证券株式会社(Nomura Securities Co., Ltd) QFII投资额度5000万美元。 2003-06-06/safe/2003/0606/40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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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花旗环球金融有限公司(Citigroup Global Markets Limited)QFII投资额度7500万美元。 2003-06-20/safe/2003/0620/40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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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在全党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的通知》精神,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日前召开中心组学习扩大会议。会议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进一步做好外汇管理工作”为主题进行了座谈。会议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郭树清主持,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马德伦、胡晓炼、李东荣,以及局机关全体副司级以上干部出席。大家争先恐后发言,畅谈自己的认识和体会。 与会同志一致认为,“三个代表” 是我们党坚持实事求是思想路线、大力弘扬与时俱进精神的最新理论成果,是我们党在新时期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与会同志表示,要将“三个代表”的要求全面贯彻到外汇管理改革与实践中去。 资本项目管理司副司长郑杨发言说,要将是否符合“三个代表”的要求,作为科学制定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法规、积极稳妥地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判断标准和试金石。综合司副司长程宪平说,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一样,都是社会生活的组成部分。外汇管理部门要摒弃自上而下“管”社会的思想,始终将社会和人民的利益作为制定外汇管理政策的出发点。经常项目管理司副司长许满刚说,外汇管理工作不仅仅是监管外汇收支活动,更重要的是为社会经济提供服务,我们要从身边的一点一滴做起,从社会经济最需要的方面做起,做好外汇管理服务工作。管理检查司司长初本德说,扎扎实实做好整顿和规范外汇市场经济秩序,就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体现,外汇检查工作要有新思路、新突破、新局面和新举措。北京外汇管理部副主任刘春明说,“三个代表”的提出,体现了因时而变、因势而变,有利于坚定全国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心。外汇管理工作也要与时俱进,不断适应和满足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 郭树清在总结发言中讲到,要进一步明确将“三个代表”作为做好外汇管理工作的根本指导思想。外汇管理的一切政策措施必须有利于促进生产力发展,促进文化发展,促进社会进步,也就是要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1994年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的10年来,外汇收支形势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当前正处在一个新的起点。外汇管理部门要正确把握形势和任务,勇于探索,善于实践,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外汇监管和服务水平,为新时期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做出新贡献。 郭树清强调指出,外汇管理系统的工作人员应充分认识文化建设的重要意义,大力加强机关文化建设,弘扬民族精神,提倡公德意识和公民意识,切实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国家公务人员首先要做模范公民,通过积极关心和参与包括社区建设在内的各项社会事业,实现自身的全面发展。 会议最后对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新高潮有关工作进行了部署。 2003-07-01/safe/2003/0701/40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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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规范境内保险公司的外汇再保险活动,有效分散境内保险风险,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境外再保险分出业务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境内中外资保险公司办理跨境再保险业务所涉及的购汇和对外支付的管理问题制订了规定。 《通知》明确,境内保险公司,包括中资保险公司和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国内分公司,经外汇局核准具有外汇再保险业务经营资格后,可以办理境内保险的境外再保险分出业务,包括将境内的人民币保险和外汇保险向境外分保两大类。 境内保险公司将境内的外汇保险进行境外再保险分出的,应当持分保账单或分保支付清单等有效凭证,到境内商业银行办理从其外汇经营账户中对外支付分保款项,不得购汇支付。 境内保险公司将境内的人民币保险向境外分保时,可以持分保账单或者分保支付清单等有效凭证,从其外汇经营账户中对外支付分保款项。 同时,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境内人民币保险,保险公司将其向境外分保时还可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购买外汇支付分保款项。一是考虑到超赔再保险一般用于保障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境内保险公司将人民币保险以超赔再保险形式向境外分保时,可以按照分保实际需要购汇。二是对于境内的企业财产险、货运险、船舶险、航空险、航天险、石油险、能源险、建安工程险、责任险、核电站险等人民币保险,如果单笔合同最大保险责任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单一险种累积的人民币保费收入超过该公司资本金加公积金的总和,境内保险公司通过合同再保险和临分再保险向境外分出时,可以按照分保需要购买外汇支付分保款项。 此外,《通知》还规定了境内保险公司有关跨境再保险业务的统计报告制度。 《通知》首次明确了境内保险公司进行跨境再保险的管理原则,尤其是允许符合条件的人民币保险购汇向境外支付分保款项,满足了保险公司跨境再保险业务发展的外汇需求,有助于境内保险公司在全球市场上分散风险,更加充分地发挥保险对我国社会发展的经济保障功能,保护广大投保人的利益,也有利于提高境内保险公司的再保险经营能力,促进我国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 背景资料: 再保险:是原保险人将所承担的部分保险风险和保险责任转移给再保险人,以获得更大保障能力的一种保险方式。又称为“保险的保险”。 超赔再保险:是指由再保险人规定一个原保险人的自留风险限额,对于超出限额以外的部分,由再保险人负责承担的一种再保险方式。 合同再保险:是指再保险人和原保险人事先以合同形式约定再保险条件的一种再保险方式,对于所有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原保险责任,再保险人必须接受。 临分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在进行一项分出业务前,临时与再保险人洽谈分保条件的一种再保险方式,但再保险人可自由选择接受与否。 附件1: 《关于境外再保险分出业务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07-03/safe/2003/0703/40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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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出口保付代理项下的收汇核销业务,支持对外贸易发展,鼓励银行业务创新,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出口保付代理业务项下收汇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范了出口保付代理项下收汇核销的操作。 出口保付代理(以下简称“出口保理”)是外汇指定银行(出口保理商)为采用赊销方式的出口商提供服务的一种综合性金融产品,能够较好地满足出口企业开拓市场、扩大销售、获得融资和控制风险的需要,近年来在我国取得了较快的发展。为适应这一新形势,外汇管理方面的有关法规亟待明确,尤其是出口保理项下的收汇核销,直接关系到企业能否顺利享受到出口退税等国家扶持政策。《通知》立足于我国出口保理业务发展现状,本着服务企业、鼓励银行创新的原则,明确了银行和企业在出口收汇核销环节的具体操作过程,有利于保障对外贸易活动的正常开展。 根据《通知》,出口保理项下收汇核销环节的具体操作可分为两大类。 第一,未提供融资服务或提供有追索权的融资服务的出口保理,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的一般规定,在收回货款后办理核销。 出口保理项下,银行未向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或提供有追索权的融资服务的,应当在为其从境外收回出口货款并按规定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后,向其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出口商凭此到外汇局办理核销后到税务部门办理退税。 第二,提供无追索权的融资服务的出口保理,可先以融资款项办理核销手续。 按照一般核销规定,企业只有在出口收汇后,银行才能为其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企业才能据此办理核销和退税。但是,出口保理项下,在银行提供无追索权的融资服务时,企业已卖断应收账款,因此,《通知》规定:对于无追索权的出口保理,银行可以融资额为准,向企业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企业可以凭此先到外汇局办理核销和退税。这一规定将有助于企业提前办理出口退税。 在上述两大类情况下,由于银行要收取保理费用或融资利息,企业收汇金额会小于报关金额。为此,《通知》规定,企业到外汇局办理核销时,如果收汇金额与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标明的成交总价差额超过500美元(含500美元),外汇局可以凭出口保理合同以及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上注明的保理费用办理差额核销,并按规定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不会影响企业出口核销、退税业务的正常进行。 《通知》还规定,银行和企业办理出口保理业务时,应在银行从境外为企业收回货款后,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此外,对发生融资损失的保理业务,银行应当使用自有外汇资金或者营运资金冲抵,不得自行购汇或以客户结汇资金冲抵。 《通知》明确了出口保理项下收汇核销管理的有关政策,从外汇管理角度规范和促进了出口保理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我国出口企业积极开拓海外市场,促进对外经贸活动,客观上也将鼓励银行不断拓展业务创新,提高服务水平。 背景资料 出口保付代理:简称出口保理,是为采用短期信用销售(赊销、承兑交单)的出口商提供综合性结算、融资服务的一种业务。具体来说,出口商与出口保理商之间签订协议,出口商将其在出口贸易中形成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下列服务中的至少两项:应收账款管理、信用风险控制、收账服务、坏账担保、贸易融资等。 按照出口保理项下融资服务的性质,出口保理业务可分为有追索权的保理和无追索权的保理。前者在发生了协议约定的情况导致保理商无法从进口商收回保理融资款项时,保理商可按照合同约定向出口商追索;对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一旦发生合同约定保理商免责之外的情况致使保理商无法收回融资款项,保理商无权向出口商追索。 2003-07-24/safe/2003/0724/4020.html